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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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概述
为响应国家能源规划,促进能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贯彻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升级等。

评估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应考虑以下方面:
1.设备节能性能
2.生产流程的节能情况
3.各种能源的利用率
4.设备的寿命和维护成本
5.环境保护要求
审查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能源投入量和利用效率
2.设备的节能性能和技术水平
3.生产流程的节能情况
4.环境保护要求
5.维护成本
评估和审查的流程
评估和审查的流程如下:
1.评估机构和审查机构需获得资格认证
2.评估机构和审查机构应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3.评估和审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4.评估和审查的报告应达到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文件要求
评估和审查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
2.评估或审查的目的和范围
3.技术和经济分析
4.节能措施及其效益
5.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6.评估或审查的结论和建议
结论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弥补我国在节能方面的薄弱环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2007年12月7日)第一条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发展改革系统负责,更新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由经委系统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的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及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是:(一)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和发布的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二)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合理用能标准、技术导则等规定的合理用能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五条投资项目能耗达到下列限额之一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一)年综合耗能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投资项目;(二)新增电力容量超过1000KVA的投资项目;(三)年耗水量50万吨以上的投资项目。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一)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其初步设计应包括节能措施篇(章);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的咨询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批复内容或请示内容。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附具有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包括节能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备案时应附节能方案和具备节能评估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

第五条节能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以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订相关行业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分析篇(章)及备案项目节能方案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2、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3、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4、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能减排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做到节能,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家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成为了全球各国都需要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投资项目对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因此,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势在必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制定规范和具体要求,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而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评估和审查项目在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情况,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确保项目的节能效果和环境效益。

(二)原则1.科学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可信度。

2.合理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估和审查。

3.全面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对项目的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4.可操作性:评估和审查工作必须具备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特点,方便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操作和管理。

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和方法(一)评估流程1.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并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表。

2.资料审核: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信息完整和真实。

3.评估准备: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难度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1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31日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科学合理使用能源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及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表及其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及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单项居住建筑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及样式详见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宁发改规发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宁发改规发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从源头制止浪费能源和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投资[2006]2787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委作为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经委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节能篇(章)的编制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

第五条项目节能篇(章)应包括以下有关内容:(一)项目选择的生产工艺及能源品种的合理性比较分析;(二)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

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四)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能效指标和热力指标;(五)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六)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七)能源计量仪表的设置和配备;(八)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九)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情况,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十)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等。

第三章节能评估第六条节能评估指: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节能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所包含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的行为。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发改委6号令 节能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机关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受理机构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范围包括:(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备案项目仅限于六大高耗能行业)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除此以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点击下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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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能评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由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能评办法》规定的年能源消费量标准实行分类管理,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3月1日前需将上年度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作为专门篇章或附件一同报送,提请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材料时,应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五、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能评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六、我委将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修订工作,组织制定我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准入规范,并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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