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件在我国社会中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将以张某贪污案为例,分析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件,探讨如何加强道德建设,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案件背景张某,男,40岁,原系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

2010年至2015年,张某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三、案件分析1. 道德败坏的表现(1)丧失党性原则。

张某身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却丧失党性原则,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严重违背了党的宗旨。

(2)贪婪成性。

张某在担任某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婪成性,无法满足自己的私欲。

(3)滥用职权。

张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3. 案件启示(1)加强道德建设。

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件警示我们,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防线。

(2)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3)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四、结论张某贪污案是一起典型的道德败坏的法律案件,暴露了我国在道德建设、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我们必须加强道德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2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道德观念逐渐淡化,道德败坏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道德败坏引发的遗弃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案例分析:精神发育迟滞可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精神发育迟滞可减轻处罚

[案情介绍]被告人:邓X,男,21岁,湖北省当阳市人,无业,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

1988年3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7月刑满释放,1992年9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邓X曾因参与双X(已判刑)实施的盗窃、流氓活动被判刑。

在双X刑满释放不久,又受双X等人的引诱并与他们纠合,于1992年1月至6月期间,在当阳、宜昌等地,多次潜入单位和居民宿舍,参与盗窃22次,盗得现金、香烟、衣服等物,价值1.4万余元。

案发后,邓X之父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1993年5月26日,经湖北省沙市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对邓X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情分析]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情况。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上述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减弱的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以下两种人从法理上说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1)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对于类似邓X这样的精神发育不全的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理论和司法鉴定实践都认为,由于精神疾病或某种精神障碍致其辩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的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种观点已经基本上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对于这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一般也都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邓X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受同案犯的诱惑而多次参与盗窃,这说明邓在实施犯罪时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

从一千个案例看腐败腐败犯罪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渎职舞弊、淫乐挥霍等犯罪的统称。

针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及同仁近几年来一直注意收集在全国曾产生较大影响的腐败案件共计一千多件,并仔细研究其动向、形成原因,从而提出如何防范的结论。

腐败犯罪的最新动向与80年代比较,90年代的腐败犯罪有很多新变化,也有一些新的动向:如今的腐败犯罪,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

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年递增9%左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年递增12%左右。

90年代共有3万多名县级以上官员、两千多名地厅级以上的官员、90馀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因腐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全国检察机关1990年至1998年共受理各类腐败案件110馀万件,立案50多万件,涉案犯罪分子达60馀万人。

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

(见附表)典型案例统计表犯罪人职务判决阎建宏贵州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张德元湖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死刑陈铭北京电子动力公司总经理死刑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总经理死刑林国悌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死刑李连维甘肃省机械工业厅厅长 15年谢鹤亭广东天龙集团董事长死刑黄伟如湖北国际信托公司董事长 15年戴天敏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死刑刘宜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 15年金鉴明贵州对外经协办公室主任无期徒刑郭政民贵州省公安厅厅长死缓建辉陕西省民政厅厅长 9年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司长 10年胡建学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死缓陈同庆广东湛江市委书记死缓曾锦城河南省周囗地区行署专员 15年朱胜文哈尔浜市副县长市长无期徒刑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副主任 15年铁英北京市人大副主任 15年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10年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副主任 8年李效时国家科委副主任 20年陈希同北京市委书记 16年除上述表列,还有洛阳市委书记武振国、北京市延庆县委书记刘金生,邢台地区行署专员李明珠、厦门市副市长陈植汉、河北保定地委书记姜殿武,湖南省财政厅厅长瞿宝元,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吉林省委副秘书长张新民,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善有、海南省人大副主任韦泽芳、辛业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于飞,铁道部部长张辛泰等。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关键词: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9-02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刑法学讲义读书摘录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刑法学讲义读书摘录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刑法学讲义》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

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7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

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1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种人渣拖出去,犬决。

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最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15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1998年深圳的邓某驹案。

邓某驹年轻有为,30多岁就当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3年贪污公款2.3亿,包养了5个情妇。

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最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

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

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

金融风险案例及分析

金融风险案例及分析

2019/9/17
金融投资
案例1-36 广发银行郑州银基支行180余万元现 金遭持枪歹徒抢劫
案例1-37 32亿元集资大骗局
案例1-38 “女企业家”10年非法集资诈骗6.8亿 元
案例1-39 非法集资13亿,血本无归7亿
案例1-40 广东省恩平市政府前领导人组织非 法集资案
2019/9/17
案例1-30 抵押物品违法,抵押合同无效
2019/9/17
金融投资
案例1-31 已办抵押并经公证,信用社优先受偿仍未 落实
案例1-32 国家机关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
案例1-33 主合同无效,贷款担保亦无效
案例1-34 海南省破全国最大骗汇案——骗汇8亿美元
案例1-35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行长骗汇13亿 元被判10年
金融投资
案例1-54 高速成长的“郑百文”如何变 成ST
案例1-55 “长虹”事件
案例1-56 西安航标操控海鸥基金案
案例1-57 西藏圣地大股东虚假出资,损 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案例1-58 蓝田股份造假材料,虚增资产, 欺骗投资者
案例1-59 广东飞龙诈骗成都联益案
2019/9/17
2019/9/17
金融投资
险公司利益案
案例1-48 异地诈骗保险业务人员
2019/9/17
金融投资
第三部分 证券业风险案例
案例1-49 深圳8.10风波震撼全国 案例1-50 “苏三山”事件 案例1-51 2019年5月“327”国债期货事

案例1-52 “琼民源”事件 案例1-53 “红光”事件
2019/9/17
金融投资
第二部分 保险业风险案例
案例1-41 为骗保险 烧死母亲 案例1-42 亿元保险单下的特大焚尸骗保

贪官难过女人关

贪官难过女人关

贪官难过女人关近几年来,我陆续收集了上千例发生在二十世纪末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此基础上也陆续写了一些反腐败的文章。

最近受朋友的提示,我将这些案例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在男性贪官污吏的犯罪过程中,竟有90%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而且形形色色,污秽不堪。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贪官与女人之间的如下四种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

夫妻落网现象在近几年的贪污受贿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官员是被枕头边的风吹腐败的,是被其妻推进深渊的。

当然,有一些则是夫妻沆瀣一气,台前台后,配合默契。

“夫贪涉妻”似乎成为规律性现象,而当着这些夫妻大把大把收受不义钱财时,他们同时也给自己掘好了坟墓。

江西鹰潭市原副市长魏时中原来很廉洁,为躲避他人送礼,他甚至逢年过节带着全家躲在亲戚家中,因为他认为这样做既可以不收礼,又不伤送礼者的面子。

其妻侯水娥则不然,她对丈夫的拒贿非常不满,甚至还说:“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有事我来担,与你没关系!”在侯的一再煽动下,夫妻双双共同犯罪,结果案发后魏时中被判刑15年,其妻被判刑4年。

浙江萧山市原市长莫妙荣在基层任职时曾收过一些贿赂,升任市长后,莫妙荣担心毁了前程,于是强抑自己,决心洗手不干。

但其妻朱金宝是一个见钱就眼开的女人,有着极强的敛财之欲,她深知夫君不是不爱钱,而是怕因小失大,怕出事,于是在枕边吹风,宽慰莫市长道:“怕倒不必,谨慎一点也是应该的。

“如此这般,夫妻俩商定了受贿时要把握的原则,结果夫妻俩最后同落法网。

莫妙荣在大狱中追悔莫及,深有体会地总结了三不得:“金钱名利贪不得,学习改造松不得,妻子参政要不得。

”、山东日照市原市委书记王树文也是一个经不住枕边风的干部,在其妻的教唆下,他收受贿赂4.9万元,并与其妻徐峰丽谋取非法所得18万元。

有人说:王树文之败,主要败在其妻。

这话一点也不错。

其妻还走私日产摩托车350辆,总价200余万元,案发后王树文竭力包庇,最后是夫妻双双栽进大狱,王被判刑9年,徐被判刑4年。

八十年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八十年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1980年代我国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结果,旨在通过对这一时期法律案件的深入剖析,揭示当时社会背景下的法律实施状况,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19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经济犯罪尤为突出。

本文选取的某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

该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一金额足以动摇地方经济基础。

2.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

案件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网络。

3. 案件手段多样。

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伪造金融票证等多种手段进行犯罪。

4. 案件影响恶劣。

该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了社会风气,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

三、案件成因1.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转型,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追求个人私利,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 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犯罪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4. 犯罪分子利用职权,隐瞒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四、案件处理结果1. 案件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

2. 经过深入调查,案件真相大白,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

3. 案件的处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4. 案件的处理,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有利于加强法治建设。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

4.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看小黄书会被处罚吗?”,B站上说刑法的罗翔老师,真是太上头了!

“看小黄书会被处罚吗?”,B站上说刑法的罗翔老师,真是太上头了!

“看小黄书会被处罚吗?”,B站上说刑法的罗翔老师,真是太上头了!最近,一个宝藏老师火了,他就是在B站上讲刑法的罗翔老师。

有多火呢?3月9号,他开通了B站个人账号,首个发布的视频,播放量超过664万;还没一个月,只投稿了9个视频,就收获了351.5万粉丝,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飞涨。

作为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界著名的“段子手”,他还有更多称号:法考小王子政法界郭德纲刑法单口相声一级选手新晋b 站顶流法外狂徒张三创始人一丝不苟治学严谨的b站法考第一网红……B站鬼畜铺天盖地,是爆火的标志“正课三心二意,法考一节不落”,有同学说,万万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在B站上听刑法课,更没想到自己会听刑法笑到面膜裂掉。

从密密麻麻的弹幕来看,罗老师是真正的老少通吃,喜欢他的人,有大学生也有小学生,有理科生也有文科生。

还以一己之力征服了各个专业的同学,财务、医学、外语、艺术、土木、计算机、汉语言文学、材料学……有的人也太膨胀了,看完了罗老师的视频,竟然都胆大妄为到想试试明年的法考了。

到底是什么样的魅力,让这届年轻人爱上了刑法课?这就要从罗老师那一段段脍炙人口、曲折离奇的刑法案例讲起了,先来品读经(li)典(qi)案(duan)例(zi)。

案例一:粪坑案说到正当防卫这个知识点时,罗老师举了一个有味道的例子↓↓↓一位妇女遇到歹徒,歹徒见色起意,妇女灵机一动,假装同意。

趁着歹徒脱衣服蒙住眼睛的空当,妇女一脚把歹徒踹到了旁边的粪坑里。

歹徒拼命往上爬,妇女一脚踹下去,再爬又踹下去……最后,歹徒淹死了。

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然后,罗老师的金句来了:“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还拿砖头往他头上砸”“大家觉得合不合适?合适的不得了!”最后还温馨提示:“砸的时候别把粪溅到自己身上……”案例二:邓宝驹贪污案1998年深圳,30多岁的邓宝驹作为深圳宝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3年贪污公款2.3亿,光二奶就包了8个。

第八个二奶跟他好了一年,就拿了2000万。

法治胜利后的悲愤

法治胜利后的悲愤

法治胜利后的悲愤
老石
【期刊名称】《观察与思考》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 <中国青年报>近期披露了一起拖延8年之久的伤害致死案.案件并不复杂,1992年12月7日晚,河南省南阳宛运公司职工赵东升因故与桐柏县陈淮峰等人斗殴,被陈用木棒打伤,随后赵被带到桐柏县城关派出所,治安员胡伟用扫帚棍、牛筋底皮鞋猛打猛踢赵头部、胸部十几分钟,12月9日赵颅脑损伤死亡.桐柏县公安局认为,赵颅脑损伤系在街头群殴所致,与派出所无关.
【总页数】1页(P5-5)
【作者】老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选择胜利走向胜利--胜利油田博士后发展纪实 [J], 杨昌江;杨新忠;扬凯
2.企业法治文化长伴“胜利”——论胜利油田法治文化建设 [J], 刘萍
3.舆论监督的胜利真的是法治的进步吗?——以热案为视角分析法治进程中的反法治现象 [J], 吴霞;
4.选择胜利走向胜利——胜利油田博士后发展纪实 [J], 杨昌江;杨新忠;扬凯
5.坚决打赢疫后重振民生保卫战和经济发展战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省政协召开推进疫后重振奋力夺取“双胜利”专题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编 [J], 本刊编辑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邓宝驹案”的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的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的案例分析邓宝驹,男,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挪用、侵吞公款2.3亿元,几乎都花到情妇身上。

他不仅包养“二奶”,还有“三奶”、“四奶”和“五奶”,特别是从认识“五奶”小青至亡命外逃近800天,总共花在小青身上的钱多达1840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从1997年开始,他伙同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布分社主任麦伟平、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部主任陈锡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未注销公司骗取假贷款手段,侵占资金2.312亿元,用于挥霍享受。

1998年11月21日,邓宝驹等三人突然失踪。

23日上午,警方接到报案,称邓宝驹等三人有侵占巨额集体财产并携款外逃的重大嫌疑。

2000年1月12日,邓宝驹等三人被蒙古国警方抓获并引渡回国。

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邓宝驹等三人进行了公开审判,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下面重点就“邓宝驹案”的定罪量刑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邓宝驹案”与职务侵占罪的比较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DOC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DOC

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例一】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

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答案:(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

赵某因盗窃潜逃,xx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刑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必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必看案例分析)

【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

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

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刑事诉讼法】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民法】2000年8月8日晚上,状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紧集回家。

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马带回家。

邓某某拴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

何苛某要求把成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贪官难过女人关

贪官难过女人关

1贪官难过女人关近几年来,我陆续收集了上千例发生在二十世纪末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此基础上也陆续写了一些反腐败的文章。

最近受朋友的提示,我将这些案例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在男性贪官污吏的犯罪过程中,竟有90%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而且形形色色,污秽不堪。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贪官与女人之间的如下四种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

1.1夫妻落网现象在近几年的贪污受贿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官员是被枕头边的风吹腐败的,是被其妻推进深渊的。

当然,有一些则是夫妻沆瀣一气,台前台后,配合默契。

“夫贪涉妻”似乎成为规律性现象,而当着这些夫妻大把大把收受不义钱财时,他们同时也给自己掘好了坟墓。

江西鹰潭市原副市长魏时中原来很廉洁,为躲避他人送礼,他甚至逢年过节带着全家躲在亲戚家中,因为他认为这样做既可以不收礼,又不伤送礼者的面子。

其妻侯水娥则不然,她对丈夫的拒贿非常不满,甚至还说:“你怕什么!别人都这样搞,不搞是傻瓜,有事我来担,与你没关系!”在侯的一再煽动下,夫妻双双共同犯罪,结果案发后魏时中被判刑15年,其妻被判刑4年。

浙江萧山市原市长莫妙荣在基层任职时曾收过一些贿赂,升任市长后,莫妙荣担心毁了前程,于是强抑自己,决心洗手不干。

但其妻朱金宝是一个见钱就眼开的女人,有着极强的敛财之欲,她深知夫君不是不爱钱,而是怕因小失大,怕出事,于是在枕边吹风,宽慰莫市长道:“怕倒不必,谨慎一点也是应该的。

“如此这般,夫妻俩商定了受贿时要把握的原则,结果夫妻俩最后同落法网。

莫妙荣在大狱中追悔莫及,深有体会地总结了三不得:“金钱名利贪不得,学习改造松不得,妻子参政要不得。

”、山东日照市原市委书记王树文也是一个经不住枕边风的干部,在其妻的教唆下,他收受贿赂4.9万元,并与其妻徐峰丽谋取非法所得18万元。

有人说:王树文之败,主要败在其妻。

这话一点也不错。

其妻还走私日产摩托车350辆,总价200余万元,案发后王树文竭力包庇,最后是夫妻双双栽进大狱,王被判刑9年,徐被判刑4年。

从邓宝驹案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从邓宝驹案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从邓宝驹案看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姓名:曾浩学号:007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伙同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布分社主任麦伟平、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部主任陈锡球,从1997年1月2日到23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未注销公司骗取假贷款手段,侵占资金2.312亿元,用于挥霍享受。

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邓宝驹、麦伟平、陈锡球三人提起公诉。

由于此案涉及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因而在定罪量刑上引起争议。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量刑是非常悬殊的。

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职务侵占数额再大只能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是15年有期徒刑。

而邓宝驹等3人是以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的,那么就只能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他们侵占的巨额资金形成强烈反差。

对此,有法律工作者认为,该案处理有法律依据。

因为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该案被告只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法律重于民愤,司法应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

但也有专家认为,性质相同,只是犯罪的场所不同,判的罪相差极大。

这可能给社会公平造成问题。

同样是通过犯罪手段用别人的钱,在国有企业是挪用公款,是贪污,在非国有企业就是挪用资金,二者判刑区别很大,这样就发生同罪异判现象。

对于上述问题,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予以解决:一、重新划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一)把贪污罪的主体纯化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比公务员的范围要广,因为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务员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比现行法律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小,因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南方周末)邓宝驹等人涉嫌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见《南方周末》2000年3月24日第一版),依法被控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如果同种情况发生在国有企业,则可判贪污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

两者差别甚大。

在公众看来,2·3亿巨款与15年有期徒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合法而不合情理,与公众的道德要求相悖。

这就引出了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问题。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于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义。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推行法治,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某些具体案件中的实质正义可以被抛弃。

但是,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为了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就可以抛弃实质正义吗?法律必须尽可能地反映实质正义,和人们的政治理想、道德要求相一致,就如卢梭指出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而“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人们可以冲破滞后的法律。

当然,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立法者审度权衡,在恰当的时候对法律进行改革。

回到邓宝驹案中来,邓宝驹等人大肆侵吞信用社资金两个多亿,而且肆意赌博包娼,挥金如土,置公众的实际利益而不顾,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两个多亿的侵吞款,在职务侵占罪中可谓登峰造极,在贪污罪中也极为少见。

从情理上说,处15年徒刑实不足以平民愤,实质正义无法实现,法律惩罚罪恶、伸张正义的功能也显示不出来。

杨书文博士提出“法律重于民愤”、“在判案中唯民愤等非法律因素是瞻,必将导致法律被架空”(见《南方周末》2000年3月24日第一版《法律重于民愤》,以下简称《法》文),笔者认为,《法》文并没看到“民愤”的实质内涵,这里所指的“民愤”,实质上是公众的道德呼声,看似乎甚不理智,实则是最高的理性。

金融风险案例及分析6个

金融风险案例及分析6个
失追索权
❖案例1-27 超过诉讼时效 贷款难以收回 ❖案例1-28 非法扣押赖债户财产,构成侵权被
判赔偿
❖案例1-29 更改币种,未征得担保人同意,造 成贷款损失
❖案例1-30 抵押物品违法,抵押合同无效
可编辑ppt
8
❖案例1-31 已办抵押并经公证,信用社优先受偿仍-39 非法集资13亿,血本无归7亿
❖案例1-40 广东省恩平市政府前领导人组织非 法集资案
可编辑ppt
10
第二部分 保险业风险案例
❖案例1-41 为骗保险 烧死母亲 ❖案例1-42 亿元保险单下的特大焚尸骗保

❖案例1-43 为骗保金500万,雇人火烧自 己酒店
❖案例1-44 为骗巨额保险金,黄浚铭自残 断手掌
❖案例1-72 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 报告解析
❖附件:除本书列举的案例外,管理层查处的其 他证券市场违规案
可编辑ppt
16
❖案例2-9 英国国民西敏士银行巨额亏损 ❖案例2-10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巨额亏损 ❖案例2-11 日本的“住专”问题 ❖案例2-12 日本大和银行事件 ❖案例2-13 日本住友商事非法铜交易巨额亏损 ❖案例2-14 八百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当导致破
❖案例1-33 主合同无效,贷款担保亦无效
❖案例1-34 海南省破全国最大骗汇案——骗汇8亿美元
❖案例1-35 原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行长骗汇13亿 元被判10年
可编辑ppt
9
❖案例1-36 广发银行郑州银基支行180余万元现 金遭持枪歹徒抢劫
❖案例1-37 32亿元集资大骗局
❖案例1-38 “女企业家”10年非法集资诈骗6.8亿 元

❖案例1-52 “琼民源”事件 ❖案例1-53 “红光”事件

反面警示案例分析报告

反面警示案例分析报告

反面警示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呈现2010年1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陈少勇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少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少勇利用其职务便利,为福建森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单位和薛世平等十五名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有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9万多元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郑少东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2010年12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黄瑶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调整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万余元。

二、案例分析这些人员犯罪,他们曾经都是国家的公务人员,都曾身居要位,曾有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收入,幸福的家庭,也曾经为国家做出过突出的工作成绩,深受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而被委以重任,但都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迈出了罪恶的一步,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门。

这些典型案件都深刻说明:1、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

2、领导干部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

3、领导干部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

三、案例反思这些高官要员的犯罪事实触目惊心,发人深思,感慨万千,极大地震撼了我们的心灵。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通过学习对上述案例有以上几点看法。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认定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关于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邓宝驹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没能以贪污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近似其他犯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二者有诸多相同指出:(1)主观上均为故意。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通过学习对上述案例有以上几点看法。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认定
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关于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邓宝驹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没能以贪污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近似其他犯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二者有诸多相同指出:(1)主观上均为故意。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骗取、
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

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两罪虽然
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

(2)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
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
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

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

而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其三,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
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三、刑法中对于公有和非公有财产的区别对待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接近。

可两者在刑法上却未得到完全的平等保护,本案中就是鲜明的例子。

邓宝驹案涉案金额达2亿多人民币,影响之巨大显而易见,但在本案中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并非国有公司、企业,邓宝驹等人也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而不可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根据现行刑法,对邓宝驹等三人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条第 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罪行,依照现行刑法第382,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量刑的极大悬殊就强烈的凸现出来:如果对邓宝驹等以贪污罪处,以其情节可以说是必死无疑。

可按照现行刑法对其只能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也就是说邓宝驹等鲸吞2亿,也顶多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滞后性,应适应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及时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