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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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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技术、运行操作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时预防、发现、报告、处理各类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某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以及各支行。

第五条支付系统管理由总行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科技信息部负责总行支付系统及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某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由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密押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位:资金清算部作为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和科技科的业务、技术指导,总体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总行及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制定我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步审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三)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的系统设置,以及相关维护。

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正常业务处理。

前置机(MBFE)登录和退出。

(四)负责对所辖支行的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各参与者的清算举报、纠纷以及业务咨询。

(五)发生影响我行支付系统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石家庄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原因、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密钥(IC)的保管。

其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如下:1、系统管理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2、密押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3、业务主管由资金清算部人员担任,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4、操作员处理客户日常资金往来的运行操作和日常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工作。

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 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 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 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 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 理员重新设定,业务主管应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 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关 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 系统后,应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 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 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 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 况。
第四章 维 护 管 理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 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 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 授权,负责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 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 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 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 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 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设 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停运或启运状 态,但须提前三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 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 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 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 1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拔,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第四条.业务运行管理(一)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间1、实时电子汇兑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7*24运行,运行时间每日17:25业务截止准备,17:30业务截止,17:30开始下一日业务运行。

2、银行汇票业务和批量电子汇兑业务运行时间每个工作日7:00业务开始,17:00业务截止。

(二)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运行时间进行系统状态切换,或需要临时调整系统运行时间,由银信中心提前以通知报文方式的通知为准。

(三)我行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办理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时,应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信中心,由银信中心通知其他各成员机构。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办法xx总发〔xx〕5号,xx年1月1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工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支付清算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电子汇票系统、网银互联系统、交换系统;所指的支付清算系统相关组件包括MQ、CICS、行内综合前置等组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控管理、变更管理、日志管理、备份管理、应急演练等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由会计结算部、个金业务部(电子银行部)、科技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支付清算系统安全运行领导小组,业务分管行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相关业务的组织领导,确保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条科技部为支付清算系统运维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各类变更操作以及支付清算系统生产环境的变更实施;(二)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管理和监控;(三)负责网络、安全产品的运行维护、管理、监控和逻辑访问控制;(四)负责支付清算系统备份系统可用性检验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监控管理第一节监控范围第六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运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状态、应用进程等进行监控。

第七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相关组件进行监控,相关组件包括但不限于中间件、综合前置等。

第八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系统性能进行监控,系统性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的CPU、物理(虚拟)内存、文件系统空间进行监控。

第九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网络状态进行监控,网络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端口、主备线路、通讯连接等状态。

第十条应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所有服务器及相关组件的日志进行监控,日志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层、数据库、网络等的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

第二节监控实施第十一条应用管理员负责建立对信息系统运行状况的全面监控机制,通过人工检查或监控系统每天定时检查监控范围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写《人行支付清算系统检查日志》。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的清算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支付业务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的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支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清算管理制度,明确清算管理职责,并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支付公司应当根据清算业务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建立清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管理责任制,明确清算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权限,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清算风险,确保清算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清算管理框架第七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管理框架,包括清算风险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清算业务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清算管理框架应当明确各项清算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和要求,规范清算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风险管理体系,对清算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清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清算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清算业务的开展和结算处理流程,加强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清算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支付公司应当设立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明确清算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清算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清算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二)负责清算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三)负责清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四)负责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清算业务的风险防范;(五)承担其他与清算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建立健全清算管理制度,完善清算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控制措施,加强清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定期对清算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清算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强化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农商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农信发【2010】64号)等相关制度,结合现阶段业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支付清算机构具体指农商行范围内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各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县级清算中心。

第三条支付清算机构日常清算管理所涉及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系统发生的交易:(一)综合业务系统;(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五)银行卡系统;(六)其他外联支付系统。

除以上业务外,支付清算机构日常业务管理的范围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各支付系统发生的差错交易;(二)外联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准入、修改、注销的申请上报;(三)大额清算资金业务的头寸报备及授权;(四)其他与支付清算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全省支付清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等外联清算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要求。

第五条清算机构另从事财务等第三条规定内容以外其他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循财务等其他业务条线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全省清算机构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由高到低依次为: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的业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

第七条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指导和具体落实;(二)根据央行或监管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省支付业务条线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三)负责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指导工作,为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支持服务;(四)监测全辖支付系统运行状况,指导处理复杂交易,汇集、分析支付业务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支付风险提示;(五)负责省联社与辖内县级法人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业务;(六)负责全省支付系统机构信息、密钥等业务参数管理和维护;(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工作(含大额业务的头寸授权);(八)负责办理各类清算账户、同业账户及系统内存放款项账户的开立、核销及账务核对等工作;(九)兼顾清算资金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管理好各县级清算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业务功能优化需求,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业务功能的开发、测试;(十一)组织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倡导快捷、低成本的资金汇划渠道,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等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十三)负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十四)负责财税库银系统业务的资金对账、资金汇划及差错处理工作;(十五)负责银行卡系统的业务对账及差错处理工作。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支付清算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本公司在支付结算方面的相关服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支付清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五条本制度是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的依据,所有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设立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各个支付清算业务子系统的运行;(三)负责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的分析和监控;(四)组织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由一名部门经理负责,直接报告公司高层管理。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不同的岗位,包括支付结算岗、风险管理岗、内部控制岗等。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和评估。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流程包括客户交易发起、交易处理、结算清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客户交易发起环节包括客户向本公司提交支付交易指令,包括转账、支付等。

第十三条交易处理环节包括本公司接收客户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处理和清算结算。

第十四条结算清算环节包括本公司对客户交易进行结算清算。

第十五条业务流程由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审批,并在相关岗位进行具体执行。

第四章风管理第十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控,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身份核查制度、预授权机制、风险控制参数设置等。

第十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风险管理岗,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二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一)商业银行参与者应在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 8: 30 前登 录,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应始终保持登录状态, 完 成系统日切对账后应及时登录。
(二)人民银行ABS 、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 作的需要在工作日 8: 30 前登录大、 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第十九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支付清算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 应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 护,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操作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定期查毒杀毒。
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应有双机备份, 定期进行 备份系统测试,每日必须做好应用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各参与者应制定前置机系统应急预案, 定期
(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 发生故障, 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 用自由格式报文进 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 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各参与者应认真做好前置机系统维护工作, 每 日对前置机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连接、应用软件至 少进行一次监测、 检查及维护, 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系统故 障,确保前置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率达到 99.99% 以上。
安全运行率 = (系统运行时间 -系统故障时间) /系统运行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 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 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 间为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 16 : 00为系统日切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 进行调整。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清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资金划拨、结算和结算信息交换等一系列与支付相关的业务活动。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终端等。

第三条支付清算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风险控制、效率提升、服务优质、规范有序。

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是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保护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协调支付清算业务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三章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包括支付订单的生成、验证和结算,以及与支付相关的信息交换等环节。

第十二条支付订单的生成和验证应当符合支付行业标准,确保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四条支付清算业务涉及的信息交换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处理,确保城商行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普通汇兑、实时通存通兑、密码汇款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及参与者均可向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

第四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系统连接并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我行清算中心为直接参与者,各分行及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五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头寸管理,监控清算账户余额,保持账户足够的余额进行清算。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全行资金清算,协助监测清算头寸,遇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总行系统管理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城商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各级行有新增、变更或删除行名行号的,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申请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或删除。

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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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影像支票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本行支付系统管理、维护和运行的总行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总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应用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基础操作系统环境和相关网络环境的配置、管理及维护,包括安全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文档管理等;科技开发部门负责应用相关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一)系统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二)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科技开发部门设置应用管理员,具体负责应用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日常应用系统维护工作等。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下设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的运行监测、维护协调及管理;负责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对系统日常运行提供业务指导。

总行清算中心应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操作员岗:(一)业务主管负责用户授权、维护行名行号数据、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二)系统监测岗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日常操作和监控、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具体为:1.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联系资金调度部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成功清算;2.在系统工作日应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联系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操作。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加强银行间资金清算管理,确保清算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清算业务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二、清算业务范围及类型第五条银行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国内联行清算;(二)国际清算;(三)其他与银行清算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一)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二)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三、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清算部门或专职清算人员;(二)具备完善的清算制度和管理体系;(三)具备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四)具备合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九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建立健全清算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业务职责和权限;(三)加强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四)及时准确处理清算业务,保证清算效率;(五)加强清算业务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银行开展国际清算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清算业务。

四、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银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清算业务申请;(二)业务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合规性;(三)业务处理:银行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清算业务处理;(四)业务确认:银行与客户确认清算业务处理结果;(五)业务记录:银行记录清算业务相关信息,便于后续查询和核对。

模板-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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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用户。

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我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章用户管理第六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法人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原则应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愿申请成为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查看与本行相关的业务信息,上级机构可查看下级机构的业务信息。

第九条支付系统参与者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需经人民银行授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批准。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2月18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 (4)第四章业务处理 (4)第五章查询查复 (5)第六章安全监控 (6)第七章罚则 (6)第八章附则 (6)附件: (7)附件1.《银行资金调拨通知单》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清算管理,提高资金清算质量,防范资金清算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系统、与他行的柜面通存通兑及辖内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安全、准确、快捷、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组织,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清算机构设二级:一级为总行;二级为分支机构。

第六条分行、县域支行参加当地人行清算的,比照清算一级机构办理;分行及县域支行下辖支行比照清算二级机构办理。

第七条各级清算机构工作职责。

(一)总行:1.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处理存放同业存款资金清算往来业务;3.接收处理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4.实施本行、辖内清算准备金的头寸资金调拨处理;5.对本部门相关业务查询、业务差错进行处理;6.指导、监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执行。

(二)各分支机构:1.执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2.处理同城清算往来资金业务;3.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资金清算业务;4.处理支票影像系统往来资金业务。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特色业务需要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应及时向存放同业账户开户银行及时索要回单和对账单,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清算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包括:(一)存放人民银行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二)存放同业业务清算的资金;(三)辖内营业机构用于日常清算的资金。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资金清算安全,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资金清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单位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是银行实施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是指银行对客户以及银行自身进行的,包括现金、汇票、汇承、汇兑、转账、票据清算等与资金有关的结算业务。

资金清算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和基础,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在资金清算安全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机制。

第二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明确部门之间以及员工之间分工合作,并对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进行规范。

第六条银行必须要指定专门的人员为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管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协调。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各种风险,引导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流程第八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结算核对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要求来进行执行。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流程审查制度,对流程上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业务审查制度,包括申请人资质、申请用途、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第十一条银行必须要在技术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

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物理防范和技术预防两大方面。

第十二条银行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机制,包括加强安全培训、完备的数据备份、安装有效的安全防病毒、加强对系统及网络的监控等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要实施完备的系统监控和审计机制,能够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十四条银行业务技术保障应当采取开发后门、增强密码及密钥管理等方式,确保系统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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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技术、运行操作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时预防、发现、报告、处理各类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某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以及各支行。

第五条支付系统管理由总行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科技信息部负责总行支付系统及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某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由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密押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位:
资金清算部作为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和科技科的业务、技术指导,
总体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及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制定我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步审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三)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的系统设置,以及相关维护。

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正常业务处理。

前置机(MBFE)登录和退出。

(四)负责对所辖支行的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各参与者的清算举报、纠纷以及业务咨询。

(五)发生影响我行支付系统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石家庄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原因、处
理进展和结果。

(六)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密钥(IC)的保管。

其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如下:
1、系统管理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2、密押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
3、业务主管由资金清算部人员担任,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
4、操作员处理客户日常资金往来的运行操作和日常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工作。

(七)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科技开发部作为我行支付系统科技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支付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支付系统通讯网络的运行维护和设备管理,定期监测网络设备运行状态,保证线路通信畅通。

(二)负责我行支付系统及外围各业务系统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三)负责协调组织重大事项处置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七条资金清算部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应按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资金清算部应当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登录或在业务运行期间退出登录的要提前报告,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九条资金清算部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对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资金清算部在发现‚清算排队‛业务,应当主动通知计划财务部筹措资
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

第十一条资金清算部每季按时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上报支付系统运行季报,按要求参加上级领导组织的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清算部及各支行、营业部要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系统查复时间规定,严格按照《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进行操作,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坚决杜绝‚有查不复‛现象的发生。

(一)当日收到的查询书,必须在当日营业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二)每日上午签到后,专人进行检查是否有上一工作日查询业务未查复的。

如有未查复的,应在上午12时以前及时进行查复。

(三)星期一上午检查时,应分别检查上周五、周六、周日的查询业务是否有未回复的。

如有未查复的,应在上午12时以前及时进行查复。

(四)每日业务截止前,必须对当天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中的查询业务进行检查,如有未查复的,及时回复。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开发部应当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科技开发部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

第十六条科技开发部应当定期对支付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支付系统所有柜员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和变更柜员需各部室、支行上报正式书面材料。

由科技开发部审批后方可增设和变更。

第十九条支付系统岗位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管理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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