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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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 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 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 格尊严。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事件再追踪
据了解,事发后该导游所在的无锡江南国际旅行 社与本报联系,对有关事实的后续情况“交底”:与 该旅行社对接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经与上海旅游主管 部门有关领导协商,经开会讨论,认定无锡导游小李 在此事件中受了委屈,当即决定派中心副主任张先生 及工会主席于9日中午来到无锡,给小李发了500元
“喜剧”
10 月 5 日上午 7 时,赵先生在上海体育场旅游集 散中心购买了车票,和妻子踏上了无锡一日游的旅 途。20岁出头来自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姑娘小李是无锡某旅游高 校的大四学生,作为8号车的兼职导游,刚考出导游 证的她干劲很足,一路上的讲解热情有加。 下午,由于3名游客临时变卦,不愿随团同行在 鼋头渚坐船,小李左右为难,既不想得罪这3名游客, 也不愿拖累大部队的行程。在3人的再三要求下,本 着为游客服务态度的她放行了3人,并且约定了集合 时间。没有想到此举成了之后闹剧的导火索。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定义
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 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 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 护。
“悲剧”
3名散客傍晚6时半才姗姗来迟,客车启程回沪。在返程 路上,小李在一片维权声中,颤颤巍巍地拨通了旅行社的电 话,说明了情况。最后,她自掏腰包赔偿了 1500 元 ( 除迟到 者外所有游客每人30元钱),这才得以勉强过关。 记者连线了当事人小李,回忆起当时情形,小李说了几 句就泣不成声了:“我已经不愿去想下跪了两次还是三次了, 过去的就过去吧。”(见习记者乐梦融)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 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 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 求。”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请思考:导游的做法正确吗?你有什么意见要给他吗?
权利三:经济权利
法 律 保 障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 游服务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据
剖析:
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
案例分析二:
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 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 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 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 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 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 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 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 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导游关某则辩称, 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紧急情况,依据法律规定, 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店佣金
前
增加景点的提成 小费
灰色收入
基本工资+保险 后
导游服务费
合法 所得
导游人员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的权利
调整或变更接 待计划的权利
经济权利
其他
人格权
四个条件!
薪 酬
案例分析一
1998 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 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 日乘飞 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 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 2 月 11 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 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导游小张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 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 天,直到 2 月 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 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 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思考:1、导游的做法正确否?(提示:是否符合四个条件)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由旅行社来 赔偿?
)
案例分析二
1997年7月太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 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 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 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 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 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旅 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 偿损失责任。 请思考:1、全陪导游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你是导游,你会怎么做?
导游人员的权利
教师:张娟娟
冷——论1005事件,游客维权 就可以侵犯导游的权利吗
黄金周出游途中遭遇的一幕让赵先生感到心寒——导游小 李姑娘在一群咄咄逼人的游客面前,不得不当众下跪恳求谅 解。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无论小李如何跪着解释,众游客 始终漠然待之,无人伸手搀扶。作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赵 先生特向本报来电,请同行的53位上海游客扪心自问:出门 旅游,当自身利益遭遇他人尊严时,我们是否应更加宽容些 呢?
“闹剧”
下午5时,这原本是该车返程回沪的截止时间,落下的3名散客并没有 如约出现在鼋头渚的停车场,这让导游小李心急如焚,几次联系没有成 功。几分钟过后,见导游还没有发车的意思,一些乘客开始坐不住了, 要求导游给个说法。小李连声道歉,多次劝说他们稍等片刻,都没有奏 效,一名穿红衣的中年妇女要求小李下车自个儿去等,让他们先返程回 沪。遭到小李拒绝后,一些游客下车表示抗议。 半个小时后,几名游客更加不耐烦了,认为小李的道歉没有什么诚 意,“还想靠眼泪来博取同情”,好几个中年妇女连拉带拽地把小李赶 下车后,要求小李联系旅行社,当场敲定赔偿数目。这让尚处在实习阶 段的小李有点不知所措。为了保全自己的饭碗,在众人的指责中她下跪 求饶,恳请大家手下留情。鼋头渚停车场上游人众多,这一幕招来了四 面八方的旁观客,但几名50岁左右的妇女依然不依不饶地起哄,还高嚷 着上海话辱骂小李“不要脸”。有游客看不下去了,替小李求情,却让 这十来个中年女性游客给硬生生地顶了回去。一次、两次、三次…… 小李几次下跪还是没有打动她们,直到景点停车场的安保人员 上前劝退人群,扶起泪流满面的小李,闹剧才得以收场。
“委屈奖”,并送上一封慰问信。无锡江南
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表明了上海和无锡 相关旅游部门对此事件的定性,认定导游小李受到了 人格伤害。
权利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行、游览过程中 法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 律 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 依 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④。
法 律 依 据
剖析: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
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
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
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导游人员也享 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一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某地旅游, 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 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车某觉得很没面子。心 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羞辱与被羞辱
下跪,可能是国人眼中最屈辱的肢体语言了。然而,面对 一位实习导游的下跪,竟有游客还之以“不要脸”。而这些 “痛斥”对方不要脸的游客,他们理直气壮索要的不过是那 几十元钱。请那几位50岁左右的妇女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 她也是别人的女儿,也有你这样年岁的母亲,你于心何忍? 而当时你如果能后退一步,小姑娘将如何心存感激! 尊重别人权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中央文明办、国 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循循善诱, 可惜还有人置若罔闻。有些事,其实不用讲大道理,作为一 个人,每个人都有他的尊严。太湖边上的这一幕,被羞辱的 其实不是流泪的导游,而是那些过分“维权”的上海游客!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 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 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 格尊严。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事件再追踪
据了解,事发后该导游所在的无锡江南国际旅行 社与本报联系,对有关事实的后续情况“交底”:与 该旅行社对接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经与上海旅游主管 部门有关领导协商,经开会讨论,认定无锡导游小李 在此事件中受了委屈,当即决定派中心副主任张先生 及工会主席于9日中午来到无锡,给小李发了500元
“喜剧”
10 月 5 日上午 7 时,赵先生在上海体育场旅游集 散中心购买了车票,和妻子踏上了无锡一日游的旅 途。20岁出头来自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姑娘小李是无锡某旅游高 校的大四学生,作为8号车的兼职导游,刚考出导游 证的她干劲很足,一路上的讲解热情有加。 下午,由于3名游客临时变卦,不愿随团同行在 鼋头渚坐船,小李左右为难,既不想得罪这3名游客, 也不愿拖累大部队的行程。在3人的再三要求下,本 着为游客服务态度的她放行了3人,并且约定了集合 时间。没有想到此举成了之后闹剧的导火索。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定义
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 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 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 护。
“悲剧”
3名散客傍晚6时半才姗姗来迟,客车启程回沪。在返程 路上,小李在一片维权声中,颤颤巍巍地拨通了旅行社的电 话,说明了情况。最后,她自掏腰包赔偿了 1500 元 ( 除迟到 者外所有游客每人30元钱),这才得以勉强过关。 记者连线了当事人小李,回忆起当时情形,小李说了几 句就泣不成声了:“我已经不愿去想下跪了两次还是三次了, 过去的就过去吧。”(见习记者乐梦融)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 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 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 求。”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请思考:导游的做法正确吗?你有什么意见要给他吗?
权利三:经济权利
法 律 保 障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 游服务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据
剖析:
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
案例分析二:
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 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 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 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 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 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 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 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 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导游关某则辩称, 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紧急情况,依据法律规定, 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店佣金
前
增加景点的提成 小费
灰色收入
基本工资+保险 后
导游服务费
合法 所得
导游人员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的权利
调整或变更接 待计划的权利
经济权利
其他
人格权
四个条件!
薪 酬
案例分析一
1998 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 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 日乘飞 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 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 2 月 11 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 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导游小张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 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 天,直到 2 月 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 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 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思考:1、导游的做法正确否?(提示:是否符合四个条件)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由旅行社来 赔偿?
)
案例分析二
1997年7月太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 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 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 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 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 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旅 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 偿损失责任。 请思考:1、全陪导游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你是导游,你会怎么做?
导游人员的权利
教师:张娟娟
冷——论1005事件,游客维权 就可以侵犯导游的权利吗
黄金周出游途中遭遇的一幕让赵先生感到心寒——导游小 李姑娘在一群咄咄逼人的游客面前,不得不当众下跪恳求谅 解。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无论小李如何跪着解释,众游客 始终漠然待之,无人伸手搀扶。作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赵 先生特向本报来电,请同行的53位上海游客扪心自问:出门 旅游,当自身利益遭遇他人尊严时,我们是否应更加宽容些 呢?
“闹剧”
下午5时,这原本是该车返程回沪的截止时间,落下的3名散客并没有 如约出现在鼋头渚的停车场,这让导游小李心急如焚,几次联系没有成 功。几分钟过后,见导游还没有发车的意思,一些乘客开始坐不住了, 要求导游给个说法。小李连声道歉,多次劝说他们稍等片刻,都没有奏 效,一名穿红衣的中年妇女要求小李下车自个儿去等,让他们先返程回 沪。遭到小李拒绝后,一些游客下车表示抗议。 半个小时后,几名游客更加不耐烦了,认为小李的道歉没有什么诚 意,“还想靠眼泪来博取同情”,好几个中年妇女连拉带拽地把小李赶 下车后,要求小李联系旅行社,当场敲定赔偿数目。这让尚处在实习阶 段的小李有点不知所措。为了保全自己的饭碗,在众人的指责中她下跪 求饶,恳请大家手下留情。鼋头渚停车场上游人众多,这一幕招来了四 面八方的旁观客,但几名50岁左右的妇女依然不依不饶地起哄,还高嚷 着上海话辱骂小李“不要脸”。有游客看不下去了,替小李求情,却让 这十来个中年女性游客给硬生生地顶了回去。一次、两次、三次…… 小李几次下跪还是没有打动她们,直到景点停车场的安保人员 上前劝退人群,扶起泪流满面的小李,闹剧才得以收场。
“委屈奖”,并送上一封慰问信。无锡江南
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表明了上海和无锡 相关旅游部门对此事件的定性,认定导游小李受到了 人格伤害。
权利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行、游览过程中 法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 律 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 依 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④。
法 律 依 据
剖析: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
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
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
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导游人员也享 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一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某地旅游, 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 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车某觉得很没面子。心 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羞辱与被羞辱
下跪,可能是国人眼中最屈辱的肢体语言了。然而,面对 一位实习导游的下跪,竟有游客还之以“不要脸”。而这些 “痛斥”对方不要脸的游客,他们理直气壮索要的不过是那 几十元钱。请那几位50岁左右的妇女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 她也是别人的女儿,也有你这样年岁的母亲,你于心何忍? 而当时你如果能后退一步,小姑娘将如何心存感激! 尊重别人权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中央文明办、国 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循循善诱, 可惜还有人置若罔闻。有些事,其实不用讲大道理,作为一 个人,每个人都有他的尊严。太湖边上的这一幕,被羞辱的 其实不是流泪的导游,而是那些过分“维权”的上海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