专利权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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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
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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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陈鸿奇、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欧格公司)与汕头市光华机械
实业有限公司(光华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第三讲 专利权属—— 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权属的含义 2、个人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3、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 4、专利权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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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百度文库 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后专利局授权
之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 申请权,专利授权后,就成为专利权 。 在申请专利之前,称为科技成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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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续)
(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 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 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 ;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 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 ,可以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 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陈鸿奇单纯以其只负责销售并没有负责和参与技 术研发为由,否定在完成讼争专利技术时利用了光华公司的物质技术 条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论:涉案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 归光华公司。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 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 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
所有; 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
份 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 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 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 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 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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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二)专利权属的含义 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权属,也包括
专利申请权权属。
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 就是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 有权利的人。
专利权属的意义:直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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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
(三)专利权属引起的纠纷 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
案例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 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 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 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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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 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
案例四: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 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 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 其所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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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3年4月18日,岑杰英应聘到日 昭公司工作,工作至2003年7月。
2003年11月17日,岑杰英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吻合全屏蔽保护式 导电金属管母线”专利,并获得授权。日 昭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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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获得专利后,完成的个人认为该专利归个人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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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单位(个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由一方申请专利 后,另一个认为应归其所有或共有
案例五:200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恒泰本草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 染料木素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 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的研究 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 2002年4月份 ,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恒泰公司将染料木 素制备工艺申请专利。王增禄以自己应为专利权 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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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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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划分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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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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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案情: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之前则从事钢材 贸易。2003年3月15日,陈鸿奇在光华公司最后一次领取了2002年12 月份的工资6000元。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陈鸿奇曾多次代表光华公 司与其它厂家签订合同,销售了多台塑料挤出复膜机组、纸塑成筒粘 合制袋机组、制袋机组中的立式印刷机、吹膜机等光华公司生产的机 器设备。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经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塑料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 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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