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管理办法12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本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公司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实行统一管理、严格监督、规范培训、持续教育的制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本公司招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应聘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_____周岁以上,_____周岁以下;(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本公司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择优录用。
第八条被录用的保险营销员应当与本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培训第九条本公司对新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十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持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_____小时,培训内容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四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客户如实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费率等内容,不得误导客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营销员管理办法
营销员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需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他同业机构经办和销售;
2、业务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签定的合同交付公司,不得延迟(法定假日除外;
3、业务人员必须在公司审核合同完成后,才予以签定;
4、业务人员在推荐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说明;
5、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
6、业务人员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新契约;
7、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联盟商家合作资料,并要求客户亲自在鞋子上签名;
8、业务人员必须对加盟商家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的有关客户的重
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人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9、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外,无权对产品条款加以修改或改变;
10、业务人员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定未经公司任何授权的合约或承诺;
11、业务人员在使用公司发放的统一合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合约,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款项;
12、业务人员不得为招揽业务而答应将所得佣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客户;
13、业务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在任何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网站等发表有关公司的广告、通知、信函或文件;
14、业务人员出现业务客户互相交叉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15、业务人员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并对客户资料,工程项目保密;
16、业务人员必须将当日签定的协议送达公司,特殊情况上报部门领导;
17、未经公司许可,业务人员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交他人,亦不得接收他人转交业务;
18、业务人员须爱护公司财产,保持公司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各业务单位举行宣传资料或社会活动,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以展现公司的良好形象;
19、个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具体参照家商集团员工手册。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八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第九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由所属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办理执业登记。
第十条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执业登记,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 3 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三章展业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营销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营销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一、招聘与培训1. 招聘要求:招聘营销人员应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销售技巧和团队合作意识,有相关行业经验者优先。
2. 培训计划:新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内容,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
二、工作规范1. 工作时间:营销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销售目标:营销人员应根据公司的销售目标,制定个人销售计划,并积极完成任务。
3. 客户服务:营销人员要热情接待客户,及时回复客户咨询,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4. 信息报备:营销人员要及时将客户信息、销售情况等报备给上级主管,做好销售记录。
三、考核与奖惩1. 考核制度: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销售业绩、客户服务满意度、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年底评选优秀员工。
2. 奖惩措施:公司将根据营销人员的表现,采取奖励措施如提成、业绩奖金等,同时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惩罚,甚至开除。
四、安全与保密1. 保护个人信息:营销人员要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不得随意泄露。
2. 安全管理:公司要保障营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办公环境和工具的维护。
五、团队协作1. 团队合作:营销人员要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销售任务,相互支持,建立和谐的团队氛围。
2. 知识分享:营销人员应定期组织交流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技巧,共同提升团队整体实力。
六、诚信守法1. 遵纪守法:营销人员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 诚信经营:营销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做到诚信经营。
以上便是公司对营销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汇编,希望每一位营销人员都能认真遵守,努力工作,成为公司业绩的中坚力量,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壮大。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对营销员制定办法。
为此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制定以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营销员资格1.保险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对资格进行核验;2.营销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营销员必须签订《保险营销员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薪酬、工作保险等方面的细节。
第二条工作范围1.保险营销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保险公司可以对营销员的工作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公司外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条薪酬制度1.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的工作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薪酬,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2.营销员不得从客户处受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费用或其他待遇。
第四条保险产品宣传1.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产品的任何信息;2.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制约。
第五条营销行为1.营销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2.营销员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营销员在工作过程中,符合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不违反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涉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违约责任;2.营销员因侵权等原因被保险公司辞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营销员的工作;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营销员管理办法
营销员管理办法引言营销员是企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能够促进公司销售额的增长。
然而,在一些公司中,营销员的管理被忽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员工流失率高。
因此,对营销员的管理至关重要,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提高营销员工作效率,保持员工的稳定性和提高企业销售额。
营销员管理办法一、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以便能够找到合适的营销人员。
标准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工作背景:招聘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例如销售经验或相关专业证书。
•性格特点:招聘人员需要具有积极主动,沟通能力强以及适应性强的特点。
•目标设定:招聘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成果目标,并具备实现目标的能力。
•团队合作:招聘人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便于与其他团队的成员共同实现目标。
二、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发展计划营销员需要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便能够不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销售知识,同时增加他们的工作效率。
营销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知识:销售的每个产品都需要专门的培训,以确保营销员具备足够的知识来销售产品。
•销售技巧:公司应该提供销售技巧培训,帮助营销员掌握销售技巧,提高销售效率。
•客户咨询:公司需要提供客户咨询技能培训,帮助营销员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
•团队合作:公司应该提供培训,以提高营销员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职业规划:公司应该提供职业规划帮助,帮助营销员发展自己的事业。
三、制定明确的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工作绩效考核标准,以便能够衡量员工的工作表现。
考核标准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销售业绩:为了衡量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公司应该设定销售目标和销售额的标准。
•知识技能:公司应该衡量营销员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能,以确保营销员对产品的知识掌握程度和销售技巧的运用熟练程度。
•服务质量:公司应该衡量客户满意度,以检验营销员对客户服务质量的影响。
•团队合作:公司应该衡量团队合作效率,以确保团队成员协作精神良好,共同实现目标。
营销员管理办法12-无删减范文
营销员管理办法12营销员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内部营销员的管理工作,以提高营销团队的工作效率和销售绩效。
在营销员管理中,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措施等方面均需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2. 招聘与选拔2.1 人才需求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销售目标,明确岗位的招聘需求。
根据不同岗位所需能力和资质,确定招聘标准和要求。
2.2 招聘渠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包括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员工推荐等。
同时,可以委托专业的人才中介机构协助招聘工作。
2.3 面试与录用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并评估其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择优录用,并与候选人签订合同。
3. 培训与发展3.1 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公司背景、产品知识、市场分析等内容,以帮助其快速上手工作。
3.2 岗位培训根据岗位需求,为营销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培养其销售技巧和谈判能力,提高销售效率和销售质量。
3.3 持续学习为了适应行业和市场的变化,公司应鼓励营销员不断学习和进修。
可以组织内部培训课程或资深营销人员经验分享会,提供学习资源和平台。
4. 绩效考核与激励4.1 绩效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如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客户满意度等。
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量化考核指标,明确绩效评定方法。
4.2 绩效评估周期设定定期的绩效评估周期,如季度或年度。
定期对营销员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营销员,并与其进行面谈。
4.3 激励措施设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提成制度、奖金激励、晋升机会等。
激励措施应与绩效水平相匹配,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促进团队的协作。
5. 岗位变动与晋升5.1 岗位调整根据营销员的工作表现和个人发展需求,合理调整岗位,提供晋升和晋级的机会。
5.2 晋升标准制定明确的晋升标准,包括工作经验、业绩表现、专业能力等方面。
营销员需要在相应标准要求下,通过评审和考核,才能晋升。
5.3 晋升通道明确晋升通道,为营销员提供晋升发展的机会。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0)第八章考核 (21)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0)第十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渠道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渠道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培育综合素质高、销售绩效高、忠诚度高和年轻化的销售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和《销售体系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国寿财险办发〔2009〕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团队”(以下简称“个代团队”)是指按团队设立条件组建,经中心支公司审核同意、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批确认、并报总公司营销业务部备案的销售组织,是公司营销业务拓展的最基本单位。
个代团队由一名团队主管及若干名营销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团队主管”是指经过分公司审批通过,由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对个代团队销售业绩和其它考核指标负责的团队管理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委托报酬”是指对于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公司以“委托报酬”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本办法所称“代理职级”是指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七)本办法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营销员根据其代理职级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八)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行为绩效评估”及“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九)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保费标准均为基准保费,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保费=∑(险类当期实收保费×险类调节系数)。
险类调节系数:根据公司及同业各险类效益情况,对不同险类设置的不同系数(见附件1)。
营销员管理办法
营销员管理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是一份文件,旨在规范营销员的行为举止,提高其工作效率和销售业绩。
以下是一份营销员管理办法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营销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提高销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公司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营销员的职责和要求第一节职责营销员是公司销售团队的重要成员,主要职责如下:1. 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业绩目标;2. 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提高客户满意度;3. 搜集市场信息,反馈市场动态;4. 宣传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提升公司形象。
第二节要求1.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2. 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推销技巧;3. 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4. 具备快速学习和适应的能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第一节工作流程营销员从业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了解公司产品和销售计划,并开展销售工作。
营销员销售流程如下:1. 签到:按公司规定时间到达销售点,与工作人员签到;2. 布置销售点:按公司要求布置销售点,使顾客感到舒适和方便;3. 接待顾客:主动接待顾客,介绍产品的特点,回答顾客的疑问;4. 报价和谈判:根据顾客需求和产品特点,提供合理的报价和销售方案,进行谈判;5. 签约和付款:根据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协商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第二节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公司的销售要求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2. 保持客户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私营活动;3. 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计划,按照要求完成销售业绩;4. 保持销售点的清洁和整洁,提高顾客购物体验;5. 定期向公司汇报销售情况和反馈市场信息。
第四章激励措施和奖惩制度第一节激励措施为更好地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公司制定以下激励措施:1. 优秀营销员:每月根据销售业绩和客户反馈情况评选优秀营销员,奖励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2. 业务提成: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予不等的提成;3. 绩效考核:公司定期对营销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评级和绩效奖励。
证券营销员薪酬管理办法
##证券营销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薪酬管理机制,有效吸引和激励营销员,促进其绩效和公司绩效的不断提升,实现营销员与公司的共同成长,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营销员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营销活动的员工。
营销员薪酬是指营销员按照劳动合同要求,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作,公司每月支付给营销员的报酬。
第三条营业网点可以设置多个市场部,通过编号以示区别,如市场一部、市场二部等。
原银证合作部更名为市场N部,人员级别和组织架构参照原市场部规定。
第四条原银证合作部“营销经理、高级营销经理、区域经理、高级区域经理”等职级参照市场部“营销经理、高级营销经理、资深营销经理”的考核标准调整为相应级别。
第五条营销中心可以维持原组织架构不变,也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本办法下文所指的区域经理、高级区域经理、营销总监职级适用于营销中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营销员薪酬计算的基础第七条与营销员有经纪关系的客户资产、有效开户数及净创收是营销员薪酬计算的基础。
第八条营销员开发的客户绑定在营销员名下。
营业网点应在客户开户后一周内在经纪人薪酬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上完成营销员与客户的绑定。
超过一个月的延时绑定,需通过零售客户部审批后方可绑定,延时绑定前客户交易产生的佣金不补发提成。
第九条营销员与客户的绑定关系原则上不可变更,如客户因对营销员的服务不满意而要求变更营销员时,可由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变更绑定关系。
客户申请书与客户服务确认书一并存入客户档案。
第十条营销员离职时,其名下客户由该营销员的团队长负责服务,不可将客户绑定在其他营销员名下(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营销员合作开发的客户,可自行协商所属权重,按比例绑定,并在《客户服务确认书》上注明比例。
《新版营销员管理办法》
《新版营销员管理办法》
新版营销员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该营销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营销员进行管理的范围。
二、管理目的
通过营销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提升公司的营销团队管理水平,以达到更高的营销业绩。
三、管理要点
1. 招募和选拔: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募和选拔程序,筛选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加入团队。
2. 培训和发展:公司将为新加入的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公司产品和销售技巧。
公司也将积极为优秀营销员提供发展和晋升机会。
3. 目标设定和考核:每个营销员将根据公司的销售目标,进行个人目标设定。
公司将定期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 绩效评估和奖励: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的绩效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提供奖金、晋升机会等。
5. 沟通和交流:公司将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与营销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6. 问题解决和反馈:公司将及时处理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公司也欢迎营销员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反馈。
四、管理责任
营销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制定和执行营销员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营销团队的有效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版本的营销员管理办法。
以上是《新版营销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详细的管理办法将在后续的补充规定中进行说明。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标准第三条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置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见习营销岗(二)营销岗(三)中级营销岗(四)高级营销岗(五)营销策划岗第四条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置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二)营销岗:600分以上(含600分)(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三区按本标准的90%执行,两县局按本标准的80%执行。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的高级营销员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营销人员总数的15%。
第三章岗位任职条件及职责第六条岗位任职条件(一)政治品质。
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业务技能。
熟练掌握各项邮政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和掌握邮政服务或产品的运作方式;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对外营销能力。
(三)公关协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擅于把握营销分寸,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融洽客户关系。
(四)创新意识。
通过不断的实践,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能提出为邮政带来效益的新产品或开发需求的新思路。
第七条岗位职责(一)完成上级或团队下达的各类营销收入计划。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范本(doc 60页)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5.增员、陪访和辅导;6.育成主管;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三)分处经理的职责:1-7.同组经理的职责;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9.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1-10.同处经理的职责;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12.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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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
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二)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二)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1)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六)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公司保险营销员登
记表》;
(2)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1)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3)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4)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职级与职责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初级组经理、中级组经理、高级组经理、资深组经理。
(三)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1)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中、高、资深级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初、中、高级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
(3)保险营销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营销员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5)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保险营销员应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公司保险营销员解约处理办法》与公司
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