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湿地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月项目名称: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项目统一编号:本规范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科技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项目背景 01.1项目来源 01.2工作过程 (1)1.2.1现状调研 (1)1.2.2资料收集与整理 (1)1.2.3标准制订 (1)2标准编制研究 (2)2.1已有标准现状 (2)2.1.1现行人工湿地相关标准 (2)2.1.2现行人工湿地相关标准人工湿地设计参数分析 (3)2.2现场调研情况 (10)2.2.1河北省霸州市石沟干渠生态砾石床湿地水体净化工程 (10)2.2.2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4)2.2.3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生态砾石床 (17)2.2.4河北省沧州南大港污水处理厂 (20)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4)3.1标准适用范围 (24)3.2标准章节主要包含的内容 (24)3.3术语和定义 (24)3.4主要技术说明 (24)3.4.1术语定义 (24)3.4.2设计要求 (25)3.4.3预处理 (27)3.4.4人工湿地系统 (28)3.4.5施工和验收 (34)3.4.6运行与管理 (36)1项目背景1.1项目来源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工湿地发展经历了研究与探索、应用和提升阶段,如今,人工湿地技术在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工业废水、农业退水、河水、黑臭水体等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推广和规范该技术,2009年及2010年住建部和环保部分别发布了人工湿地相关技术规范。
因此,在人工湿地的设计、运行与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保卫战,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明确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 着力开展八大专项行动,多次提出实施人工湿地工程建设,以保持优良水质不退化,不达标控制单元确保水质按期达标:其中“大运河生态带”中要求“以卫运河、南运河、北运河等重污染河流为靶向,加快实施人工湿地建设等治理项目,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三)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修复水生态空间”中提出“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控制单元,要加大保护力度,针对性实施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保持优良水质不退化;全力推进滹沱河、龙河、凤河、沧浪渠、滏阳河等重污染河流(河段)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按期达标”等。
【技术打假】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厌氧+人工湿地”=“一级A标准+一分钱能耗”?
【技术打假】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厌氧+人工湿地”=“一级A标准+一分钱能耗”?所属行业: 水处理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关于“厌氧+人工湿地”工艺,想必我不用多说大家也都懂,对COD 去除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脱氮除磷效果微弱或者说是效率低下。
浙江省发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浙江省参考进水水质同时推荐工艺为:由适用条件不难看出适用于经济条件一般、土地宽裕,言外之意就是模式一“厌氧+人工湿地”可以简单去除有机物,对氮磷几乎没哟去除作用。
而模式二,原文已经说明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对氮磷去除要求较高的村庄”。
由于浙江省在政策、补贴、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大力支持下,浙江省农村污水处理覆盖率几乎走在全国前列,也诞生了非常多的乡镇企业性质的小环保公司。
这是好事,农村污水处理从无到有值得庆贺,但是如果虚假宣传就不对了,作为一个环保从业者有良心指出。
所属行业: 水处理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譬如下面这家公司,号称他们的“厌氧+人工湿地”=“一级A标准+一分钱能耗”。
(暂时屏蔽公司信息,欢迎贵公司释疑)我对工艺技术及数据合理性的几点质疑1.常规指标缺乏BOD,TN,再加上磷和SS不达标,指标检测报告缺乏两项指标再加上两项不达标,也能说达到一级A标准?2.城市污水处理厂COD一级A标准为50,一级B为60,为什么不能更低,因为海量经验和调研告诉我们,生活污水中总是有大约百分之十几甚者二十几的COD是难以去除,即使通过一级二级三级深度处理等,还是很难降到很低,这所谓的厌氧+人工湿地一分钱能耗技术比得过城镇污水厂整套工艺流程一级二级三级工艺处理后?更何况进水COD比大多数污水厂都高很多,城市污水厂进水COD超过350以后便不再按照出水一级A50执行,而是按照75%的去除率,这都是有科学依据的,一分钱能耗技术,不让马吃草马儿还跑的快?3.中国生活污水普遍属于低COD高氨氮,当然不排除您的进水COD挺高,这也正常,可能少数地区差异,但是COD高的话氨氮就无法做到这么低,因为经验这两者比值在2-8之间居多,就算不在这范围之内,但是CN比值不至于高达好几十甚至超过一百,因为一定的COD可以贡献一定的氮,请问数据如此不合常规是为什么?能给出理由吗?4.保证抽样检测数据的代表性了吗,能代表所有进水水质?能保证送的水样没问题不做假?这样一份毫无信服力的报告能证明所谓的"一级A标准+一分钱能耗"?,哪里来的底气?。
人工湿地运行管理与维护技术方案
**县**河人工湿地运行管理与维护技术方案**县**河人工湿地位于**县境内,立足打造“一城秋色半城湖”美景,建设园林生态景观,打造一条贯穿城区东西的带状湿地长廊,使其具备娱乐休闲、自然游赏、生态保育等功能,并为城区“北拓”接续发展开辟空间。
处理规模 40000吨/日,工程总面积约325 亩,主要包括引水系统、进出水提升泵站、潜流人工湿地、表面流人工湿地区及配套设施。
工艺采用提升泵站、滞留塘+潜流人工湿地+表面流人工湿地区组合工艺,水质符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的规定。
1 人工湿地运行管理与维护整体实施方案1.1编制依据(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4)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人工湿地运行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1.2工作目标通过技术与管理手段,维护项目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功能,实现项目最初的设计和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效果和治理效果的长期稳定。
1.3项目运行维护范围及时间运行维护范围:**县**河人工湿地提升改造工程的管理与维护。
运行维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年1.4项目运营维护内容按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第四章运行维护中“基本规定、生产调试、日常运行与养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测与记录、常见问题及建议措施清单”等规定执行。
运行管理与维护内容如下表:1.5运营管理与维护原则运用统筹学原理和思路,采用统筹运营管理模式,实现项目内部各环节间、各行业间、人员安排上、日常运营与应急管理间、短期效果与长期效应间的协调统一,实现最高运营管理效果和效率。
主要管理原则包括:时间最优化原则:通过合理安排运营班次、人员配置,并制定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实现人员配备合理化、高效化,并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节约时间成本。
资源最优化原则:通过统筹管理、合理调配运营所需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并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实现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旅游规范—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湿地旅游资源的术语和定义、类型划分、调查和评价的技术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滨海湿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规划与建设、旅游行业管理与旅游资源信息管理等方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DB35/T686-2006 数字林业森林经营区划代码与用户命名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滨海湿地低潮时水深6m以内的海域及其沿岸湿地,包括海洋及海岸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其中:海洋及海岸天然湿地包括永久性浅海水域、珊瑚礁、岩石性海岸、沙滩、砾石与卵石滩、河口水域、滩涂、盐沼、红树林沼泽、海岸淡水湖、海滨岩溶洞穴水系等类型;人工湿地主要包括水产池塘、农用泛洪湿地、盐田等类型。
3.2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滨海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以滨海湿地为主体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指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分类的基本单位。
3.4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单体可作为独立观赏或利用的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基本类型的单独个体,包括“独立型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单体”和由同一类型的独立单体结合在一起的“集合型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单体”。
3.5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调查按照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分类,对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单体进行的研究和记录。
3.6 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共有因子评价按照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所共同拥有的因子对滨海湿地旅游资源单体进行的价值和程度评价。
4 类型划分依据滨海湿地旅游资源的现存状况、形态、特性、特征划分8个主类、32个亚类、171个基本类型,见本标准附录A表A.1。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
水产养殖行业操作规范手册第1章水产养殖基本知识 (4)1.1 水产养殖的定义与分类 (4)1.1.1 按养殖水域分类 (4)1.1.2 按养殖方式分类 (4)1.1.3 按养殖对象分类 (4)1.2 水产养殖的环境要求 (4)1.2.1 水质要求 (4)1.2.2 水源要求 (5)1.2.3 养殖设施要求 (5)1.3 常见养殖品种及特性 (5)1.3.1 鱼类 (5)1.3.2 甲壳类 (5)1.3.3 贝类 (5)1.3.4 藻类 (5)第2章养殖场设计与建设 (5)2.1 养殖场选址与规划 (5)2.1.1 选址原则 (5)2.1.2 选址要求 (6)2.1.3 规划设计 (6)2.2 水源与水质管理 (6)2.2.1 水源选择 (6)2.2.2 水质管理 (6)2.3 养殖设施与设备选择 (7)2.3.1 养殖设施 (7)2.3.2 设备选择 (7)第3章苗种选择与培育 (7)3.1 苗种来源与质量鉴别 (7)3.1.1 苗种来源 (7)3.1.2 苗种质量鉴别 (7)3.2 苗种培育技术 (7)3.2.1 培育环境 (7)3.2.2 投喂技术 (8)3.2.3 日常管理 (8)3.3 苗种运输与投放 (8)3.3.1 苗种运输 (8)3.3.2 苗种投放 (8)第4章饲料与投喂技术 (8)4.1 饲料种类与营养成分 (8)4.1.1 饲料营养成分 (9)4.2 饲料选择与储存 (9)4.2.1 饲料选择 (9)4.2.2 饲料储存 (9)4.3 投喂技术与策略 (9)4.3.1 投喂时间 (9)4.3.2 投喂量 (9)4.3.3 投喂方法 (10)4.3.4 投喂策略 (10)第5章水质调控与管理 (10)5.1 水质检测指标与方法 (10)5.1.1 水质检测指标 (10)5.1.2 检测方法 (10)5.2 水质调控措施 (10)5.2.1 物理调控 (10)5.2.2 化学调控 (11)5.2.3 生物调控 (11)5.3 水质恶化处理办法 (11)5.3.1 加大换水量,降低污染物浓度; (11)5.3.2 增加增氧设备,提高水体溶解氧含量; (11)5.3.3 使用水质改良剂和消毒剂,改善水质环境; (11)5.3.4 调整投喂量和投喂方式,减少养殖生物排泄物; (11)5.3.5 检查养殖设施设备,排除故障,保证养殖系统正常运行; (11)5.3.6 加强养殖管理,规范养殖操作,防止水质恶化。
环保行业绿色生产流程规范
环保行业绿色生产流程规范第1章引言 (3)1.1 绿色生产理念 (4)1.2 规范目的与意义 (4)第2章绿色设计 (4)2.1 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4)2.1.1 生命周期阶段划分 (4)2.1.2 环境影响评价 (4)2.1.3 改进措施 (4)2.2 生态设计原则 (5)2.2.1 尊重自然法则 (5)2.2.2 资源循环利用 (5)2.2.3 生态平衡 (5)2.2.4 健康安全 (5)2.3 绿色材料选择 (5)2.3.1 生态环保 (5)2.3.2 资源节约 (5)2.3.3 功能优良 (5)2.3.4 经济合理 (5)第3章能源优化 (5)3.1 能源评估与审计 (5)3.1.1 目的与意义 (6)3.1.2 方法与步骤 (6)3.1.3 持续改进 (6)3.2 能源效率提升 (6)3.2.1 技术改进 (6)3.2.2 管理措施 (6)3.3 可再生能源利用 (6)3.3.1 可再生能源种类 (6)3.3.2 利用方式 (6)3.3.3 政策支持与经济性分析 (7)第4章生产过程控制 (7)4.1 清洁生产技术 (7)4.1.1 原料替代技术 (7)4.1.2 能源优化技术 (7)4.1.3 生产工艺改进 (7)4.1.4 废水资源化利用 (7)4.2 生产过程监测与优化 (7)4.2.1 在线监测技术 (7)4.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7)4.2.3 生产过程优化 (8)4.3 污染物排放控制 (8)4.3.2 污染防治技术 (8)4.3.3 污染物排放监测 (8)4.3.4 污染物排放管理 (8)第5章资源循环利用 (8)5.1 废物分类与回收 (8)5.1.1 废物分类 (8)5.1.2 废物回收 (8)5.2 水资源循环利用 (9)5.2.1 水资源节约 (9)5.2.2 废水处理与回用 (9)5.3 废气处理与再利用 (9)5.3.1 废气治理 (9)5.3.2 废气再利用 (9)第6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10)6.1 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10)6.1.1 评估目的与方法 (10)6.1.2 评估内容 (10)6.1.3 评估程序 (10)6.2 生态修复技术 (10)6.2.1 生态修复原则 (10)6.2.2 土壤修复技术 (10)6.2.3 水体修复技术 (10)6.2.4 植被恢复技术 (10)6.3 生物多样性保护 (10)6.3.1 保护目标 (11)6.3.2 保护措施 (11)6.3.3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 (11)第7章环保设施与设备 (11)7.1 环保设施选型与布局 (11)7.1.1 设施选型原则 (11)7.1.2 设施布局要求 (11)7.1.3 设施选型与布局实例 (11)7.2 设备运行与维护 (11)7.2.1 设备运行管理 (11)7.2.2 设备维护保养 (11)7.2.3 故障处理与应急措施 (12)7.3 环保设备更新与升级 (12)7.3.1 更新与升级原则 (12)7.3.2 更新与升级方法 (12)7.3.3 更新与升级案例分析 (12)第8章环境管理体系 (12)8.1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12)8.1.1 概述 (12)8.1.3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12)8.1.4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13)8.1.5 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与运行 (13)8.1.6 持续改进 (13)8.2 环境监测与数据分析 (13)8.2.1 监测计划 (13)8.2.2 监测方法 (13)8.2.3 数据收集与处理 (13)8.2.4 数据分析 (13)8.3 环境绩效评价 (13)8.3.1 环境绩效指标 (13)8.3.2 环境绩效评价方法 (13)8.3.3 环境绩效报告 (13)8.3.4 环境绩效改进 (14)第9章绿色供应链管理 (14)9.1 供应商环境审核 (14)9.1.1 审核目的与原则 (14)9.1.2 审核内容与方法 (14)9.1.3 审核程序与要求 (14)9.2 绿色采购与物流 (14)9.2.1 绿色采购策略 (14)9.2.2 绿色物流管理 (14)9.3 供应链协同减排 (14)9.3.1 合作伙伴选择 (15)9.3.2 供应链协同减排措施 (15)9.3.3 减排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15)第10章员工培训与环保意识 (15)10.1 环保知识与技能培训 (15)10.1.1 培训内容 (15)10.1.2 培训方式 (15)10.2 环保行为规范 (15)10.2.1 环保行为准则 (15)10.2.2 环保操作规程 (16)10.2.3 环保奖惩制度 (16)10.3 环保文化建设与宣传 (16)10.3.1 环保文化建设 (16)10.3.2 环保宣传 (16)10.3.3 环保交流与合作 (16)第1章引言1.1 绿色生产理念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规范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资源能够长期可持续利用,并保护生态环境,各行业需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本文将从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质保护、节水技术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阐述相关技术规范。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规范1. 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分配规范(1)建立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各水源的保护、调配和监测工作。
(2)制定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合理配置各水源的利用权,并监督执行。
(3)建立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状况。
2. 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1)建立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2)在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评估项目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影响。
(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确保项目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水质保护技术规范1. 水源地保护规范(1)建立水源地保护区,严禁任何污染源进入保护区范围。
(2)加强水源地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水样,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持水源地的自然状态,减少对水资源的压力。
2. 水处理规范(1)建立水处理工艺标准,确保处理过程可靠、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及时清洗和更换滤材。
(3)推广高效节能的水处理技术,减少处理过程中的能耗和废水排放。
四、节水技术规范1. 农业节水规范(1)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微喷等,提高灌溉效果和水利用效率。
(2)合理制定农作物种植结构,优化耕种制度,减少农业用水量。
(3)加强土壤水分监测,根据不同农作物的需水量,精确测定灌溉时间和用水量。
2. 工业节水规范(1)推广循环冷却水系统,提高冷却效率,减少废水排放。
(2)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水回用,降低用水量。
(3)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水的损失和浪费。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环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的要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饮用水安全的会议精神,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工作,特别是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评估,摸清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
在2008-2010年度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范围,及时掌握其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
结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针对调查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切实削减污染物产生总量,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威胁水源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强应急预警,及时消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威胁。
编制分散式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风险。
加强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据了解,这两项工程主要利用截污导流工程在河流上游处建设橡胶坝,抬高河上游河水水位,并沿河建设引水渠道,采用重力流形式将污染河水引至湿地工程区,通过湿地系统对污染河水的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排入南四湖。
工程建成后,可明显改善薛城大、小沙河水质,逐步恢复河道的生态环境,湿地系统还可为诸多生物提供适宜生长的环境,在增加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稳定性、维持自然平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还将增加南四湖的环境容量,为湖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促进南四湖流域经济环境共赢发展。
手术室人员及物品的构兵沾染,病人自己沾染,手术室氛围沾染,造成切口沾染的3大来源。
长久以来,手术前用化学和紫外线晖映消毒,以达到手术室初始动静无菌状态。
但在手术过程中,病员、大夫、护土身体散发的细菌分离传染了气氛,使消毒后初始无菌状态被破坏,这是造成患者沾染的重要路子。
清洁手术室对送人室内的氛围履行严酷的过滤,除掉氛围中的浮游细菌,加上迷信的气流构造,使病员、医护人员发生的细菌随气流带走,不会返回手术瘦语,以预防来自氛围沾染。
因此氛围严格过滤,气流的合理构造,手术室氛围传染体系的技术焦点。
手术室氛围传染流程。
新风进入回风段,同回风相混合,再进入初效段,初效过滤器滤去直径为10um大颗粒尘埃,进入换热器段和加湿段,履行温度、湿度调理,尔后再进入风机段加压,经过中效过滤器,滤去l-10um灰尘,进入消音器,把噪降到58dB以下,送至手术室的高效静压箱,经高效过滤器滤去0.31um-1um 灰尘,经高效送风口,把清洁氛围送至手术室台面。
手术室的回风口装配有初效过滤器,回风管路也上装有消音器。
手术室装配有余压阀,以连结室内贯穿连接恒定的正压值。
排风机用于快速消除异味和加快新风的增补。
洁净室的建筑布局和净化空调系统有密切关系,净化空调系统既要服从建筑总体布局,建筑布局也要符合净化空调系统的原则,才能充分发挥相关功能的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发改环资〔2024〕226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人工湿地建设标准
人工湿地建设标准
人工湿地是一种人工建造的生态系统,用于模拟天然湿地的功能,以提供水处理、保护水质和物种的栖息地等目的。
为了确保人
工湿地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建设标准:选择合适的位置和土地要求
- 选择具有良好水质和水源的合适位置,以确保人工湿地能够
有效地处理水。
- 确保选用的土地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带来负面影响。
- 评估土地是否具备适当的土壤条件,以支持湿地植被的生长。
设计和建造要求
- 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如湿地池塘、湿地滤池
或湿地沼泽等。
- 建筑物和结构应符合当地的建筑法规和环境保护标准。
- 考虑湿地的水动力学特点,并设计合适的水流路径和水深。
- 选择适当的湿地植被,以支持湿地的生态功能。
这些植物应
能够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和污染物负荷。
- 安装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和材料,如人工湿地层、滤料和过滤
器等。
运维和管理要求
- 定期监测和评估人工湿地的性能,包括水质和生态效益。
- 定期维护和清洁湿地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 控制入流水的流量和负荷,以确保湿地能够有效地处理水。
- 根据需要适时清理和处理湿地中的沉积物和污泥。
- 尽可能保持湿地周边的自然景观,以提供适宜的栖息地和生
态系统。
以上是人工湿地建设的一些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该系统能够有
效地处理水质问题并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在实施人工湿地项目时,应遵守当地的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并确保合适的维护和管理措施
得以实施。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具体要求可按以下执行:一、正式资质证书1、甲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2)会籍:理事以上,且入会3年以上;(3)技术人员要求:具备3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6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4)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大型工程规模,或中型以上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5)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备一项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科技成果;(6)具备完善的保证项目完成和技术研发的设备: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并具备独立的实验室与专职实验化验员;(7)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14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或累计业绩超过300万)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丙级(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表水保护第三节地下水保护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五章节约用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保护、配置、取水管理、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全面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科学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施工方案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施工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工程背景 (4)1.2 方案编制依据 (5)1.3 方案目标 (6)二、工程概况 (7)2.1 工程地点与规模 (8)2.2 工程地质条件 (8)2.3 水文气象条件 (9)2.4 工程施工特点及难点 (10)三、施工准备 (12)3.1 施工材料准备 (13)3.1.1 基础处理材料 (15)3.1.2 植物材料 (16)3.1.3 配件及设备 (18)3.2 施工设备选择 (19)3.3 施工队伍组织 (20)3.4 施工现场布置 (21)四、施工方法与工艺 (22)4.1 基础处理施工方法 (23)4.1.1 地基清理与平整 (24)4.1.2 基础开挖与铺设 (25)4.1.3 地基加固处理 (27)4.2 植物种植与安装 (29)4.2.1 植物种类选择 (30)4.2.2 植物种植布局 (31)4.2.3 植物定植与养护 (33)4.3 过滤系统施工 (34)4.3.1 过滤材料选择 (35)4.3.2 过滤池建造与结构设计 (36)4.3.3 过滤系统安装与调试 (37)4.4 排水系统施工 (39)4.4.1 排水管道铺设 (40)4.4.2 排水泵选型与安装 (41)4.4.3 排水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42)五、施工期监测与维护 (42)5.1 施工期监测内容与方法 (43)5.1.1 地基与基础监测 (45)5.1.2 植物生长监测 (46)5.1.3 系统运行状态监测 (47)5.2 工程维护与管理 (48)5.2.1 日常保养与维护 (50)5.2.2 定期检查与维修 (51)5.2.3 故障处理与应急响应 (53)六、环境保护与安全保障 (54)6.1 环境保护措施 (55)6.1.1 施工噪声控制 (56)6.1.2 废水处理与回用 (57)6.1.3 生态保护与恢复 (58)6.2 安全保障措施 (59)6.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0)6.2.2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 (61)6.2.3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62)七、结论与建议 (64)7.1 方案总结 (65)7.2 存在问题与不足 (66)7.3 改进建议与展望 (67)一、前言本施工方案旨在指导垂直潜流人工湿地的建设工作,综合考虑环境修复、水质净化、资源循环利用的多重目标,以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环境友好型的污水处理解决方案。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目 次1 任务来源 (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1)3 主要工作过程 (1)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5 国内外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应用和管理现状 (2)6 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 (6)7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7)8 标准实施建议 (18)1 任务来源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达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环发〔2006〕20号,其中提出了制定《污水土地处理工程技术规范》(项目编号1394)行业标准的任务。
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标准的编制工作。
2 标准制定必要性环境保护标准化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和环境技术评估体系,是当前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化步伐的一项重要任务。
它对于提升我国环境工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规范环境工程服务业市场,保证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工程服务技术标准包括工程类技术标准和产品类技术标准两大类,是环境工程立项、科研、招投标、设计、建设施工、验收、运行全过程服务的技术依据。
在工程类技术标准方面,目前人工湿地设计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等相关的部分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整体上环境工程领域标准化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虽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对于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领域的技术规范,对此类技术的具体工程应用还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规范。
为加强我国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用于指导此类污水处理工程的技术应用和运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3 主要工作过程本规范原名称为《污水土地处理工程技术规范》,预定目标是结合我国污水处理领域工程建设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为我国污水土地处理系统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运行管理以及环境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污水土地处理系统规范化建设和安全运行与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1755-2008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f national wetland park2008-09-03发布2008-12-01实施国家林业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湿地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丽娟、张曼胤、王义飞。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LY/T 5132-19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湿地wetlands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3.2湿地公园 wetland park拥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
3.3国家湿地公园 national wetland park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
4 总则4.1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应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防止湿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修复或重建湿地景观,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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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湿地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引言
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工湿地发展经历了研究与探索、应用和提升阶段,如今,人工湿地技术在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工业废水、农业退水、河水、黑臭水体等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推广和规范该技术,2009年及2010年住建部和环保部分别发布了人工湿地相关技术规范。
随后,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山东等省市颁布了人工湿地设计、竣工验收相关标准。
因此,在人工湿地的设计、运行与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 现行人工湿地相关标准
我国已发布的人工湿地相关导则、规程和规范以及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如下表所示。
表1.1 我国目前已发布施行的标准
从表1.1可见,我国最早的人工湿地相关技术标准是于2009年由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编制并发布的。
近年来发布的标准包括天津市人工湿地技术规程、山东省人工湿地技术指南和广东省人工湿地技术规范。
广东省人工湿地技术规范只含有水平流湿地的设计,并不包括垂直流湿地的设计,山东省人工湿地技术指南将潜流湿地不作区分,统一推荐设计参数。
青海省人工湿地技术标准内容主要是针对复合潜流湿地设计推荐的设计参数。
按地区看,华东地区的标准最多,包括山东人工湿地技术指南、江苏人工湿地技术规程、上海人工湿地技术规程等,华南地区有广东人工湿地技术规范,华北地区有北京人工湿地技术规范和天津人工湿地技术规程,西南地区有云南人工湿地技术规范,西北地区有青海人工湿地技术规范和宁夏自治区人工湿地技术规范。
2 人工湿地相关标准设计参数分析
2.1 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要求
环保部、住建部、浙江省、天津市、青海省、云南省等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对人工湿地系统进水水质进行要求,如表2.1所示。
大多数标准对进水BOD要求不大于80mg/L,对COD要求不大于200 mg/L,SS不大于100 mg/L,NH3-N 不大于25 mg/L,TN不大于40 mg/L,TP不大于5.0 mg/L。
2.2人工湿地负荷设计
2.2.1 进水SS指标和有机污染负荷指标
悬浮物SS会在湿地基质的空隙中积累,为了保证湿地正常运行,必须控制进水SS浓度。
污染负荷指标通常有COD Cr负荷(有机负荷)、BOD5负荷(有机负荷)和其他污染(氨氮、总氮和总磷)负荷。
如表2.2所示,北京规范、浙江规范和山东指南中没有对潜流人工湿地的进水SS浓度做出规定,云南规范的SS浓度最高限值为400 mg/L,明显高于其他标准,这与表7中其较大的基质粒径范围对应。
环保部规范和广东规范对水平流人工湿地的进水SS浓度要求值最低,为60 mg/L。
如表2.3中两种潜流湿地的污染负荷指标中,大部分标准的污染负荷指标设计值仅推荐了COD Cr负荷或BOD5负荷的其中之一,广东规范和云南规范对两种指标都有推荐值。
对于垂直流湿地,江苏规程的最高COD Cr负荷可达90 g/(m2·d),而导则的最高COD Cr负荷为20 g/(m2·d)。
对于水平流湿地,最高的COD Cr负荷限值为广东规范的50 g/(m2·d),而导则的最高COD Cr负荷为16 g/(m2·d)。
各标准建议两种湿地的BOD5负荷,大部分的设计值在12 g BOD5/(m2·d)以下。
Li统计分析中国人工湿地,报道了对1990-2015年运行超过三年的人工湿地工程的数据分析结果,发现垂直流湿地的负荷范围为10.6-55.3g BOD5/(m2·d),而西方国家
普遍为6-10 g BOD5/(m2·d)。
表2.3 各标准对潜流人工湿地有机污染负荷建议值(单位:g/(m2·d))
宋丽丽等统计了全国各个地区的生活污水ρ( BOD5)/ρ( COD Cr)比值,全国的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为0.45,华北地区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为0.46,华东地区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为0.42,华南地区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为0.49,西北地区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为0.44。
使用各地区的ρ( BOD5)/ρ( COD Cr)平均值用于COD Cr负荷与BOD5负荷的换算,计算结果如表2.3所示。
表2.4各标准对潜流人工湿地有机污染负荷计算值(单位:g/(m2·d))
表2.4中数据显示,华北地区的北京规范和西南地区的云南规范的污染负荷低于国家环保部规范中的最小污染负荷值,北京规范的取值与住建部导则较为接近,而上海规程和江苏规程的最大污染负荷值很大程度超过了国家环保部规范的最大值,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应当是由于人工湿地设计的床体深度、选择的基质材料以及气候的差异造成的,对于垂直流湿地,上海规程建议粒径范围是2-6mm,而北京规范推荐的粒径范围为0.2-5mm,北京规范和上海规范其他设计指标比较
接近,推测应当是污水性质不同和气候影响使得规范中推荐的污染负荷设计值不同。
2.2.2 潜流人工湿地的水力学指标
本文中提及的人工湿地标准的适用对象,都是生活污水、二级出水、或类似性质污水。
从表2.5中看出垂直流人工湿地的水力负荷设计值普遍高于水平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的水力负荷通常在1000 L/(m2·d))以下,水平流人工湿地通常在500 L/(m2·d))以下。
各个标准之间差异明显。
水力停留时间指污水在人工湿地内的平均驻留时间,主要和污水流量、湿地床体体积及基质空隙率有关。
各个标准中两种潜流人工湿地的水力停留时间差别不大。
表2.5 各标准对潜流人工湿地水力负荷建议值(单位:L/(m2
注:a指面积不受限情况下水力负荷值;b指面积受限情况下水力负荷值
如表2.5所示,各标准中垂直流湿地的水力负荷有明显不同。
西南地区的云南规范和西北地区的宁夏规范中水力负荷范围与环保部规范相近和保持一致,推荐的设计值应与设计人口规模及经济发展状况相符合。
水平流湿地的水力负荷除山东指南外,大部分标准的建议设计值都环保部规范的建议范围内。
山东指南的适用对象为微污染水体,水力负荷最大值超过环保部规范的建议值。
与环保部规范相比,华北地区的北京规范和天津规程、华东地区的上海规程及浙江规范和华南地区的广东规范的水力负荷最大值小于其对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建议的最小值,这可能归因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和广东省已执行或即将执行的更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而江苏规程使用的是有机填料并且核心处理层厚度更大,水力负荷范围则超过环保部规范建议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