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财政补贴计划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农委〔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8〕167号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结合本市农机化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8-2020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发展要求,着力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农产品供给提供坚实物质保障;大力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
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安排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区9个区,以及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公司、地产农投公司3个市有关单位为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安排市农科院1个市有关单位为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
2018年购房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推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购房补贴及契税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1X]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1X]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1X年6月15日起至201X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1X]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财政补助: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助。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9年6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报告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审计署依法审计了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结果表明,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落实全国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年为企业和个人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力度不断加大。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重点领域创新实现新的突破。
压减粗钢产能3500万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7亿吨,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财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支出得到保障。
出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中央财政层面初步建立了项目支出为主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5.3%、7.7%,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9.2%,更多向创新驱动、三农、民生等领域倾斜。
——三大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重点任务进展顺利。
2018年各类补贴标准
17
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并考取可在网上查证的资格证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获得准入类职业资格证奖励800元/人;获得评价类职业资格证奖励:A类1000元/人,B类800元/人;C类600元/人。
18
“两后生”技能培训
1.县人社局:6500元/人/年,拨到学校账户,由学校拨到学生账户。
8
产业到户扶持资金
1000元/户(符合产业扶持规模标准)
9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109.935元/亩
10
蚕房建设补贴
新建蚕房经验收合格:砖混结构专用蚕房200元/平方米;钢架结构蚕房100元/平方米(每户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11
公益林补助
14元/亩
12
护林员补助
1人户:3400元/年;2人户:5000元/年;3. 3人户7500元/年;4人以上户:10000元/年
“三属”:病故军人遗属1557元/月/人,烈属1928元/月/人;参战退役每个月620元/月/人,带病回乡525元/月/人,在乡老复员1023元/月/人,老义务兵按照去参军的年限,30元/年/人;参战民兵140元/月/人,烈士子女390元/月/人。
(关于对2018年财政预算编制的补充说明.doc
关于对2018年财政预算编制的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省市有关规定,我县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大会同意并批复,现就有关编制说明补充如下:一、转移支付收入情况说明2018年我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5,20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15,535万元,转移性支出8883万元,差异数通过中省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予以平衡。
其中:返还性收入预算6608万元,较2017年执行数5631万元增加977万了,增长17.35%;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103万元,较2017年执行数59,938减少1835万元,下降 3.06%,主要是未预算脱贫攻坚及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收入(为一次性收入,所以2018年未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收入预算81010万元,较2017年执行数79295万元增加1715万元,增长2.16%;年初预算安排其他资金调入23,496万元,年终实现收支平衡。
二、“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2018年我县“三公”经费共安排预算8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安排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619万元(其中机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218万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401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633.41万元减少14.41万元,下降 2.27%;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239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245.41万元减少 6.41万元,下降 2.6%。
会议费2018年预算安排625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658万元减少33万元,下降5.02%;培训费2018年预算安排133万元,较2017年预算数142万元减少9万元,下降 6.34%。
三、举借债务情况说明截止2017年底,我县债务限额117,441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96,044万元,专项债务限额21,397万元。
截止2017年底我县债券总额109,518万元,其中一般债券余额91,438万元,专项债券余额18,080万元。
2018年最新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
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促进特区内外公交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制定本试行方案。
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政策。
一、公交财政补贴原则实施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是落实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的具体措施。
通过财政补贴,保障公交企业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公交行业稳定与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平价和相对优质的公交服务。
公交财政补贴的原则是:坚持平衡公交行业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平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财政承揽能力原则;坚持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公交财政补贴制度公交财政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一)单项补贴。
政府就公交企业承揽社会公益性任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等事项设置单项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
设置公交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6%,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低于6%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成本利润率上升到6%的水平。
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增加,此时: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高于6%时,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将来以丰补歉,专项用于公交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
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减少。
此时: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70%(三)服务质量调节。
当公交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
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服务质量调节为负,此时:服务质量调节=挂钩比例×6%×规制成本×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挂钩比例是指在6%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
2018年《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解读
2月12日,财政部等公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一、技术门槛提升,鼓励长续航
结合行业技术进步,新能源客车、乘用车及专用车系统能量密度均显著提升,如18年客车系统能量密度135以上方可超额补贴;纯电动乘用车续航400公里以上可补贴5万元。
17年以来我国持续利用政策导向提升动力电池能量密度,该政策利好优势锂电材料和动力电池龙头企业,预计各细分领域龙头聚集效应将进一步显著,关注高能量密度材料优先量产企业。
调整运营里程和拨付机制利好新能源运营环节和专用车。
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调整至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即按申请拨付部分补贴,剩余达到运营里程后全部拨付。
该政策实施利好新能源汽车运营环节,特别是对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
二、破除地方保护
破除地方保护,利好龙头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
通知要求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对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一视同仁执行免限行、免限购、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等支持措施,同时从2018 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预计将利好新能源汽车龙头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
三、新能源汽车销量将高增长
新政设立缓冲期我国新能源汽车18年销量有保障。
该政策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17年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
考虑去年基数效应,预计18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将高增长,全年销量有保障。
2017-2018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
2017-2018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政策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
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落实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建立惩罚机制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 按《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6〕958 号 )、《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16〕877 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 号 ) 等有关 文件执行。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2月12日
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营、运营里程等环节监管的全覆盖。 ( 二 ) 建立与补贴挂钩的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
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 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建 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 数值不一致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暂停推荐车型目录、按型 号扣减或缓拨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给予处罚。
( 三 ) 拓宽监督渠道,夯实监管责任。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或 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骗补企业的处 罚力度,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没收违法所 得和罚款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取 消补贴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性措施。有关地方应进一步 落实推广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追责,对监管不 严、骗补等问题多发的地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河北省冀财规2018年21号文第七条
河北省冀财规2018年21号文第七条《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七、各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2017)5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文件精神,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各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2018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2018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很多朋友在问2018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其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给出了答案,以下是《2018年财政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全文,供大家了解。
一、农民直接补贴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具体补贴依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鼓励各省(区、市)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允许各省(区、市)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3.生产者补贴。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
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等形式兑付给生产者。
具体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由各省(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但大豆补贴标准要高于玉米。
鼓励各省(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为推动稻谷最低收购价改革,保护种粮农民收益,在相关稻谷主产省份实施稻谷补贴,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由有关省份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
4.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2018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及补贴范围
2018最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及补贴范围2018年2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是哪些?2018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是多少?哪些机具可获得补贴?如何申请补贴?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
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2018年河北省乡镇工作补贴-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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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工作补贴
对于河北省乡镇工作补贴大家了解过相关政策吗?小编根据【河北省乡镇工作补贴】整理出来以下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1】
一、执行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是,乡镇(不含街道、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实际在乡镇工作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6年至15年的,每人每月280元;16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360元;2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40元。
在此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自然地理环境较差、驻地偏远、交通不便的艰苦乡镇给予适当倾斜。
三、有关规定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资金的通知-冀财金〔2018〕6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资金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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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资金的通知
冀财金〔2018〕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2017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和2018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你市(县)2017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资金结余万元,现安排你市(县)201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资金万元。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出功能分类列2130803项“农林水支出-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请你局按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严格审核和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你市(县)绩效目标,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目标申报表,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1.201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央第二笔资金分配表
2.201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目标申报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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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粤财预〔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关于广州市几项财政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6〕14号)、《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对广州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增量返还比例的通知》(粤府函〔2015〕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广州市上划省“四税”增量返还及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量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17〕1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你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省财政对你市上划省“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超基数增量进行返还。
此前,省财政已以《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对市县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7〕286号)提前下达你市900,000万元,此次下达80,000万元,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清算。
此项补助列入2018年度“返还性收入——其他税收返还收入(1100199)”科目。
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8月14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预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06.15
•【文号】财建〔2018〕257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建〔2018〕25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市)财政厅(局):
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6号)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结果,现下达你省(区、市)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项目名称:重要物资储备贴息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9),用于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列2018年“222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为“50702利息补贴”,具体承储企业和补贴金额见附件。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转拨给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附件:
1.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资金拨付汇总表(不发地方)
2.2017/2018年度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资金分省拨付表(发地方)(略)
3.中央对地方服务业发展专项转移整体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发地方)
财政部
2018年6月15日。
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8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包含省级补贴和市级补贴。
一、财政补贴对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含吴江区,下同)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其中:私人购买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验收细则。
二、财政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拨付(一)财政补贴资金申报。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工商注册登记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私人乘用车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按照购买者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的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联合于2019年6月底前,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上一年度审查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和审查通过的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车辆购置附件4、充电设施建设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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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补贴计划
《XX年财政补贴计划》
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广年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通知》渝经信发〔〕57号)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活动的通知》渝机管发〔〕66号)要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大措施。
现下达我区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
实现“xx”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大措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
节约用电的一项标志性工程。
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使用户节电省钱得实惠,有利于形成社会节能减排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惠民”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实施,认真做好年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
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各界,高效照明产品推广。
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任务安排和组织实施;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组织指导大宗用户、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开展工作;要加强与中标供货企业联系,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二、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方式及标准
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购买,国家对城乡居民和大宗用户购置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继续实行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为:大宗用户购买。
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即:大宗用户购买按中标协议价格的70%付款,城乡居民购买按中标协议价格的50%付款)每个大宗用户购买不得低
于100只。
城乡居民凭有效身份证购买,每个身份证购买不得超过10只,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信息(样表由中标企业提供)
三、推广任务分解
紧凑型大功率节能灯1.1万只,市政府今年下达给我区的推广指标为13.44万只。
其中:紧凑型节能灯9.9万只。
双端直管荧光灯2.32万只,高压钠灯0.12万只。
向广大城乡居民推广;部门在机关和下属单位推广;园区在企业推广。
社会推广是中标企业在几江重百时代广场和社区推广。
现将今年的推广指标予以分解(见附件1请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大力宣传,今年推广工作主要实行任务推广和社会推广两种方式。
即任务落实到镇街、部门和工业园区。
镇街通过社区平台和赶场时间。
确保让更多的民众知晓国家的补贴政策。
并将购买资金集中收取后,各部门、各镇街、各工业园区将大宗用户、居民信息和购买数量登记。
与选中的中标企业联系(见附件2由中标企业将节能灯具集中送货上门。
四、活动推广时间:年9月至年12月
五、活动推广要求
一)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部门、各镇街、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市政府对我区的节能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考核。
节能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
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推广方案。
要强化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细化责任,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目标任务。
二)要协调货源组织,区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推广工作。
落实推广场地、电源保障、宣传等工作。
三)确保完成1000只紧凑型节能灯和5000只t5双端荧光灯的推广任务。
区机关事务局要加强在区级机关推广力度。
四)由区经信委签署意见后,区市政园林局要优先保证中标企业在重百时代广场推广的场地需要。
由中标企业提出在重百时代广场推广的申请。
送区市政园林局和区政府办审批。
对中标企业的推广活动场地费用予以减免。
五)采用新闻报道、知识或政策连载等形式,报社、电视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社区平台等媒介。
对推广现场、群众购买活动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各镇街要深入社区、村社大力开展宣传,居民集中居住点张贴海报,激发城乡居民和大宗用户购买热情。
六)要确保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真实性,中标推广企业要在每月底填报《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大宗用户、城乡居民用户)和《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各镇街和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要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签字盖章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