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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代理意见(强拆广告牌)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一案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担任其

诉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强拆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有的涉案广告牌系通过法定程序审批搭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原告于年月日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各相关部门的

审批手续,投入大量资金在区外环线合法建设户外广告牌设施。

二、被告对原告广告牌设施实施非法强拆的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剥夺了原告享有的法定权利。

1. 被告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广告牌设施的行政

处罚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

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调查,未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且原告自始至终为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被告在没有下发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书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广告牌设

施的行政行为应属违法。

2. 被告非法强制拆除广告牌设施前,未向原告送达书面的催告书,未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因此属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然而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广告牌设施实施非法强

拆时,并未直接向原告送达书面的催告书,且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属程序严重违法。

3. 被告未向原告作出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广告牌设施,

属于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

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另依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

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在强制执行之前及过程中,原告自始至终未收到被告

直接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被告在未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即对原告的广告牌设施实施强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属程序严重违法。

4. 被告强制拆除广告牌未通知原告到场,未告知原告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等的法定权利,

属执行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

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然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广告牌实施非法强拆时,未依法通知原告到场,并向原告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告知原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原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更没有

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交由原告签字。被告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故提请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从而使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

维护。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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