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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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是指湖泊、河流、水库以及沿岸海域等地表水体。

保护和管理地表水环境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地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

在中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被统一编制为GB3838。

一、背景介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是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用于评价和监督地表水的环境质量状况,指导水环境保护工作。

GB3838标准于1988年首次发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新版本为2019年发布的第四版。

GB3838标准对地表水的主要污染物进行了限制和规定,旨在确保地表水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二、标准内容GB3838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质类别和水质标准:GB3838标准将地表水按照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生态修复标准划分为五个水质类别,分别是Ⅰ类水、Ⅱ类水、Ⅲ类水、Ⅳ类水和Ⅴ类水。

每个水质类别都有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超过限值的地表水将被划定为相应水质类别以及污染程度。

2. 主要污染物和限值:GB3838标准规定了地表水中主要污染物的限值,包括有机物、无机物、营养物、重金属等数十种常见污染物。

不同水质类别对每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要求不同,需严格控制污染物浓度以保证水质安全。

3. 生态修复标准:GB3838标准还制定了生态修复标准,用于评估和指导受损地表水环境的修复工作。

生态修复标准主要从水质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受损地表水进行评价和修复指导,促进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标准应用及意义GB3838标准是我国地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应用和意义:1. 地表水监测和评估:GB3838标准为地表水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

各级环保部门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标准要求,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

2. 水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控:GB3838标准对地表水中的污染物限值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指导污染物的治理和防控工作。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道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道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道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地表水体质量的一系列参数和限值。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众健康。

以下是中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一些主要参数和限值:
1. 总氮(mg/L):I类水质≤ 0.15,II类水质≤ 0.5,III类水质≤ 1.0,IV类水质≤ 1.5,V类水质≤
2.0。

2. 总磷(mg/L):I类水质≤ 0.02,II类水质≤ 0.1,III类水质≤ 0.2,IV类水质≤ 0.3,V类水质≤ 0.4。

3. 化学需氧量(COD)(mg/L):I类水质≤ 15,II 类水质≤ 20,III类水质≤ 30,IV类水质≤ 40,V类水质≤ 50。

4. 溶解氧(mg/L):I类水质≥ 7,II类水质≥ 6,III类水质≥ 5,IV类水质≥ 4,V类水质≥ 3。

5. 水温(℃):I类水质≤ 28,II类水质≤ 30,III类水质≤ 32,IV类水质≤ 35,V类水质≤ 40。

请注意,具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或目标而有所不同。

用户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准则来获
取最新和详细的标准信息。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核)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核)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GB3838-20021.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1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上的江河湖泊、水库和河口等自然水体,也包括人工水体,如人工湖和水库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地表水环境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水质标准和生态标准两个方面。

水质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指标的要求,它涵盖了水的透明度、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多个指标。

生态标准则是指地表水对水生生物的适宜程度,包括对鱼类、浮游植物、底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气候、水文、水生态等特点,结合不同水功能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指标的限值。

一般来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首要目标,同时兼顾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依靠监测、评估和管理等手段来保障。

监测是指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以了解地表水的实际质量状况。

评估是指根据监测数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确定地表水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管理是指依据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和改善。

在实际操作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地表水监测、评估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和自查,减少排污和净化排放,积极配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公众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和公益活动,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地表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 引言地表水是指自然界中存在于地表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以及近地表的湿地、泉水等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针对地表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价的基准,用于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2. 相关法规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其中,主要参考的法规和标准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19)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溶解氧(DO)-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 - 总氮(TN) - 总磷(TP) - 高锰酸盐指数(CODMn) - 水温 -pH值 - 悬浮物(SS)4. 水质分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地表水的水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 Ⅰ类水: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的地表水 - Ⅱ类水:适用于近岸海域、游泳区域以及其他能直接接触水体的活动区域 - Ⅲ类水:适用于一般景观、农业灌溉以及渔业用水区域 - Ⅳ类水:适用于工业用水等特定用途的水域 - Ⅴ类水:适用于农田灌排、养殖等农业用水区域5. 监测与评价为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和保护,对地表水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具体的监测和评价方法包括: - 定点监测:在地表水体的不同部位设置监测点,定期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 - 临时监测: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区域,进行临时性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 综合评价:根据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多个指标的值,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6.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地表水环境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 农业面源和点源污染 - 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相互作用 - 水体的流动和水流速度 -土地利用和水域环境的改变7. 地表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治理为了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预防水污染和治理水体污染是重要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颁布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号]:GB3838-2002[颁布日期]:2002-4-28[实施日期]:2002-6-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朴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背景地表水是供给人类生活、工业生产及生态系统维持的重要水资源之一。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地表水污染程度的依据,通过对地表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的评价来判定地表水的环境质量。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意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作用包括对地表水污染进行监控和评价、指导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水污染排放标准等。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对地表水中各种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采样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内容。

通常涵盖了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铅、镉等多种指标。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类根据地表水的不同用途和环境背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分为饮用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态系统水质标准等多个方面。

不同分类的标准针对性不同,保障了不同用途地表水的水质安全。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是对污染防治和监测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依据地方性水质标准,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治理,确保地表水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议建立完善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动技术创新提升治理效率、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等措施,共同维护好地表水的环境质量。

结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基础工作,只有严格遵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才能确保地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的目标。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

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地表水是指地表之上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是人类日常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水源。

地表水的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地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地表水的质量标准是根据水体的水质特征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来制定的,不同的水体类型有着不同的水质标准。

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地表水分为五类,分别是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不同的水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水质要求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五类水质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好的地表水,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优良,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此外,Ⅰ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无污染源的影响。

第二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好的地表水,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一般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良好,对人体无害,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Ⅱ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无明显污染。

第三类地表水是指水质一般的地表水,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农田灌溉水源地等。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一般,对人体无明显危害,无色无味,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无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清澈透明,无浑浊物质,无悬浮物质,无沉淀物质,无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Ⅲ类地表水还要求水质稳定,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危害。

第四类地表水是指水质较差的地表水,适用于一般农业用水区和渔业区。

这类水质要求水质较差,对人体有一定危害,有色有味,有异味,有毒性,有放射性,有有害物质,不含寄生虫卵和致病菌。

水质可能出现轻微浑浊,轻微悬浮物质,轻微沉淀物质,轻微藻类、藻毒素和异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 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 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 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 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 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0.002

21 石油类
0.05

22 阴离子表面 0.2
活性剂 ≤
23 硫化物
0.05

1.0
1.0
1.0
1.0
1.0
1.0
0.01
0.01
0.05
0.05
0.00005 0.0001
0.005
0.005
0.05
0.05
0.01
0.05
0.05
0.2
0.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7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0.02(湖、库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0.2
0.5
1.0
1.5
2.0
10
铜≤
0.01
1.0
1.0
1.0
1.0
11
锌≤
0.05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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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

简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

简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水体功能区划分原则,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重要的水生植物的生长区及其周围一定面积的水域。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水域标准,水域功能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标准最严格。

二、本标准是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和保护目标制定的,规定了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水环境质量标准值和基本项目要求,是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实施监测、监督的基础。

三、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中,主要考虑了污染物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和水质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实施将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控,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促进水环境的不断改善,逐步使我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

四、为便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与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部分水质指标暂与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和指标值对应,但考虑以下因素:( 1)本标准项目及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特点;( 2)目前,我省尚未建立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应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有些项目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后,各设区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当地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规定了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作为评价水质优劣的统一标准,并分为五类水域标准,水域功能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标准最严格。

五类水域标准是在五类水域环境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质量要求,考虑地表水体与地下水体的密切关系,考虑地表水体与地下水体在污染物迁移转化过程中的交叉作用,综合归纳出的新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际涵义说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际涵义说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概念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针对地表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水体的功能区划和水质的分类目标制定的,用于衡量水体环境质量状况的标准体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资源,保障人类饮用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平衡,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过度开发的一项重要举措。

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际涵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套数字或指标,它实际上是对地表水环境的全面评估和监测的综合体现。

通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水体的污染状况、可持续利用能力、生态功能等多方面的信息,从而为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深度解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水质的不同功能区划和分类目标,比如饮用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生态环境水质标准等。

这些不同的标准体现了对不同水体功能需求的关注和保障,也体现了对水资源多功能性的认识和尊重。

另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还需要考虑到地域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承载能力、人类活动强度等因素都会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地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地表水环境质量对于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加强监测评估和污染治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地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总结回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实际涵义不仅仅是一套数字或指标,更体现了对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综合考量。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不同功能区划和地域差异性,只有科学严谨地制定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地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是生命之源,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而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品质以及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了保障地表水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用来衡量地表水是否合格、是否适合各种用途的准则和规范。

它就像是一把尺子,对地表水的各项指标进行度量和评估。

这些标准通常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指标。

首先是物理指标,比如水温、色度、浊度等。

水温的变化会影响水中生物的生存和繁殖,过高或过低的水温都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色度和浊度则反映了水的清澈程度,浑浊的水往往意味着其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杂质。

化学指标也是标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酸碱度(pH 值),它直接关系到水的酸碱性,对水中生物和化学反应有着重要作用。

溶解氧的含量对于水生生物的呼吸至关重要,如果溶解氧不足,鱼类等水生生物可能会窒息死亡。

还有各种化学污染物的浓度限制,像重金属(如汞、铅、镉等)、有机物(如农药、化工废水成分等)。

这些污染物一旦超标,不仅会危害水生生物,还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生物指标也不能忽视。

水中的藻类、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反映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比如,某些藻类的过度繁殖可能意味着水体富营养化,这是一种水质恶化的表现。

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需要考虑众多因素。

首先是保护人体健康。

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地表水,无论是饮用水还是用于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如果水质不符合标准,可能会导致疾病的传播和健康问题。

其次是保护生态系统。

地表水是众多生物的栖息地,良好的水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

再者,要考虑到不同用途的需求。

例如,饮用水的标准显然要比一般景观用水更为严格。

为了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严格的监测和评估。

监测工作通常由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他们会定期在河流、湖泊、水库等采集水样,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分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简介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河口等自然水体以及人工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地表水水质是否达到一定标准的依据,对保护水环境、维护人类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意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地表水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保护生态环境:地表水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生物和水生态系统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防止地表水的污染和破坏,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保障民众健康:地表水是人类日常饮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

合理制定并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保证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3.推动经济发展:地表水在工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用途。

通过落实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确保地表水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水功能、水功能区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分别介绍:水质标准水质标准是衡量地表水水质优劣的标准。

水质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溶解氧:标志着水体是否富氧。

可生物利用的溶解氧对维持水生生物生存环境至关重要。

•pH值:反映了水体的酸碱性。

合适的pH值有利于维持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水温:影响水体的理化性质和生物生态过程。

•总悬浮物:要求水体中的悬浮物浓度不超过一定限值,以维护水质的清洁度。

•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反映水体中的氮污染情况。

•总磷、溶解性有机碳、化学需氧量等:反映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和有机物污染情况。

水功能区划及标准水功能区划及标准是针对不同水体功能和水体利用需求制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划分和要求:•Ⅰ类水功能区:主要用于生活饮用水源地,要求水质优良,不受污染影响。

•Ⅱ类水功能区:主要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和一般工业用水,要求水质良好,对人体健康无害。

•Ⅲ类水功能区:主要用于一般农业用水和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要求水质基本符合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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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GB 3838—2002
2002-04-2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和《地表水环境标准》(GHZB—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 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必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单位:
mg/L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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