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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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述
第1 条目的。为了使存货具有合理库存,减少存货损失,提高存货质量,规范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采购计划提出及实施。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批,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3 条验收管理制度
1. 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2. 验收人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 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第4 条收货准备。
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
2.对于需要按重量、长度、体积等方面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
第5 条待验货物处理。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的货物分开储存,并规划出“待验区”以示区分。
第6 条实施验收
1.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根据“装箱单” 、“订购单”、“合同”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同时,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
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使用按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或劳务,一律不得签收。
3.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完毕后,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或劳务应当编制一式多联、预先编号的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质量以及运货人名称、原购货订单编号等,作为验收商品或劳务的依据,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4.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载的货物与“装箱单” 、“订购单”或合同所载内容不符,应通知办理采购的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验收过程发现货物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情况而且达到一定程度时,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供应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其状态以利于公证作业。
6.公证单位或供应商确认后,验收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部门负责人核实后,送财务部门及采购部门办理。
第7 条超交处理。
1.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的部分应退回供货商。2.属于自然溢余的,由物料管理部门在收货时在备注栏注明自然溢余数量
或重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进行收货,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8 条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末达到订购数量,以要求补足为原则,由验收人员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9 条急用品验收。
紧急货物到货后,若尚未收到“请购单” 。验收人员应先与采购部核对,确认无误后,按收货作业办理。
第10 条货物验收规范。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货物的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所需货物制定“货物验收规范”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11 条货物检验结果处理。
根据不同检验结果可做以下两个方面处理。
1.检验合格的货物,检验人员于外包装上贴上合格标签,仓库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2.验收不合标准的货物,检验人员应贴上不合格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单”上注明不合格原因,经负责人核实后通知采购部门送回货物,办理退货第12 条退换货作业。
1.检验不合格的货物退货时,采购员应开立“货物交运单”并附有关“货物检验报告单”呈采购经理签字确认后办理退货。
2.货物需要更换的要与供方协商解决,需要增减货款的要在付款前或有效承付期内通知财务部门。
3.对于已付款但货物在保修期或保质期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负责联系维修或
索赔,索赔收入连同赔偿物品清单及赔偿原因说明等全部上缴财务部门第二章入库管理
第1 条购进原材料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1.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2.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
3.进行实物质量检查。
4.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第2 条存货入库按实收数量计算,并在实物账卡上进行记录。
第3 条仓库工作人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第4 条仓库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注意事项,以及货品配置(包括礼品等)、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第5 条对于已售产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应根据销售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采取修理、报废等处理措施。
第6 条搬运人员在货物搬运完毕后,不得在仓库逗留。
第7 条同类型的货物,不同批次入库要注意分开摆放。
第8 条贮存在仓库的货物,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并制作《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第9 条入库储存商品、材料、物资等应按指定的货位(地点)分类、分品种堆放,并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款式、尺码、数量、质量(等级)、产地、单位,要求堆放整齐,便于清查、取货。
第10 条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11 条仓库工作人员根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出入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有效利用库位空间。
第12 条库位配置应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第13条根据销售类别(如成品储存区与退货区)、原材料类别对仓库存货进行分区存放,收发频繁的成品需在进出便捷的库位存放。
第14 条将各类存货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 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相同规格品名的存货不能放在两个仓库内。
第15 条存货堆放根据不同存货的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存货受挤压而影响质量,存放高度不能超过X米。
第16 条存货应于每一库位设置货卡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单位包装量、库位数量。每次进出货,及时更改存量,做到卡账货相符。依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 ,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17 条对不良品设专区摆放整齐,每箱装有清单,载明产品数量、名称、收回原因及经办人,待销售部批准后予以处置。
第18 条仓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所有入库人员均需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在仓库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出仓库,并遵守仓库管理制度。
第19 条所有人员不得携带能够容装手机或配件的包装物品(如手提包、
纸袋等)进入仓库,确需带入的,须允许仓库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20 条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第21 条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存货的防水、防火、防盗安全设施。检查时,发现易燃、易爆危险存货,应立即采取措施,存放到安全场所,予以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