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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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二)看法错误中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关于看法错误为何可以与普通状况下正确看法时异样看待,笔者在«法律类型实际和类推方式研讨»一文中曾经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35] 在此主要从因果关系角度加以剖析。

法律上的看法错误是关于法规范有不正确的看法,这并不影响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客观的、自然的结合,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能否经过看法上错误的指引予以否认呢?显然不能,由于一方面这种逻辑关联是由于法律的规则才成立的,例外状况也只要法律的规则才干完成,而看法错误恰恰没有被扫除。

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虽然行为有心素的要求,但是看法错误所表达的心素与普通状况具有相似性,我们完全可以类推得出异样的结果。

理想上的看法错误就更复杂一些,我们分类加以研讨。

刑法实际对理想看法错误有几种学说。

一种是详细契合说,以为行为人所看法的与客观发作的结果必需详细地完全分歧时才干负既遂的刑事责任。

如甲要杀乙,却误杀了丙,按此种学说,对乙,甲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按想象竞合的原那么,对甲以杀人未遂的责任加以认定。

但是这样的处置方式清楚与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因此法定契合说和笼统契合说就占据了主要位置。

法定契合说以为行为人客观上看法的理想与客观理想虽不分歧,但在法律上的性质分歧时,就能以行为人客观上的看法为认定的依据,在上例中甲关于乙固然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但对丙却成立杀人既遂的责任。

笼统契合说走得更远,以为看法的理想与实践发作的理想在种类上没有必要相反,只需有立功意图又有构成立功的理想,就可以成立立功的既遂。

上述三种学说的分歧在于对丙应担任任的看法不同(对此例后两种学说看法分歧)。

其真实本例中还可以再作区分:如乙和丙是孪生兄弟,甲误认丙就是乙,在杀丙的时分依然坚信这一点;如甲运用枪支远距离射击乙,由于各种缘由未击中乙却命中站在乙身旁的丙,显然甲不想这么做。

第二种区分与正常看法下的相似性远不如第一种区分,但依照法定契合说和笼统契合说依然成立杀人的既遂,因此可以的出的结论是:在我们思索责任成立因果关系时,一方面曾经确认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这在上例中不存在效果;另一方面我们对行为心素的要求并不十分严厉,只需可以确定行为人心素中存在明知这一条件就曾经足够了。

法律后果中因果关系(3篇)

法律后果中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刑罚的适用等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的概念、类型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指某一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事件(结果)发生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必然的,也可以是偶然的。

三、因果关系的类型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就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必然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而是通过其他因素的介入。

例如,甲偷走了乙的财物,乙因无法支付房租而被迫搬离住所,甲的行为与乙搬离住所之间就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

3. 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在任何情况下,违法行为都必然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例如,甲放火烧毁乙的房屋,甲的行为与乙的房屋被烧毁之间就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

4. 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偶然的联系,即违法行为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但损害事实确实发生了。

例如,甲开车撞到乙,乙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着偶然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法律责任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责任人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那么责任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中)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中)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报告(中)二、对因果关系两分法之舍弃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学说通常坚持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但在实务上又经常将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混同。

因此,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学说上可否提出一套理论,足以同时说明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放弃因果关系之两分法?很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颇具启发性的观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Hart和Honore的commonesense因果法则理论和RichardEpstein的因果范例理论,下面对这两个理论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Hart和Honore的commonesense因果法则理论Hart和Honore虽然承认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之区别,但认为,传统上判断事实上因果关系之标准非属法律问题,而系法律以外之事实问题,因而其判断标准应取决于一般人之通常观念。

他们还认为以最近原因作为判断标准并无实益,盖其判断标准过于模糊,法院得任意加以解释,从而以最近原因判断因果关系,终将徒劳。

同时他们也反对以法律政策或目的等概括概念作为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之依据。

在他们看来,只要符合必要条件说之要求,因果关系之问题即转化为如何对责任人之责任加以限制的问题,但责任限制并非自法律规范获取,而系自一般人之观点得之。

也就是说,一般人对因果关系的观念即为法律所关系的因果关系。

为说明commonsense之因果法则,Hart和Honore区分了原因(cause)与单纯条件(merecondition)。

所谓原因是指一组必然导致结果发生之所有条件中的一项条件,至于其他条件则为单纯条件。

至于如何具体区分原因与单纯条件,Hart和Honore借用了两组对立的概念加以说明:正常与异常条件、自愿与非自愿行为。

除此而外,Hart和Honore为探讨中断因果关系之因素,另外提出两项特殊类型,即行为之动机与机会之提供,以说明被告责任成立之不同原因。

[20](二)RichardEpstein的因果范例理论美国法学家RichardEpstein试图以其建立的“因果范例”,一举解决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之问题。

法律案件分析因果关系(3篇)

法律案件分析因果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即某一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某一后果的发生。

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责任、赔偿以及刑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具体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因果关系在法律案件中的体现。

二、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丙承认其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丙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要求法院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果关系分析1. 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是指某一现象(原因)与另一现象(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法律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与某一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2.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充分条件: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该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2)必要条件: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即没有该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3)直接原因:某一行为是某一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即该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因素。

3. 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分析(1)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丙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使得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乙公司货款。

这符合充分条件的认定标准,即没有丙的挪用行为,甲公司不会无力偿还货款。

其次,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导致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的直接原因。

在侦查过程中,丙承认其挪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说明丙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非公司经营需要。

因此,丙挪用资金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乙公司要求追加丙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模板

2020年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模板

2020年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模板.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二)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关于认识错误为何能够与一般情况下正确认识时同样对待,笔者在《法律类型理论和类推方式研究》一文中已经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35] 在此主要从因果关系角度加以分析。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对于法规范有不正确的认识,这并不影响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客观的、自然的联结,而责任成立逻辑关系能否通过认识上错误的指引予以否认呢?显然不能,因为一方面这种逻辑关联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例外情况也只有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而认识错误恰恰没有被排除。

更为重要的方面在于,虽然行为有心素的要求,但是认识错误所体现的心素与一般情况具有类似性,我们完全可以类推得出同样的结果。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就更复杂一些,我们分类加以研究。

刑法理论对事实认识错误有几种学说。

一种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客观发生的结果必须具体地完全一致时才能负既遂的刑事责任。

如甲要杀乙,却误杀了丙,按此种学说,对乙,甲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按想象竞合的原则,对甲以杀人未遂的责任加以认定。

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与我国刑法的目的不相吻合,因此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就占据了主要地位。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虽不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就能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认定的依据,在上例中甲对于乙固然成立杀人未遂的责任,但对丙却成立杀人既遂的责任。

抽象符合说走得更远,认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种类上没有必要相同,只要有犯罪意图又有构成犯罪的事实,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

上述三种学说的分歧在于对丙应负责任的看法不同(对此例后两种学说看法一致)。

其实在本例中还可以再作区分:如乙和丙是孪生兄弟,甲误认丙就是乙,在杀丙的时候仍然坚信这一点;如甲使用枪支远距离射击乙,由于各种原因未击中乙却命中站在乙身旁的丙,显然甲不想这么做。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行 为是否具有危 害性,是否足 以造成危害结 果,也是判定 因果关系的重
要因素。
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需 要综合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心 态、行为手段、 行为对象等因
素。
在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判定 还需要考虑行 为人的行为是 否具有违法阻 却事由,例如 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等。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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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两个 事件之间的作用关 系,其中一个事件 是另一个事件发生 的原因。
因果关系具有方向 性,即原因在前, 结果在后,原因和 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的、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 在的,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可以被 人们认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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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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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的概念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认定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判定因素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意义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实践应用
PART 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条件说: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 “没有前者就没 有后者”的条件 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通常(或 正常)会引起该 结果发生”的因 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是否制造了 不被允许的危险, 是否实现了不被 允许的危险
主观归责理论: 行为人是否具有 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是否具 有可归责性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在刑法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素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刑法对因果关系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规定了因果关系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二是在各类刑事犯罪的具体规定中,也对因果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根据刑法第一条,任何刑事犯罪都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定刑。

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刑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构成。

否则,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各类刑事犯罪的具体规定中,对于因果关系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故意伤害罪中,规定了“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规定了“因过失致人死亡”等等。

这些规定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因果关系在刑法实务中的适用在刑法实务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要注意审时度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实际办案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因果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需要根据具体的交通规则、交通环境、车辆状态等因素,来判断事故的因果关系。

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充分的依据。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做到严谨、慎重。

在刑法实务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严谨、慎重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
详细描述
原因说认为,在结果的前后过程中,只有一个事件或行为与 结果有直接关联,这个事件或行为就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例 如,在车辆追尾事故中,前车突然刹车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 因。
相当因果关系说
总结词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法律论证中更为实用的学说,它考虑了多种可能性和现实情况。
详细描述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一事件或行为(因)增加了某一结果(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个事件或行为就 是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例如,在吸烟可能导致肺癌的案例中,吸烟增加了患肺癌的可能性,因此吸烟就是导致肺 癌的原因。
案例三: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
总结词
在行政处罚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行政处罚 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需要考虑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例如,行政机关是 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
详细描述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处 罚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罚 结果的因素。例如,甲因违法搭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处罚。在此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 罚与甲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然而,还需要 考虑其他可能影响处罚结果的因素,如行政机关是否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当事人是否配合等。综合分析后 ,才能准确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证明的责任与举证
要点一
证明的责任
在法律论证中,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因果关 系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需要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 系的责任,而被告则需要承担反驳原告主张并提供反 证的证明责任。
要点二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来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在法律 论证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而被告则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反证或者反驳证据 来推翻原告的主张。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3篇)

第1篇一、引言因果关系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涉及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的运用对于判断法律责任、确定案件性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基本理论、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1. 古希腊哲学因果关系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事物之间的联系,认为事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对后来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哲学对法律的影响在古代,哲学与法律相互影响,因果关系学说逐渐融入法律领域。

例如,罗马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学的发展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因果关系学说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学说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基本理论1. 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

在法律领域,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

2. 因果关系的分类(1)必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2)偶然因果关系:指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偶然的联系,即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必然导致法律效果的产生。

3. 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关联性,即法律事实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

(2)时间顺序:法律事实必须在法律效果产生之前发生,且两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3)原因的充分性:法律事实必须是法律效果产生的充分条件,即没有法律事实,法律效果就不会产生。

四、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具体应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中。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故意,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因果关系学说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中。

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

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要素。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指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一个行为是导致了一些结果的原因。

因果关系的要素则是指判断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下面我将从以上两个方面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详细的研究。

首先,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的基础。

在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导致了一些结果的原因通常需要进行因果关系的推论。

这就需要刑法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科学推理和逻辑思维能力,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在法律框架内对因果关系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判断。

其次,因果关系的要素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的重要内容。

判断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连贯要素。

其次,结果要素是指结果必须是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效果。

也就是说,结果是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而不是与该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产生的结果。

也就是说,行为应该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最后,连贯要素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连贯性。

也就是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相互关联性,行为的发生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结果的发生是行为发生的必然结果。

总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对于犯罪责任的判断和量刑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导致了一些结果的原因,有助于公正裁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而因果关系的要素则是判决时考量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刑法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完善相关理论,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刑法从业人员的科学素养和研究能力,为刑罚的适用提供准确的依据。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

略论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法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因此,对于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联系。

在法学中,因果关系是指某个行为或事件(原因)导致了另一个行为或事件(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一个法律上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基础,因为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要素在法学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1. 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原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3. 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法律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进行证明。

通常,证明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个角度入手。

直接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物证等,间接证据包括推理、专家意见等。

2. 证明原因是导致结果的必要条件,需要考虑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空间关系、因果链条等因素。

3. 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其他独立的因素,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的原因,排除其他原因的可能性。

五、因果关系的逆推在法律实践中,有时需要逆推因果关系。

逆推因果关系是指已经确定了结果,需要找出导致结果的原因。

逆推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结果的性质和时间,包括结果的种类、程度和时间。

2. 确定可能的原因,包括行为、事件、人员等。

3. 通过证据分析,逐个排除不可能是原因的因素,最终确定导致结果的原因。

六、因果关系的应用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民事案件中,确定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确定被告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上

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上

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上王晓【摘要】法律论证要证成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要的是对前提的考量。

法律论证往往重视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论证,而忽视了事实命题。

事实命题恰恰是整个法律论证的基石,而因果关系又是事实命题的核心部分。

在法律论证中,不仅需要厘清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且需要得到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关系之确信。

在事件与结果的关联中,行为作为法律因果关系的异常条件是其中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中由行为作为核心构成的事件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只是基础关系,另外还存在责任成立逻辑关系和责任范围逻辑关系。

故在进行法律论证时,建立一种基础融贯和类型的方法来论证法律因果关系是极为必要的。

同时在法律论证中要对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予以区分是极为重要的,形成一种基于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因果观,是保证结论可接受性要求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论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成法律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使司法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从而形成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实际效用。

要使司法判决符合上述要求,需要审慎地关注个案所涉及到的事实问题:作为前提的事实命题所蕴涵的因果关系——这是自然因果关系的一种体现,即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在事实命题中的反映;以及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关系——从前提到结论的某种联系。

遵循传统的看法,如果能够证明前二者中所蕴涵的关系确实存在必然性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真的信念而确信。

但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恰恰是这种必然性观念导致了认识和论证上的混乱,特别是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的混淆。

正是这种混乱导致了司法判决在某种程度上陷入偏执,并进而模糊了其应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连事实问题这样最基本的问题都出现疑问,如果对事实问题的核心部分——因果关系产生质疑,那么对整个法律论证的大厦就无疑产生根本性的动摇。

那么如何思考事实命题中所蕴涵的因果关系?进而如何认识法律责任所蕴涵的逻辑关系?这方面问题的解决,对于提高案件事实部分的可接受性并进而提高对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法律论证中不可或缺并且具有重大方法论意义的部分,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思维和论证层面上的指导意义。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3篇)

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司法裁判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因果关系是指某一行为或事件(原因)与另一行为或事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许多案件中,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得,这就需要法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具体方法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因果关系推定的概述(一)概念因果关系推定是指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因果关系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意义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因果关系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因果关系推定,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应当基于合理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三)必要性原则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推定应当是必要的,不能滥用。

四、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在因果关系推定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证明因果关系。

1. 直接证据:如现场目击证人、物证、书证等。

2. 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二)经验法则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因果关系推定。

1. 常识性经验法则:如物体落地会摔坏,高温会导致物体变形等。

2. 专业性经验法则:如医疗、工程、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

(三)类比推理在无法直接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进行类比推理。

五、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一)侵权责任1. 产品责任: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
合同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合 同责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因果关系决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关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关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刑 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辩方主张的事 实存在,辩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刑 法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转移:在特定 情况下,证明 责任由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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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 有故意或过失。
必然因果关系: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 件必然导致另一事件的发生,如犯罪行为 必然导致犯罪结果。

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

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

法学中的因果关系推理分析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仅涉及到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还需要研究诸如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刑事案件的证据推理等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因果关系推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的应用和分析。

一、因果关系推理在证据收集和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推理是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例如,在一起被告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法官需要推理被告是否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这一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果关系推理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因果关系推理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推理同样是一个关键环节。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法官需要推理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只有正确地推理出因果关系,才能公正地认定责任,并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

因此,因果关系推理在民事案件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因果关系推理在证据推理中的挑战和限制尽管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且常用的推理方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因果关系推理往往需要依赖于充分的证据,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

其次,因果关系推理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和陪审团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过于主观地评估证据,并可能出现偏见。

因此,在使用因果关系推理时,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并尽可能排除主观偏见。

四、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律责任认定中的意义正确地推理因果关系对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法官合理地认定被告的过错和责任,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因果关系推理也能够帮助相关方预测和避免潜在的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五、因果关系推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因果关系推理在法学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但它并非是法学独有的。

事实上,因果关系推理在其他学科中也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它在科学研究、统计学分析、医学诊断等领域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中的因果关系探析

法律逻辑中的因果关系探析

法律逻辑中的因果关系探析摘要:法律逻辑,即逻辑规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逻辑让法律具有清晰的规则、确定的推理。

法律逻辑因果关系形态主要表现为充分原因、必要原因,以及充分必要原因。

正确区分原因与条件、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重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对于分析法律视域中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逻辑因果关系充分必要原因原因力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法律逻辑及其意义(一)逻辑之语义考察“逻辑”一词随处可见。

其实,“逻辑”一词发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语言中表述为“λογικ logikē”;它被德语演变为新词“logik”;英国哲学家直接翻译为“logic”。

逻辑原意就是一种既定的思考方式和顺序。

那么,什么是逻辑思维呢?逻辑思维(logical thinking),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理论思维。

[1]不难发现,逻辑思维是依据一定逻辑顺序对事物本质规律的理性思考方式。

因此,逻辑以及逻辑思维具有固定性、严谨性、可预测性。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阐释及其意义逻辑是一种既定的包含概念、判断、推理等要素的思考方式和顺序。

法律逻辑,即逻辑思维以及逻辑规则在法律文本及其实践当中的运用和解释。

因此,在法律逻辑范畴当中,概念、判断、推理是核心子概念。

在法律实践中,考察法律概念,需要分析其内涵与外延;对某一事物的分析,需要运用判断进行真假辨明;结论是否可靠,需要运用推理方式。

这就是法律逻辑的意义。

自逻辑被发现和研究以来,法学家把逻辑引进法学学科当中,并对法学研究、法律传播以及法律制定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法律视野中的逻辑,其实就是运用逻辑的含义及其规则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施服务,它让法律具有清晰的规则、确定的推理、可信赖的答案。

“整个法律体系都是基于某种逻辑的支撑来建构的,把这些结构与体系的运用到思维实践中也需要逻辑的运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关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涉及法律逻辑和具体案例分析的复杂问题。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是判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浅析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衡量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中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因果必然性、直接性和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

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合法抗救援等,因果关系的判断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来进行适用。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二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现场证据来进行分析。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因果连接的中断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不能片面地追求形式逻辑的严谨,而忽略了实际情况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般来讲在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最后都是为了确定⾏为⼈在法律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服务的,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怎么理解呢?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综观法律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或理论,⽆论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归责原则之⼀,还是认为因果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只是确⽴了负责任的基础,在有些情况下才成为确⽴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他们都未强调过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在确定法律责任时的重要影响。

本⽂将把司法者的主观因素作为⼀重要因素来论述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的出发点是归责,所谓,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法律责任的活动。

⼀般来讲,法律责任的概念具有⼴义的和狭义的,⼴义的法律责任等同于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法律上的义务⽽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归责意义上,法律责任即指后者,⽽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责任只能是(因果责任)我的出发点是归责!即研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的就在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负责对⾏为⼈应承担的损害及其范围进⾏定性和量化,因⽽可以说!⾏为⼈并⾮对其所导致的⼀切损害负责。

以确定法律责任为尺度!在所有客观存在着的引起损害的诸多原因中筛选出对确定法律责任有意义的原因,这个过程就是寻找法律上原因的过程,也是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程。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异中有同!法学作为具体部门科学离不开哲学的指导,所以,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离不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的指导。

但,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彼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哲学的传统因果论,它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和现象间的这样⼀种关系,即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间的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由于这种必然的联系!其中⼀个现象存在必定引起另⼀现象接着出现,⽽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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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中最后,我们在面临多个异常条件的情况下,选择原因是否需要考量法律的目的呢?让我们先看一个例子,甲违反运输合同让乙在错误的地方下车,乙在此地遇到丙抢劫并杀害。

可以说乙在错误的地方、错误的时间遇到错误的人,这看似是一种巧合。

从刑法因果关系而言,丙的行为无疑是造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因为丙的行为作为异常条件之介入改变了乙的正常生命状态;但是甲的行为却不足以改变这种状态,因此要求丙承担刑事责任是妥当的。

从民事角度而言,虽然丙因其行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甲的违约行为在法律上往往也被认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从因果联系看丙的行为比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更为直接的关系。

这时我们是否在考量法律的目的呢?回答应该的肯定的,因为刑事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人的行为,而民事法律则更多地考虑公平等方面目的。

这就导致在法律论证中,我们的因果观必然需要整合法律目的,以作为法律因果论证的一个方面。

上述分析仅理清了事实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如果要对行为人处以法律责任,还需要确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责任关系是存在区别的。

之所以要进行区分,其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是借助对人的行为之介入的异常条件分析进行的,而责任关系往往是一种法律上的预设,我们假设一个造成损害的行为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重要的是,有时对一种间接行为也规定需要负担相应的责任,这绝对不是因果关系所能够涵盖的。

比如雇主对雇员的责任负责。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责任关系是一种设定关系,不仅在这种关系的成立方面,而且在这种关系的承担方面都是如此。

第二,由于后果可能发生变化,损害的因果关系亦随之变化,这时责任关系的不确定性也就发生了。

既可能产生像以下这种情况:甲重伤了乙,乙在通过数月的医治后不幸身亡,甲的行为之后果到底是什么呢?重伤抑或死亡?也可能产生以下这种情况:甲欲毒杀乙,在乙的水杯中加入毒药,但是毒药是一种连老鼠都杀不死的伪劣产品;丙好心为乙添加某种补药,不料两种药起化学反应后产生一种致命毒药,乙喝水后死亡。

其中的后果变化必然引起损害因果关系的变化,同时也将影响责任关系。

第三,责任关系是一种逻辑关系而非完全的因果关系。

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将法律推论中蕴涵的逻辑关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话,会产生逻辑不合理性。

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曾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在三段论中我们可以有一个简单的例子,凡人有一天必死(大前提),甲是人(小前提),甲有一天必会死。

假如因果关系成立,则甲之死亡与甲是人有因果关系,这显然在法律推论中是说不通的,因为法律上只需要得出具体的法效果。

[21] 第二,行为——结果关系是外在的,而责任关系则是内在的逻辑关系。

[22] 其实凯尔森早已区分了因果关系的规范性对应物,他认为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适用描述性科学,对法律规范等规范性科学的研究则把规则作为其(逻辑)方法。

[23] 或如冯·赖特所言,行为因果关系的后果与得自该行为定义的结果之间存在差别,[24] 因此笔者认为,法推论和法论证中即使存在某种因果观,也是与自然因果律中的因果关系有所区别,前者反映了事实自然联系的外在层面,后者则反映了法体系内在的规定性,依据逻辑关系与事实相关联。

那么在责任关系中,此种逻辑关系到底是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还是充分必要条件呢?如果我们在蒯因关于认识意义的理论来把握的话,可以将法律规范还原为固定句,将事实命题还原为场合句,那么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固定句)终归要逐渐淡化成场合句。

因为固定句愈相似于场合句,则我们关于固定句与场合句的认识等值性就愈容易得到:在相似的刺激下作出相似的裁决。

[25] 如果我们仅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的话,那么对于所有的场合句适用于固定句则将都是可能的。

这是从推论角度获得认识相似性来看的,因为我们无法获得对所有事实的完全涵盖。

但是仅就作为固定句的法律规范本身而言,要获得认识上的等值性,又要求该规范中的词组能被同义地替换,即被场合句完全地适用,因此在这一层意义上又要求符合充分条件。

所以,在看待责任逻辑关系时,既要求法律规范本身满足充分条件,又要求在适用个案责任时满足必要条件。

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予以充分考量,即在法律论证中如何通过对逻辑关系的论证来保证法律结论的可接受性要求。

我们为什么在法律论证中往往对规范命题加事实命题得出结论命题这一过程的必然性毫不怀疑?我们可以说一种逻辑上的因果观,与自然因果观一样重要。

因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本身包含某些普遍的命题,这些命题肯定了具有某些形式的一切命题都是真的。

[26] 在今天我们对于法律论证中使用的逻辑方法还在进行争论,特别是在法律推理中使用的是三段论还是类推抑或其他方法存在疑问,那么我们凭什么认定所使用的逻辑方法是可靠的呢?一方面,在传统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逻辑与经验相分离,即认为认识方法上的真理与符合事实的真理之间相分离:与自然规律冲突并不意味着逻辑上的不可能。

虽然有学者从一切真理都是对经验事实加以逻辑确认的结果这方面进行反驳,[27]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论证还是混淆真理来自于经验和真理的逻辑传递性这两个不同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在法律论证中的因果观来源于以下的一种真理观:在事实中为真抑或在语言中为真?戴维森曾认为,陈述为真为假,是由于在做出陈述时所使用的语词,而正是语词才与世界有着有趣的、详尽的和约定的联系,因而任何严肃的真理论都要处理这些联系。

[28] 从戴维森的观点我们引申出,我们确信从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可以推导出结论命题是基于语词作为与事实联结的符号而产生必然的关联,即我们确信语词本身的传递性来确认结论的必然性,这当然可看作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笔者曾提出语词与事物的联系一方面是纯逻辑范畴的必然普遍性,另一方面则是作为每一个人亲历世界的偶然特性,语词与事物之间具有共相上的普遍性和殊相上的偶然性,由此概念或者类型不能具有精确的含义,但这种类似性关系却是可以传递的。

因此,通过逻辑关系的论证来保证法律结论的可接受性要求在于我们能够确信事实、规范、语词和命题意义之间的类似传递性,有了这方面的信念我们就不会再盲目地去寻求绝对必然的结果了。

由此我们也形成了一种逻辑论证上的因果观,即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通过类似性的传递将事实命题与规范命题予以联结,并获得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的某种必然性,当然这种必然性以接受现实公认的法律逻辑推理方法和法律责任规定的权威性为前提的(对法律逻辑推理方法和法律责任规定的权威性可以提出质疑,但是这同样需要论证)。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存在极大的关联,它们两者也还是有着不同的着重点。

以下笔者将遵循刑法总则的脉络,对其中应具备的刑法事实因果观进行梳理。

三、以刑法事实因果关系为例的分析说给予犯罪人处罚是建立在认定其责任成立逻辑关系之上的,由此决定基本构成要件的处罚或者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一)人的行为前面已经谈到,法律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有赖于人的行为之介入,这与哲学因果关系事件的介入的区别正是我们考量法律因果关系的关键点。

如果从命题角度进行衡量,则是人的行为构成的特定事件所形成的命题决定了法律因果关系的原因命题,并且我们需要对此形成真的信念,如此才可以分析原因命题和结果命题之间的关系。

所以根本上我们需要考虑人的行为。

前述提到作为与不作为我们都视为行为,在此条件下先将行为分为两大类:自愿行为和非自愿行为。

1、自愿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受到外在的特殊情况干扰之情景下,意志自由地实施某一行为,对行为而言行为人应当是明知的,但不一定是明智的。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的心素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是对结果而言,对行为本身都可看作是明知的,如疏忽大意的过失,仅对结果没有预见(有责任预见,否则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对行为还是明知的。

所以在自愿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只要没有其他行为介入或者事件发生,都可以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这不是任何情况都能够适用的,例如在第一个行为足以造成损害结果的时候,第二个行为的介入或者事件的介入能否中断因果联系呢?我们来分析哈特、奥诺尔的论述中提到的例子:被告人将被害人从帝国大厦顶层扔下,独立行为的第二个人在被害人坠落到第49层时朝他开枪,在落地前被害人已死亡。

在本例中,死亡的结果明显是由于第二个人的枪击造成的,因此这一行为是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没有第二个人的行为,被害人生存的机会也几乎为零,结果还是同样会发生。

如果我们认定第二个人的行为中断了前者的因果联系,是否意味着第一个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笔者在此提出部分中断因果关系这一命题,主要考虑到前一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只是由于另一行为的介入使得结果不能归咎于前一行为,因而转化到逻辑关系就不存在完全的责任,但仍应负相应的责任——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31]那么在前一行为不足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对待呢?第一种情况,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后扬长而去,乙被之后的雷电击中死亡。

第二种情况,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后离去,事后证明甲明知是雷电多发时节,希望乙被雷电击中而乙恰好被雷电击中。

第三种情况,甲将乙击昏在一棵树下,误认为乙已经死亡而离去,之后乙被雷电击中死亡。

上述情况有区别吗?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甲的行为之后的自然事件的介入打破了甲与乙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与部分中断因果关系不同,也反映了非常重要的一点:法律论证是从结论寻求支持的理由,可以从假设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存在出发来证成我们的结论;从行为到结果之间我们虽然找不到必然性的联系(因为行为受主观意志控制),但是从已经发生的行为到结果之间却可以发现某种必然的自然因果联系。

部分中断因果关系反映了即使没有第二个人的行为,损害结果依然会发生;而在这里却是没有另一行为或者自然事件的介入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发生几率极小。

因此,认定甲不负刑事责任是较合适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外在的条件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使得该行为更趋向于自然因果关联,即与自然因果关系更具类似性(但也具有很大的或然性),之所以要认定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更多地是考虑了刑事政策或者刑法目的。

第三种情况属于认识错误,但由于前一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后面自然事件的介入又是不可能预见的,因而我们不能认定两者具有因果关联。

作为他人介入的行为是自愿或者非自愿是否对因果联系产生影响?我们再举几个例子说明不同情况的区分。

例一,夫妻发生争吵,继而丈夫将妻子打成轻伤,妻子说你再打我跳楼死给你看,丈夫说你跳好了,最终妻子跳楼身亡。

例二,甲抢劫乙,乙逃甲追,乙在穿越马路时被行驶的汽车撞死。

例三,甲无证驾驶运粮车(未超载),途中十数人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爬上车使车超载;在某处与对向车辆交会时,甲的车辆后轮压着松软的路基,路基坍塌致使车辆翻落十几米深的沟中,造成数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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