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案例分析
集装箱案例分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集装箱运输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例介绍 • 案例分析 • 案例解决方案 •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介绍
01
案例背景
01
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历程
集装箱运输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 发展,集装箱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02
集装箱能够大幅提 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总结案例的结果,包括运输是否成功、是否存在 问题、解决方案等。
案例启示
1 2
对企业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启示,如加强 风险管理、优化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等。
对行业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整个行业的启示,如加强行业 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等。
3
对政策启示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政府政策的启示,如完善法律 法规、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监管效率等。
应对突发状况
考虑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 (如天气、交通、政治等 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
运输成本与效益分析
成本构成
分析运输成本的主要构成,包括 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保险费用
等。
效益评估
评估运输效益的主要指标包括运输 时间、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等。
成本效益比较
比较不同方案的运输成本和效益, 选择综合效益最高的方案。
合理安排车辆和集装箱的配载计划,减少空驶率和等待时间。
节能减排
推广绿色运输方式,降低能耗和排放,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04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案例背景
介绍案例发生的背景,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企 业、事件经过等。
案例分析
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 运输成本、运输风险等方面。
集装箱商业案例
集装箱商业案例一.韩国Common Ground:全球最大型的集装箱购物中心Common Ground是韩国首家、同时也是全球最大型的集装箱购物中心。
该座四层的混合式购物中心,总共由200个蓝色货柜所堆砌而成。
占地56830㎡,是一个集服饰、鞋帽、餐饮为一体的时尚购物中心商业布局——中间的广场将整个空间分成了Street Market 和Market Hall,左右两边分别售卖男女装的区域。
两个区域均有三个楼层,底下的1,2 层都以服饰为主,而第3 层则是观光台以及餐厅等。
文化创意——Common Ground划分了Culture Space的空间。
为了满足顾客的多种需求,这里还提供表演音乐会的场地以及各种展览文化空间。
四周不时可见超有心思的艺术布置。
餐饮特色——购物中心内的餐厅大多位于顶楼,有超人气的Dore Dore、酒馆The Booth、新鲜水果汁店Able、烧鱿鱼的Analog Kitchen等等食店。
独特的复古货柜车,可移动的货柜车也成为一种新的销售方式。
二.英国BOXPARK:全球首创的集装箱商业公园全球首家临时购物中心集装箱公园BOXPARK,位于在英国首都伦敦肖尔迪奇。
这家购物中心由60个集装箱历时一年搭建而成,但建成五年后(2016年)将拆除。
设计规划——BOXPARK的集装箱墙体设置了超厚保温层,使加热效率更高并减少了对空调的依赖。
当租约到期时,整个项目的集装箱可被拆卸并在之后重新利用,同时所占土地也可按原状归还土地所有者。
利用旧物无污染,是全球最环保购物中心商业布局——Boxpark一楼由40个定制的集装箱组成,品牌组合上兼容并收,涵盖了高端潮牌、设计师品牌、休闲品牌以及鞋子品牌;二楼主要经营咖啡厅和艺术展厅,共由20个集装箱组成。
品牌入驻——Boxpark的品牌招商策略颇具特色,只邀请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入驻。
品牌组合上也进行了革命性的混搭三.土耳其TrumpeCadde商业中心:高度互动的集装箱街市本项目共包括两层,一系列不同尺寸的路径对组成单元进行切割和组织,用于安排25个精心布置的商业单元以及花园,形成一个现代的街市。
承接集装箱业务案例分析
承接集装箱业务案例分析案例:新景程物流公司的小陈最近听一个朋友说,其公司最近接到三个集装箱运输业务,时间较紧,从X市到大连铁路1200公里,公路1500公里,水路1000公里。
该公司自有10辆10吨平凡卡车和一个自动化立体仓库,经联系四周一家联运公司虽无集装箱卡车,但却有专业人才和货代经验,只是要价比较高,至于零星集装箱支配落实车皮和船舱,实在心中无底,因小陈在新景程公司工作,该公司有很丰富的承接业务经验,于是小陈朋友就请教新景程公司,采取什么措施比较妥当?(1)自己购买若干辆集装箱卡车然后组织运输。
(2)想法请铁路部门支配运输但心中无底。
(3)水路最短路程,请航运公司来解决运输。
(4)联运公司虽无集卡,但可叫其租车完成此项运输。
(5)没有合适运输工具,辞掉该项业务小陈将结合在新景程多年的业务经验,给其供应以下建议:以请联运公司来担当此项任务为好,比较稳妥,联运公司是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
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依据是否拥有资产可分为资产基础供应商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衡量的标准绝不是它有无实际的物流资产而是看专业人才和货代经验,有资产价格可低些,但敏捷性差;而非资产基础供应商,则可依据不同需要“量体裁衣”特别敏捷。
邀请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应当做好如下工作:①对该联运公司做必要调查,看看信誉度如何。
②进行必要的合同磋商,解决好合同的执行标准、衡量标准、违约责任以及价格等③努力避免双方合作失败,既交货又派专人关心此事。
④讲明假如服务质量好,可考虑长期合作的可能性,其他方案欠稳妥,无把握,风险很大。
小结:每件事情都有许多种解决方法,但最低的成本,和最合适的客户满足度是服务的关键,所以在处理每一件事情时,都应当多向同行请教,虽说同行是冤家,但是朋友多了好走路也是千古不变的真理。
?案例分析:集装箱错误申报引火灾
案例分析:集装箱错误申报引火灾事故经过当天清晨,船长从驾驶台上看到一大片烟雾从船舶前部冒出,与此同时,驾驶台上的2号货舱火灾探测系统响起。
船长称烟是白色的,之后变成灰色。
然而,大副描述说,烟雾是“深灰色的,近乎黑色”。
货舱通风机是关停的。
2号货舱的通风当时并没有工作,但通风口的盖子是打开的,因此货舱正在进行自然通风。
船员关闭了2号货舱通风口的盖并且没有船员进入货舱。
释放二氧化碳灭火与此同时,船长把船开到附近的一个锚地。
经过各种检查后,轮机长将197个二氧化碳气瓶释放到2号货舱。
此次二氧化碳释放量是指定的货舱所需的全部二氧化碳,应该是可以灭火的。
但几个小时后,烟雾又开始从货舱里冒出来,船上又释放了另外57个二氧化碳气瓶到2号货舱。
大约六小时后,2号货舱再次冒烟,轮机长再一次释放了57个二氧化碳气瓶。
救援人员第二天早晨登上了该轮。
午夜前,船员完成了温度检查,显示2号货舱的温度正在上升,因此又释放了5个二氧化碳气瓶,第二天早上又释放了15个二氧化碳气瓶。
救援人员进入1号货舱,测量到2号货舱的舱壁温度为83℃,于是决定从消防栓将2号货舱注满水。
水灌满至三层集装箱的高度,几个小时后,救援人员认为火势已经被扑灭。
危险货物起火的集装箱没有被申报为危险货物,但其实其中装载了次氯酸钙,被托运人错误申报。
租家已按照《国际危规》的规定装载该集装箱。
根据舱单,该集装箱可以装在货舱里,但由于实际货物是次氯酸钙,所以不应该装在甲板以下,装载的位置是错误的。
经验教训次氯酸钙等固体氧化物属于危险货物。
它们通常用于游泳池消毒和织物处理(漂白或洗涤)。
这些物质不会氧化,但它们是相对不稳定的化学物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分解,产生氧气。
这种自分解反应会产生热量。
因此会发生自热,靠近货物中间的材料变得更热,因此分解和加热的速度增加。
这就会导致“热失控”和非常迅速的自我分解,产生热量和气体,有时会进一步产生氧气。
这种情况在货舱中产生的效果可能类似于爆炸,产生的热量和氧气会导致火势蔓延。
集装箱案例分析解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
集装箱货损案例案情分析集装箱装载服装货损一案分析案由:2004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 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
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40英尺集装箱。
2004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
2004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
2004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
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
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Fast Co.Ltd.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末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200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诉称:作为全程承运人的E公司,尽管MSC因过错造成其承运的集装箱内服装湿损,并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但根据E 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32000美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E公司称:服装是由实际承运人MSC承运,货损的原因是集装箱有裂痕,雨水进入箱内造成服装损坏。
根据E公司与MSC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规定:“MSC 应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好无损的集装箱,……如铅封脱落或箱体破损,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坏,则由MSC 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MSC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
铁路集装箱管理案例分析
高时不超过3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 重箱码高时不超过3层。
四、集装箱堆码
实际水运早已达到重箱5层、空箱7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如果场地有限,堆码4层不成问题。
四、集装箱堆码
但是,为了保证安全,参照港口成熟做法,路 局要求“阶梯堆码”。 优点:能有效防止高处集装箱跌落,避免造成 严重后果。
并附普通记录一份附货票运抵我站,我站依现箱箱号录入卸车清单,但由
于发站是录入清单是换装前的集装箱箱号: TBJU5920521,所以安顺站一直
显示在途。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重箱码
高时不超过3层。
案例四、集装箱堆码
规章规定:
《铁路运输货物堆码标准》(TB 1937-87)规定:重箱码
四、集装箱堆码
港口阶梯堆码示例
五、货运组织改革后集装箱运用带来的变化
货运组织改革后,总公司研究将收取路局集装箱
占用费,大约日均15-20元/箱日,该费用按保有
量收取,收费标准脱离市场规律。工地上住人集 装箱租金约6-8元/箱日,并配备窗户、床、空调。
五、货运组织改革后集装箱运用带来的变化
使用自备箱的优点:
1.随货物一同交付,不存在箱管问题,方便。
2.不产生费用,经济。 3.保有量、大点箱等技术指标完成好,省心。
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卸车发现破损时,由装卸人员通知卸车货运员。除能判明属于行 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单位。
2.装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装卸单位。 3.站内外存放的铁路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者外,责任列存放 地单位。 4.进站的铁路箱发现破损,责任列送箱人。
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前言】集装箱火灾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危险事件,一旦发生,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生命财产损失。
集装箱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救援处置方式,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发生的集装箱火灾事故为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事故发生原因、救援过程和应对措施,以期从中总结经验,为类似事件的应对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境外港口发生一起集装箱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艘装有数百个集装箱的货船上,有一只集装箱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引起连锁反应,多个集装箱相继着火。
港口当地当时正值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火势难以控制。
港口应急救援队伍立即展开抢救救火行动,但由于港口设施受限、船舶集装箱密集等原因,救援工作难度很大,花了数日时间方才将火势扑灭。
然而火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环境损失,港口管理当局和涉事船舶公司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
【事故分析】1、火灾起因据初步调查,该起集装箱火灾事故的起因可能是由于该集装箱内装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存在其他火灾隐患,当时温度较高,加之舱内通风不畅,可能导致集装箱内温度过高,进而引发火灾。
此外,有些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可能会由于振动或碰撞等原因导致内部物品摩擦起火,也是引发火灾的一种可能原因。
2、救援难度集装箱火灾事故的救援难度较大。
一是因为集装箱内物品种类繁多,有些物品在着火时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对救援人员构成威胁。
二是集装箱堆积紧密,空间狭小,环境复杂,救援设施难以进入。
三是集装箱火灾事故一般发生在船舶上,受限于环境和场地,无法迅速调动各类救援设备,阻碍了事故救援工作的展开。
3、应急处置应对集装箱火灾事故,要求救援人员迅速反应,迅速控制火势蔓延,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而由于集装箱火灾事故的特点,救援工作要求救援人员拥有较强的应急处置和专业知识,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火灾源,确定危险物质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救援设备和方法,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
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引言在当今能源环境日益受到关注的时代背景下,储能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重要能源储存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储能集装箱作为储能技术的一种典型应用形式,在实际生产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储能电池等元器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文以一起储能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及实际调查资料,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旨在提高储能集装箱的安全性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一、事故概述某储能公司在某农村开展储能设备安装和试验工作,公司使用的储能集装箱为标准集装箱,内部装有储能电池组、变流器、控制系统等设备,用于储存和释放电能。
一天晚上,当地居民突然发现农田中的一个储能集装箱冒出了浓烟和火光,立即报警并进行了紧急疏散。
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扑救,但由于集装箱内的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最终导致了集装箱的爆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经初步调查,火灾起因尚未确定,相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展开深入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1. 设备设计不当储能集装箱内的储能电池组、变流器等设备在设计时未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火灾情况,未采取相应的防火设计措施,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2. 电池组老化储能电池组作为储能集装箱的核心部件,使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老化和损耗,一旦电池老化严重,可能出现电池自燃的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初步调查认为电池组老化是导致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3. 设备故障变流器、控制系统等设备在日常使用中存在故障隐患,一旦发生故障可能会引发火灾。
4. 外部破坏由于储能集装箱常常放置在户外,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如雨水、阳光等的侵蚀,加速设备老化和损坏,从而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5. 违规操作事故调查中发现,储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相关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了违规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预防措施1. 设备防火设计对于储能集装箱内部设备,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必须进行合理的防火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在设备结构上加装防火部件,采用阻燃材料等措施。
果园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果园集装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2019年9月23日,位于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的一家果园发生了一起集装箱火灾事故。
据报道,当时果园内存放了大量水果和农产品,并且使用了多个集装箱来存放货物。
由于气候炎热和存储条件不佳,导致集装箱内部温度升高,最终引发了火灾事故。
当地消防部门紧急出动,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努力才将火灾扑灭。
该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仅损失了大量的水果和农产品,还给果园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案例分析1. 存储条件不佳据报道,该果园存放农产品的集装箱缺乏良好的通风和温度控制设施,加上室外气候炎热,导致集装箱内部温度升高。
高温环境极易引发火灾,特别是如果存放的货物易燃或者具有自发火倾向,那么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将会更大。
2. 防火设施不全在该果园内,消防设施并不完备。
由于果园内存放的货物易燃,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及时控制。
同时,果园内没有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扑救时机。
3. 应急预案不完善根据相关报道,果园业主并未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并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在消防队赶到前,果园内的工作人员并未能及时组织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导致火灾的蔓延。
4. 安全意识不强在果园内,由于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导致了很多的隐患。
比如存放货物不规范、使用易燃物品和设备等。
这些都增加了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案例教训1. 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意识是防范火灾事故的第一步。
果园业主和工作人员必须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只有大家都能够认真对待安全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2. 完善防火设施果园应完善防火设施,包括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设置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
确保果园内第一时间能够发现并控制火灾。
此外,也需定期开展员工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灭火自救能力。
6.4 集装箱运输(案例)
第三人将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投放使用, 造成货物湿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谁 装箱谁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对第三 人投放的集装箱疏于验收,经交托运人检箱装 载茶叶,在台风暴雨袭击的情况下,又未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应对本案货损承担保管不 善的责任。原告在处理茶叶残值中亦有一定过 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3
但此次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华公 司将五个货柜的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 非危险品,同时为了多运货物,将三个本 应装载在甲板上的过硫酸钠等危险柜配载 进仓内,导致“保险粉”自燃引起火灾, 在明火扑灭后仓内过硫酸钠又爆炸,最终 消防水大量进仓,“华顶山”轮沉没。
24
法院认为,“过硫酸钠是由海华公司安排配 载,因此也就可以认定海华公司对事故的 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性”。因此,法院 认为,海华公司应对原告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本案 另外两位被告则承担本案赔偿的连带责任。
27
A轮到达宁波后,经检查,共有25个20英尺集装 箱和94个40英尺集装箱落入海中,其中包括原 告C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集装箱。
根据被告A轮所在公司委托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书, 部分被打捞起来的落海集装箱发生严重变形、凹陷 或扭曲,是由于这些集装箱在船舶经历极其剧烈的 摇摆过程中,不能承受超过其设计负荷的压力(特 别是垂直方向的压力),以致变形、倒塌。一旦发 生上述情况,集装箱的系固设备便失去作用,导致 集装箱落海。
31
评 析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管船过失和管货过 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查明承 运人行为属于管船过失还是管货过失是正 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32
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 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 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 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集装箱船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集装箱船火灾事故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2019年9月,一艘载有约13000个集装箱的船只在太平洋上发生火灾事故。
这是自1972年以来最严重的一起集装箱船火灾事故,造成船只严重受损,货物损失严重,成为全球媒体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这起事故的深入分析,可以探讨造成火灾的原因、事故的影响以及预防措施,对集装箱船舶安全管理和事故应对提供有益的启示。
2. 事故原因集装箱船火灾事故的起因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船舶设备故障、货物自燃、操作失误等。
在该起事故中,初步调查显示火灾可能是由货物自燃引起的。
集装箱中的一些货物,如化学品、易燃液体等,如果受到挤压或温度过高,有可能引发自燃。
在航海过程中,可能由于船舶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出现这种情况。
另外,集装箱船舶本身的结构和设施也可能成为火灾发生的诱因。
例如,集装箱舱内的通风系统不畅通,导致货物周围的温度升高;电气线路不合格或老化,引发火灾等。
此外,如果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监控不力,也容易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3. 事故影响集装箱船火灾事故对船只本身、货物和环境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首先,船只遭受了严重破坏,部分舱口区域甚至出现了瘪舱现象,导致了船只的稳定性受损。
由于火灾还导致了许多集装箱失火,货物也遭受了严重损失,给船公司和货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火灾可能造成船上的乘员伤亡,以及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集装箱船火灾事故对整个货运体系也会带来连锁影响。
船只运营中断,货物无法及时送达目的地,对全球供应链带来了冲击。
货主和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损失,船公司也需要对船只进行维修和修复,以及应对可能的诉讼问题,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
4. 预防措施为了防止集装箱船火灾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首先是对货物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货主、船舶运营公司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自燃性物品的运输管理,包括货物的包装、装卸、运输条件等。
同时,建立完善的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对于违规操作的货主和船公司进行处罚。
《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案例分析
《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发货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发货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其交接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当发货人将装载的集装箱交由货代公司安排托运至香港装船时,货代公司并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并且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因而应认定发货人交运的货物状况良好,并且在集装箱运输下,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规定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为止”。
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 ,则说明发货人与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交接责任以出口国CY大门为界,既然集装箱进CY大门时其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则可认定,发货人是完好交货,其责任即告终止。
因此,发货人不承担货损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偿责任。
根据 1968 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定》:“提单签发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如无法确定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时,此项赔偿可以依据海上法规”。
在本案中,箱子外表状况良好,海关关封完整,但箱内货物已造成损害,无法确定责任方、货损原因、货损区段。
此时,货代应对这一集装箱承担责任。
(三)船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船公司应承担3个集装箱内的布料损害赔偿。
其理由如下:船公司签发的是海运提单,而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因此船公司是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是按货代要求完成海上运输,6个集装箱在香港装船时,船公司对6个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并没有做任何批注,则可以认定是在完好的状态下接箱,但在西雅图港卸船交货时,却发现其中3箱已造成箱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箱损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
【案例启示】集装箱的装箱及交接方式是确定运输途中风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集装箱码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集装箱码头位于我国东南沿海,是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之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该码头货物吞吐量逐年攀升,成为国内外众多船运公司的重要货物集散地。
然而,在繁忙的货物装卸过程中,各类海事事故时有发生,给码头运营和船运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案涉及一起船舶碰撞事故,事故发生时,甲公司(船运公司)所属的集装箱船“甲轮”与乙公司(集装箱码头)所属的集装箱船“乙轮”在码头附近水域发生碰撞,导致“甲轮”受损严重,货物受损严重,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碰撞责任划分2. 赔偿金额确定三、案件分析(一)碰撞责任划分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或者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沉没、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轮”与“乙轮”在码头附近水域发生碰撞,根据现场调查和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甲轮”正在靠泊码头,而“乙轮”则在离码头较远的水域进行作业。
事故发生时,“甲轮”未发现“乙轮”的存在,导致碰撞发生。
经调查,“甲轮”在靠泊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未及时发出信号,且在靠泊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瞭望,存在一定的过失。
而“乙轮”在作业过程中,也未及时发现“甲轮”的存在,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应当根据各船舶的过失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本案中,“甲轮”和“乙轮”均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可以认定“甲轮”对本次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乙轮”承担次要责任。
(二)赔偿金额确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6-《集装箱内货物受污染》案例分析
《集装箱不适货造成货损索赔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箱包产生刺激气味是集装箱的油漆未干透所致,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虽然投保的是一切险,但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作为承运人,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
按常规和一般的工作程序,发货人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应对箱体进行认真检查和感官测试,发现不合格的集装箱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并要求调换。
否则,按惯例,装箱人一旦未提出异议而接受集装箱,即集装箱被视为是合格的、适货的。
若由于此集装箱的原因发生货损、串味等,装箱人将难排除自己的责任。
现行的《集装箱货物装载管理办法》规定:供箱人应提供用箱人所需要的,并能适合货物装载、运输的集装箱。
如货物灭失、损失系由供箱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则由供箱人负责赔偿。
同时又进一步规定:装箱人如发现箱子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时,应拒绝装货。
但如果装箱人继续使用该不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箱子,或未能及时把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害通知供箱人、运箱人,则该货物的灭失、损害由装箱人负责。
【案例启示】
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尘的适货集装箱,发货人在装箱前应对箱子进行检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分析
PART 3 案例启示
案例启示
• 从本案的判定中可看出,集装箱货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非常明 显的,他既是货主委托的装箱人,但又是与货主订有仓库合同的一 方,承担仓储合同责任,同时又因是装箱人承担装箱过失责任。经 过货运站与发货人、收货人协商,货运站除承担皮鞋再出运的所有 费用外给予收货人相应补偿而结案。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 案例分析
主讲人:熊淑丽
案例 背景
CONTENT
案例 分析
案例 启示
PART 1
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 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 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 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 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 。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 一双皮鞋也没有。
问题和思考
1、皮鞋没有装箱,怎么会出具装箱单? 2、海关是如何验货放行的? 3、提单又是怎样缮制与签发的? 4、船公司又是怎样装载出运的? 5、收货人向谁提出赔偿要求呢?
PART2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处理: 1、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出口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收货人根据提单记载向发货人 索赔,但发货人拒赔,其理由:“尽管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但 事实上皮鞋并非由货主自行装载,在皮鞋送货运站后,货运站不仅在卸 车记录上签收,而且又出具了仓库收据。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 收到皮鞋,对皮鞋的责任已开始,同时也表明货主责任即告终止。因此, 提单记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单记载 CY-CY运输条款并不能说明整箱交接,因为该批皮鞋由货运站装箱。而 且,装载皮鞋的集装箱装船后,船公司已出具提单,更为主要的是集装 箱货物交接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交第一承运人前后划分,由于集装箱运 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开始”,因而随着货交承运人,其贸易风 险也转移给了买方。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分析货运站仓库业务操作说明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分析货运站仓库业务操作说明【案例分析】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集装箱货运站是一个专门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场所,承担着货物的装卸、运输、仓储等业务。
本文将对某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人进行案例分析,重点关注其仓库业务操作。
二、案例描述某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小张,负责管理货运站的仓库业务。
货运站每天接收大量的集装箱货物,并需要进行仓库管理、货物装卸、库存管理等操作。
1. 仓库管理小张负责确保货物安全存放在仓库中,并保持仓库的整洁和有序。
他需要定期检查仓库设施的完好性,如货架、叉车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他还需要制定并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包括货物入库、出库的流程和标准,以及货物存放的分类和标识等。
2. 货物装卸货运站每天都有大量的货物需要装卸,小张需要组织并监督装卸工作。
他首先要对货物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品质与运单一致。
然后,他要合理安排装卸工人的工作,确保装卸作业高效进行,并且要注意货物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3. 库存管理小张需要对仓库中的货物进行库存管理,确保货物的及时出库和补充。
他要制定并执行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盘点、货物分类和标识、库存报表的编制等。
同时,他还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及时了解货物的需求和供应情况,以便进行合理的库存控制。
4. 仓储设备维护小张负责对仓库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他要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他还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
5. 安全管理货运站仓库是一个重要的物资储存场所,小张要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要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堆放的安全规范、防火措施、防盗措施等。
他还要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仓库的安全运营。
三、数据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小张的仓库业务操作情况,我们对其进行数据分析。
1. 仓库利用率通过统计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数量,计算仓库的利用率。
集装箱运输案例分析
夏艳敏Βιβλιοθήκη • 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200箱,装运条件是 CY/CY。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 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 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25天后,接买方来 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 共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 重破损,共缺纺织品280件。各有关方均证明 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 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 3000美元。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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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买方对于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是 合理的,但对于要求我方承担全部检验 费3000美元是不合理的。 • 因为我公司已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 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并且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 表完好无损,所以我公司应当赔偿其货 物短缺的损失。但对于全部检验费3000 美元的费用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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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
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
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
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
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
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
“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
“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
“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
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
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
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
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
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
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
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
此后,茶叶全部运回原告本厂,重新烘干后降级出售。
保险人根据受损情况,以8万元投保额,按47.125%的比例计算,赔付原告37700元。
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
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
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
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茶叶霉变即使是在承运中造成的,原告也应向终点承运人即青岛港务局索赔。
现原告向起点承运人索赔,不符合法定索赔程序,要求法院变更诉讼主体。
货物滞运,属受台风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
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完好和铅封完整交接,被告已将集装箱清洁交付上海海运局“鸿新”轮承运,其后环节甚多,原告指认茶叶在我港中受湿霉变证据不足。
集装箱是上海海运局所有并提供的,被告只是代理该局与托运人办理租箱手续。
如是集装箱箱体问题,因集装箱渗入雨水造成货损,被告是没有责任的。
故拒绝赔偿。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的处理与集装箱所有人上海海运管理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运管理局辩称:此次运输所用集装箱是其所有并委托被告代理租箱。
本案运输方式是原告自行装箱的港至门集装箱运输。
装箱前原告检查了箱体,认为适货。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谁装箱谁负责,故本案货损应由原告自负。
该批茶叶从发现霉变到重新加工处理,本局从未得到原告的通知。
原告在未经商检部门作出残损检验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理残值,并以此索赔证据不足。
因此,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二、处理结果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茶叶在托运前,经茶叶质检站和茶叶公司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原价值361630元。
该批茶叶从青岛全部运回本厂后,剔除了100余斤已失去饮用价值的霉变茶叶,掺入本厂原有部分茶叶并进行加工,售给了湖南长沙茶厂。
以卖给长沙茶厂的全部茶叶中最高价计算,推定差价损失为133803.10元,扣除保险人的赔偿后,尚损失96103.10元。
对托运茶叶本身的质量和包装,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举出证明其有缺陷的确实证据。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和铅封交接。
本案5个集装箱运抵目的港并由收货人提离港区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目的港未作货运记录,表明集装箱并未损坏,也未“灭失”、“短少”。
这一事实与《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终点阶段承运方赔偿的前提条件不符,故被告要求变更诉讼主体为青岛港务局的请求,不能采纳。
该批茶叶霉变系水湿所致。
因不能证明是装入集装箱前受水湿,故应推定水湿发生在装箱之后。
而集装箱离开被告堆场直至茶叶公司仓库,整个运输过程中,箱体均无受湿的可能,只有在被告滞运期间连降过暴雨。
因此,应推定被告滞运期间雨水渗入集装箱,这是造成茶叶湿损的唯一原因。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装箱施封的托运人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5种后果自行处理,并未规定托运人对货物湿损负责。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
因此,本案茶叶水湿事实已超出托运人承担“装箱施封”责任的范围。
第三人将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集装箱投放使用,造成货物湿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谁装箱谁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对第三人投放的集装箱疏于验收,经交托运人检箱装载茶叶,在台风暴雨袭击的情况下,又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故应对本案货损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原告在处理茶叶残值中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由于认定事实清楚,区分责任适当,三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补偿原告货物损失5000元;二、第三人补偿原告货物损失45000元;三、上述款项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厦门海事法院于1991年3月30日制发了调解书。
三、法律分析本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调解解决,是正确的。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自行装箱施封,交被告承运后,一直到收货人收货运至其仓库,集装箱都是清洁交接,而集装箱内的茶叶却因水湿致发生霉变、货损。
按照谁装箱谁负责的原则,本应由原告对货损自行负责。
但是,按照本案应予适用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87年5月30日)的规定,装箱施封的托运人只是对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5种后果自行处理,而不包括货物湿损这种情况。
显然,对这个规定的正确理解,成了处理本案的关键。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是凭箱体和铅封交接。
在箱体完好、铅封完整、清洁交接的情况下,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只能是依据“谁装箱谁负责”的原则,推定由装箱人负责。
但是,这不等于说,发生任何货损,都应按此原则处理。
在装箱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货损是他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或者说已发生的事实能充分说明箱内货物货损是装箱人以外的人造成的,那么,就应根据过错原则处理。
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对所发生的货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经法院查明,本案茶叶霉变,系水湿所致。
该批茶叶在装入集装箱前经检验合格,未受水湿。
被告和第三人均举不出确实的证据来证明水湿系托运茶叶本身的质量问题。
因此,只能推定湿损发生在装箱之后。
而集装箱离开被告堆场直至收货人仓库期间,箱体均无受湿的可能。
而在被告滞运期间,集装箱为露天堆放,其间有3次台风暴雨袭击,被告又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因此,集装箱体受湿,只能推定发生在被告滞运期间。
这说明,被告是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集装箱即使受雨淋,也不会发生渗漏。
但是,如果集装箱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在受水时就会发生渗漏致箱内货物水湿损坏。
集装箱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属箱体本身潜在缺陷,是一般人用普通方法所不能发现的。
因此,《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1987年5月30日)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
本案集装箱内的货物水湿受损,因排除了托运人(装箱人)的原因,且又有受到雨淋的事实,只能说明是集装箱的水密性能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
因此,根据该规定,本案不适用“谁装箱谁负责”原则。
由于集装箱属第三人所有,该货损就应由第三人负责。
本案认定第三人提供的集装箱水密性能不好,缺少直接检验证据。
因为在诉前,案涉集装箱被放回港区周转使用,已经无法对其装载茶叶时的状况进行检验,只能运用排除法的逻辑推理进行推定。
事实上,本案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都是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
这是在审判中较成功的尝试。
这种根据已有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逻辑推理,反映了事物联系的必然性,在审判思维和判断上,是可以采用的。
案例2:港口码头集装箱货损、货差原因及责任确定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常发生残损、短缺。
为便于现场检验鉴定,理货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判明货物的残损、短缺的类型,区分其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也便于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找到责任方,提出索赔、挽回损失,现就集装箱货物的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类型、责任归属及其检验鉴定证书的作用作一探讨。
1、货物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判别货物残损、短缺是区分其类型的前提,只有明确货物残损、短缺的类型就能确定其责任的归属。
(1)残损判定是判定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所列货物的等级、性质、使用效能、成份含量、外观等品质标准,对照整批实际到货的品质状况检查,如发现货物品质有所降低或影响使用者,但其产生原因不应是在装箱前对货物所施加的行为所致,才能确定为货物发生了残损。
根据集装箱货物残损发生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箱残、原残、载残、工残、船残、港残和车残。
要判定货物残损是属于那种类型,首先必须确定箱内货物是否发生了残损,其次是根据箱体、货物损坏状况和特征,有关证单交货记录以及对事故现场的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再者是取样检测鉴定,从中得出其发生的环节和产生的原因,以确定集装箱货物发生残损的类型。
(2)短缺判定是确定货物是否发生短缺的依据是根据其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所列计价单位的数量,对照全批货物的实际到货数量,经点验发现不足数者,才能判为短缺。
根据集装箱货物数量发生短缺的原因和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环节,可将其归纳为多种类型,即原装短缺、破损短缺和盗窃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