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中医院师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师承人才培养,传承中医药文化和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通过师承方式培养的各类中医药专业人才,包括中医医师、中药师、针灸师、推拿师等。
第三条师承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师承双方权益保障。
第二章师承关系确立第四条师承关系的确立需符合以下条件:1. 师承双方自愿,签订师承协议,明确师承期限、学习内容、权利义务等;2. 师承导师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师德;3. 师承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条师承关系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师承内容与方式第六条师承内容主要包括:1. 中医药理论基础知识;2. 中医临床诊疗技能;3. 中药炮制、鉴定、调剂技术;4. 中医养生保健知识;5. 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师承方式包括:1. 临床跟师:师承人员跟随导师进行临床诊疗实践,学习中医诊疗技能;2. 学术研讨:师承人员参与导师的学术活动,学习中医学术知识;3. 文献学习:师承人员阅读中医药经典著作、现代医学文献,提高中医药理论水平;4. 实践操作:师承人员参与中药炮制、鉴定、调剂等实践操作,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章师承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医院设立师承管理部门,负责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师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师承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2. 制定师承计划,组织实施师承活动;3. 对师承过程进行考核,确保师承质量;4. 建立师承档案,对师承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
第十条师承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1. 中期考核:在师承期间进行,主要考核师承人员的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诊疗技能和学术素养;2. 终期考核:在师承期满后进行,主要考核师承人员的综合能力,包括临床诊疗技能、学术成果、论文发表等。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中医药法》《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与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贯穿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全过程。
主要包括与院校教育相结合、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
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
设立并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持续实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和实施。
设立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专项。
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开展师承教育。
第二章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管理第六条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师承教育的主体。
指导老师通过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继承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XX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跟师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XX市中医药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以下简称师承人员)跟师学习,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学习中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以指导老师中医临床实践经验学习为核心,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中医经典学习为辅助,学习模式应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主要在临床实践机构进行。
临床实践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XX地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设置中医科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须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
(三)有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师承工作,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以医疗机构为师承临床实践机构的,应事先取得该医疗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临床实践机构职责包括:(一)支持本机构执业的、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教师承人员,提供必要保障。
(二)将以本机构为临床实践机构的师承人员纳入临床见习人员范畴进行管理,负责其在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并考核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情况,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指导老师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XX市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具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在临床实践机构完成带教任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师承教育是中医药传统学习方式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一、师承教育的目标和原则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基础,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师承教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传统,注重创新。
尊重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同时注重创新和发展,适应时代的需求。
2. 遵循标准,规范教学。
建立健全的教学体系,规范师承教育的过程和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3. 突出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师承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并且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4. 强调个性,培养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能力。
师承教育应着重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使其具备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的能力。
二、师承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疗技术、中医针灸技术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教学方法应综合运用讲授、实训、实习、病案讨论、病人观摩等方式,使学生在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中掌握相关技能。
1. 理论学习师承教育的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理论基础知识、中符合性学、方剂学基础和中医诊疗技术等方面。
学生应通过课堂学习、讲座、研讨等方式,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原则。
2. 实践操作师承教育的实践操作主要包括临床实习、病案讨论、病人观摩等方式。
学生应通过实际操作中掌握中医诊疗技术、中医针灸技术等相关技能,并加强对病例的分析和讨论。
三、师承教育的评估与认证为了评估和认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成果,应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的评估与认证制度。
评估与认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知识水平评估通过考试、论文、学术报告等方式评估学生的知识水平,检验其对中医药相关理论的掌握程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认定和新规定范文中医师承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方式,是中医药学术和技术的传承与发展的基础。
为了规范中医师承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
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中医师承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资质。
参与中医师承的人员必须拥有中医专业学历或其他相关医学专业学历,并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师承能力评估,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这样可以保证中医师承的质量和水平,提高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中医师承的认定将采取多种形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依托中医药高等教育机构和临床实践机构,专门设立师承认定部门,负责中医师承的认定工作。
认定形式包括临床实践观摩、学术讲座、考核评估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同时,为了方便广大中医医师参与师承认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将加大认定活动的宣传力度,推广使用在线认定系统,为中医师承认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第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中医师承的内容和要求。
中医师承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诊断技术、治疗方法等方面的传承。
中医师承的要求包括医德医风的传承、医疗技术的传承以及中医药学术研究的传承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中医师承的全面性和深度性,使传统中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经验得以传承和发展。
最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师承的管理和监督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中医师承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将纳入中医药正规化建设的范畴,相关机构将定期组织对中医师承的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管。
同时,中医师承的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为中医师承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和机会。
总的来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师承的新规定旨在提升中医药事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文化。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引导广大中医医师更好地参与到中医师承的工作中,促进中医师承的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繁荣。
2024年县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4篇)
2024年县中医药人员师承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____文件的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本院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与系统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遵循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精心遴选具备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担任指导老师,并选拔具备扎实专业理论基础与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作为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
通过跟师临床实践、操作示范、集中授课等多种形式,采取一对一或一对三的个性化培养模式,以临床实践为核心,全面且系统地传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与技术专长,旨在显著提升继承人的临床诊疗能力与技术水平。
第三条师承教育的教学周期设定为连续三年,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中断,以确保教育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自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之日起,需确保每周至少____天的时间用于跟随指导老师进行临床实践或实际操作。
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每次跟师学习或实践操作的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并总结学习心得与体会,按月撰写学习月记,以巩固学习效果。
第五条师承教育旨在实现以下教学目标:1. 深化中医药理论基础,拓宽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视野。
继承人需熟练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深入领悟古籍精髓。
通过学习,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与技术专长,力求在临床实践中达到或接近指导老师的诊疗水平,实现中医临床诊疗能力的显著提升。
2. 鼓励继承人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依据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成果,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特定方面提出新颖见解与观点。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需提交独立完成的、全面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临床医案____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则需提交体现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 继承人需在结业时提交结业论文,作为学习成果的重要展示。
论文内容应充分融合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与学术思想,同时展现继承人自身的创新观点,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与临床(实践)指导意义。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承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传承的质量和效果,本办法依据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是指学员依托中医药传统文化,通过拜师学艺、师徒传承及相关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中医药理论、临床实践和技术技能的学习和传承。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应坚持中医药传统文化的根本,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中医药事业需求、掌握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实践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伦理意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师承教育机构第五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等。
第六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符合中医药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二)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较高中医药理论水平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三)有适当的教学条件和设施,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实践平台;(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师承教育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学员的甄选与管理第七条申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或通过专业考核获得相关职业资格;(二)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基础;(三)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职业道德素养;(四)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五)符合相关学员数量的规定。
第八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和学业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师承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九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中药学、针灸学、推拿学等中医药相关科目的学习和实践。
医院师承教育(师带徒)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师承教育(师带徒)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精神,继承和弘扬同仁堂中医药文化和精湛工艺,解决同仁堂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技术传承问题,根据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师承教育,即师带徒,是指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药材鉴别、加工炮制、中药调剂、中药制剂、质量鉴别、中医药文献研究等,通过师徒之间默契配合,口传心授,将师傅的经验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加以弘扬的一种培训教育方式。
第三条师承教育实行特技传承师(即:师傅)负责制,特技传承师负责传承同仁堂传统中医药文化和“天人合一”、“辨证论治”的理念及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生产和使用中药,收集、研制有效方剂,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提高;传承以医带药的模式和“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的制药特色;传承同仁堂的质量文化及以药品疗效为核心的全面质量保障体系和现代制药规范。
通过以“师带徒”的师承教育方式,传授传统知识与技术,加快企业急需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方法是:选择具有同仁堂传统特色、技术含量高、人才短缺的岗位作为师承教育的重点,采取组织推荐、双向选择、打破企业界限的原则,遴选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专业技术特长,具有指导传授专业技术能力的专家为特技传承师,选配具有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中青年骨干为被传承人(即:徒弟),采取以“师带徒”为主的教育方式,签订“师徒协议”,通过口传心授、因人施教、集中培训的培养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指导学习。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把师承教育工作作为传承同仁堂中医药文化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为同仁堂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实现做长、做强、做大同仁堂目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师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专业技术考核鉴定。
第七条集团培训中心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师徒候选人的推荐,并采取组织把关、双方自愿、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是指对中医药师承教育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行动指南。
随着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质量和管理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意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医药师承教育是传统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
师承教育通过师父传授子弟,亲身示范、手把手教学的方式,将中医药理论和实践技能传承给后人,确保中医药经典理论与技术的传承不断延续。
这种教育方式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中医药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他们的医德医风,让他们在临床实践中能够更好地服务病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了教育机构的设置、教师的要求、教学内容的安排、考核方式的确定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教育机构的设置要求。
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设备,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资源。
同时,教育机构还需具备培养学生的能力和责任感,能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其次,管理办法对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教师要求进行了明确。
教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中医药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还需要具备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
他们应当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临床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再次,管理办法强调了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教学内容的安排。
教学内容应当全面、系统地覆盖中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技术。
同时,教学内容还应当与时俱进,与现代医学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临床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
最后,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考核方式和效果评估。
考核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采取多种评价手段,注重能力培养和实践操作。
同时,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掌握了中医药理论和技术,具备执业资格。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质量,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中医院师承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中医学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理论体系。
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医学的宝贵遗产,中医院需要加强师承教育工作,培养一批优秀的中医人才,推动中医学的发展。
二、目标1.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体系,提高中医人才的培养质量。
2.促进中医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推动中医学的创新。
3.推动中医药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提高中医疗效果。
三、主要内容1.师承导师制度中医院应建立健全师承导师制度,通过选择优秀的中医医师作为导师,指导和培养后辈中医人才。
导师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传授中医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2.师徒制度中医院应建立师徒制度,将有经验的中医医师与初级中医人才进行匹配,进行长期的师徒培养。
师徒制度可以促进中医人才的成长和发展,加强中医学术传承。
3.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中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中医专家和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通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可以提高中医人才的学术水平,拓宽他们的学术视野。
4.临床实践中医院应鼓励中医人才参与临床实践,提高他们的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
中医人才可以通过观摩、实习和执业等方式,积累临床经验,提高中医疗效果。
5.学术研究中医院应加强中医学术研究的力度,推动中医学的创新和发展。
中医人才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进行临床实验和科研项目,提高中医学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考核评价中医院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中医人才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考核评价应综合考虑中医人才的临床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评估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四、实施步骤1.确定师承导师和师徒人选,制定师承导师和师徒制度。
2.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
3.鼓励中医人才参与临床实践,提高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
4.加强中医学术研究的力度,推动中医学的创新和发展。
5.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中医人才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
医院中医师承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院中医师承教育,提高中医师承教学质量,规范中医师承管理工作,培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能和理论水平的中医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师承教育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2.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中医师承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中医师承教师,为中医师承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4. 坚持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中医师承管理制度,提高中医师承教育质量。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医务科负责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中医师承教师负责中医师承学生的教学、指导、考核和评价。
3. 中医师承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医师承管理制度,积极参加中医师承教育活动。
四、中医师承教师选拔与聘任1. 中医师承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备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2)热爱中医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3)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指导能力;(4)愿意承担中医师承教育工作。
2. 中医师承教师选拔程序:(1)个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科室推荐,经医务科审核;五、中医师承教育内容与形式1. 教育内容:(1)中医基础理论;(2)中医诊断学;(3)中医内科学;(4)中医外科学;(5)中医妇科学;(6)中医儿科学;(7)中医骨伤科学;(8)中医其他学科。
2. 教育形式:(1)理论教学:通过课堂讲授、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2)实践教学:通过跟师学习、临床实习、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3)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活动,促进中医师承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六、中医师承学生管理1. 中医师承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医专业背景,具备一定的中医基础理论;(2)热爱中医事业,愿意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职业道德。
老中医专家师承教育
湖南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老中医药(包括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下同)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工作,培养造就新一代中医药专家,依据《湖南省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对已接受医学专业教育的在职中医药人员,采取以师带徒为主的教育方式,以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师承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和发扬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临床型的中医药人才和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方法是: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应诊、学术交流和临床科研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培养。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师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师承教育工作纳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继续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湖南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湖南省中医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分类与遴选第八条指导老师及继承人分类:(一)国家级指导老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国家级继承人:国家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二)省级指导老师: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省级继承人:省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三)市州级指导老师:各市州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市州级继承人:市州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四)县(市)级指导老师:各县(市)老中医药专家师承教育工作确定的指导老师;县(市)级继承人:县(市)级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承人。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2023中医药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在现代医学体系中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培养和造就更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
一、师承教育的目的与意义中医药作为我国独有的医学体系,其理论与实践一直依靠师承方式进行传承。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旨在通过指导学员与专业医师之间的亲密互动,使学员们能够深入了解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从而成为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师承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独特性和长期性。
在师承过程中,学员们能够亲身感受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传承,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式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德,这些无法通过任何教科书或课堂教学来替代。
二、师承教育的实施方式为了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的有效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1.明确师承教育的过程和内容:师承教育应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临床实习和师傅指导等环节。
学员们需通过亲自实践和指导学习师傅的经验和技术,不仅要熟悉中医药的理论体系,还要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2.规范师傅选拔和担任指导教师:师傅选拔应以医术高超、道德操守良好、经验丰富等为基本条件。
担任指导教师的师傅应接受相关的师资培训,确保其具备教学能力。
3.确保学员参与实践和临床实习:学员应在指导教师的陪同下参与临床实习,通过实践操作加强对中医药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4.建立学员档案与评估机制:学员的学习和进步应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和评估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加强教育。
三、师承教育的质量控制与评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强调了质量控制和评估的重要性。
为了保证师承教育的质量,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考核和评估:1.理论知识考核:学员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考核其对中医药理论的掌握情况。
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中医承传,历史悠久。
作为一门中国传统医学,中医在国内乃至国际上都有着许多追随者和研究者。
为了加强中医药的研究和传承,国家出台了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一、背景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健康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中医药也面临着现代科技的挑战,如何在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护和发扬中医药文化,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中医师承教育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中医药文化的研究和传承。
二、主要内容1. 中医师承教育机构的申请和认证中医师承教育机构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之后,中医师承教育机构才可以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向符合条件的学员颁发中医师承教育学习证书。
2. 中医师承教育的培训内容和要求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根据中医师承教育内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中医师承教育要求教学班级不超过30人,并且要求学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中医基础知识。
学员需要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中医师承教育机构的综合考核,方可领取结业证书。
3. 中医师承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中医师承教育机构需要拥有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医专家或具备中医教育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师。
同时,中医师承教育机构还需指定教学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对学员的学习和管理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
4. 中医师承教育的考核和证书颁发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中医师承教育的培训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方式和标准。
学员需要通过综合考核才能够领取中医师承教育结业证书。
三、意义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中医师承教育的管理和规范,可以提高中医师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中医师承教育也可以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中医药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四、结语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师承教育的发展和传承是中医药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中医师承教育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发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发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发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管理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办法》强调,师承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理论学习内容根据项目设立单位要求进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理论学习,应包括中医药基础理论和《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辨》等中医经典著作,以及本专业专著。
《办法》明确,中药类人员实践应重点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经验、技术专长,掌握相关专业方向技能。
中医类人员相比中药类人员还应额外重点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辨证施治、理法方药(针灸、推拿等)和临床技能。
各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跟师学习期限一般为连续满3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半天,师承人员师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跟师学习期限应连续满5年,平均每周不少于6个半天。
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师承指导老师与传承人管理 (3)第四章师承学习管理 (4)第五章出师管理 (5)第六章师承教育专项管理 (6)第七章保障措施 (7)第八章监督管理 (8)第九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师承教育方式传承、学习中医药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师承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
省级及以下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中医药师承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明确承担全国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明确承担本地区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师承人员师承关系备案、出师考核、质量监督、证书发放与查询等工作。
第七条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实施主要在各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为中医药人员参加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鼓励退休老中医药专家返岗带徒授业,支持中青年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脱产跟师学习。
第九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章师承指导老师与传承人管理第十条师承指导老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并从事中医药相关专业一定年限。
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中医院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一、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治医师以上、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二)继承人: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45岁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本院从事中医药工作3年以上,受聘担任临床医师、药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以上。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0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二、继承教学要求(一)继承学习时间:三年。
(二)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1、学习方式: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其中:跟师学习不少于12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40个工作日。
2、教学内容: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和技术水平。
(三)教学要求: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
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7.27
•【字号】京中医科字〔2023〕77号
•【施行日期】2023.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中医科字〔2023〕77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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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宜昌市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30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师承教育工作方法(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原则,遴选有丰富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经验继承人(以下简称继承人),通过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三的培养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第三条由县卫生局和人社局负责全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
在卫生局中医科设置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师承教育的教学期限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五条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的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六条师承教育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市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4、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
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县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七条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八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卫生局和人社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九条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
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
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
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卫生局备案。
3、年度考核由卫生局和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卫生局会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
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卫生局会同人社局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
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
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统一报省卫生厅。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卫生局和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
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
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进行抽查考核验收。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出师证书,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协议书
2.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
3.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
4.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
5.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6.湖北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