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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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取得时效

第七章  取得时效

第二节 取得时效的要件与效力 一、 取得时效的要件 (一)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 普通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和平、 公然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其要件是: 1、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 公然占有。 2、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普通取得 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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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财产权时效取得的限制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 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对所有权以 外的财产权,取得时效之适用须受以下限制: 1、须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2、须受权利自身性质的限制。
三、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 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 历史反复证明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对调整商 品经济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的民事法律制度。 1、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确定财产在复杂的 商品交往中的法律地位,使财产的所有权与 财产的实际支配趋于一致。 2、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鞭策财产所有人积 极行使所有权,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既成的经济关 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法定中断的事由 取得时效法定中断的事由与诉讼时效法定中断 的事由相同,包括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 占有人提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 权利人的起诉或请求使占有的和平性成为问题, 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则便其占有的意思发 生变更,因此都能引起取得时效中断。 二、中断的效力 取得时效的中断具有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 无效的效力。
(二)特殊取得时效的要件 特殊取得时效,是指在构成上不仅需 要具备普通取得时效要件,还需要具备 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取得时效。特殊 取得时效的时效期间较短,但要求占有 人在占有之初为善意并无过失。特殊取 得时效只适用于不动产之时效取得,不 适用于动产之时效取得。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取得时效制度的浅议

公平正义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实现公平正 义,因为它可以使真正的主人 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同时也 可以使占有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02
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
要件一:占有意思
占有意思的定义
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意思指的是占有人主观上对于自己占 有他人之物的意思。这种占有意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
占有意思的体现
适用对象: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不动产是主要对 象。例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以适用取得 时效制度。
VS
动产
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的取得时效制度更为 复杂。一般而言,动产的取得时效期限相 对较短。
适用条件:善意与恶意
善意取得
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时,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意味着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 知道该财产的存在或归属权争议。
要点二
司法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误解和缺乏应用经验 ,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社会现状及问题
社会现状
取得时效制度在社会中的认知度不高,公众对其含义、 适用范围等基本问题存在模糊认识。
社会问题
由于公众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认知度低,往往导致当事人 无法正确把握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尚未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 时效制度,而只是在学理上有所探讨和研究 。
立法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 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不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现状及问题
要点一
司法现状
在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往往被忽视或被机械地理解为 诉讼时效制度的一部分,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实现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实现

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实现作者:郭臻臻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5期[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一些思路。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立法构建作者简介:郭臻臻(1985-),女,汉族;浙江台州,上海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按照拉丁文的理解,取得时效(usucapio)为“使用而取得”之意,它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十二铜表法》出现之前即已存在,依《十二铜表法》之规定,时效期间,动产所有权为一年,不动产所有权为二年,是为最古时效,以其为时效中最古之规定。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表示,自主、公然、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满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二)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以《苏俄民法典》为模式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倡杜绝不劳而获发扬拾金不昧的伦理道德精神,根本否定取得时效,因而建立起的是一元性的诉讼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也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故到现今为止,取得时效在我国仍属于真空地带。

(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鞭策财产所有人积极行使所有权,精心地管理自己的财产,及时主张和行使权利。

只有对取得时效予以承认,使财产实际支配人获得所有权,才能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商品交换,加速民事关系的流转,避免因财产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所导致的安全感的缺乏。

(四)取得时效制度能够解决因事隔遥远,人去物空,证据湮灭等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困难,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民事纠纷的需要,并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

倘若不规定时效制度,由于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对争议的产权归属问题作最终裁决,而只能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无异于将矛盾退之于法院之门外,迫使当事人动用私力救济方式,这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绝交还。古时人们在观念上对于占有和所有人的区别并不十分明确,因此,一些 著作称时效期满取得所有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理论上和史实上似欠严谨。当时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I、日J仅1年、2年,从现代的眼光来看似乎太短。但若把它放到 当时的背景下考察,则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那时罗马是自然经济社会,人 们聚族而居,在狭小的土地上生活,一人的东西被他人公然占有使用,人们相互 之间很快就能知道,所有人在1年或2年的期间,已有充分的机会行使权利。因 而时效规定的时问虽短,也不至于发生流弊,相反还有利于经济关系的稳定。
综上所述,可以为取得时效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即:取得时效是指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行使某种他物
①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册),中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6页。 ②佟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册),第224页。 ③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 979年版,第63页。 ④扬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蓑》,吉林人民出版社.1 998年5月第1版.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我国大陆学者对于取得时效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侧
重于强凋其法律制度的属性,认为“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 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另一种主张侧重于 强调其法律事实的属性,认为“占有时效是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期 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是针对物权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两种主张尽 管有以上的不同,但认为取得时效是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 物权制度,则是一致的看法。
1.古代法时期。《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是2 年,其他物件为1年,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为保护所有权,只是占有人在使用满 1年或2年以后,如有人提出要收回占有物,使用者可以提出时效已经完成而拒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

二、所有权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1.占有之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2.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 然占有。 (1)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2)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3)占有人对物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3.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三、取得时效期间的计算
1.取得时效的起算 取得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占有人开始以自己所 有的意思,和平与公然地占有。即取得时效起算 之时应是财产的最后占有人或财产的让与人(前占 有人)符合取得时效事实要件之时,后一情形被称 为“占有的合并”。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1)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是 将权利人由于法定事由而不能行使其权利、不能 自我保护或难于自我保护的时间排除在取得时效 期间之外。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取得时效中断的目的在 于督促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阻止非权利人取得 权利。
四、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3)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弥补权利取得的缺陷,具 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4)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使事实代替证据,可 以有效地避免因岁月流逝所发生的当事人举证与 法院查证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3.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关于取得时效的种类, 立法上无例外地区别动产与不动产而规定两类不 同的时效,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则准用所有权取得时效之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还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 否为善意占有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
取得时效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得适用于其他财产 权,此为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的立法明 确规定,关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时效取得,准用动产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承袭了罗马法而规定 了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之功用主要表现在: (1)维护因一定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所建立起来 的新的财产秩序,以便尽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 (2)使长期地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者,无论善意 与否均能取得其所有权,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 会功能。

我国引入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引入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引入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 研究背景和目的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未能主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或履行,失去有关权利或遭受有关义务的限制。

这种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均有引入。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引入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行性,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定提供参考。

2. 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未对一项权利主张或对一项义务履行的行为不再予以保护或承认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长时间未行使权利或未履行义务造成的问题,如争议、纠纷等。

此外,该制度还有以下作用:1.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长时间未行使权利或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2.强化权利和义务的主动行使和履行,促进公正和合理的竞争关系;3.有利于法律保障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3. 取得时效制度的优缺点引入取得时效制度的优点主要包括:1.有利于促进实现法律目的,保证长期合法权益的有序实现;2.有利于提升法治水平,加强法律维护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3.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产生较高的遵纪守法意识,使市民更加依法行事。

其缺点主要包括:1.可能导致某些符合条件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2.未取得权利或未履行义务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权利或遭受义务的限制,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

4. 取得时效制度的运用案例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取得时效制度已经得到一定的运用。

1.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专利法》第八章中规定:“未请求实质审查的, 在六年内自申请日起失效”。

这就是取得时效制度在专利方面的应用。

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专利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使专利更有利于发挥促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在民事诉讼法制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于1991年,原本规定“在申请执行权利前逾三年不行使权利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但该规定在2013年被取消。

该规定的取消可能与运用难度较大,影响到被讼人利益等因素有关。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它为法国民众的财产权利提供了保护,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法国民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用以限制权利主张的时间和范围,确保权利主张的时效性,并规范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手续。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目的取得时效是指一种限制权利主张时间的法律规定,它限定了权利主张的时间和范围,使得权利主张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权利,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则其权利便不再存在或失去效力。

在法国民法中,取得时效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主张的时效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防止权利主张者滥用权利。

二、取得时效的限制1. 法定设定的取得时效期限法国民法规定了一些权利主张须在法定设定的时限之内行使。

其中权利主张的期限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变更。

2. 合同设定的取得时效期限在一些合同中,还可能会规定双方对于权利主张的期限,并且规定的时间一般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内或之外,但不能超过法定取得时效的期限。

3. 自然的取得时效一些权利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官方期限,但是,权利主张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权利,才能保证权利有效。

此类时效一般是由自然原因或因人为原因导致的。

三、取得时效的效力和失效取得时效制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因此,权利主张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主张者的权利将失效。

一旦取得时效期限到期,权利主张者便失去了权利主张的资格。

总之,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为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保障权利主张者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权利主张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其权利将失效,因此,法律尤其强调取得时效的时效性,强调权利主张者必须尽快行使其权利。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上的可行性研究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上的可行性研究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上的可行性研究[摘要]取得时效起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实际上,罗马法与欧美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仍旧有人身权取得时效的残余。

文章以人身权取得时效的适用为着眼点,介绍比较了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在分析人身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探讨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上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取得时效;人身权;人身关系;古罗马一、取得时效概述(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取得时效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并未规定取得时效,而相反诉讼时效却规定得极为完善。

取得时效在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得较多,是指无权利人以权利人的身份、意思,积极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法定期间,从而确定地取得权利使自己从无权利人成为真正权利人的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但并未规定取得时效,更多的是基于对权利人私有财产的保护,诉讼时效的经过仅丧失权利人的胜诉权,其实体权利仍旧存在,对于非所有人主动归还所有物的行为法律也相对予以认可,而取得时效则是承认了非所有人的所有地位与实体权利,需要有效调和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间的矛盾。

其实,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

取得时效解决的是物权的归属问题,消灭时效解决的是债权请求的保护问题,二者各有其功能,共同构成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2](二)我国取得时效的规定我国在正式的条文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有两部草案都有取得时效的涉及,第一是2002年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它把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合在一起规定在总则中,统涉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第二是王利民和梁彗星教授的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它把取得时效放在物权编中,只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法律关系,这也是学界相对比较集中的观点,取得时效只适用于物权。

随后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这也是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制度的延续,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还是未能得到承认。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摘要】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能的管理制度。

本文从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的内涵、取得时效制度的优势、取得时效制度的实施途径和取得时效制度的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可以更好地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挑战。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强调取得时效制度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更加重视和关注,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浅析取得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背景介绍、内涵、优势、实施途径、难点、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任务或项目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时间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取得时效制度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的一种管理方式。

它可以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竞争力。

在当今社会,各种行业都在不断探索如何更好地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其中的一种解决方案。

通过设置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目标,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取得时效制度也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内容,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取得时效制度是一种有益的管理方式,对于提升组织的竞争力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取得时效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设置时间节点,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

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取得时效制度,可以为组织带来更好的成效和效益。

2. 正文2.1 背景介绍取得时效制度是指在生产、研发、销售等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效地控制和提高产品的制造速度和产品的市场反应速度,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时效优势。

随着全球市场的日益竞争激烈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市场反应速度和产品制造速度,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保持竞争力。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创新的挑战,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迅速推出新产品、响应客户需求,并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业务处理速度而采取的一种管理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取得时效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流程:取得时效制度通过分析工作流程,识别并解决瓶颈问题,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对于业务处理中的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和权限,减少中间环节和重复劳动,从而缩短处理时间。

2. 提高员工效能:取得时效制度在工作中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使员工在工作时能够清楚知道自己的任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避免了工作中的拖延现象,减少了低效率的时间浪费,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能。

3. 复盘反思:取得时效制度通过设立评估指标和时间节点,使得工作结果能够被量化评估和测量。

同时,针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反思,找出问题所在,加以改进和优化。

通过这种持续的反思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

4. 加强协作:取得时效制度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通过制定统一的时间要求和工作流程,减少了各环节之间的等待时间,减少了信息传递中的误差和延误,提高了沟通效率和工作协同能力。

5. 提高客户满意度:取得时效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客户满意度。

通过准时完成客户的要求并提供高效的服务,提高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增强了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当然,取得时效制度的实施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需要对企业内部的流程和制度进行调整,可能会遇到员工对新制度的抵触心理;同时,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取得时效制度也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和高效。

总之,取得时效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利用取得时效制度,企业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然而,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应对,才能真正取得良好的效果。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制度初探取得时效制度从形成发展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这漫长的时间中,各国根据自身需要继承沿用对这一制度,同时也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为了对取得时效制度有全面地了解,我们有必要对其起源、概念、发展、功能、适用进行分析。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历史起源“私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一些重要的理念、观念和概念,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它的蛛丝马迹,从而发现其发生与发展的渊源。

”取得时效制度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见诸于古罗马法,它是作为市民法上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而设立的。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考证,罗马在社会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时期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弃物,耕作他人荒废的土地,促使物尽其用。

《十二铜表法》颁布后,取得时效制度得到逐步的完善和发展,进而被用于补救因过于严格的形式主义而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使某些未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交付的事实得到法律认可。

至帝政后期,为安定战乱中人们的生产生活,取得时效又演变为尊重持续的事实状态,保护现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

由此可见,“事实胜于权利”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古罗马社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取得时效的概念取得时效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拉丁语文中作usucupio,其中usus是使用的意思,capere意为取得,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因使用而取得之意。

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以概念为起点,关于取得时效的概念,围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取得所有权观点。

该观点源于《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我国学者大多数认同此观点,认为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和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法定期限,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取得权利观点。

该观点源于《德国民法典》,此法典第937条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1)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1)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1)一、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其源自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早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由于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之功能:①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

②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③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④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3]因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制度的设置,但是各国在立法体例上却有所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①统一立法主义。

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

法国民法承袭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中。

但是在其具体内容上,法国民法典却未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区分规定,而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而统一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国家日本则在《日本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时效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了区分规定,其第一编第六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为时效通则,第二节为取得时效,第三节为消灭时效。

并且其在取得时效一章中将取得时效又区分为所有权取得时效和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

②个别主义。

《德国民法典》即为个别主义的代表。

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不统一加以规定,而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规定消灭时效,而在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对取得时效加以规定。

同时其又将所有权取得时效区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

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而《泰国民商法典》虽也采取了个别立法主义,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第四编第三章中,但其未区分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和不动产取得时效,而只是对不动产取得时效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概述核⼼提⽰: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时效制度的概念时效制度是指⼀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

占有时效⼜称取得时效,是指⾮所有权⼈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定的事实状态。

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所有⼈以所有⼈的⾝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不⾏使权利。

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定法律后果的⼀个前提。

(⼆)⼀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

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本⼈不能擅⾃决定。

(三)能产⽣⼀定的法律后果。

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没有⾏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不⾏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也是⼀定的事实状态(⼀般是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发⽣⼀定的法律后果,但⼆者的性质、效⼒等却迥然不同。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摘要:时效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从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都有关于时效取得的相关规定。

其价值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有利于证据收集和判断以及时解决纠纷,对完善民法制度也有重要意义。

但到目前为止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制度的争议很多,研究得也比较深入,本文将在当前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时效取得制度概述、设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时效取得制度的构建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时效取得;必要性;构建一、时效取得制度概述(一)时效取得的内涵时效取得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

该法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烦琐所造成的缺陷,创设了该制度,其第6表第3条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2年,动产1年而取得所有权。

”日本学者山本敬之认为作为权利人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后承认权的取得叫时效取得。

[1](P.108)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物权的内容和重心都在发生变化,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作为物权取得方式之一的时效取得也在不断完善。

时效取得,是指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占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时效取得的完成,必须要求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同时,占有必须持续至法定期限届满。

时效取得完成的结果,则归结为占有人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1.时效取得的构成要件(1)自主占有。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此为时效取得的核心要件。

[2](P.32)(2)和平占有。

所谓和平占有,即占有人非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

试论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摘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法制较完备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体现在由诉讼时效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共同构成民法上的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西方,已历经二千多年的历史,日臻成熟。

该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十二表法中,后被法国民法典所吸纳,逐渐普及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

至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大多均在其民事成文法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取得时效制度已成为当代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是,出于对其存在的现实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大陆现行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介于该制度在弥补权利缺陷,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中国大陆确定取得时效制度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本文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及我国的发展历程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大陆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从理论上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几点基本构想。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民法我国大陆的民事时效制度由诉讼时效制度单独构成,对于我国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争议不断。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单一时效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局限性,如在某物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等问题纷纷浮出水面,支持该制度入法的呼声也就越来越强。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时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究竟是立法者对于立法体例的选择还是囿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根本没有考虑该问题,现在已不需要过于追究。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对于物权的界定和保护以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均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一、取得时效制度概述(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和存在的意义1、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制度是物权取得方式之一,起源于罗马法,其存在基础在于保护长期形成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安定。

取得时效系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物权,性质上属事实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无涉,取得人无须有行为能力,只要有为事实行为的意识即有意思能力即可。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民法论文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民法论文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关于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研究综述前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变革的时代,当今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方式,决定了在价值的取舍上,整个社会都是选择以效率为先。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是强调对资源、对物的有效利用,而这又涉及到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对于物权立法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了回避的态度,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原因主要是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

同时,不动产因为有登记,很难适用取得时效,更何况设立该制度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如认为不劳而获有法律依据等。

对于不动产物权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对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恶意取得则视为侵权行为,由消灭时效调整。

取得时效因而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人文、经济等各种环境下,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该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呢?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综合各家观点,从取得制度本身的价值、其与现有法律制度间的衔接、联系及如何确立该制度等方面出发,全面综述和评析该制度,以期把取得时效制度引入更为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述(一)时效制度的起源学界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占有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

持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遂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罗马法上所确定的一项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法制度。

①但我们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不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18。

仅被大量适用于财产关系领域,还曾经被适用于人身关系领域。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论文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论文

取得时效制度研究论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更新和竞争的速度也日益加快。

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中,专利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时效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取得时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时效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些申请程序,否则该专利申请就会失效。

这个期限就称为时效期限。

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年公开”、“三年失效”等,都是时效制度的具体体现。

时效制度起到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保护公众利益。

尤其是在发明分享和技术创新的领域,时效制度使得专利技术能够更快地为社会所掌握,从而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二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经济利益。

时效制度能够刺激专利申请人快速提交申请,使得专利权快速得到保护,同时也能防止专利技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时效制度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时效制度的类型也有所不同。

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时效制度类型。

1.一年公开制度一年公开制度是指专利机构会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一年内公开专利申请文本。

这种制度的作用一方面是能够提高专利技术公开的透明度,让他人更好地了解专利技术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能够鼓励专利申请人尽快完成专利申请过程,以保护其专利申请的利益。

2.三年失效制度三年失效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三年内必须支付年费,否则专利申请就会失效。

这种制度的作用是刺激专利申请人及早支付年费,避免专利技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3.五年宽限期制度五年宽限期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五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权,同时必须缴纳相应的费用。

这种制度的作用是在专利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些申请程序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容错空间。

三、时效制度的意义和争议时效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专利权和促进技术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时效制度能够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一定的约束,鼓励其尽快完成专利申请过程,以保护其专利申请的利益。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

谈取得时效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立法例途径周东升上传时间:2006-7-3内容提要: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1] 取得时效制度历史悠久,它与消灭时效、占有、善意取得、公信等民法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对复杂。

在我国,取得时效制度还面临着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质疑。

表面上看,作为一种“以事实状态的尊重为基础,非以保护真实的权力关系为目的的制度”[2] 以“事实胜于权利”打破了“权利胜于事实”的法律基本原则,似乎与法律想要达成的保护真正权利关系的目的背道 邸5 导噬希 〉檬毙е贫仁酝荚诒;す 怖 嬗敫鋈瞬撇 腥ㄖ 溲扒蠛馄剑 匝杆偃范ǖ笔氯思浞 晒叵担 俳 锞∑溆弥 缁峁δ堋<词撬等〉檬毙е贫炔⒚挥兴鸷υ ɡ 说睦 妫 谟诙酱倨湫惺谷ɡ 保 岸 腥擞谀岩灾っ髌湎邓 腥耸保 弥髡牌湟蚴毙 〉闷渌 腥ā薄?script>WriteZhu('3'); 取得时效一方面维持法律状态的稳定,另一方面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

[4] 随着物权法的制定进程,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也激烈起来,限于篇幅,本文不对取得时效制度之历史沿革等问题,旨通过对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民法中规定的简单描述分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通过介绍各国取得时效在民法典中的立法体例和我国取得时效在民事立法特别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规定,冒昧分析取得时效在我国立法中的解决路径。

末尾简单说明取得时效的公法人身扩张。

关键词:取得时效立法体例本土化体例路径人身扩张一、取得时效之法律意义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是作为市民法中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而设立的。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5] 罗马法上的取得时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称“取得时效”,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为10年或20年,称“长期时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为必要;此外,还有“最长时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如遗失物、失窃物,可不须有正当原因,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经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财产,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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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一、各国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概况
所谓取得时效,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其源自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早已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由于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之功能:①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功能。

②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③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④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3]因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制度的设置,但是各国在立法体例上却有所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是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并规定的问题上又存在着两种主张:①统一立法主义。

即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

法国民法承袭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共同本质的理念,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统一规定在了《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二十章时效中。

但是在其具体内容上,法国民法典却未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区分规定,而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我们亦可将法国这种立法体例称为简单式统一主义。

)而统一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国家日本则在《日本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时效中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进行了区分规定,其第一编第六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为时效通则,第二节为取得时效,第三节为消灭时效。

并且其在取得时效一章中将取得
时效又区分为所有权取得时效和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

(我们亦可将日本这种立法体例称为复杂式统一主义。

)②个别主义。

《德国民法典》即为个别主义的代表。

其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不统一加以规定,而是在第一编总则中设第五章规定消灭时效,而在第三编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对取得时效加以规定。

同时其又将所有权取得时效区分为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不动产取得时效和动产取得时效。

(我们亦可将德国这种立法体例称为复杂式个别主义。

)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而《泰国民商法典》虽也采取了个别立法主义,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第四编第三章(占有)中,但其未区分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和不动产取得时效,而只是对不动产取得时效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我们亦可将泰国这种立法体例称为简单式个别主义。


而英美法系则采取了单行立法的方式对取得时效加以了规定,如英国的《1980时限法案》(《The Limitation Act 1980》)和《1832时效法案》(《Prescription Act 1832》). 《1980时限法案》的核心是反向占有制度,而《1832时效法案》则确立了时效占有制度,两者共同构建了英国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而于美国各州之内亦有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清朝时期即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如《清律典卖添宅条例规定》:“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者,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找赎。

” [4]而近
代意义上之取得时效制度首先见于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

而1929年—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亦将取得时效区分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和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

但新中国成立后,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并未规定取得时效。

其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当时大多数学者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乃不道德之举,与我国传统之“拾金不昧”的美德相违背,有碍社会秩序的建立。

但实际上取得时效之重要功能即在于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的无休止分离,并以此维护公共秩序的安全性,因此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实乃必要。

并且基于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加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的考虑,笔者建议我国应采用德国的复杂式个别主义的立法体例。

但同时为了使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中的共通规定相统一衔接,并且使法律规定简明化,应规定取得时效中的一些问题(如时效的中断、中止)准用总则时效中的一般规定。

二、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则将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以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

至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其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财产权。

而对于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范围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别:
1、非融通物。

主要包括公有物、公用物、禁止流通物、不得私有物。

[6]如《法国民法典》第2226条即规定:“对于不能买卖的物件,不得
适用时效的规定。

”此外采矿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由于其取得和转让以获得行政许可为前提,因此也应归入此类中。

2、占有不能的财产权利。

如不表现或不继续的地役权以及在实行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的物或权利上的权利。

由于时效取得以持续公开占有为成立要件,因此无法持续、公开占有的权利也自然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3、优先适用其他制度取得的财产权利。

如善意取得制度和先占制度排除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

因此,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财产权利以及应适用先占制度的无主物就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此外,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物权法以登记作为确定物权权属的法定证据,并且登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障等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对于己经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一定的既成的客观状态,并且为了尊重占有人及交易第三人所形成的信赖关系,为此,标的物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占有人依照取得时效制度而取得财产的权利。

对此学者王利明认为,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极不完善,而且我国登记机关采取的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方式,因此登记错误不可避免,既然公信原则无法确定财产的归属状况,从而无法保证交易之安全,那么就有必要引入取得时效制度。

[7]对此笔者亦持赞同意见,另外想补充的是,即使在主张不动产所有权时效取得仅限于他人未登记不动产的德国,其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例外性的
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927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土地由他人自主占有三十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排除土地所有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未充分发挥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我国宜采用否定主义,即取得时效制度之适用不以未登记的不动产为限。

我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扩张至以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基本上持赞同意见,但在对于取得时效制度是否适用于无形财产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却存在分歧。

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将知识产权纳入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其理由是:这些权利依其性质以占有为要素,并有继续占有的可能,因此将这些新型权利纳入取得时效制度符合取得时效制度的初衷。

[8]但亦有学者认为无形财产权利中的知识产权不宜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其理由有二:首先,知识产权中的诸多规定业已经过法律的精心衡量,在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取得了一个衡平点,若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反而慧造成侵害相应权利的法律后果。

其二,知识产权严格的期限性质使取得时效制度的“经过一定期间”要件难以满足。

对此笔者认为取得时效制度不宜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理由除上述两点外,笔者亦认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利,对其载体之占有并不意味着对权利本身的占有,因此对其时效取得要件中的“占有”亦难以认定。

另外,对于债权是否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国内外学者亦有不同意见。

日本学者认为,债权适用取得时效,只不过仅以能够成立权利继续形式事实状态的债权为限。

[9]而德国法国学者对此多持否定意见,我国学者亦多认为债权不宜适用时效取得。

对此,笔者认为,债权不应当
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其应受诉讼时效调整,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之标的物却可适用时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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