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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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规章2、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89 号令, 2001 年 6 月 1 日发布并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造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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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勘误完整版)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勘误完整版)

附件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A 土石方工程 (3)A.1土方工程 (3)A.2石方工程 (4)A.3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6)A.4相关问题及说明 (6)附录B道路工程 (7)B.1路基处理 (7)B.5交通管理设施 (7)B.6相关问题及说明 (8)附录C桥涵工程 (9)C.1桩基 (9)C.7钢结构 (10)C.10相关问题及说明 (10)附录D隧道工程 (11)D.8相关问题及说明 (11)附录E管网工程 (12)E.4管网附属构筑物 (12)附录H路灯工程 (14)H.8相关问题及说明 (14)附录L措施项目 (15)L.1脚手架工程 (15)L.2支架 (15)L.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6)L.7施工排水、降水 (16)L.9总价措施项目 (17)L.10 二次搬运 (17)L.11 施工现场围挡 (18)L.12 钢板桩支撑 (18)L.13相关问题及说明 (19)附录M 其他项目 (20)M.1其他项目 (20)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制定《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政实施细则》)。

二、《市政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删除、修改了《市政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市政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市政计量规范》执行;《市政实施细则》与《市政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实施细则》执行。

四、《市政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市政计量规范》不重复。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福建省实施细则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5:《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A 土石方工程 (3)A.1土方工程 (3)A.2石方工程 (4)A.3填方及土石方运输 (5)A.4相关问题及说明 (5)附录B道路工程 (6)B.1路基处理 (6)B.5交通管理设施 (6)B.6相关问题及说明 (7)附录C桥涵工程 (8)C.1桩基 (8)C.7钢结构 (9)C.10相关问题及说明 (9)附录D隧道工程 (10)D.8相关问题及说明 (10)附录E管网工程 (11)E.4管网附属构筑物 (11)附录H路灯工程 (13)H.8相关问题及说明 (13)附录L措施项目 (14)L.2支架 (14)L.6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4)L.7施工排水、降水 (15)L.9总价措施项目 (15)L.10 二次搬运 (16)L.11 施工现场围挡 (16)L.12 钢板桩支撑 (17)L.13相关问题及说明 (17)附录M 其他项目 (18)M.1其他项目 (18)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计量规范》)和《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FJYD-409-2017),制定《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政实施细则》)。

二、《市政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删除、修改了《市政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市政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市政计量规范》执行;《市政实施细则》与《市政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实施细则》执行。

四、《市政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市政计量规范》不重复。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概算编制方法第二章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一节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 1 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
容无效。
第二十九条
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
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
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
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
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9号)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文

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文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斤,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3. 1总则3.1.1为了满足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方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3.1.2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道路、桥涵、隧道、固体废物、燃气和集中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3.1.3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3.1.4设计概算的编制单位应对概算全面负责.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设计概算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统一制定概算编原则和依据、工程设备与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并汇编总概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设计概算.3.1.5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3.1.6设计单位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和修正概算.概算编制人员应深人现场,搜集上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相关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材料设备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等,并全面了解建没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群、征地拆迁补偿等情况.3.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台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3.2设计概算文件的组成设计概算文件由封面、扉页、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书、综合概算和单位工程概算书组成.3. 2. 1封面及扉页的组成封面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内容,扉页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格证书号、单位主管、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审核和编制人员应签名并加盖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 2. 2概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3.2.2.1.工程简要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并明确建设项目总概算中所包括的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如有几个单位共同编伟咐,则应说明分工编制的情况。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3.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4.本办法是根据适应于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 件变更,概算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标准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5.设计概算计价活动包括设计概算的计量计价、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概算调整。 6.设计概算计价活动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设计概算计价的其他规定。
5.1 建设用地费................................................ 10 5.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10 5.3 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5
预备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17
8.1 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 19 8.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0
概算管理及调整.........................................21
9.1 一般性管理要求........................................ 21 9.2 概算调整.................................................... 22
· ·
术语
1.设计概算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本办法、概算定额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 进行计算,其结果表现为概算文件、概算价。设计概算简称概算,有时也泛指概算文件或概算价。 2.设计概算计价活动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为完成设计概算进行的计量、计价、审查、 调整等工作及概算文件的编制。设计概算计价活动简称概算计价活动。 3.概算文件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签署,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 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出具的反映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的成果文件。 4.概算价 概算计价活动中形成的,在概算文件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包括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 竣工投入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5.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批复概算价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申请并批复调增(减)概算。 6.工程费用 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 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7.工程建设其他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建设用地费、与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构成建设投资但不包括在工程费 用中的费用。 8.预备费 是指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9.专项费用 是指除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外的费用,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10.建设项目 按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由一个或若干个互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总和。 11.单项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1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1)
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2.0.14系统集成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
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2.0.15财务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资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
3.3材料与设备采购
3.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
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
规格选择材料和设备,若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核准。如果承包人擅自选用其他品牌
及规格,承包人必须进行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等一切损失。
3.3.3发包人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
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对承包人造成影响,应对
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1.0.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
工程项目承包方式。
2.0.2勘察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所

福建概算定额

福建概算定额

福建概算定额福建概算定额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福建概算定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几个领域中的概算定额。

一、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在这些工程中,土建工程概算定额涉及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方面。

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包括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消防等系统。

装饰工程概算定额则包括内外墙面、地面、天棚、隔断等部分。

二、市政工程概算定额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涵盖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给排水工程、绿化工程等。

道路工程概算定额包括路基、路面、交通设施等;桥梁工程概算定额涉及桥梁结构、桥梁附属设施等;隧道工程概算定额包括隧道结构、隧道附属设施等;给排水工程概算定额包括水源供水、水质处理、输配水等方面;绿化工程概算定额包括绿化种植、景观照明等。

三、水利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概算定额主要包括水库工程、河道工程、泵站工程、水电站工程等。

水库工程概算定额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河道工程概算定额包括河道整治、河道疏浚等;泵站工程概算定额包括泵房、进出水管道等;水电站工程概算定额包括水电站枢纽、输电线路等。

四、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主要涉及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等。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包括路面、路基、桥梁、隧道等;铁路工程概算定额包括轨道、隧道、桥梁、站场等;民航工程概算定额包括机场跑道、航站楼、飞行区设施等。

总之,福建概算定额在各个领域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为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福建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未来福建概算定额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推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

闽财建[2007]15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7-11-16闽财建[2007]15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整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7]16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标[2007]16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建标[2007]1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市政建设项目投资,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部1996年发布的《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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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闽建筑[2007]5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经商省发改委同意,现予印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编制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第四节预备费第五节专项费用第五章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一节建设项目概算费用计算程序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附录一概算封面及表格样式附录二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二、本《编制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审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的依据。

三、本《编制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列明了建设项目经常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四、本《编制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编制的,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变更,则在编制概算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等应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计算。

五、本《编制办法》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配套执行。

六、从事概算编制或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相关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对概算编制或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章概算编制方法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概算文件必须完整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完整反映编制时期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按有关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

第一节概算编制依据概算应以下列有关文件、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资金筹措方式四、能满足编制概算的各专业经过校审并签字的初步设计图纸、文字说明和主要材料设备表。

五、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概算定额》、概算费用内容和标准、市场材料、设备价格,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费用规定的文件等资料。

七、有关设备原价及运杂费率。

八、现行的有关其他费用定额、指标和价格。

九、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

十、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新技术、专利使用情况等。

十一、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第二节概算文件组成一、建设项目总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表1 总概算表表2 单项工程费用概算汇总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置及工器具购置费的表格由《概算定额》规定)表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表4 主要材料汇总表表5 主要工程项目数量汇总表二、总概算表的工程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工程项目;2、辅助和服务性的工程项目;3、室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内),包括:土石方、道路、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等各种构筑物、给排水管道、动力管网、供电线路、庭园绿化等工程;4、场外工程项目(红线以外),包括:道路、铁路专用线、桥涵、给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等工程(与主要工程项目一并立项报建的才列入)。

三、总概算编制说明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建设项目设计资料的依据及有关文号、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总投资、工程范围及主要工程内容,并明确总概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工程项目费用。

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和编制概算的,应说明分工编制情况。

(二)编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具体说明概算编制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采用的定额、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依据或来源,各项费用取定的依据及编制方法。

(三)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总用量;各单项工程主要工程项目数量,如基础、梁板、墙体、地面、天棚等工程数量。

(四)总概算金额及各项费用的构成。

(五)资金筹措及分年度使用计划,如使用外汇,应说明使用外汇的种类、折算汇率及外汇的使用条件。

(六)其他与概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的必要的说明。

四、封面、签署页(扉页)和目录封面应有建设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及第几册共几册内容,扉页应有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资质证书号、单位主管、审定、审核、专业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的署名及证章。

五、概算表格式概算应按本规定确定的统一的概算表格计算,表格式详见附录一。

第三章概算费用组成内容一、概算总金额表1:建设项目概算费用组成表续表: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只列出了工程项目经常性发生的费用,在编制概算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增减相应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第四章概算费用取费标准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有关调整文件等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⑴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⑵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中小型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2.措施费: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⑴安全文明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⑵技术措施费,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垂直运输机械费,二次搬运费等;⑶优质工程增加费;⑷其他措施费,包括: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夜间施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缩短工期措施费等。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费(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节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需配备的备品备件的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模具、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该费用由设备购置费和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组成。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按以下公式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数量×综合单价);设备及工器具综合单价=(出厂价或到岸价+运输费)×(1+采购保管费率);设备及工器具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5%。

第三节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应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开支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3、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是指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且中标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发包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5、工程造价咨询费:是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概算编制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造价编制费、工程造价进度控制、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6、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7、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计算项目代建管理费后,原则上不再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建设用地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1、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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