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城乡住区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复习资料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复习资料第1 章到第 18 章第一章城市与城镇化一、城市的形成第一次劳动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农业从畜牧业分出第二次劳动分工:商业与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
以农业为主的就是农村,具有商业及手工业职能的就是城市。
二、城镇化1、城镇化的含义: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也人口和城市农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2、城镇化水平是指城镇化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3、城镇化分为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起步阶段:生产水平尚低,城镇化的速度较慢,较长时期才能达到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加速阶段:当城镇化超过30%时,进入了快速提升阶段,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60%或以上(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基本上转化为城市人口,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一、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
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
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二、各朝都城1、秦:相天法地,强调方位,以天体星象坐标为依据,布局灵活具体。
规模宏大。
2、汉长安:宫殿与市民居住生活区在空间上分隔,强调皇权,周礼制的规划思想理念得到全面的体现。
3、三国(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布局方法,继承战国时期以宫城为中心的规划思想4、唐(长安):以宫城为中心,“官民不相参”和便于管制的指导思想。
里坊制在唐长安进一步发展,布局符合周礼考工记。
(唐长安由宇文恺负责制定规划)5、宋:里坊制逐渐被废除,出现开放的街巷制度。
三、西方古代城市规划思想1、希波丹姆模式:古希腊城邦时期出现以方格网的道路系统为骨架,以城第1 章到第 18 章市广场为中心。
2、城市以广场为中心的核心思想反映了古希腊时期的市民民主文化。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之城市工程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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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城乡住区规划
主要内容提要
★住区规划的任务与编制 ★住区的组成、功能与规划结构 ★住区规划设计 ★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 ★城市旧住区的更新规划
家
没有汽车线路的道路
我心目中的(理想的)住区是 什么样的?
居民的环境需求 ——生理需求 ——安全的需求 ——交往的需求 ——消闲的需求 ——美的需求
居住区——30000~50000人 居住小区——10000~15000人 组团——1000~3000人
2、住区规划的任务
3、住区规划的编制内容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选择、确定用地位置、范围(包括改建范围) 确定住区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 确定居住人口数量规模(或户数)和用地的大小 拟定居住建筑的布置方式 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允许设置的生产性建筑)的内容、规模、数量、标准 、分布和布置方式 拟定各级道路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对外出入口位置、泊车量和停泊方 式 拟定绿地、活动、休憩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 拟定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方案 拟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对不同阶段的方案进行必要的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满足经济、社会和生态环 境的综合协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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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3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课件
第十九条释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程序\ 内容须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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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
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经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一条释疑[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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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
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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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 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
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
骤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释疑[城乡规划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体现]
第十三条释疑[省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主体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实用文档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三章建筑间距 (6)第四章建筑退让 (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5)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8)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3)第八章市政工程 (26)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5)第十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9)附录二计算规则 (42)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5)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3)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围线示意图 (54)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5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围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理、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规划设计的经济问题。
主要内容分22章叙述,包括城市与城市化、城市规划思想发展、城市规划体制、城市规划的价值观、生态与环境、经济与产业、人口与社会、历史与文化、技术与信息、城市规划的类型与编制内容、城市用地分类及其适用性评价、城乡区域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城市生态与环境规划、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城乡住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复兴、城市开发规划、城市规划管理。
目录
第1篇城市与城市规划:
第1章城市与城市化;第2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第3章城市规划体制;第4章城市规划的价值观。
第2篇城市规划的影响要素及其分析方法:
第5章生态与环境;第6章经济与产业;第7章人口与社会;第8章历史与文化;第9章技术与信息。
第3篇城乡空间规划:
第10章城市规划的类型与编制内容;第11章城市用地分类及其适用性评价;第12章城乡区域规划;第13章总体规划;第14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4篇城市专项规划:
第15章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第16章城市生态与环境规划;第17章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第18章城乡住区规划;第19章城市设计;第20章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复兴。
第5篇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21章城市开发规划;第22章城市规划管理。
参考文献。
后记。
住区规划原理:第一章 国内城市居住区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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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区规划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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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赤裸的立面也以一种强烈 的色彩对比清晰地分割了 两侧建筑体块肌理。
居住单元;街道便相应地成为了垂直的交通空间。
这个设计的初衷来源于MvRdv对“三维都市”概念的研究和实
践,这一定义聚焦于密度、公众可达性、空间和功能计划的
多样性,以及功能计划混合四个部分。
离地40米高处宽敞的平台对22 层的建筑内部提供了相对开敞 的公共空间。而对于城市来说, 平台就犹如一个被抬升起来的 广场,从地面中脱离出来,形 成独立的半公共空间。通过一 台直达电梯将平台与地面广场 联系起来,使原本平面的开放 空间向三维立体方向延伸,使 建筑从拥挤内向的城市环境中 逃离出来。
它的特征是绿色“山水 纹”,已经获得了 2014MIPIM奖,他鼓励居住 综合体表现出健康积极的 生活方式。
翻转的城市街区-米洛德住宅 EDIFICIO MIRADOR BY MVRDV
MvRdv设计了一个带内院的典型的水平方向住宅街区,然后将 这个街区沿其一边90度翻转而创造了Mirador住宅。翻转后的 内院成为了建筑中央开敞的公共平台;住宅建筑成为了相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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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 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44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控规说明书11
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2011. 12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现状分析 2 第三章规划原则9 第四章区域发展策略9 第五章建设限制性分区11 第六章规划布局12 第七章用地规划13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15 第九章公共设施规划17 第十章居住区规划18 第十一章绿地系统规划19 第十二章四线管理规划20 第十三章控规单元规划23 第十四章开发控制24 第十五章竖向规划25 第十六章给水工程规划29 第十七章雨水工程规划32 第十八章污水工程规划34 第十九章电力工程规划35 第二十章电讯工程规划37 第二十一章燃气工程规划39 第二十二章管线综合规划41 第二十三章环卫设施规划43 第二十四章综合防灾规划44 第二十五章环境保护规划47 第二十六章城市设计引导48 第二十七章地块管理规定49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范围东至长江大道及九园路,南至现高速公路及东泉路,西至赛城湖及沙北编组站,北至环湖北路及南海路。
规划区域围绕八里湖(一名鹤问湖),规划范围约为52平方公里,包括八里湖水域面积14.54平方公里,实际规划用地面积约为37平方公里。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7.《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88.《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029.《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200810.《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200211. 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参考文献1.《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报批稿)2.《九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3.《九江市八里湖地区概念规划国际咨询文件》及相关咨询成果20054.《九江市鹤问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5.《九江市八里湖东岸片区道路及管线规划》20096. 与规划区相关的其他城市规划和工程规划文件四、规划背景2005年,九江市为开发八里湖地区,举行了八里湖地区概念性规划国际咨询,咨询范围东起长江大道,西至赛湖西岸,北至长江,南至昌九高速公路及九江县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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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城乡区域范围不同的划分:
城市住区、独立工矿企业和科研基地的住区、乡村住区; (2)按建设条件不同划分:新建住区、旧住区; (3)按住宅层数不同划分: 低层住区、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区、高层住区或混建住区。
邻里单位对我国的影响
• 邻里单位理论: • 社会秩序: • 不再强调血缘社会,要形成地缘社会 • 不同阶层的人应住在一起 • 物质秩序: • 内向聚合:内部有公共生活服务设施 • 空间秩序: • 对外封闭,内部自成系统
• 4、扩大街坊(苏联) • 空间秩序:提高道路间距以保持行车速度,几个小坊合并 在一起,周围空间多做绿化活动用地 • 物质秩序:公建设施水平提高,满足人们增长的公共活动 需求 • 社会秩序:导致人的意识观念和人际观念的彻底变化
3.确定规模:人口数量或户数及用地大小;
4.拟订居住建筑类型、层数比例、数量、布置方式; 5.拟订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数量、标准、分布和布置方式;
6.拟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对外出入口位置、泊 车量和停泊方式;
7.拟定绿地、活动、休憩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 8.拟定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方案; 9.拟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10.进行必要的公共参与和专家咨询。
• 基础和出发点:控制居住区内部的车辆交通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环境 的安宁。 • 同时他认为区内应拥有足够的生活服务设施,以活跃居民的公共生活 ,以利于社会交往,密切邻里关系。
六条基本原则: • (1)邻里单位周围为城市道路所包围,城市道路不穿过 邻里单位内部; • (2)邻里单位内部道路系统应限制外部车辆穿越,一般 应采用尽端式,以保持内部的安静、安全和交通量少的居 住气氛;
居住用地 •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 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 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 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 研用地”(A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 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 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 规划管理要求。其中: • “一类居住用地”(R1)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 四合院等。 • “二类居住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 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 • 三类居住用地”(R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
五、住区规划结构的基本形式
• 1、以居住小区为规划单位来组织居住区 •
居住区——居住小区
• 2、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
• 居住区——居住组团
• 3、以住宅组团和居住小区为规划单位来组织居住区 •
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第三节 住区的规划设计
• 一、住宅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 • 规划布置前首先要合理选择和确定住宅的类型 • (一)住宅类型的选择 • 1、住宅的类型和特点
2.住区规模
(1)影响住区规模主要因素 ◆住区的规模包含人口及用地两个方面,一般以人口规模为主 要标志。 ◆住区规模受以下因素影响: •公共设施的经济性和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道路交通方面的影响; •居住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 •其他影响,如住宅的层数对居住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都有很 大的影响。 ◆合理的服务半径,是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步行距 离,一般最大为800~1000米。 ◆城市干道的合理间距一般在600~1000米之间,城市干道 间用地一般在36~100公顷,成为大型居住区用地开发的基本 规模。
9、 美国的新城市主义
• 新城市主义最引人注目的理论就是新传统邻里区开发和公共交通 导向的邻里区开发。它们共同的出发点是建立公共中心,形成以
步行距离为尺度的居住社区。
• 新城市主义带来的新生活是具有传统特色、高密度、小尺度和亲
近行人的建筑空间。
新城市主义的产生背景
二战后,美国城市中心区在 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城 市病”。在私人小汽车急剧 增加的带动下,大量城市人 口向郊区迁徙。
“传统邻里开发”模式(Traditional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简称TND模式) 提出者:安德雷斯·杜安尼(Andres Duany)和伊丽莎 白·普拉特(Elizabeth Plater-Zyberk) (DPZ) “公共交通导向开发”模式(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TOD模式) 从不同形式、不同层面阐述了新城市主义的思想 提出者:彼得·卡尔索普(Peter Calthorpe)
第二节 住区的组成、功能与规划结构
一、住区的组成
1.组成要素:物质要素、精神要素
2.组成内容:根据工程类型可分为两类: 建筑工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市政 公用设施用房及建筑小品等 室外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工程管线及挡土墙、 护坡等
• 3.用地组成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保甲等制度
• 2、最初的街坊 • 目的: • 早期工业革命后,二十世纪初为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将居住 空间与其混杂的空间分离开 • • • • 型制: 由街道划分构成街坊 周围建筑规整围合,中间有公共建筑 其间为公共场地 (100米见方)
3、“邻里单位”理论
• 1929年美国建筑师佩里(C.A.Perry)提出了邻里单位的理论。
• 7、居住综合体
• 将居住建筑与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公共服务设 施组成一体的综合大楼或建筑组合体。 • 如:马赛公寓、前苏联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 作为试点的齐廖摩什卡新生活大楼等。
• 8、居住综合区
• 居住和工作环境布置在一起的一种居住组织形 式。 • 有居住与无害工业结合的综合区,有居住与文 化、商业服务、行政办公等结合的综合区。
•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按居住小区的组织形式先 后建成了不少居住小区,至今仍沿用这种组织形式,并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各项用地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共 服务设施内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住区的组织形式
• 将四五个或更多小区组织起来,居住小区仍保持 其独立性,另外增设更加完善的公共中心,这种 住宅区被称为居住区。
四、相关概念
• 1、社区与住区 • 社区一词近十年才在中国被广泛使用。它既指居住地 界也包含社区文化与社区管理。按照社会学的解释,社区 是一定地域内人们相互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社会关系(即人 际关系)。
•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tonnize)提出了形成社区的四个条 件: • (1)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 (2)在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 • (3)有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 • (4)有相近的文化、价值认同感。
•
在以上四个条件中,社会关系指一定地域内居民之间 有相互交往与协作;公共服务设施则保证了居民有生存与 生活的物质基础;文化价值认同感表示为居民相互认可的 生活方式、共同认可的社会公德、相同或互不冲突的习俗 和宗教信仰;一定地域内相对独立则反映了社区居民的居 住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之内,它没有明 确的规模大小,既可以是居住区,也可以是居住单元或其 他居住组织形式。
• 它是一个城市中住宅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 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地区,是一 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 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 6、扩大小区 • 扩大小区就是在干道间的用地内(一般约100-150公顷) 不明确划分居住小区的一种组织形式。 • 其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公交站点布置在扩大小区边缘。
二、住区的功能
⑴居住功能
⑵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高效性 ⑶环境保护、维持生态过程 ⑷社会互动功能 ⑸对多样性的包容
三、住区规划理论的发展
1、中国古代的里坊制和街巷制
空间秩序 物质秩序 社会秩序
里坊制
内向型整体结 构
配合社会秩序 是自给自足的 计划型
坊主、贵族家 族统治
街巷制
里坊被打破 外向开放
市场交换的外 向结构
第18章 城乡住区规划
绪论 居住区规划的基本知识
一、居住区的由来
1、居住空间:过去分散——集中——密集
2、空间形式:从平面化——立体化发展 里坊:居住区在农业社会的原形
二、居住区规划在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位置
1、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 一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 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 细规划的编制。
(2)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将城市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 前拟建设开发的地区进行空间布置(例如:新城开发建设、 居住区的开发与规划、城市中心的规划) 关系表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分类) 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指 导
修建性
一、住区的概念与类型(P485)
美国郊区化带来了相应问题 1、城市中心衰退 2、传统的郊区生活模式存在的 问题 1)过于依赖汽车 2)缺少邻里观念 3)通勤距离过长 3、郊区蔓延
城市中心化 (Urbanism) 城市郊区化(Suburbanism) 新城市主义(New Urbanism)
“新城市主义”的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
• (3)以小学的合理规模为基础控制邻里单位的人口规模 ,使小学生上学不必穿越城市道路,一般邻里单位的规模 约5000人左右,规模小的邻里单位约3000—4000人; •
• (4)邻里单位的中心建筑是小学校,它与其他的邻里服 务设施一起布置在中心广场或绿地上; • (5)邻里单位占地约160英亩(合64.75hm2),每英亩10 户,保证儿童上学距离不超过半英里(0.8Km); • (6)邻里单位内的小学附近设有商店、教堂、图书馆和 公共活动中心。 • 实例:哈罗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