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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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
房屋日照时间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住宅日照时间国家标准: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

对于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如敬老院、老人公寓等,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2. 楼房间距:楼房间距和日照时间有关系,而标准要满足日照时间不可以低于一小时。

若楼房越高,楼和楼之间间距要求更宽。

楼房的间距和楼高有直接关系,二者比例要在1:以上。

假如购买的是6层房子,间距要在6米以上。

若购买了多层或者高层,那么楼和楼之间的间距要在9米以上,若全部是高层,楼和楼间的间距要达到13米以上。

总的来说,房屋的日照时间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和楼层高度来确定的,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和健康需要。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管理成为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泰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更加合理、科学和人性化。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是影响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建筑间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安市建筑间距规划标准泰安市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如下:•居住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商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工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他特殊区域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实施•泰安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参考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制定合理的间距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间距进行严格监督;•违反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的建筑项目,应停止施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日照分析是指建筑物所在地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所接受的光照情况的分析。

日照分析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确保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日照对于城市环境、人们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标准•居住区:每个住宅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商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工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其他特殊区域的日照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的实施•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合理的日照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市政府与规划、建设和监督部门应对违反日照分析规划标准的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

建筑的日照间距[终稿]

建筑的日照间距[终稿]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居住区日照间距设计

居住区日照间距设计

居住区日照间距
六、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 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 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居住区日照间距
七、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八、设计技巧 1:利用地形 2:利用退台 3:利用点式高层 4:利用周边 5:利用建筑朝向方位角
居住区日照间距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修订本) GB5018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 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 照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2、《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2005 ;2006年3月1日起 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强制执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1h的标准。
居住区日照间距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摘要:一、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的重要性1.建筑间距对日照的影响2.日照计算在建筑设计中的作用二、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1.建筑间距的概念与标准2.建筑间距的计算公式3.建筑间距的调整与优化三、日照计算的方法与参数1.日照计算的基本参数2.日照计算的方法与步骤3.日照计算的误差与优化四、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1.住宅建筑设计中的应用2.城市规划设计与建筑群体布局中的应用3.绿色建筑与节能减排中的应用正文: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在建筑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影响建筑物的美观与舒适度,而且关系到建筑物的能源利用与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的重要性、计算方法以及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一、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的重要性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之间相隔的距离。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保证日照充足,避免建筑物之间的遮挡与阴影,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

同时,建筑间距对建筑物的采光、通风、节能等方面也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二、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1.建筑间距的概念与标准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的大小需要根据建筑的用途、形式、高度以及当地的城市规划要求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标准:前幢建筑物的高度与后幢建筑物的高度之差不超过1:2,且前幢建筑物的女儿墙顶面与后幢建筑物的窗台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 倍的前幢建筑物的高度。

2.建筑间距的计算公式建筑间距的计算公式为:D = (H1 + H2) / 2 + A其中,D 为建筑间距,H1 为前幢建筑物的高度,H2 为后幢建筑物的高度,A 为两幢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调整值。

3.建筑间距的调整与优化在实际建筑设计中,建筑间距的调整与优化十分重要。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提高建筑的采光、通风与景观效果,同时减少建筑之间的相互干扰。

建筑间距的调整应综合考虑建筑的用途、形式、高度、当地的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要求
房屋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与周边环境之间留出的
空隙,用来保证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日照间距的要求是建筑设计和规划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筑物间的日照间距要求如下:
1. 住宅小区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2米。

2. 高层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1.5倍的建筑物高度。

3.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

4.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2。

此外,还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具体的日照间距规划。

例如,南向建筑物需要考虑防止周边高层建筑遮挡阳光,东西向建筑物需要考虑日出日落方向以及周边树木等影响。

总之,合理的日照间距规划可以保证建筑物室内充足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提高居住者的居住舒适度和健康水平,同时也可以保证周边环境的景观效果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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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地区的日照间距规定

济南地区的日照间距规定

济南市对日照间距的规定一、36米以上建筑高度36米(含36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该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6米。

二、24米与36米之间建筑高度24米(含24米)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不小于该高层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同时满足北侧居住建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三、24米以下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应当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3倍。

针对别墅客户反映楼间距小的问题,解决方法:1.学会用数据说话:告诉客户他现在看到是我们的类独栋,我们的独栋楼高是X米,楼间距是X米,比例已经达到1:X,是完全符合日照间距1:1.5要求的,而且这个楼间距仅仅是我们岛内的间距,我们岛与岛之间的楼间距更大,基本在X米,这个楼间距目前在济南市别墅市场来讲也是日照间距最大的。

2.设计理念:我们社区别墅是目前最新的一种居住理念,岛居理念,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在最西侧有围合设计,所以在目前咱们这个角度来看,间距是整个社区内最小的,但是也满足济南市的日照间距要求,而且越往东间距会越来越大,西侧这种设计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岛上的住户有一种相对独立,私密的居住空间,岛内的楼间距要比咱们现在看到的大的多,楼间距基本在X米,间距比例在1:x。

3.让客户不要被一种惯性所误导,目前客户很多接触到的或者看到的或目前居住的大多为小高层或高层,楼间距肯定比现在看到的别墅之间的楼间距要大得多,但是高层的楼高要高,楼间距要求1:0.7就可以,但别墅之间的楼间距要1:1.5,虽然感官上我们目前看到的间距要比客户以前接触到的要小,但实际上别墅采非常光好。

4.我们目前的施工状态对我们所看到的也会有很大的感官影响,咱们现在看到的是光秃秃的水泥建筑,没有任何的装饰色彩,就像我们看原始房子是一样的道理,会有一种灰暗显小显窄的感觉,而且目前我们的建筑还没有做回填土工作,楼高目前显得高很多,我们后期还要大约有1.5米左右的回填土,实际的楼高只有X米,而楼间距是X米,完全符合日照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日照间距

建筑间距日照间距

上面讨论了“正面间距”, 那么“侧面间距”呢?
住宅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 外,通风、采光、消防以及视线 干扰、管线埋设等要求,都是重 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考虑 比较复杂。
山墙无窗户的房屋间距一般情况
可按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侧面房 屋间距。侧面有窗户时,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加大间距以防对 望视线干扰。如北方一些城市对 视线干扰问题比较注重,要求较 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为宜。
一、我们应用传统的棒影图和 日照图手工计算方法的原理
1. 确定建筑物的阴影区; 2. 确定室内的日照区;
3. 确定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4. 确定适宜的建筑间距和朝向; 5. 确定遮阳尺寸。
6. 但这种方法难以处理复杂的建筑 环境,耗时耗工,极待改进。
《居住区规范》P.11 5.住宅,规定 (黑体字强制性条文):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 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 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 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但对日照要求严格的住宅建筑,
一般按日照时间、建筑朝向以及 日影变化来确定其建筑间距,这 就是我们所说的日照间距,即从 日照要求出发的住宅正面间距。
住宅的日照要求以“日照标准” 来表述。决定住宅日照标准的主 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我 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有五、 六十度。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 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在同一条 件下,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要大 得多。
而一些用地紧缺的城市,特别是
南方城市,如广州、上海等,难 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只满足消 防间距要求。一般来说,要满足 防火间距是最低限要求。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7。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日照相关规定

日照相关规定

根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元/m2遮挡时间补偿标准区域级别小于30分钟小于31—60 分钟小于61—90 分钟小于91—120 分钟一级500 560 630700二级430 490 550610三级400 450 500560四级350 400 440500五级300 340 380420六级260 300 330370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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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展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理论学习及现场调研活动的紧急通知》(黑建函[2007]3号)(2007.1.12)
1、住宅建筑间距与日照的理论学习
2、住宅建筑实际日照时数现场调研
3、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学习及调研工作
二、建筑间距与日照的关系
n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问距两个方面。

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

因此,国家有关规范中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

n在有关的规范中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面间距均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n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n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n
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n 0.95L 0.9L 0.8L 0.9L 1.0L 折减值>60°45°-60°(含)30°-45°(含)15°-30°(含)0°-15°(含)方位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本表作为推荐指标供规划设计人员参考,对于精确的日照间距和复杂的建筑布置形式须另作测算。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n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n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n为了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旧区改建降低后的日照标准都不得低于大寒日一小时。

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表
5.0.3-1的规定。

四、其它法律与规范的规定
n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n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四、其它法律与规范的规定
n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n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n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本节第5.1.3条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建筑间距规定;n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n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n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n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n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其它法律与规范的规定
n3、民法通则
n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n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居民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四、其它法律与规范的规定
n4、物权法(草案)
n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n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日照间距具体计算方法
n基本公式:
n D=H*ctgh*cosδ
n D:日照间距;H:前排计算屋高;h:太阳高度角;nδ:太阳方位与住宅方位的差角;
六、结合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n1、规范的掌握
n2、侵权的认定
n3、侵权的程度
n4、处理结果
n5、赔偿结果
七、本次活动的具体方法与注意事项n1、参加人员:
n各此市规划局相关科室、规划设计院相关科室,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与技术人员。

n2、现场调研(200X年1月19日-21日)
n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天气情况,保障本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地应在19日先进行一次现场调研,如20日天气晴朗,则以20日现场调研资料为准;如19日和20日均不具备调研条件,则在21日进行。

七、本次活动的具体方法与注意事项
n3、调研城市:
n XX市XX区……
n XX市XX镇、XX县XX镇;
n4、具体地点:
n①XX区XX小区;
n②……
七、本次活动的具体方法与注意事项n5、调研时间:上午7:30至下午16:30
n(具体是把从太阳升起时间到太阳落下时间)
n6、调研方法与注意事项:
n①采用数码相机拍照形式。

注意:数码相机使用前必须将时间调整为准确的北京时间,精确到分,像素要求在300万以上。

n②由南向北拍摄遮挡楼南正面由被遮挡楼影响所产生的阳光与阴影区域。

n③特别注意的是:建筑物底层的日照情况。

(在三楼以上拍摄)
n阴影为上下移动时:在太阳照到和离开住宅建筑外墙底层窗台面的时刻必须进行拍摄。

n阴影为左右移动时:在阴影遮挡和离开住宅建筑外墙底层窗台两侧外墙面的时刻必须进行拍摄。

n其余时间可10-15分钟拍摄一次。

七、本次活动的具体方法与注意事项
n6、调研方法与注意事项:
n④各现场调研小组应同时绘制所在现场的简易图纸,图纸中应包括指北针;比例;前后楼宽度、长度、跨度;前楼(遮挡楼)的檐口高度、屋脊高度;前后楼室外地坪高差;后楼(被遮挡楼)的底层窗台至室外地坪高差;前后楼的距离。

n7、资料统计
n1月2X日,将所拍摄的照片及现场图纸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交到XXX办公室(电话:)。

n按要求进行后期统计、计算与整理,并按形成报告。

附录A 真太阳时计算
n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所指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所指的时间为当地太阳时。

n北京时间作为我国的标准时间,是东经120度的地方太阳时。

不同经度的地方,太阳升起落下有先有后。

同时地球绕日运动是椭圆形,每天的日子长短是不同的。

n真太阳时要求每天的中午12点,太阳处在头顶最高。

n下面给出各地真太阳时计算公式:
n大寒日(1月20日)各地真太阳时:
n H=12时+4分钟*(当地经度-120)-10分47秒
n冬至日(12月22日)各地真太阳时:
n H=12时+4分钟*(当地经度-120)+1分22秒
附录B 所引用规范用词说明
n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
为“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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