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
2017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2】
2017司法考试《卷⼆》试题及解析⼀【2】 19 某区城管⼤队与交通协管员在整治奥运场周边环境中,发现张某的汽车违章停放,于是交通协管员杨某在张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书,告知书上有杨某签名。
事后,张某按照违法停车告知书的要求到某区交通⽀队的执法站接受了处罚。
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 A. 某区城管⼤队和交通⽀队为共同被申请⼈ B. 某区交通⽀队和杨某为共同被申请⼈ C. 某区交通⽀队 D. 某区交通⽀队执法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依《⾏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依照⾏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该条例第12条规定:“⾏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
⾏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该条例第14条规定:“⾏政机关设⽴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该⾏政机关为被申请⼈。
”本题中,某区城管⼤队没有作出⾏政处罚,交通协管员只是告知违法⾏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某区交通⽀队,执法站是交通⽀队的内设机构,因此,C项当选。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第20-22题: 张三和李四两⼈共同殴打王五,本案⼀审判决张三、李四有期徒刑两年,每⼈分别赔偿王五l0万元医药费,⼀审后,王五对于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张三也对⾃⼰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上诉。
20 关于本案⼆审的审查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审法院应该只审查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问题 B. ⼆审法院应当对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都要审查 C. ⼆审法院应当只审查张三的判决部分 D. ⼆审法院对于张三和李四都要进⾏审查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案考查的是⼆审法院的审查范围问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2】21.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
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
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
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
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2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23.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
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
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得侦查本案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24.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
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 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指导用书
一、民事法律关系CASE——吕某、张某离婚诉讼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并结合其他案例案情作了修改,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
2017年1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
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17年1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吕某继续工作。
自2017年11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
经数次争吵,最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展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
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
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8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
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
2018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空床费"4000元。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选择1. 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 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 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 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 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 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6.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手段,能够直接、客观地反映法学课程一般原理和主要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篇一睢宁县的李某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婚房,之后与王某结婚生子。
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儿子。
围绕李某这套房屋该归谁,王某与公公婆婆纠缠了数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偿还贷款,房子她有权利继承。
王某的公婆则称,当初是他们出资给李某买的房子,房子应该归他们。
去年12月,睢宁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王某和儿子获得补偿18万余元,房屋归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婚前购置婚房1998年,20岁出头的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睢宁县的一所中学当老师。
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刘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对象成家。
“结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决定先购置套婚房。
2002年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还配有一间车库,总房价为7.5万多元。
李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
同年6月,李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0000元。
同时,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两人相恋。
2004年10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第二年,可爱的儿子小李出生了。
到2007年,李某还清了住房贷款本息。
夫妻俩也卸去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意外身亡房产归谁起分歧事实上,李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单独居住的时间并不长。
婚后,李某的父母和他们住到了一起。
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单位的公房,这套商品房则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2008年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为车祸不幸身亡。
时年30多岁的李某就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儿子。
悲痛过后,现实的财产分配问题让王某和公婆李建、刘某的关系愈发紧张起来。
王某多次要求对当初李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可是李建、刘某总是不同意,还表示这套商品房是他们当初以儿子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他们出资的,觉得这房子根本和王某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一直拒绝分割。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为你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
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案情回顾】被老东家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结果因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白皮书,对外公布。
许某曾在某康复中心担任培训老师一职,并与中心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每月300元;乙方违反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
离职后,康复中心发函书面通知许某尽快到中心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许某否认收到该函件以及补偿金。
之后,康复中心认为许某与另一家康复咨询服务部有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许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许某提出反仲裁,请求裁决康复中心支付经济补偿1.2万余元,并补办社会保险。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许某支付康复中心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
许某不认可裁决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无须支付康复中心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和康复中心要求许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康复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以案释法】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许某与康复中心虽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该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康复中心给予许某经济补偿金仅为每月300元,违反了相关法律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无法满足许某离职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导语】想要⼀举拿下国家司法考试,光看书还是不够的,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家喜欢。
【案例⼀】 【案情】被告⼈甲、⼄共同将被害⼈丙杀害。
⼀审程序中,在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进⾏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公诉⼈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死亡时间及原因进⼀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发现被告⼈⼄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提出上诉,⼆审法院仅就⼄的犯罪部分进⾏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发问。
3、戊作为证⼈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证⼈,控辩双⽅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进⾏发问。
5、公诉⼈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式向⼈民法院提出,公诉⼈不能当庭迳⾏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不能以决定的⽅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包括甲、⼄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 【案情】2007年2⽉10⽇,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公司3⽉10⽇前办理托运⼿续,货到付款。
⼄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下面是店铺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一》],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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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
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
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参考答案】1.不正确。
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
2017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试题一: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GS 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GS 谎报轿车价值为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 岁),给赵某5000 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赵某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
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 元钱退回。
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
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
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GS 索赔,保险GS 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
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GS 全额赔付肖某20 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GS 骗领到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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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参考解析】1.违反。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委托、定
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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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历来都是失分的主要部分,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
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法律教育网。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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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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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大的分值,为了让大家对案例分析题有一个全面的复习,下面店铺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民工意外身亡鉴定2014年12月13日,山西省某派出所干警在处警时与民工周某等人发生冲突,周某在冲突中倒地不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多个论坛、网站纷纷上传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甚至出现了类如“某省农民工讨薪命丧太原某派出所”的帖子,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
中央电视台多次播报该事件。
为弄清事实真相,尽快平息事态,当地检察院与周某的家属协商后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派出由刘良主任法医师带队的骨干鉴定团队前往该市进行司法鉴定。
在检察院的协助下,该鉴定团队首先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后于2015年1月5日对周某的尸体进行系统全面的解剖检查。
解剖中发现,在C3-C6颈椎存在9.0cm×10.0cm×4.0cm范围内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以右侧为重,触动颈椎时可扪及骨擦感。
分离项部软组织,见C4-C5颈椎椎间盘断裂。
将C3-C6颈椎带颈髓取下,见取下的椎体周围软组织广泛性出血。
在脊柱椎骨中,虽然颈椎体积最小,但负重较大,且有不少重要神经、血管伴行,那么颈椎损伤会不会是导致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为了得到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鉴定团队决定提取部分颈椎及重要器官组织进行后续法医病理学检验。
首先对死者周某C3-C6颈椎及相应段颈髓进行X光平片及CT检查,提示C5、C6椎体右侧横突粉碎性骨折。
后打开颈椎椎管,带硬脊膜取出颈髓,发现硬脊膜外广泛出血,并仔细切开颈髓,提取部分组织制作病理学切片进行显微镜观察,结果于镜下观察见椎管前韧带广泛出血,颈髓硬脊膜外广泛出血,C4、C5颈髓实质内多发性灶性出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5】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5】81.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
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
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
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本案诉讼终结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82.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
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8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
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整理的2017司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欢迎学习!1、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教育网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是“法律之法律”的公平正义。
国法之外要有天理,天理在国法之前。
“国法”即国家的法律,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国法要符合天理、顺乎人情。
“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民心、民情,正所谓“凡治天下必因民情”。
一个公平的司法裁判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产物。
“天理、国法、人情”对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
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与民意存在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普通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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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2017
案例背景1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
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
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
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
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
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
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
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
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
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
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
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