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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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办法

人事〔2009〕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员工HSE培训工作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培训职责

第四条企业各级负责人是HSE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培训管理人员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六条企业HSE主管部门须协助本级及所属不同岗位的HSE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 培训大纲,对HSE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八条 HSE培训应按照分析需求、制定计划、组织施训、效果评估等流程实施。

第九条 HSE培训的方式应以岗位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培训内容应以各类HSE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主。

第十条员工必须接受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培训,经考核证明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要求方准上岗。所有员工都应定期进行HSE再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员工,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取证。

第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安全处长、HSE专职管理干部(HSE监督)、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HSE 体系审核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安全处长: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

(二)HSE专职管理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为104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三)HSE(安全)监督员:取证培训时间为120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四)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为80学时。

(五)HSE体系审核员: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三条以下员工应按照需求,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HSE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三)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五)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并根据任务转换、业务发展及管理方式转变等,适时调整和完善培训计划。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HSE培训奖惩机制,对HSE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HSE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人劳字〔2004〕163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石油质字〔2003〕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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