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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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岀资,但不得以劳务岀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入伙与退伙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例外规定主要有: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分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岀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_、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虽然也有某些国家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即使是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与预期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部分 2。1 9年全国法律硕古.(…学)联考大翊分析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分析】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决议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34 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分析】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在双方行为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实际生活中,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普遍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分析】这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律行为是有偿的。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分析】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划分。诺成性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都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分析】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方能成立。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分析】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分析】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

行为的效力。'

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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