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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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超过3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其他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和信息、串通他人比选、歧视和排斥比选参加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违法转让或借用资质、违法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河北省交通厅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的比较选择活动(以下简称“比选”)进行监督检查。其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交通厅招投标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
第六条凡在本省公路建设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企业,应向交通厅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比选项目、编制比选文件,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称之为比选人。比选人的主体一般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本办法称之为比选申请人。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比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方案已核准为委托招标组织形式;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编制比选报告;
(五)比选人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报告、委托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必须进行比选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并同时公开接受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性质、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比选文件的办法、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比选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比选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购买比选文件的内容。
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一条比选人应当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比选文件。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一)比选公告;
(二)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五)代理合同协议书格式;(合同协议宜采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格式)
(六)履约担保格式;
(七)其他。
第十二条比选文件申请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招标项目概况:(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审批(包括招标方案核准)的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比选内容,委托代理的主要事项和工作质量、期限要求;(三)资金来源;(四)比选申请人的合格条件;(五)比选费用;(六)比选文件内容;(七)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解答;(八)比选文件的修改;(九)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十)比选申请文件的有效期;(十一)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担保;(十二)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和装订;(十三)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十四)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十五)迟到的比选申请文件;(十六)比选申请文件的更改和撤回;(十七)比选会议的召开;(十八)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及澄清;(十九)比选标准及办法;(二十)授予合同;(二十一)接受和拒绝比选的权利;(二十二)中选通知书;(二十三)履约担保;(二十四)合同协议书的签署;(二十五)纪律与监督;(二十六)其他。
第十三条从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召开比选会议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条不能按比选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议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可以一次进行比选,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比选,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六条比选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比选截止日期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七条比选人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项目比选者,应具有与项目相符的资质等级,应具备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不能参加比选活动。
第十九条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