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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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含金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涵盖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空间载体和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强化功能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一)实施金融功能提升计划。

结合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规划,按照“南区织密网络、北区科学布局”的工作思路,着力在中关村大街和北清路沿线打造“科技金融发展轴”,巩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中心区”、优化北下关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形成“两区两轴多点”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二)实施金融楼宇打造计划。

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围绕“挖掘新动力、构建新形态”主题主线,着力建设特色金融楼宇,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核心功能要素。

依托互联网金融中心、中关村资本大厦、天作大厦、中关村壹号等金融特色楼宇,不断提升区域对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和承载能力,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二、以引进重点机构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金融要素聚集(三)实施金融牌照拓展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全牌照”金融业务布局,获得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的机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京国资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上市公司数量少、主业资产重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京办发〔2007〕18号),加快推进优势企业和优质资产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市属国有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落实国有经济“十一五”规划,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国有企业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提高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末,形成主业清晰、治理完善、盈利能力强的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群,整体或主业资产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60家,30%以上的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二、工作原则(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实现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

(二)要发挥上市公司的治理优势,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管优势,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

(四)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和再融资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京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海行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11日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鼓励企业科技防疫(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对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优先评选海英人才并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同时在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计划)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接部门:区科信局;联系人:孙雪晴;联系电话:88498597)对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全套汇编及其适用解析(2017年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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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0]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失效]北京市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五条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 B 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六条重点企业名单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

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

其中:(一)区级财政贡献前 100 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规定实施办法

规定实施办法

(三)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服务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服务全部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 (任一单个总部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服务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部企业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 章); 5.所服务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 (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租用
补助1次; 连续3年补助:30%;20%;10%
经营贡献奖励
标准(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备 注
营收奖励
首次达到1亿元(含) —5亿元
100 500 1、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 2、一次性; 3、分3年:40%;30%;30%; 4、累计奖励不超1000万元。
首次达到5亿元(含) —10亿元
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
注意:申请过程中,发现企业容易忽视了注册时间,很多2013年以前的企业 也申报该项目,是不符合要求的。
实收资本奖励
实收资本 (亿元) 奖励金额 (万元)
500 800 备 注
注册在 城六区 以外本 市其他 行政区 域
1亿元(含)—5亿 元 5亿元(含)—10 亿元 10亿元(含)以上
(二) 总部企业类型界定
跨国公司 总部
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外国跨国公 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 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 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 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 规定执行。

海政发200556号

海政发200556号

海政发…2005‟56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招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海淀区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同,进一步确立分工明确、精简高效的招商协调与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海淀区招商引资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一)领导设臵海淀区招商引资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周良洛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杨志强副区长、于军副区长、穆鹏区长助理担任。

(二)机构设臵与分工领导小组在区发改委和海淀园招商办分别设立办公室,牵头税源建设和招商引资领域相关工作。

税源建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税源建设工作;海淀园企业发展处负责已入区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投资及新增项目的协调服务;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新入区企业的协调服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臵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杨志强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发改委、海淀园招商办主要领导担任,北部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海淀分局、工商海淀分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为副主任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

(四)领导小组办公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会由区发改委和招商办提请召开,固定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可根据项目需要通知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参会。

各单位委托或指定其它负责人参会的,应能代表本单位意见。

二、完善招商工作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一)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1.各专业基地、专业园一线招商队伍根据产业定位,负责招商项目的广泛接洽、筛选、谈判,直至签约入驻。

各产业基地、专业园应加强与区政府招商部门的沟通,涉及区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项目,应根据要求进行项目落实和执行通报。

各产业基地、专业园根据全区总体部署积极开展招商推介工作,完善对入驻企业的协调服务。

2.区发改委在综合协调税源建设的同时,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牵头制订海淀区各产业领域促进投资的政策、办法;区商务局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律,牵头制订海淀区招商引资战略,指导招商工作的开展;招商办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新企业的引进与协调服务,牵头谈判、准入、评估、政策支持、营销区域环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统筹招商的相关工作要求。

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

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1. 背景介绍海淀区作为北京市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地,拥有众多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是海淀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高企业上市发展的便利性和效率性,海淀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 支持政策2.1 加强政策宣传海淀区政府将加大对企业上市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企业传达上市政策的相关要求和支持措施,帮助企业了解政策、主动申请上市。

2.2 提供财政支持海淀区将设立上市培育资金,为拟上市的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储备上市所需的相关费用,降低企业上市的经济门槛。

2.3 加强对接服务海淀区将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服务机制,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加强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政策沟通、信息发布、业务指导等服务,提高企业上市的顺利率。

2.4 加大金融支持海淀区政府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上市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扶持上市企业发展。

推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上市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2.5 营造良好环境海淀区政府将着力打造良好的上市发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区域品牌形象,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海淀并选择在海淀上市。

3. 期望目标通过以上一系列支持措施,海淀区政府期望能够有效促进企业上市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良性循环,扩大科技创新产业规模,提升区域的综合竞争力,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4. 结语海淀区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企业上市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推动更多优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也希望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政府支持的机会,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共同推动海淀区经济的繁荣与稳步增长。

文章提出了海淀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文章也强调了海淀区政府对企业上市发展的期望目标,并表示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文章整体结构清晰,逻辑严谨,语言流畅,符合知识文章的格式和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06
•【文号】财税〔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6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5月6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五条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海行规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海行规发〔2022〕4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区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废止31个文件,保留56个文件。

(详见附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2.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予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附件1.关于两个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情况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20〕8号)(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的项目。

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 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新增对区域旅游消费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旅行社,按星级或A级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引领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6号)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提升示范区运营能力。

北京市核心区“1+4+1”政策体系

北京市核心区“1+4+1”政策体系

金科服科技项目小课堂之北京市核心区“1+4+1”政策体系金科服品牌是国内首家中小企业科技服务领域创新电商平台,业务涉及国内各地,目前金科服业务重点在京津冀、长春、成都等地。

各地科技项目基本大同小异,但是也有不少地方的相关政策。

因此金科服品牌特意做了一个小普及,如果您想更多了解,请关注微信服务号:kingkefu 联系我们为您更详细解答。

北京市核心区“1+4+1”政策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和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调整对核心区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一)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根本途径。

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迫切需要核心区跟踪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因势而谋、应时而动、顺势而为,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强化创新引领和辐射作用,努力由全球科技创新“跟跑者”、“同行者”向“领跑者”跨越转变。

(二)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落实首都科技创新中心定位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对首都城市核心功能作出了新的重要指示,尤其是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赋予了核心区新的战略职责,对核心区提出了新的要求。

核心区既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担当全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更要服务首都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当好首都科技创新的领头羊。

核心区必须充分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加快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首都核心功能的优化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三)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核心区自身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

当前核心区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内部空间资源约束趋紧、先行先试政策优势逐渐削弱,外部竞争压力加剧,再造核心区发展新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亟待核心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新飞跃、产业发展水平实现新提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海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27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1月12日在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海淀区人民政府代区长王合生各位代表:我代表海淀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 2020年工作回顾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发展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攻坚克难、向上奋斗,年度和“十三五”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两新两高”战略深化落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为海淀新阶段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众志成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我们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快速遏制疫情蔓延,常态化防控有力有序,经济社会发展稳中向好,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彰显“海淀力量”、体现“海淀担当”的优异答卷。

闻令而动,坚决果断施策。

迅速落实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措施,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建14个专项组,进入应急状态、完善应急机制、严格应急纪律,早会商、晚调度,疫情防控全面展开。

坚持部门主责、街镇兜底,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体系,压紧压实“四方责任”,筑起疫情防控“铜墙铁壁”。

海淀1+20政策

海淀1+20政策

第八条第 2 款 第八条第 3 款
对企业购买自用业务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条第 4 款
2
对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专业技 术人才培训、岗前人才输出培训等给予资金支 持。 海淀区促进重大 产业发展实施办 法 对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资 金补贴。 促进企业创新产品销售。 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 促进企业总部发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 各类相关展览、 国际推介会、 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等
第十一条
鼓励个人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高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 化,对主要发明人最高 2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企业自主创 新。
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域从行政办公类到 海淀园产业规划 市政设施、建筑等十一个类别,保证自主创新产品最大 第二、四、五、 发展处、区科委、 范围的应用。 九条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依据《目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海淀区促进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实 施办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 在 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购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1000 元 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 /平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 的企业进行补助 对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 的企业进行补贴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聘用人 才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 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 租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 20 元/平米/月, 最高补贴金额 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年 每新录用 1 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 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3000 元/人的 培训支持 给予不超过 10%的补贴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为支持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培养一批具有全球阻碍力的创新型企业,现依照«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进展支持方法»〔海行规发〔2020〕2号〕,公布2020年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进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如下企业:1、202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2、上市科技企业〔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企业〕。

3、千人打算企业。

另:其他今年新增补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将于近期公布。

二、支持措施和项目申报〔一〕购置土地或生产经营场所资助1、支持政策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依照企业购地、购房面积等情形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2、申报条件〔1〕购地、购房地点限于海淀区内,购那么不享受本条支持措施。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1〕2020年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购置生产经营场所资助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二〕产业化项目资助1、支持政策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海淀区产业进展导向、市场前景宽敞、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阻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2、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统筹支持项目、中关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项目和中关村科学城重点产业化支持项目。

3、申请条件〔1〕项目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2〕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前景宽敞,达产后项目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

〔3〕项目已完成研发,具备较好的产业化条件,并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4〕申报企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综合实力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1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海政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3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金融〔20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聚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发〔2011〕668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区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重点支持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领域的初创期(含天使期,以下同)和成长期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推动引导基金与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软件交易所等要素市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交易上下游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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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

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区金融办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支持围第五条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第八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

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

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送区金融办汇总。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第十三条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资金支持第十八条进入培育期企业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

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助。

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申报与受理第二十五条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

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监管与管理第二十七条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资金补贴申报指南2010-07-23拟上市和上市企业、券商、股权投资机构:根据《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1号)精神,现发布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申报指南:一、补贴类别1.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2.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3. 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二、申报条件(一)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

3. 成长性良好,预计未来三年能够上市。

4. 具有上市愿望,且已着手准备。

(二)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在境上市的企业已经取得市证监局颁发的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

3. 在中关村股份转让代办系统挂牌的企业已经取得了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挂牌通知书。

4. 在境外知名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取得了境外有权机构颁发的公司上市许可文件,募投资金、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纳税地和注册地也在海淀区。

(三)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1.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 所投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且已经正式获批上市。

3. 截至被投企业上市批复文件获准之日,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

4. 截至被投企业上市批复文件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提交材料清单(一)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过去两年缴税证明(原件);6.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7. 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有关协议(如有);8. 国家、市或海淀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9.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和各种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10. 企业所承担的国家、市重大专项资金或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如有);11.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5);12. 相关机构(政府、事业单位、协会、券商、中介机构、股权机构等)或个人的推荐信(附件2);13. 企业上市计划安排和时间表(按季度划分);14. 其它材料。

海淀区培育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二)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过去三年缴税证明(复印件);6.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7. 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有关协议复印件;8. 国家、市或海淀区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9.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和各种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10.企业所承担的国家、市重大专项资金或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如有);11.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挂牌或上市的证明文件;1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13.其它材料。

海淀区辅导期企业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三)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1.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2. 海淀区股权投资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件4);3. 承诺函(公司董事长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 被投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 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被投公司上市或挂牌的批复文件或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投公司在境外上市的需海淀区金融办单独认定;7. 工商部门出具的截至被投公司获准上市之日持有被投公司股份的证明文件(原件);8. 与被投公司在上市中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出具的过去两年在被投公司持股比例的证明文件(按季度出具,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公章);9. 被投公司董事长的推荐意见(亲笔签名);10. 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11. 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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