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指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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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0第一节前言 0第二节释义 0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1)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3)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4)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6)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8)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9)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20)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5)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7)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7)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8)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9)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31)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33)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33)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33)第三章附则 (34)第一条第二条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四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3 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 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备案指引1号文

备案指引1号文

备案指引1号文
猜你想要了解的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1号”)系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以下简称“关注要点”)变动较小,基本延续关注要点的相关要求。

备案指引1号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是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出资能力、架构设计、运作方式、管理费、业绩报酬等做出规定,在强化管理人合规运营的同时,进一步强调投资者自负盈亏的理念,禁止基金管理人通过分级补偿、管理费返还、优先以自有认购基金份额承担亏损等方式变相保底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业协会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基金业协会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合伙协议制定和管理。

本文将对该指引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该指引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引言、合伙协议定义、合伙协议的基本要素、合伙协议的详细要求、其他规定和附则。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概述。

首先,该指引明确了合伙协议的定义和作用。

合伙协议是私募投资基金的重要文件,用于规定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主要管理制度。

合伙协议的签署是合伙人之间达成共识并合作的基础。

其次,该指引详细介绍了合伙协议的基本要素,包括基金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分配方式、管理机构等条款。

这些条款涵盖了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对于确保合伙人权益的平等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该指引提出了合伙协议的详细要求,包括募集期限、基金规模、募集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方面。

这些详细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稳健性。

此外,该指引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财务信息的披露、投资者救济机制、股东大会等。

这些规定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为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最后,该指引附录提供了一份示范合伙协议,用于辅助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伙人制定合适的合伙协议。

示范合伙协议综合了指引的要求和实践经验,对于制定合规的合伙协议具有指导意义。

总体而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是一份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提供了具体的合伙协议制定和管理指导,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与登记备案的区别摘要: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五、结语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与登记是私募基金合规运作的关键环节,那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呢?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与登记的区别概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主要是为了让协会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以便于后续的监管。

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则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基金相关信息向协会进行登记,以取得协会颁发的基金登记证明。

登记是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备案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验资报告等。

2.提交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备案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备案证明。

三、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的具体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准备登记材料:包括基金设立文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基金托管人协议等。

2.提交登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

3.协会审核:协会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登记完成:审核通过后,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登记信息,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基金登记证明。

四、备案与登记对私募基金管理的影响私募基金备案与登记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三)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二)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施;(三)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在因《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主要出资人、未明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在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严重负面舆情的机构、被协会注销登记的机构任职;(六)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二)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三)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五)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或者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机构担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六)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七)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同编号,【编号】。

一、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

【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二、乙方(投资者)。

【乙方姓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

【联系方式】。

三、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四、基金投资目标。

【详细描述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五、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

六、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类型及数量】。

七、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

八、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九、基金投资顾问费。

【基金投资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十、基金业绩报酬。

【基金业绩报酬方式及支付条件】。

十一、基金投资范围。

【详细描述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十二、基金投资风险。

【详细描述基金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提示】。

十三、基金净值计算。

【基金净值计算方式及频率】。

十四、基金份额转让。

【基金份额转让条件及程序】。

十五、基金财务报告。

【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十六、基金管理人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及义务】。

十七、乙方权利。

【投资者的权利及保障】。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基金终止与清算条件及程序】。

十九、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程序】。

二十、其他条款。

【其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版)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版)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一部分:引言1.1 引言:本合伙协议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要求和规定,为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制定本合伙协议。

1.2 定义:本协议中的各词语和术语均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指引的定义解释。

其次部分:合伙设置和目标2.1 合伙名称:本基金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伙期限:本基金的合伙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2.3 出资额:各合伙人依据其认缴的出资额供应资金给基金,对基金负有有限责任。

2.4 合伙目标: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合伙管理3.1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_______________,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1页/共4页3.2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_______________,负责基金财产的平安和监督。

3.3 合伙委员会:本基金设立合伙委员会,由各合伙人推举产生,负责监督和决策基金的重大事项。

3.4 基金经理:基金经理为_______________,负责投资决策和基金的日常运营。

第四部分:投资和退出4.1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合伙委员会的监督下,制定投资决策,并依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

4.2 资金调度: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资金调度和投资组合的管理。

4.3 投资收益安排: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依据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安排,收益安排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退出机制:各合伙人可以在合伙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商定的退出条件下退出基金,退出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部分:风险与责任5.1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向各合伙人充分披露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并保证合伙人对基金投资具有充分理解。

5.2 资金平安:基金托管人应保障基金财产的平安和稳健,担当合理的盈亏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文将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私募投资基金。

一、基本信息1.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注册地点、监管机构等信息;2.投资者:投资者的个人或机构名称、注册地点等信息;3.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代码;4.基金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等级等。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1.基金规模: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最低认购金额;2.基金份额:基金的总份额、单位份额和净值计算方式;3.基金运作期限:基金的设立期限和运作期限;4.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对象等;5.基金的风险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方法;6.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和方式。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1.报告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状况和收益情况;2.风险揭示: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和可能面临的风险;3.减免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公示基金的费用构成,并提供减免费用的政策;4.投资者退出: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合理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四、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1.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2.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五、其他事项1.免责条款: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免责的条款和条件;2.通知方式:双方之间的通知方式和送达地点;3.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

六、风险提示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特征,并依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以上是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任何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

私募投资基金的合同指引旨在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资风险,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第六条《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是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20%。

私募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基金合同指引
1. 引言。

在引言部分,应明确双方的身份和意向,包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信息,以及双方对私募基金的共同理解和目标。

2. 基金组织和管理。

描述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 投资策略。

详细描述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包括投资范围、行业重点、风险控制等内容。

4. 投资条件。

包括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认购金额、投资期限、分配方式等具体投资条件。

5. 报告和信息披露。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和信息披露内容、频率和方式。

6. 赎回和转让。

规定投资者赎回份额的条件、程序和限制,以及转让份额的要求和程序。

7. 税务事项。

对私募基金的税务安排和义务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投资者的税务责任和基金管理人的税务义务。

8. 合规和监管。

描述私募基金的合规要求和监管安排,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责任和投资者的监督权利。

9. 争议解决。

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10. 其他条款。

包括合同生效日期、变更和解除条件、适用法律、附则等其他相关条款。

以上是私募基金合同范本的指引,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您提供参考和指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一、引言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旨在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包含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合同背景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是私募基金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权益起着保护作用。

合同的签订对于私募基金的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

三、合同内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3.1 基金的基本情况合同应明确基金的名称、类型、投资策略等基本情况,以便投资者对基金有清晰的了解。

3.2 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应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金额、分配方式、净值估算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3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基金运作、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3.4 基金的运作规则合同应明确基金的运作规则,包括基金份额的发行与赎回、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财务管理等规定,以规范基金的运作。

3.5 风险提示和投资者适当性合同应包含对风险的提示,以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确保投资者对基金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3.6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条件,以及各方在终止情况下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签订和执行4.1 合同签订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2 合同执行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而言,需保持及时沟通,共同维护基金的利益。

4.3 合同修订和变更如合同需要修订和变更,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五、合同纠纷解决如发生合同纠纷,各方应积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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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协议
书指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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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信息】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范围(应含有“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等,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二)【股东出资】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和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权利义务】章程应列明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四)【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明股东增资、减资、入股、退股及股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章程应列明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程序及议事规则等。

(六)【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应列明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召集程序、任期及议事规则等。

(七)【投资事项】章程应列明本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八)【管理方式】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
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投资决策程序;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章程中应当明确管理人的名称,并列名管理人的权限及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九)【托管事项】公司财产进行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托管机构的名称或明确全体股东在托管事宜上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型基金不进行
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章程应列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及执行方式。

(十一)【费用和支出】章程应列明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税费)、受托管理人和托管机构报酬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章程应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规定,包括记账、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

(十三)【信息披露制度】章程应对本公司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十四)【终止、解散及清算】章程应列明公司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

(十五)【章程的修订】章程应列明章程的修订事由及程序。

(十六)【一致性】章程应明确规定当章程的内容与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章程为准。

若章程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十七)【份额信息备份】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公司股东)数据的备份。

(十八)【报送披露信息】订明全体股东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六、本指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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