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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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
突发事件在时间上是突然发生的,为在关键时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必须反应迅速,协调一致,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此,必须在平时制定完备的预案。预案是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作的全面、具体的实施方案。它不同于其他计划文书的特点,在于其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系统、详尽。
预案有助于识别潜在突发公共事件、了解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预警、财物保障等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对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响应和处置;有利于避免或防止突发事件扩大或升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居安思危,积极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目的是,建立覆盖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在体系中的职能清晰明确,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一级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一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一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三是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目前,国家已制定总体应急预案1件;制定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共28件,其中: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5件,如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应急等预案;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9件,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海上搜救应急、环境事件应急等预案;公共卫生类专项预案4件,如卫生事件应急、动物疫情应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部门应急预案共5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