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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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导
致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受损,从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管辖地。

管辖地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纠纷的解决过程和结果,因此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当根据被告
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那么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辖地。

其次,对于国际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更加复杂。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于国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地。

同时,我国还参加了《海牙民事和商事司法管辖协定》,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对于参加国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该协定的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最后,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合理选择适合的管辖地,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在起诉时提交充分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总之,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
断总结经验,加强研究,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要。

希望在今后的承揽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篇1甲方:王某(承揽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乙方:张某(委托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因加工承揽事务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概述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及后续协商,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指定物品的加工制作。

在履行过程中因加工承揽事项产生分歧和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第二条合同事项及内容(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和时间完成承揽工作。

具体承揽事项包括:[具体事项列表]。

(二)乙方应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加工要求。

(三)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五)其他具体条款和细节补充:[补充条款]。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如下:签订合同后预付XX%,验收合格后支付XX%,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二)因承揽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三)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发票应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一)甲方应确保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要求。

(二)验收标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程序和方法:[验收程序和方法描述]。

(四)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一)如甲方未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篇一: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

后因甲厂加工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

后因甲厂加工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1. 定义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约定,其中一方(承揽人)承担按照另一方(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加工任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此类合同的管辖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争议应当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2.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原则如下:1.如果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则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但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3.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管辖条款的约定为了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解决,双方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包括:1.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我国某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4. 注意事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产生纠纷。

2.了解不同管辖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优缺点,选择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式。

3.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5. 总结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是确保合同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6. 合同中的具体管辖条款示例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管辖条款可能如下所示:12.争议解决12.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

12.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承揽人所在地。

其他示例中,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约定明确了在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2018最新】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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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平民立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科园科苑纬四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曹曼,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迎宾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彩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X)宝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称,本案属加工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因此,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般应由加工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上诉人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康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柔性膜干式气柜安装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为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

委托加工合同管辖法院

委托加工合同管辖法院

委托加工合同管辖法院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一般都需要规定管辖法院,以便在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确定诉讼的管辖地。

本文将介绍委托加工合同中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管辖法院的定义管辖法院,指的是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解决该争议的法院。

在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通常按照案件的地域、性质、额度等因素来划分。

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范围•合同争议纠纷的性质和额度合同双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范围合同双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范围是最基本的管辖范围,也是最容易确定的。

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一般会规定管辖法院为双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委托方和加工方分别位于北京市和上海市,那么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考虑规定: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在规定管辖范围时,需要遵守司法解释和法律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的地区有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双方协议的管辖法院不得跨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因此,在跨省份或直辖市时需要特别注意。

合同争议纠纷的性质和额度合同争议纠纷的性质和额度同样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

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合同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是否符合该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些常见的管辖原则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额度通常在50万元以下,超过50万元的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等专业性领域的争议,可以选择该地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涉及海事、金融等特定领域的争议,可以选择该地区专门的海事法院或金融法院。

例如,如果委托加工合同中涉及的争议额度很大,那么应该选择高级人民法院。

如果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争议,则可以选择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规定的管辖法院仅为一方推定的司法管辖,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民法典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当承揽合同出现纠纷时,确定管辖地是解决争议的重要前置程序。

《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时,一般遵循“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承揽合同来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一般认为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为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加工行为通常发生在承揽人的场所。

但如果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合同,材料交付地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承揽合同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可能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地。

如果承揽合同的履行涉及到多个地点,或者当事人在不同的地区有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可能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最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管辖地。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住所地、案件的复杂性等。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管辖权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管辖权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管辖权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和管辖权甲方(委托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号码:住所,电话:乙方(受托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号码:住所,电话:鉴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了承揽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签订时间和生效性1.1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于签字后即时生效。

1.2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基本内容2.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本案件所需要的一切法律事务。

2.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为甲方提供服务。

2.3 甲乙双方的合同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要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 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服务费。

并且提供必要的可能对办案有意义的证据资料。

3.3 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依法代表甲方行使其合法权益,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解决措施。

3.4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诚实、诚信、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履行方式和期限4.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与乙方配合,积极向乙方提供案件必要的资料。

4.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件诉讼完结之日止。

第五条合同中止和解除5.1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洪涝、战争等,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届时本合同自动中止;但有关费用的支付应当依合同规定履行。

5.2 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因双方约定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一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每一方恶意违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2 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_1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_1

加工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篇一: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 ...................................................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 ................................................... ...................................................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 ................................................... ................................................... .. (8)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XX〕民立他字第9号 20XX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7篇篇1合同协议书甲方:王某(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张某(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冲突与诉讼,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双方因加工承揽合作中的相关问题产生争议。

本次协议旨在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现有纠纷,防止问题恶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对后续合作展开合理规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双赢。

二、事项概述及具体细节处理办法(一)合同背景与争议内容简述:双方就承揽加工项目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

具体内容为:甲方对承揽加工的订单要求未得到乙方满足,乙方对订单交付期限及质量标准有异议等。

(二)解决方案及条款:1. 合同解除与结算:双方同意解除原有加工承揽合同,并就已完成部分进行结算。

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并约定支付期限和方式。

2. 未完成订单处理:对于未完成订单,双方协商调整订单内容、交付期限及价格等条款,重新签订新的加工承揽合同。

3. 质量与标准:双方共同确认新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市场要求和客户满意。

乙方应按照新标准完成订单,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违约责任与赔偿:双方同意明确各自在加工承揽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方式及标准。

对于违约行为,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6.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如协商无果,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协议效力及履行方式(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五)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诚信合作,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一、引言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合同。

然而,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

当发生承揽合同纠纷时,需要明确管辖地的问题,即确认纠纷的处理地点。

本文将对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进行详细讨论。

二、法律文本及解释1. 法律依据在中国,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依据以下法律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一般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作为判断管辖地的依据。

三、解释与争议1.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当承揽合同中对纠纷管辖地做出约定时,需要确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管辖地的规定,则该合同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2. 履行地与争议地的关系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与纠纷地有时并不相同。

履行地是指承揽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而纠纷地是指发生纠纷后争议的处理地点。

在确定纠纷管辖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履行地和争议地。

3.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地确定有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管辖地。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没有约定管辖地的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纠纷管辖地,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则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判断标准和案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约定2.履行地和争议地的关系3.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管辖地为北京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要求返还模具的起诉状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加⼯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在⽣产加⼯中,签订⼀定的承揽合同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些合同纠纷。

⼤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法律诉讼的⽅式进⾏解决,那么在管辖地上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最⾼院司法解释规定:“加⼯承揽合同,以加⼯⾏为地为合同履⾏地,但合同中对履⾏地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地(⽐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地(加⼯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管辖介绍,⼤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情况。

这对于发⽣合同纠纷之后进⾏解决时⽐较重要的⼀点,才能维护好⾃⼰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承揽加工合同管辖

承揽加工合同管辖

承揽加工合同管辖1. 引言承揽加工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加工、制作或处理物品,并由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和工艺指导,以完成合同约定的产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或纠纷,因此确定合同管辖成为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承揽加工合同管辖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包括法律管辖、合同约定管辖、专属管辖和与竞业限制的关系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对合同管辖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管辖在承揽加工合同中,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权限。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合同各方提供了合同管辖的框架和规则,以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合同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当一方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管辖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规定。

比如,当合同涉及海外事务时,有可能适用国际贸易法规定的管辖权原则。

3. 合同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约定管辖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承揽加工合同会明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以便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快速解决纠纷。

合同约定管辖权的自由原则被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在形成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法律会对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作出限制。

比如,在消费者合同中,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管辖权一方面歧视性地规定在一方。

因此,在签订承揽加工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并在清楚了解约定内容后,进行权衡和决策。

4. 专属管辖除了法律管辖和合同约定管辖,还有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即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享有独占管辖权的情形。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因履行合同所需的特殊条件而取得专属管辖权。

当然,这需要合同对专属管辖权进行专门约定,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承揽合同是定作⽅与承揽⽅的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

在履⾏的过程中,因承揽⽅的⼯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不按期⽀付酬⾦等违约⽽引起纠纷。

那么,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怎样确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地(⽐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地(加⼯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纠纷特点1、⼯作成果质量纠纷承揽⼈⼯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发⽣纠纷。

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承揽⼈⾃⾝的技术⽔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作粗⼼等⼸I起⼯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擅⾃将主要的⼯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将其承揽的主要⼯作交由第三⼈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完成的⼯作成果向定作⼈负责,未经定作⼈同意的,定作⼈也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不单纯是承担⼯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提供或定作⼈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提供材料的,承揽⼈应当按照约定选⽤材料,并接受定作⼈的检査。

”如果定作⼈检查后认为承揽⼈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

如果承揽⼈使⽤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提供材料的,定作⼈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对定作⼈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更换,补齐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不得擅⾃更换定作⼈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否则,造成⼯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不接受定作⼈检验、监督义务。

劳务承揽合同的管辖

劳务承揽合同的管辖

一、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在劳务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务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劳务承揽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应当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则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则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承揽人在定作人指定地点进行加工,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进行加工的,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合同履行地为多个地点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1.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2.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即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3.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1. 专属管辖。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劳务承揽合同纠纷,如房屋装修、土地平整等,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劳务承揽合同纠纷,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劳务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劳务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

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调解。

3.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务承揽合同的管辖问题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和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规定最新甲方:(委托方名称/个人姓名及证件号码)乙方:(加工方名称/个人姓名及证件号码)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物品加工需求,乙方拥有一定的物品加工能力,为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加工物品的委托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2. 乙方身份:加工物品的承揽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3. 甲方权利:(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加工物品;(2)合理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加工;(3)对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4. 乙方权利:(1)按照约定从甲方收取加工费用;(2)根据甲方要求,对加工物品进行加工;(3)按照追加约定对加工物品进行升级改进;(4)因甲方原因未按期交付原材料导致加工无法完成的,要求甲方进行补偿;5. 甲方义务:(1)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加工原材料;(2)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用以及追加加工费用;(3)协助乙方进行加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6. 乙方义务:(1)按照约定进行加工;(2)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加工物品;(3)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4)在加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7. 履行方式:甲方将加工原材料交付乙方,乙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加工物品,甲方确认收货并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加工费用;8. 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并甲方确认收货之日止;9. 违约责任:如双方出现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应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3.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加工物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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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2003)民立他字第23号【颁布时间】2003-12-8【实施时间】2003-12-8【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立民字第118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立他字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

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诉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属于因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2003年12月8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一、基本案情原告:河南省远航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航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汉沽区正大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天津正大箱厂)。

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

法定代表人:王敬生,该厂厂长。

1999年9月17日,河南远航公司与天津正大箱厂签订了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购销合同,约定由天津正大箱厂向河南远航公司定购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一条,由18台套单机组成。

合同对该生产线设备性能和主要参数、质量标准、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

该合同经天津市汉沽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生产线。

后因货款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2000年4月10日河南远航公司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正大箱厂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及违约金。

2000年4月1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天津正大箱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双方属购销合同,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6月29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天津正大箱厂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0年10月25日天津正大箱厂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判令被告河南远航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同年10月27日汉沽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立案受理。

被告河南远航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已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天津正大箱厂以同一性质的案件向该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立案,请求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2000年11月22日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河南远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月15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的主要标的物是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该生产线是天津正大箱厂依据其租用天津市灯具三厂的厂房、场地情况而单个设计的。

该生产线与河南远航公司对外销售的五层瓦棱纸板生产线的种类和型号均有差异,并非“通用”产品,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3日《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加工承揽合同。

河南远航公司作为加工生产等主要行为所在地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发生纠纷,河南远航公司向其所在地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合同属购销合同,因合同中约定的各个单机均系通用产品,只是河南远航公司按照天津正大箱厂的场地配置不同尺寸的单机,此情节不改变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的认定与合同性质不符。

故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别显著。

首先,二者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合同标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物,即具有定性产品性质的、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加工方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设计图纸、制造完成工作成果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行为。

之所以称为“行为”,是因为这里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有物的表现形式,但并不具有定性产品的性质,也不是已经在市场进行销售的商品,仅仅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而设计和制造的。

加工承揽合同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然也是“物”,但其实质却是凝结在工作成果中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绝不仅仅是工作成果物品本身。

其次,二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买卖合同交付的是定型产品,履行期限较短;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加工方根据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设计制造工作成果,往往需要较长的履行期限。

该案所涉及的瓦棱纸板生产线属于先有定型产品而后销售,双方签订的也是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中,河南远航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35天)按照对方的具体使用要求,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略加改动而交货、安装,并未突破原有产品的整体设计生产方案,故不构成重新设计制造,充其量属非通用产品买卖。

对18台套单机的组装也应是售后服务的范围,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

根据合同交付的是略加改动的定型产品,而不是个别的加工服务,不符合应定作方要求重新设计制造的特殊工作成果这一法律特征,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五层瓦楞纸生产线购销合同中,天津正大箱厂对预热器、预调器、支架及设备总长提出特殊要求,河南远航公司赴实地进行测量,绘制了图纸,然后进行加工制作,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十五日内督促有关法院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汉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涉案合同的定性与管辖权问题系两地法院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合同的性质本案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是关键。

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

二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由卖方加工或制作无关要紧,而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和制作。

三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

四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

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天津正大箱厂须于1999年9月25日前将机械设备电器基础图纸交付河南远航公司,对生产线的尺寸、原纸支架、设备预热器、预调节器、过桥等设备进行改造加工等提出具体要求,以及双方派人共同组成安装领导小组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等,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加工、定作、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特征,最为关键的是该生产线是根据天津正大箱厂租用房屋的尺寸而特制的,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不同。

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报告中也承认河南远航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技术参数有所改动。

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长短,能否作为确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值得研究。

一般来说,在承揽合同中,与制作工作的多少、难易程度及制作人的加工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在购销合同中与购销地点的远近、标的物的性质等有关,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中的观点与当事人的约定和实际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本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

(二)关于管辖权的确定两地法院分别受理的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河南远航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加工行为地在河南省温县,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移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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