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标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农委〔2024〕270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下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对象是种植规模50亩以上且承担全市油菜、大豆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补贴对象是市属农业企业。
绿色种养循环试点试验、检(监)测资金对象是承担农业农村部2024年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任务的区和光明食品集团。
二、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260元标准下达到各涉农区和有关单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根据下达任务指标,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亩油菜150元、大豆300元标准下达到承担生产任务区和单位。
市属农业企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按绿肥、深耕实际面积每亩分别补贴75元和50元,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且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按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每吨补贴6000元。
四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四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一、补贴对象1. 补贴对象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按法定要求承包期内无合法耕种土地的耕地户主,具体包括农民家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者。
2. 对于历史上已经进行流转的耕地,仍应按照原签订的合同约定补贴给原承包户主。
对于已享受过政府其他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的耕地,仍应按照原签订的合同约定补贴给原承包户主。
二、补贴标准1. 补贴标准以当年实际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以当年实际耕地面积为依据,按照不同的地力条件、种植作物类型及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标准。
2. 每年度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3. 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全省统一确定的最低补贴标准。
三、补贴发放方式1. 采取“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农户。
对于已实行“一卡通”统发的县(市、区),在完成上年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测算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各代发银行,各代发银行在收到划入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未实行“一卡通”统发的县(市、区),应在本年度内启动实施“一卡通”统发工作,实行“一卡通”统发的县(市、区),在完成上年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测算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各代发银行,各代发银行在收到划入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同时将兑付花名册交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兑付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
2.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种植的耕地由其自主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并负责组织兑付。
3. 对于村集体耕地,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农户申报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汇总并公示,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4. 对于村集体机动耕地,原则上应采取“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拥有该机动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对已实行“一卡通”统发的县(市、区),在完成上年机动耕地核实、补贴资金测算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各代发银行,各代发银行在收到划入的补贴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发放到户。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结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结一、引言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耕地地力的保护和提升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旨在引导农民科学耕种,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本文将对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总结分析,以评估政策的效果和问题。
二、政策概述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主要包括耕地保护补贴标准、申领程序、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
1.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____年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对不同等级的耕地给予不同的保护补贴。
高等级的耕地将给予更高的补贴标准,以鼓励农民保护和优化高质量耕地。
2. 申领程序农民可以通过农业部门或相关农业协会进行耕地保护补贴的申领。
申领程序相对简化,提高了农民的申领效率。
3. 资金来源和使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
资金使用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业机械的更新和购置、农业科技研发等方面。
三、政策效果评估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耕地保护意识提升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农民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
农民开始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耕地过度开垦的现象,有效避免了土地的质量下降。
2. 耕地质量改善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推动,农民开始采用科学耕作技术,注重土壤有机质的积累,合理施用农业肥料,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使得部分耕地的质量得到了改善。
农田的产能有所提高,为农民增加了收入。
3. 农业生产效益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使得部分农民的生产效益得到了提升。
通过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和科学耕作技术,农民的农田产量和品质得到了改善,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农民的经济收益提高。
四、政策问题与展望尽管____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补贴标准差异过大现行的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导致了农民之间的补贴差异较大。
四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四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四川省对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标准如下:
1. 大面积农用地的补贴标准:根据土地的地力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地力。
其中,一级地力补贴标准最高,四级地力补贴标准最低。
具体标准如下:
- 一级地力:每亩每年补贴100元;
- 二级地力:每亩每年补贴80元;
- 三级地力:每亩每年补贴60元;
- 四级地力:每亩每年补贴40元。
2. 小面积农用地的补贴标准:面积小于50亩的农用地,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50元。
3. 特殊农用地的补贴标准:对于特殊的农用地,如重要农产品产地、经济作物基地、特色农产品示范区等,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以上是四川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一般标准,具体的补贴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其它相关的具体政策和标准,可以参考四川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和公告。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陕农计财〔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农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扎实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75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鉴于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陕财办农〔2016〕75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准。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中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的耕地、非农业(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能给予补贴。
严禁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对象、面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向全省拥有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发放。
三、补贴标准根据全省耕地地力情况,结合区域复种指数、单位面积、粮食增产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关中、陕南和陕北三个区域的补贴分别按照1.4、1.2和1.0计算。
按照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测算,综合考虑各地区资金实际兑付情况,从2019年起,关中、陕南和陕北亩补贴标准暂按70元、60元和50元执行。
2019三农补贴新政策
2019三农补贴新政策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补贴条件: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兰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补贴方式:鼓励各省(区、市)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引导农民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3、生产者补贴区域范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
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采取』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
补贴条件: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但大豆补贴标准要高于玉米。
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补贴方式:为推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改革,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在相关稻谷主产省份实施稻谷补贴,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由有关省份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区域范围:继续在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棉花目标价格:三年一定,2017—2019年为每吨18600元。
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采取』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付给棉花实际种植者。
二、农业补贴农业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
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是指针对于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
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镇政府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中山市各镇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ʻ财农 2019 98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农业农村(农牧)厅(委㊁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农业农村局ꎬ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1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㊁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ꎬ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ꎬ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ꎬ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ꎬ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ꎮ二㊁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ꎬ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ꎮ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㊁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ꎮ(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㊁农机购置补贴㊁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㊁农业产业强镇奖补㊁轮作休耕补助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ꎮ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60%)㊁基础资源(20%)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ˑ(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ˑ60%+基础因素ˑ20%+绩效评价结果ˑ20%)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粮食产量等ꎬ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确定ꎮ农机购置补贴ꎮ根据基础资源(15%)㊁工作任务(6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农作物播1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2期种面积㊁主要农产品产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㊁补贴资金需求等ꎮ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ꎬ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ꎬ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15%+工作任务因素ˑ6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ꎮ按每个项目任务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ꎮ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ꎮ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ˑ补奖比率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ꎮ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农业产业强镇奖补ꎮ按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 轮作休耕补助ꎮ根据轮作休耕面积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ˑ补助标准+休耕面积ˑ补助标准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ˑ定额补助金额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㊁农林牧渔业产值等ꎻ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㊁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㊁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㊁家庭农场登记数量㊁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㊁现代农民培训数量㊁高产优质苜蓿基地面积㊁畜牧良种补贴数量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导性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黑土地保护补助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㊁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黑土地保护补助ꎮ对每个黑土地保护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秸秆综合利用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㊁政策倾斜因素(10%)㊁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ꎬ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ꎬ政策倾斜因素23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70%+政策倾斜因素ˑ10%+绩效系数ˑ20%)ꎮ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ꎮ根据禁牧面积㊁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ˑ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ˑ补助标准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ꎬ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ꎻ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ꎮ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ˑ补助标准+绩效系数ˑ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适宜放流水域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㊁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㊁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㊁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占比ˑ5%+绩效系数ˑ20%)ꎮ(三)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ꎮ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ꎮ约束性任务包括强制扑杀补助ꎬ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强制扑杀补助ꎮ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㊁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ˑ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强制免疫补助ꎮ根据畜禽饲养量㊁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某类畜禽饲养量ˑ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5%)㊁工作任务(7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ꎬ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饲养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量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5%+工作任务因素ˑ75%+绩效系数ˑ20%)ꎮ以上所称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ˑ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ð(各省绩效评价分ˑ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ꎮ特此通知ꎮ财政部㊀农业农村部2019年10月25日33。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川农函〔2019〕445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45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2019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业生产救灾等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中支持动物疫病防控资金与中央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一并下达。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以《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8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3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4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5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程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9〕76号)下达资金。
为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9〕6号)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确保政策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硬任务”,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重中之重、优先发展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产业兴旺为重点,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2月13日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依据。
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垦局文〔2019〕2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垦局文〔2019〕29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19〕32号)精神,依据2018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面积总量不变的原则,确定各单位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下达垦区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200423.65万元。
2019年垦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组成,补贴资金合计249565.65万元,补贴标准为71.7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49142万元,补贴标准为14.12元/亩;省级财政补贴资金200423.65万元,补贴标准为57.58元/亩。
中央财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9142万元已通过2019年部门预算下达。
现将省财政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00423.6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加大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将补贴资金用于地力保护。
各级财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69号)要求,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和补贴发放方式,切实做好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查核实、上报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X省X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X财农[X]63号)精神和《X省财政厅 X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X财农指[X]164号)下达我区80466.0亩,共497.28万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与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依据与标准。
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符合补贴对象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
发放标准:根据镇街上报的实际耕地面积进行综合测算,可以高于省下达的补贴标准。
二、资金管理继续执行种粮大户奖励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在省里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采取今年补去年的办法,即去年种粮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春播及夏种之后,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由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核实,报镇(街道)进行汇总、公示、核实。
无异议后报区农业、财政部门,确保资金用到种粮大户补贴上。
三、严格程序(一)登记、公示、造册、建档。
由镇(街)、村委会按补贴对象逐户调查核实(附件1)。
将核实、核对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对。
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进行确认、核实、登记,汇总成册(附件2),并报送镇(街)人民政府。
各镇(街)汇总后于4月30日前,将X市X区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汇总表上报给区农业局、财政局。
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实现区级有总册、镇级有面积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
镇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镇(街)和区农业局保管;村级到户清册为一式两份,分别由村、镇保管。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财农[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6月23日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财农〔2019〕9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二、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轮作休耕补助、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为了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是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块的耕地情况而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质耕地:根据地块土地质量等级划分,每亩每年不低于500元;
二、一般耕地:根据地块土地质量等级划分,每亩每年不低于300元;
三、低产田:根据地块土地质量等级划分,每亩每年不低于100元。
同时,在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时,还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实施了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金额另行制定。
以上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旨在鼓励农民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农业发展。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农指〔2020〕9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农综〔201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来源于当年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历年结余专项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面积原则上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申报。
(三)不补范围。
对已改变耕地用途的征转用地及各类设施用地包括: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省级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量加上历年结转资金和市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市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三、补贴发放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
补贴面积按各农户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数据。
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公示内容须拍照存档备查;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
在信息登记中对已故户主的人员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避免将资金打入无效账户。
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
不纳入补贴的耕地(如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
经村民多数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核实录入及公示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9]37号)、《关于拨付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冀财农[2019]71号)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核实录入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武邑县2019年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各村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申报,通过各乡镇补贴面积的采集、基础数据录入;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面积的核实,我县2019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共计663702.08亩。
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我县6252万元,经测算,2019年补贴标准为94.20元/亩,发放补贴资金62520735.93元(含上年结余资金735.93元)。
武邑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