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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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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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2022年党课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热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精选3篇热度:精选入党思想学习总结范文热度:精选主持人个人总结范文热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protected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great major countries .The protection to privacy right by our country begin in the early 1980s in 20 th century and has obvious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but it not to be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general civil law .This status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loose ends .Civil privacy right couldn 't receiv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 the request to legislation ,furth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in establishing privacy righ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tim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urre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hortage inChina .Writer refer to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about privacy right to raise personal suggestion and opinion that how to strength and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o Chinese citizens ' privacy right.Key words :privacy ;privacy right ;personality right ;right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隐私权为现代社会中新兴的一种人格权利,它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

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重点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借鉴。

一、概述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

事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个国家所应用。

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和国外相比较来说,我国对隐私权探究发展相对较晚。

在1987年之前,国内学者并未发表过关于隐私权的学术论文相关信息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而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隐私权探究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并且又提出了诸多自己的观点。

通过研究分析,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研究学者大多数都是由隐私权内容、功能、主体等多个方面开始着手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不同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对隐私权特性进行详细阐述,然而,学者对隐私权大部分都是通过描述或者是列举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的,难以将隐私权的内容涵盖的更加全面,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范围过宽或者是过窄,例如:在“控制说”把隐私权规定为社会“基于宪法”基础上而确立的权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姓名学号 1341001258422 学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写作时间 2015年6月目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

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的风险越来越高。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公民隐私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尊严和安全,并为公民提供了相对私密和个人空间。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意义:1.保护人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价值,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这些信息容易被滥用。

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2.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有助于防止个人受到骚扰、监视和侵犯。

公民有权享有独立、自由、无干扰的私人空间,并在此空间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思想和感受,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

3.促进社会发展和创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公民更加放心地分享信息和参与社交网络等活动。

这有助于促进信息流通和各种社会创新。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现实中,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公民隐私权的挑战。

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并且无法有效应对新兴的隐私侵犯手段。

2.数据泄露和滥用: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大量个人数据被在线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收集和储存,这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进一步侵犯。

3.应对国际跨境隐私问题:互联网的跨境性质使得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在数据传输和共享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被跨国公司和其他国家机构滥用,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变得更加复杂。

加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隐私权法律框架:国家应该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公民隐私权法律框架,确保公民隐私权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下载篇2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2)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热度:民法保护论文范例热度:民法保护论文相关范文热度: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篇2浅谈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规定及思考“隐私权”是美国法学家萨莫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首次提出来的。

《隐私权》一经发表,便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隐私权也由此成为一项普遍被认可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法律地位也开始由基本的民事权利向宪法性权利、基本人权扩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了名誉权的范围内,并在《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做了规定。

但相对于本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隐私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权利体系,这使得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大打折扣。

一、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笔者以民法保护为主线将隐私权保护梳理成以下几个阶段:(一)保护的空白期隐私权理念发端于远古时代人类的羞耻心理,进入工业文明以后,由于商业秘密日趋受到人们的重视,再加上资产阶级的人本思想和人权观,这让隐私权发展成为一项公民的重要权利。

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也是基于以上的历史阶段来发展的,尤其是上个世纪十年代初,以法律形式保护隐私的呼声开始出现,并迅速得到国内法学界的认同。

但在1986年以前,隐私权保护还只是停留在法学理论界,再加上完整的《民法通则》尚未出台,这使得隐私权保护在这一时期基本处于“空白”。

尽管如此,在其他部门法的规定中仍然可以看到“保护隐私”的影子,但这些条款仅仅局限于程序上的保护,而没有涉及到实体上的保护。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l条、第64条。

(二)指导性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生活开始步入正轨,这推动了隐私权保护开始由理论研究走向法律实务。

但由于先天不足,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一是法条的“擦边球”规定。

我国《宪法》的第36、37、38、39、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是隐私权的应有之义,但仅仅是涉及到了,而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内容。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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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结语,请补上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相对应,就是“现状”中提出的问题,要在“若干建议”中有体现,有解决。

目录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引言····················································· (1)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2)(一)隐私权 (2)(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2)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3(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4)(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5)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5(一)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5)(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6)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7)五、结语 (7)注释 (9)参考文献 (9)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7)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马洪涛(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中文摘要: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_____届法学专科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学号:___________ 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学生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指导教师:目录论文摘要 (3)关键字 (3)一、隐私权的意涵 (4)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4)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实践 (4)四、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6)参考文献 (8)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现状及缺陷;立法建议。

当今社会“隐私”不在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国际人权的相关文件已经体现对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综观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基本上都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开始,阐述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保护范围,深入探讨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和方式。

也提出了当前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等。

在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展望了未来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持续演变的过程,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法规,以确保人们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概念、范围、原则、方式、问题、现状、发展、总结。

1. 引言1.1 导言隐私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个人不受外界干涉和触碰的自由空间。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保护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是指个人对于自身的身体、财产、名誉、自由等方面的权益享有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构成了个人的隐私内容,是个人自由发展和私人生活的基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包括了个人信息、通讯、家庭、名誉等多个方面,为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自愿原则等,旨在确保隐私权的合理行使。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手段,以保隐私权不受侵犯。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了立法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督不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2. 正文2.1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隐私权是指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对自己的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和行为不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在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的隐私数据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从而威胁到个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意义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每个人基本的人权之一,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

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的产生及历史沿革隐私权发源于美国。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

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

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

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

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

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

法学家和法官拒一定程度上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批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浅议隐私权的保护

浅议隐私权的保护

浅议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在人格权的保护上,虽然已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对于隐私权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从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入手,阐述了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人格权在现今社会,隐私权已经成为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当前的法律已表现出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法制建设已经落后于科技的进步。

人们对隐私权的担忧,是因为它时刻都有可能被侵犯,谁也不想成为隐私权侵权的受害者。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在人格权的保护上,虽然已制定了相关法律,但对于隐私权却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而对隐私权的侵害只能是参照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立法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1890年,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隐私权,从而使隐私权成为法律问题。

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们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二、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从道听途说、档案资料到现代的偷拍偷录、手机互联网。

现今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发展,致使个人信息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而且被无休止的复制、转载。

具体侵害行为主要有:1、侵入侵扰;2、监听监视;3、窥视;4、刺探;5、搜查;6、干扰;7、披露、公开或宣扬。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概括起来有三种。

一是直接保护,即法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

[关于,隐私权,探讨,其他论文文档]关于隐私权的探讨(4)法学理论论文(1)

[关于,隐私权,探讨,其他论文文档]关于隐私权的探讨(4)法学理论论文(1)

关于隐私权的探讨(4)法学理论论文(1)然而,在我国,对于隐私权,因为1986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所以在我国法律上的渊源目前为止虽然部分可求助于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但在事实上,我国的宪法具有其规定一般都要经最高法院解释后才在具体的案件中引用的局限性,因而如果隐私权只停留于宪法的抽象人格权上,那么对它的保护将始终有所缺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但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必然侵犯名誉权或规定了隐私权只是一种“人格利益”。

再者,随着电脑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将会更加尖锐起来,这就会导致我国立法上的严重缺漏与司法的无所适从。

有学者称,在我国的一些民法特别法中对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其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等),是应当依照、可以参照的,直接按照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是完全有法律根据的。

我不同意这种看法,但是这仅仅是针对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一些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适用的,也就是不是普遍适用的问题。

此外,在这些民法特别法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括,并且它们也没有规定哪些隐私应该得到保护,哪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等等。

在事实上,许多侵害隐私行为就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如刺探他人私人情报信息,擅闯他人私人住宅,跟踪私人活动,等等。

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尽快进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直接保护制度。

不过在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是采用类似于英美法的间接保护方式,把揭露与宣扬个人隐私解释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范畴,无论在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及侵权手段和保护上都存在着质的差异,如名誉权的侵犯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是“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对隐私权的侵犯是不以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为标志的。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篇1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在患者享有的权利中,患者隐私权无疑是很重要的权利。

随着医学研究的深入,医学领域的不断拓展,患者医疗健康信息的管理更加困难,患者隐私权也面临着遭受侵害的危险。

然而我国的立法对于患者隐私权方面的保护还太过粗浅,显然不足以规范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各种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第六十二条对患者隐私权专门做出了规定但这一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的目的也是希望唤起更多人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以求立法能更好地保护每一个患者的权益。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完善一、患者隐私权的概念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在诊疗全部过程中享有的身体秘密部位未经患者真实意思同意不受侵害,以及自我控制、管理医疗健康信息以防其不当泄露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一)保护范围过窄隐私权内涵的两个核心是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探究自己隐私的权利和掌控、管理自己隐私的权利。

从隐私权内涵的一方面来说,我们有权利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探究。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遇到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刺探、窥视、越权接触甚至干涉患者的隐私的行为。

这些行为理应纳入《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中。

患者在就医时自主控制、管理信息是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如果管理不当,极易被人随意阅览甚至传播,因此,利用患者的医疗信息也应纳入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未解决与特定权利冲突时的协调问题患者在行使其隐私权时,与其他正当的权利存在冲突。

这也由此导致了患者隐私权和其他主体权利的冲突。

从权利的本身性质来看这些患者隐私权与特定权利冲突的协调还未解决,这也是的每一个民事权利所面临的问题。

(三)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不足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患者隐私权是极其重要的,它也是我们人格利益的一种体现,而我国在隐私权侵害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

我国在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更多注重物质方面的补偿,而在精神层面的保护还是略显不足。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救济患者隐私权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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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protected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great major countries .The protection to privacy right by our country begin in the early 1980s in 20th century and has obvious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but it not to be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general civil law .This status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loose ends .Civil privacy right couldn’t receiv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 the request to legislation ,furth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in establishing privacy righ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urre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hortage in China .Writer refer to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about privacy right to raise personal suggestion and opinion that how to strength and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o Chinese citizens’privacy right.Key words:privacy;privacy right;personality right;right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

1890年,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从此,隐私权在大多数国家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然而,迄今为止,隐私权仍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界定的法律概念。

我国学者则分别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了许多不同的表述。

台湾地区的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①大陆地区的学者的代表观点主要有:其一,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②其二,张莉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③其三,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④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

恰恰由于对隐私权有所争议,立法上亦未能完全确定其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合法的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和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和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下列就隐私权的立法需求和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展望展开论述。

一、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一)我国伦理文化背景下的隐私权立法需求1.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平稳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平稳并有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是人性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的基本表现就是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著名的哲学家米兰·昆德拉认为,如果不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人们就不可能享有安宁的生活,所以隐私是个人生活的基础。

⑤人们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产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

一方面,人们之间的疏离感愈来愈强;另一方面,人们对他人的事务更容易知悉和介入。

因此,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①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5.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2.③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5.④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7.⑤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6.全、平稳与大众的信息需求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不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随处可见;在电子监控技术的广泛运用中,公民的生活被他人的窃听监视则变得更为普遍。

如果人们的生活总是处于这样不断的侵扰状态下,那么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将如何得到保障。

所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的心情愉快、生活安宁就必须加强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

2.保护隐私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相辅相成,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从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公民的私生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人权意识。

同时,法律也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免受因隐私受到侵犯和干扰而产生的精神伤害。

因此,隐私权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逐步纳入到人格权的范畴。

著名学者加文森也指出:“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地暴露于公众面前时,我们的自尊也被摧残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损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隐私的原因。

”①通过法律来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助于形成与物质文明相应的精神文明,有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秩序。

一旦有了良好的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更好的推进物质文明的建设。

3.维护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对于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具体重大意义。

培养健康的公民意识,塑造完整的公民自主性和自由性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从而更好地推进民主法治的发展。

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因为公民个人对自己私人生活方式、私人信息的自主性,在私人领域的自由性,都需要通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得以实现。

人只有在拥有较为完整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的时候,才能更好地发挥他的创造性,体现他的个人价值。

美国学者Boone认为:“隐私权给个人提供最大限速地发挥个人创造性的机会,隐私权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非常密切,它通过确认个人的自主决定,亲密关系等维护个人的自由。

”②隐私权蕴含的个人独立性有助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

它对于民主制度是基本的,因为它促进公民在道德上的自主。

(二)我国法治背景下的隐私权立法需求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只有20多年的时间。

严格来说,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未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也说明了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的薄弱。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私生活的安全、自由以及私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生活安①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5.②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7.宁及人格独立,防止个人的隐私受到侵犯,我国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些规定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起了一定的作用,从把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通过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再到公民的隐私利益受到损害不再需要附属于名誉权,而是直接获得保护,这个过程有了较大的变化。

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完善,使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显得软弱无力,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而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已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因此,应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规范隐私权的内容,加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为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他人的事务更容易知悉和介入,实际生活中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他人对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的窥探、公布和不当的利用正在严重干扰人们平静的生活,如果对这些任意披露、刺探别人秘密、窥视他人私生活的行为,听之任之,不加以制裁,不仅会侵害自己的利益,而且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处于被窥视的状态中,从而使社会的风气被败坏,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将不断下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使每个人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也使每个人的窥视欲望得以克制,另外,他人也能形成一种尊重别人的决定,不去打听、了解隐私的习惯,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这种监视和窥视他人秘密和私生活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的立法不足分析我国尽管通过对隐私权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了认识,但是反观现实当中,我国本身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笔者逐一分析如下:(一)我国隐私权独立立法缺位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随着国家、市场以及传媒等公共领域力量的出现和扩张,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价值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

随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承认隐私权,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逐渐发展起来,并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总体上呈现出法律散的特点,即我国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民法、宪法、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专门的规定。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最基本的规定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但是它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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