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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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中,场地环境调查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HJ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为这项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且具有指导性的标准和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进行场地环境调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的发展,许多土地的用途发生了改变。

曾经的工业用地可能被规划为住宅、商业区或者公共设施用地。

然而,如果这些场地在过去的使用中受到了污染,未经过妥善的处理和调查,就可能对未来的使用者和周边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比如,土壤中的重金属超标可能导致农作物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可能会扩散,影响周边水源的质量。

那么,HJ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涵盖了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到现场采样、分析检测,再到最后的结果评估和报告编制等一系列环节。

在准备阶段,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资料。

这包括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比如曾经从事的生产活动、使用过的化学品等;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等自然信息;以及周边环境的情况,如附近是否有污染源、居民区等。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可以初步判断场地可能存在的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为后续的调查工作提供依据。

现场采样是调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采样点的设置要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既要考虑到可能的污染区域,也要涵盖整个场地的不同部位。

采样的深度和频率也要根据场地的特点和初步判断的污染情况来确定。

比如,对于疑似污染严重的区域,可能需要加密采样点,增加采样深度;而对于污染可能性较小的区域,则可以适当减少采样点和采样深度。

采样完成后,就需要对样品进行分析检测。

检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物,地下水中的各种污染物等。

检测方法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有了检测结果后,接下来就是对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分布范围,以及场地的未来用途等。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 (1)1.4术语和定义 (2)2经营性用地场地环境保护工作流程 (3)2.1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3)2.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3)3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5)3.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5)3.2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 (5)3.3现场踏勘 (7)3.3.1现场踏勘的方法 (7)3.3.2现场踏勘的内容 (7)3.3.3踏勘结果分析 (7)3.4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计划 (8)3.4.1初步调查监测范围 (8)3.4.2初步调查监测介质 (8)3.4.3初步调查监测项目 (9)3.4.4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9)3.5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12)3.5.1初步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12)3.5.2初步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14)3.5.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5)3.5.4注意事项 (16)3.6初步调查结果分析 (16)3.6.1确定关注污染物 (16)3.6.2初步调查结论建议 (17)3.7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17)4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8)4.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18)4.2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计划 (18)4.2.1详细调查监测范围 (18)4.2.2详细调查监测介质 (18)4.2.3详细调查监测项目 (19)4.2.4详细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19)4.3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20)4.3.1详细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20)4.3.2详细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20)4.3.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0)4.4详细调查结果分析 (20)4.5详细调查报告编制 (20)5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 (21)5.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21)5.2危害识别 (22)5.2.1资料收集 (22)5.2.2确定关注污染物 (22)5.2.3确定敏感人群 (22)5.3暴露评估 (22)5.3.1分析暴露情景 (23)5.3.2确定暴露途径 (23)5.3.3获取暴露参数 (24)5.3.4计算暴露量 (24)5.4毒性评估 (24)5.4.1污染物性质和毒性效应分析 (24)5.4.2确定关注污染物参数 (24)5.5风险表征 (25)5.5.1风险表征技术要求 (25)5.5.2计算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 (26)5.5.3不确定性分析 (26)5.6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27)5.6.1确定污染土壤风险控制值 (27)5.6.2确定污染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28)5.6.3风险控制值的说明 (29)5.7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29)6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 (30)6.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0)6.2选择修复模式 (31)6.2.1确认场地条件 (31)6.2.2提出修复模式 (31)6.3筛选修复技术 (32)6.3.1分析比较 (32)6.3.2可行性评估 (32)6.4制定修复技术方案 (33)6.4.1制定场地修复技术路线 (33)6.4.2优化和确定修复技术工艺参数 (33)6.4.3估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量 (33)6.4.4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34)6.4.5分析成本效益 (35)6.5方案编制 (35)7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36)7.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6)7.2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37)7.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37)7.2.2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37)7.2.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37)7.2.4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7)7.3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38)7.3.1第一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 (38)7.3.2主体工程环境监理 (38)7.3.3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40)7.3.4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环境监理 (41)7.4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41)7.5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2)7.5.1核查 (42)7.5.2巡视 (42)7.5.3旁站 (42)7.5.4环境监理会议 (42)7.5.5二次污染监测 (43)7.5.6人员培训 (43)7.5.7信息反馈 (43)7.5.8跟踪检查 (43)7.5.9记录和报告 (43)7.6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3)7.6.1工作记录制度 (43)7.6.2文件审核制度 (44)7.6.3报告制度 (44)7.6.4会议制度 (45)7.6.5函件往来制度 (46)7.6.6人员培训制度 (46)7.6.7质量保证制度 (46)8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 (47)8.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47)8.2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7)8.2.1资料收集与分析 (47)8.2.2现场踏勘 (48)8.2.3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48)8.2.4制定采样布点方案 (49)8.3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52)8.3.1现场采样 (52)8.3.2实验室分析 (52)8.4修复效果评估 (52)8.4.1评估标准 (52)8.4.2评估方法 (52)8.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53)附录3-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4)附录4-1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6)附录5-1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58)附录6-1 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方法 (60)附录6-2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大纲 (61)附表7-1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62)附录7-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64)附录7-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65)附录7-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66)附录8-1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T检验方法 (67)附录8-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7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和《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技术指南。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摘要:大量工矿企业因城市功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其遗留下来的工业场地因时间久远、技术落后、企业环保意识单薄和早期监管不力等原因往往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给人体健康和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本文以上海某场地作为案例依托,从污染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方面讨论,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关键词:场地调查;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大量工业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原纺织、钢铁、煤炭等企业土地性质根据规划发生变化,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等[1]。

上海现代工业发展历史较长,早期企业经营发展时环保意识淡薄,所使用设备大多为高污染高能耗,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其土壤以及地下水存在遭受污染的风险,如不及时针对搬迁后遗留的工业废弃场地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则可能对为未来使用该场地的人群带来健康风险,同时周边环境和人体也面临污染转移带来的风险[2-3]。

针对工矿企业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中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负责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4-5]。

本文就上海某纺织厂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案例,浅谈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方法和风险评估方式,为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1、场地概况该场地曾作为工业用地,时间跨度近百年,现拟将场地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第二类用地。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上海环评标准

上海环评标准

上海环评标准
上海环评标准是指上海市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或政策、规划进行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估、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环评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上海的环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评范围和评价内容:上海环评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

范围涵盖了工业、建筑、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

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规划等。

2.环评程序和要求:上海环评标准规定了环评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项目申报和审批的程序、评价报告编制的要求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等。

3.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上海环评标准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和技术。

包括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模拟模型和环境监测等。

4.环评报告和审批:上海环评标准规定了环评报告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主要成果,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征询后,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5.环境管理和监督:上海环评标准强调了环境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

要求建设单位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划,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以上是对上海环评标准的一些概述。

对环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起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合理的环评过程,才能有效地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1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3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4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5。

2015-10-01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2015-10-01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5 监测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用地安全,保护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文件要求,提出适合于本市场地土壤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风险筛选值,进一步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标准系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用于居住类敏感用地和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下的土壤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再利用时土壤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和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1. 引言环境调查是评估和监测场地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本技术导则旨在提供一个规范的方法,用于进行场地环境调查,以明确现场环境相关信息,并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2. 范围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各类场地环境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施工现场、废弃地点等。

本导则提供了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的要求,以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3. 基本原则环境调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现场环境的实际状况;- 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样品采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调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报告要详细、清晰,包含足够的数据和分析结果,能够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4. 调查范围根据调查目的和现场特点,确定调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 土壤环境 - 水体环境 - 大气环境 - 声环境 - 其他相关环境因素5. 调查方法根据调查范围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包括: - 土壤调查:采用钻孔采样、土壤剖面调查等方法,收集土壤样品进行分析; - 水体调查:采用采样器或自动水质监测设备,对水体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 - 大气调查:使用大气采样器,采集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等样品; - 声环境调查:使用声级计或声环境监测系统,对现场的噪声进行监测和分析; - 其他环境调查:针对特定的污染源或环境因素,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6. 数据分析收集到的样品数据应进行合理的分析,包括数据处理、污染物评价等。

数据分析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 现场环境参数的统计分析; - 污染物含量的分析和评价;- 对比分析,比较调查结果与环境标准或参考值的差异; - 风险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制定环境管理和修复方案。

7.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 调查目的和范围的描述; - 调查方法和样品采集的描述; - 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价; - 风险评估和环境管理建议; - 建议后续监测和修复的措施。

2015-10-01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2015-10-01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5 监测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用地安全,保护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文件要求,提出适合于本市场地土壤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风险筛选值,进一步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标准系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用于居住类敏感用地和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下的土壤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再利用时土壤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和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次前言 (1)1适用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监测目的、原则、工作内容和程序 (2)5监测计划制定 (5)6监测点位布设 (9)7样品采集 (19)8样品分析 (23)9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4)10监测章节编制 (26)附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 (27)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上海市《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工作的环境监测。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监测。

2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相关环境标准、导则或规范,则以新文件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50021 岩土工程勘查规范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场地术语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76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环
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7.27
•【字号】沪容环〔2007〕110号
•【施行日期】2007.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环境卫生
质量标准》的通知
沪容环〔2007〕110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容环卫发展需要,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立项的《上海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已编制完毕,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编号为SR7—2007。

请各有关单位在环境卫生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基本原则 (3)5 工作程序 (4)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7)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6)8 报告编制 (19)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 (21)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27)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 (32)1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场地 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1日金山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出让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土地利用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本区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4〕26号)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制定区县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项目适用本细则。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细则。

二、职责分工(一)成立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

由分管产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分管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协调落实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对涉及产业准入、绩效评估、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权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确保政策落实。

(二)各部门分工及职责界面。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委负责本区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染物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5.2.3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
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1 场地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 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场地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 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2 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 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3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 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 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 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5.2.3.4 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 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内污染 物迁移到地下水和场地之外。
4.1.2 规范性原则
1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
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第一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资料收集与分析
调查启动 现场踏勘 结果分析
人员访谈
第二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_remo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_rem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5.1—2014代替HJ/T 25-1999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4-02-19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1)5 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3)6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5)7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7)8 报告编制 (8)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9)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常见污染场地及特征污染物 (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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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本标准中的场地限指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 场地环境调查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3 敏感目标potentially sensitive targets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4 潜在污染物potential pollutants根据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内现有的和历史上原有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储放、污染排放及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潜在污染物。

3.5 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 of concern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的污染物,确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4 基本原则针对性原则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经费等,结合现阶段科学技术发展能力,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逐步降低调查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5 工作程序本技术规范将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两个工作阶段,分别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和场地环境详细调查,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5.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和评估场地初步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初步采样监测。

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者由于资料缺失、历史用地功能无法追溯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污染源时,则需进行初步采样监测。

初步采样监测工作包括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实施现场采样、正确记录钻孔信息、实验室分析测试、监测数据分析和污染评估等步骤,目的是初步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5.2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是在场地初步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加密监测的工作。

同时开展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根据场地初步环境调查证实的污染源,应进一步详实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信息,初步判断污染点位的影响范围和深度,制定加密监测工作计划、实施现场加密采样、记录加密采样过程中的钻孔信息、加密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等步骤。

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6.1 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6.1.1 资料种类场地环境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相关政府文件、以及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五部分。

当调查场地与相邻场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场地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6.1.1.1 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包括1用来辨识场地及其相邻场地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2场地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3场地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场地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变化情况的记录和信息,以及4其它有助于评价场地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

6.1.1.2 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包括:1场地环境监测数据,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3环境审计报告,4地勘报告,5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6相邻场地的环境资料,7场地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等。

6.1.1.3 场地相关记录场地相关记录包括:1生产产品、原辅材料和中间体清单,2场地平面布置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4地下管线图,5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清单,6泄漏记录,7废物管理记录,8地上和地下储罐清单,9场地内危险废弃物堆放记录等。

6.1.1.4 政府机关颁布的环境资料政府机关颁布的环境资料包括:1区域环境保护规划,2环境质量公告,3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4生态和水源保护区和规划等。

6.1.1.5 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场地所在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包括:1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气象资料等;2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6.1.2 收集方法场地环境资料收集主要通过资料查阅、人员访谈、填写场地信息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6.1.2.1 资料查阅对场地环境管理和监测类的档案进行查阅,以获得相关信息。

查阅内容见6.1.1小节。

6.1.2.2 企业知情人员访谈当前企业和历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和工人等相关人员都应进行访谈。

访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化学品储存情况、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泄漏情况等企业基本信息。

6.1.2.3 场地知情人员访谈对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进行访谈。

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官员,场地过去和现在的不同阶段使用者和所有者,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当地事物的第三方,如邻近场地的工作人员、过去的雇员和附近的居民。

6.1.2.4 调查表单如不能开展人员访谈和资料借阅等调查方式或获得的场地信息不够详尽,则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电话交流的形式填写场地环境调查表。

调查表单的格式可以参考附件A.1。

6.1.3 资料分析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和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如信息缺失影响判断场地污染状况时,应在场地初步调查报告中说明。

场地初步调查报告见附件B.1。

6.2 现场踏勘在现场踏勘前,调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现场踏勘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6.2.1 踏勘范围踏勘范围以场地内部为主,包括场地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在勘查场地时,除非受环境或障碍物所阻碍,或其它无法克服的原因,应尽可能详尽勘查场地地上及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6.2.2 踏勘内容现场踏勘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内容包括如下三部分:6.2.2.1 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踏勘和查证场地内现有的及场地过去使用中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

包括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或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及场地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废弃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等。

6.2.2.2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观察和记录包括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情况,如住宅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及道路和公用设施;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废弃和正在使用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以及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

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6.2.2.3 区域的地形地质与水文地质观察和记录区域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内污染物迁移到地下水和场地之外。

6.2.3 踏勘重点现场踏勘的重点包括: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场所等。

此外现场踏勘还应该观察和记录场地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6.2.4 踏勘方法6.2.4.1 踏勘判断和记录调查人员可通过感官判断及现场快速测定仪初步判断场地污染情况,并通过摄影、照相、现场笔记和定位标示等方式进行记录。

现场踏勘记录表的格式可以参考附件A.2。

6.2.4.2 现场人员访谈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对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进行访谈。

访谈内容和方法参见6.1.2小节。

6.2.5 信息补充和考证现场踏勘后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和资料查阅,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

6.2.6 踏勘结果分析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场地内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建议。

如果场地或部分场地由于资料缺失和历史用地功能无法追溯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无法排除污染源时,应提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建议。

现场踏勘收集获得的资料、人员访谈记录及现场踏勘记录等可作为场地初步调查报告的附件。

6.3 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根据前期收集的资料以及信息的核对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制定初步监测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工作内容。

初步监测工作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6.3.1 核查已有信息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中获得的场地环境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有效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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