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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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再查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查看期满可按期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在查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延长查看期半年;在查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危机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
以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给予留校查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务价值(含共同作案者)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务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务者,除按价格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务,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1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者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未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
第十三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务损失者,按盗窃和损毁公私财务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违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形态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公益劳动擅自离校,实训、实习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