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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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论述导游的权利及义务
1导游权利
导游的权利是从服务和经济方面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即能够拥有社会公平竞争及经济发展的权利,保障个人在劳动市场上承担职务或从事劳动。

(2)拥有合理收入的权利,即在个人能力及劳动积极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有合理报酬。

(3)拥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权利,即应当提供符合劳动生产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并保护导游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拥有投诉的权利,即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遭受职业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2导游义务
导游的义务也是从服务和经济角度出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法》的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证件制度,按规定妥善使用、维护和保护导游证及其它工作证件。

(2)遵守导游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职权职责,给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3)负责客人的旅行顺利,严格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开展活动,确保客人的安全及行程的进度。

(4)做好游客管理工作,要求旅客注意安全,遵纪守法,禁止违反社会治安秩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导游的权利及义务相辅相成,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以保证导游服务的高效性和适当的收入。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形。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三)诉权
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会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请求有关部门予以解 决。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条例》第19 条规定:“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
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 证并予以公告。
行为是合法的,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5)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能, 其享受的权利主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 权利。
6)在某些情况下,导游人员的权利是与职责相连的,是履行职务时 的特定权利,它代表着所属企业的权利,因而与一般权利相比,具有 不能轻易放弃的性质。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缺乏必备 的政治素质。除对导游员李某依法给予处罚外,其所在的旅行社也应给予处 罚。
案例三
某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已是深夜12点多了,为使第二天带团精力充沛,家离 酒店较远的地陪赵某与全陪商量,当晚合住一宿。第二天早上,全陪觉得抽 屉里似乎少了300元,便不好意思地询问赵某是否见过。谁知赵某顿时大发 雷霆,拿起包转身欲走。全陪觉得团队不能没有地陪,再三向赵某道歉,但 赵某不顾而去。 全陪打电话到地接社,总是忙音,打给赵某,关机。全陪只 好立即打电话向组团社报告请示。结果在没有地陪的情况下,全陪付钱为客 人买门票,并找饭店安排游客吃午饭,勉强完成了上午的行程。 直到下午, 地接社接到组团社的电话后,才另派了一名导游员前来与他们联系。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之一,在工作中有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以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为标题,详细介绍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益1. 薪酬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合理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

同时,导游人员还有权利享受各项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能够按时休假,保障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培训与提升权益:导游人员有权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导游人员也有权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为个人发展和职业晋升打下基础。

二、导游人员的责任1. 服务责任:导游人员是旅游行业的形象代言人,有责任向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导游人员应热情接待游客,讲解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知识,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和建议,确保游客的旅游体验。

2. 安全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注意安全事项,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导游人员需要冷静应对,并及时组织游客疏散或求助相关部门。

3. 维护环境责任:导游人员应引导游客爱护旅游景区的环境,不随意破坏或乱扔垃圾。

导游人员还应宣传环保意识,提倡低碳出行,促进可持续发展。

4. 保护文物责任:导游人员应对旅游景区内的文物和历史遗迹负责。

导游人员应向游客普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知识,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不触碰、刻画或损坏文物。

5. 法律责任:导游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导游人员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或索取非法利益,保证服务的公平公正。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互相制约和支持的。

只有在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导游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权益。

同时,导游人员享有的权益也是保障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简述导游享有哪些权利

简述导游享有哪些权利

简述导游享有哪些权利
一、导游的职权
1、导游的职权包括:组织旅行者的线路行程,引导游客接待,解释景点等旅游资源,负责安全工作,为旅行者提供必要的旅游服务,有效管理收费,并进行比较有效的消防维修等。

2、导游有权要求游客按照旅行社或景区的规定行动,维护旅行者的安全,保证旅行社的利益。

二、导游的义务
1、导游有义务按照旅行社要求,提供优质旅游服务,给予旅行者充分的解释和贴心的服务,为了给予游客多一点的服务,多了解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合理安排旅行路线。

2、导游有义务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游客违反规定,不影响景区的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旅行的顺利进行,注意维护旅行社的声誉。

三、导游的权利
1、导游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的雇佣标准进行薪酬,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对自身资格进行维护,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2、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尊重他的职业素养,提供充足的时间放松休息,允许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市场活动支持,参与旅行社管理决策,以及提供motivation的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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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

导游的工作制度和职责一、工作制度1. 导游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规章制度,尊重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2.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工作。

3.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4. 导游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游客利益的行为。

5. 导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体验。

6.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7. 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旅游行业组织的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作职责1. 导游人员负责组织和引导游客参观游览,介绍景点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知识,使游客获得丰富的旅游体验。

2. 导游人员负责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帮助游客了解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

3. 导游人员负责维护旅游团队的秩序,确保游客的安全,处理旅游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4. 导游人员负责协调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5. 导游人员负责安排游客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确保游客的旅行顺利进行。

6. 导游人员负责收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旅行社,为旅行社改进服务提供参考。

7. 导游人员负责宣传和推广旅游目的地,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8. 导游人员负责遵守旅游行程安排,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9. 导游人员负责协助游客办理签证、机票、门票等事宜,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

10. 导游人员负责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以游客为中心,始终关注游客的需求和利益,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同时,导游人员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导游人员。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与提示】
此案中,赵某的行为是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发生在旅游途中,且由于个人恩怨未 经旅行社同意置游客于不顾,损害了游客利 益,理应受到处罚。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 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 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问题一
1、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
计划?
【案例分析】 答: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
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 社。”第14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 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 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 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 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 返回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作为一般公民,依法享有我国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 给导游人员所设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身自由权 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 制和侵害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 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从未讲过这类笑话的李某感到非常为难,婉言 拒绝,并提议让大家参与做一个互动游戏,张 某等人拒绝,并指责导游不开放,不能满足游 客需要,遂产生怨气。到达黄山后,张某发现 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怀疑是导游员李某拿错了, 要检查她的包并搜身。李某反复说明自己并没 有见过他的手机,对其搜身更是不能接受。但 张某坚持要查包搜身,否则就投诉李某所在的 旅行社。李某想自己刚参加工作,为了避免旅 行社遭受投诉而委曲求全,让张某检查了包, 并让一名女游客搜查了身上的衣服,但均未发 现张某手机。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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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职责 对导游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 律及纪律的教育; 组织导游业务的培训; 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投诉等。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做出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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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四)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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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机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01
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03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04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处罚。
05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06
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07
违反旅游服务规定的处罚
08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和索要小费的处罚
09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02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03
0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的;
0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03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04
作为被代理人的旅行社终止的;
(3)代理的终止

导游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导游服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包括旅行社专职导游、兼职导游和自由职业导游。

第三条导游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导游服务人员职责:1. 按照旅行社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2. 严格遵守旅游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安全;3. 主动了解旅游者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4. 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投诉;5. 积极宣传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提高旅游者对我国的了解;6. 保持导游证有效,按时参加年审。

第五条导游服务人员权利:1. 享有合法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导游培训、进修和交流;3. 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训练与考核第六条导游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2. 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3. 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4. 熟悉我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

第七条导游服务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几类:1. 导游资格考试;2. 导游业务考核;3. 导游服务质量考核;4. 导游职业道德考核。

第四章纪律与处罚第八条导游服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证等处罚:1.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 殴打或谩骂旅游者的;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7.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8.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9.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10.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11.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12.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13.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14.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15.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16.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17.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18.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19.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20.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21.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民俗的。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2.1.1 人格尊严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2.1.3 申请复议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1.4 行政诉讼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 国家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0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 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 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但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立即报告旅 行社。 《条例》第22 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 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 至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案例阅读】 2002 年11 月上旬,武汉某保险公司组织员工到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进行观光旅 游,按照合同约定,由当地某旅行社负责接待,该旅行社安排刘某为导游员。 11 月5 日上午,在刘某的引导下大家开始旅游活动。将近中午时,天气突然变 化,下起了大雨。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导游员刘某带团返回宾馆,而刘 某却称: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 前行。等到下午17 时20 分左右,雨越下越大,造成个别路段积水,旅游车被 困途中。 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有无权利调整接待计划? 【案例分析】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 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 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 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14 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 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例中,导游员刘某应根据当时的天气变化,尊 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有权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 宾馆,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业的权利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担负着向游客引导和介绍旅游地点的重要角色,其权利和义务如下:权利:1. 工作条件和环境:导游人员有权要求在安全、卫生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开展工作。

他们有权获得必要的工作设备和资源,以便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2. 薪酬和福利:导游人员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合理的薪酬。

他们也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3. 提供真实信息:导游人员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向游客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包括历史、文化、地理和其他相关知识。

他们应当提供客观中立的解释和评估,不得歪曲事实或夸大宣传。

4. 保护个人权益: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尊重他们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他们有权拒绝接受游客的人身侵犯、歧视或其他不当行为。

5. 提供合理安全保障:导游人员有权要求游客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

他们可以要求游客不从事危险活动,遵守景区规定,确保导游团队的整体安全。

6. 敬业和职业发展:导游人员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以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他们也有权根据个人能力和贡献获得职业晋升和奖励。

义务:1.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人员应该向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准备充足、专业细致的行程计划和解说,满足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需求,并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2. 遵守法律和规定:导游人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导游从业资格要求、旅游目的地的管理规定,以及保护游客权益的法律法规。

3. 保护游客权益:导游人员应该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他们应该尊重游客的自由意愿和选择,不强行推销或索要非法额外费用。

4. 保护旅游资源:导游人员应该具备环保意识,遵守保护旅游资源的规定,不破坏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遵循景区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5. 沟通和协调:导游人员应该与旅行社、景区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旅游服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6. 不得接受回扣和贿赂:导游人员应该自觉抵制接受回扣和贿赂的行为,以保持职业道德和公正。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简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主要指通过引导、讲解等方式,带领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人员。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导游的权利**
1. 人身安全保障权: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2. 履行职务权:导游有权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合理报酬权:导游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4. 其他权利: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二、导游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导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 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带团任务,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3. 提供优质服务: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咨询等。

4. 维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如协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5. 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欺骗、胁迫或误导游客,不得收受游客的财物。

总之,导游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游客权益和确保旅游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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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剧”
10 月 5 日上午 7 时,赵先生在上海体育场旅游集 散中心购买了车票,和妻子踏上了无锡一日游的旅 途。20岁出头来自淮安的姑娘小李是无锡某旅游高 校的大四学生,作为8号车的兼职导游,刚考出导游 证的她干劲很足,一路上的讲解热情有加。 下午,由于3名游客临时变卦,不愿随团同行在 鼋头渚坐船,小李左右为难,既不想得罪这3名游客, 也不愿拖累大部队的行程。在3人的再三要求下,本 着为游客服务态度的她放行了3人,并且约定了集合 时间。没有想到此举成了之后闹剧的导火索。
商店佣金

增加景点的提成 小费
灰色收入
基本工资+保险 后
导游服务费
合法 所得
导游人员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的权利
调整或变更接 待计划的权利
经济权利
其他
人格权
四个条件!
薪 酬
案例分析一
1998 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 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 日乘飞 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 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 2 月 11 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 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导游小张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 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 天,直到 2 月 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 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 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委屈奖”,并送上一封慰问信。无锡江南
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表明了上海和无锡 相关旅游部门对此事件的定性,认定导游小李受到了 人格伤害。
权利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 行、游览过程中 法 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 律 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 依 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④。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 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 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 求。”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闹剧”
下午5时,这原本是该车返程回沪的截止时间,落下的3名散客并没有 如约出现在鼋头渚的停车场,这让导游小李心急如焚,几次联系没有成 功。几分钟过后,见导游还没有发车的意思,一些乘客开始坐不住了, 要求导游给个说法。小李连声道歉,多次劝说他们稍等片刻,都没有奏 效,一名穿红衣的中年妇女要求小李下车自个儿去等,让他们先返程回 沪。遭到小李拒绝后,一些游客下车表示抗议。 半个小时后,几名游客更加不耐烦了,认为小李的道歉没有什么诚 意,“还想靠眼泪来博取同情”,好几个中年妇女连拉带拽地把小李赶 下车后,要求小李联系旅行社,当场敲定赔偿数目。这让尚处在实习阶 段的小李有点不知所措。为了保全自己的饭碗,在众人的指责中她下跪 求饶,恳请大家手下留情。鼋头渚停车场上游人众多,这一幕招来了四 面八方的旁观客,但几名50岁左右的妇女依然不依不饶地起哄,还高嚷 着上海话辱骂小李“不要脸”。有游客看不下去了,替小李求情,却让 这十来个中年女性游客给硬生生地顶了回去。一次、两次、三次…… 小李几次下跪还是没有打动她们,直到景点停车场的安保人员 上前劝退人群,扶起泪流满面的小李,闹剧才得以收场。
羞辱与被羞辱
下跪,可能是国人眼中最屈辱的肢体语言了。然而,面对 一位实习导游的下跪,竟有游客还之以“不要脸”。而这些 “痛斥”对方不要脸的游客,他们理直气壮索要的不过是那 几十元钱。请那几位50岁左右的妇女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 她也是别人的女儿,也有你这样年岁的母亲,你于心何忍? 而当时你如果能后退一步,小姑娘将如何心存感激! 尊重别人权利,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中央文明办、国 家旅游局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循循善诱, 可惜还有人置若罔闻。有些事,其实不用讲大道理,作为一 个人,每个人都有他的尊严。太湖边上的这一幕,被羞辱的 其实不是流泪的导游,而是那些过分“维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及时报告旅行社。
案例分析二:
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 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关某 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 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 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 2月14日晨该观光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 翌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 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 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导游关某则辩称, 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紧急情况,依据法律规定, 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定义
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 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 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 护。
导游人员的权利
教师:张娟娟
冷——论1005事件,游客维权 就可以侵犯导游的权利吗
黄金周出游途中遭遇的一幕让赵先生感到心寒——导游小 李姑娘在一群咄咄逼人的游客面前,不得不当众下跪恳求谅 解。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无论小李如何跪着解释,众游客 始终漠然待之,无人伸手搀扶。作为整个事件的亲历者,赵 先生特向本报来电,请同行的53位上海游客扪心自问:出门 旅游,当自身利益遭遇他人尊严时,我们是否应更加宽容些 呢?
请思考:1、导游的做法正确否?(提示:是否符合四个条件)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应该由旅行社来 赔偿?
)
案例分析二
1997年7月太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 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 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 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 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 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旅 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 偿损失责任。 请思考:1、全陪导游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你是导游,你会怎么做?
想一想:
小李等迟到游客的做法正确 吗?游客辱骂、拖拽导游的行 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小 李应该怎么做?
事件再追踪
据了解,事发后该导游所在的无锡江南国际旅行 社与本报联系,对有关事实的后续情况“交底”:与 该旅行社对接的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经与上海旅游主管 部门有关领导协商,经开会讨论,认定无锡导游小李 在此事件中受了委屈,当即决定派中心副主任张先生 及工会主席于9日中午来到无锡,给小李发了500元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 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 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 格尊严。
请思考:导游的做法正确吗?你有什么意见要给他吗?
权利三:经济权利
法 律 保 障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 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 游服务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悲剧”
3名散客傍晚6时半才姗姗来迟,客车启程回沪。在返程 路上,小李在一片维权声中,颤颤巍巍地拨通了旅行社的电 话,说明了情况。最后,她自掏腰包赔偿了 1500 元 ( 除迟到 者外所有游客每人30元钱),这才得以勉强过关。 记者连线了当事人小李,回忆起当时情形,小李说了几 句就泣不成声了:“我已经不愿去想下跪了两次还是三次了, 过去的就过去吧。”(见习记者乐梦融)
法 律 依 据
剖析: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
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
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
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导游人员也享 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案例分析一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某地旅游, 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 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车某觉得很没面子。心 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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