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保险费用的负担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3篇)
第1篇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用。
劳动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本文将从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算依据1. 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地方政府规定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为计算劳动保险费提供了具体规定。
3.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险费用计算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二、计算方法1. 社会保险费计算(1)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是指员工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缴费比例为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一般为8%。
(2)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与养老保险费计算相同。
(3)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与养老保险费计算相同。
(4)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与养老保险费计算相同。
(5)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与养老保险费计算相同。
2. 住房公积金计算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与养老保险费计算相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职业责任险等方面。
首先,意外伤害险是针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4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如果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次,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最后,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职业责任险的投保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保险费用的支付也是需要明确约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那么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等内容,可以有效减轻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
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
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建筑工程合同中劳保费计取
建筑工程合同中劳保费计取---一、劳保费的定义及范围劳保费是指为保障施工人员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个人安全与健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用于采购个人防护装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2. 安全设施:如安全网、警示标志、隔离栏杆等。
3. 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定期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
4. 应急救援设备:如消防器材、急救包等。
5.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能涉及的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费用。
二、劳保费的计算方式劳保费的计算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按工程总造价比例计取:通常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如1%至3%)计取劳保费。
具体比例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按实际发生额计取:根据实际购买安全设备、实施安全措施等发生的费用进行计取。
这种方式更适用于小型或特定需求的工程项目。
- 固定金额计取:对于一些标准化程度高、安全要求相对固定的项目,可以采用一次性固定金额的方式计取劳保费。
三、劳保费的支付与管理1. 支付时间:劳保费应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支付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剩余部分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发生情况分阶段支付。
2. 支付条件:承包方需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证据,如采购发票、培训记录等,以证明劳保费的合理使用。
3. 管理责任:承包方负责劳保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确保所有费用都专项用于提升工程安全管理。
发包方有权对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违约责任如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劳保费,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同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续劳保费的支付或直接解除合同。
五、附则本合同中的劳保费计取条款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谁来买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谁来买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榜样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意思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1) 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 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 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范围有哪些1、物质损失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较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
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纳规定
合同编号:__________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缴纳规定第一条保险项目1.1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2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2.1保险缴费基数为乙方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3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缴费和支付3.1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足额划转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3甲方应将保险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提供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待遇4.1乙方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4.2乙方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提取等。
第五条保险关系转移5.1乙方因工作变动、失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2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条保险费用减免6.1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险费用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保险费用减免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8.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和确保建筑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使企业能在平等条件下竞争,推动建筑业改革的深入。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6 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全行业保险的试点”的指示精神 , 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7 ) 22 号文精神、国务院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有关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办法的精神。
结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从 ; 在建工程项目造价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 ,以及几年来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 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二条凡我省全民所有制和县(区 ) 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省、地、州、市建委 ( 建工局、处)实行统筹管理.中央在湘建筑企业 ( 已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省宜各厅局建筑企业、县以下的城镇街道、农村建筑队〈企业〉待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 ,逐步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建筑行业中不属于按基建项目收取劳动保险基金的单位, 直接参加当地退休基金社会统筹。
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已由民政部门支付离、退休费和退职费的人员,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企业中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一、离退休职工的费用:1 、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东金、职工退职金:2 、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3 、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副食品补贴、粮油补贴等 ):4 、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5 、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6 、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救济费:7 、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差旅费;8 、因工残废退休人员护理费;离、退休职工的书报费、洗理费;以及离休人员交通费;9 、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险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并为其施工现场的财产及第三方责任风险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
二、保险种类
1. 工伤保险:覆盖所有乙方施工人员的工伤事故。
2. 建筑一切险:涵盖施工期间的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
3. 其他附加险: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评估,可能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械损坏险等。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因保险事故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
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当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项。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六、保险索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优先用于修复损失或赔偿第三方。
七、保险证明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单据作为证明。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保险事项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因保险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宜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保险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任何补充和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通知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厅局:为贯彻建设部建人〔1997〕301号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
现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劳动保险费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已开始劳动保险费用预收的市(州)要尽快将收取的劳动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人〔1997〕301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吉建定字〔1998〕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机构和在吉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维修、市政工程施工的(全民四级、集体三级以上)施工企业及建设业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劳保费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改革现行的劳保费用预算计取方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实行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统一管理而收缴的专项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统一收取之后,仍列入建安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
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用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后,施工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的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的约定一、保险的种类与范围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通常需要投保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机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这些保险应当涵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二、保险责任的划分1. 甲方(建设方)负责为整个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以确保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2. 乙方(承包方)负责为自身的施工机具和人员投保相应的保险,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得到妥善处理。
三、保险费用的承担保险费用的承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通常情况下,各项保险的费用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
例如,甲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投保的施工机具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保险期限的约定保险期限应当覆盖整个工程建设周期,包括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具体的起止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
五、保险索赔的处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保险事故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受损害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3. 保险公司完成赔付后,相关方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赔付结果进行损失补偿。
六、保险条款的变更与解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保险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险条款。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保险条款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
广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
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_桂政发[201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2〕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保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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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社保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社保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从事施工活动的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在本合同中,乙方作为承包方,有义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从事施工活动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乙方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甲方作为发包方,有义务监督乙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乙方能够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如因政策法规调整,导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办法发生变化,双方应按照新的政策法规执行。
双方应切实履行本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因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中的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时,应扣除乙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乙方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直至乙方补缴社会保险费。
双方应妥善保管有关社会保险的资料、文件和凭证,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如因一方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的社会保险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费用支付协议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费用支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几方共同订立:甲方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乙方为保险公司,丙方为业主代表。
本协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保险费用的支付事宜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保障双方的权益。
一、保险费用的支付责任1. 甲方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购买所需的工程施工保险。
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具体保险项目和费用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保险费用支付给甲方。
甲方应提供与保险费用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确保支付过程顺利进行。
二、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1. 乙方将保险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支付后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2.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保险费用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单据,确保乙方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
三、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时购买或未提供相应的保险费用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暂停支付保险费用,直至甲方履行相关义务。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讨损失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寻求仲裁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2. 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费用支付完成之日。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均持一份。
“万丈高楼平地起”,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的艰巨任务。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保险费用支付协议的签订,能够保障责任主体的权益,减少可能的风险和纠纷,提升工程进度和质量。
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创辉煌建筑!。
施工合同中工人保险的约定
施工合同中工人保险的约定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施工合同中,工人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
一、工人保险的定义和意义工人保险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责任,为工人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人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保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施工合同中约定工人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人保险,有助于确保施工单位依法履行保险责任,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 经济保障:施工合同中约定工人保险,有利于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赔偿工人的损失,减轻工人的经济负担。
同时,保险赔付还可以减轻施工单位的经济压力,避免因安全事故而导致企业破产。
3. 社会和谐:施工合同中约定工人保险,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人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施工合同中工人保险的约定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人保险的约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种类: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工人购买的保险种类,如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
2. 保险范围: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范围,包括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保险费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同时,合同中还应约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 保险理赔: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责任,包括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报案、理赔申请、理赔材料提交等。
19960910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人 [ 1996 ] 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负担畸轻畸重问题,为各类建筑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及各地区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我们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办法,是改革完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方式,缓解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严重亏损,为各类施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振兴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区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收取之后,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积极促进社会统筹的发展。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可为本地区施工企业的职工建立养老、工伤等保险,具体形式,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地区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以及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管理机构,以切实加强管理,务求抓出实效。
有关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件: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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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劳动保险费用的负担
姚建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承担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不同观点。
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内涵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则有义务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
确定工程价款的前提是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建设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额,它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直接费用,它是指直接耗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各种费用;二是间接费用,它是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费用;三是独立费用,是指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单位计算的其他工程费用,比如临时设施费等。
换言之,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基于此,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承包方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义务,即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有审核并回复意见的义务。
通常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在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应当将所有款项列入结算范围。
工程价款是指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每个月完成工程进度的阶段付款和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价款的总和,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还包括签证款和保修金。
除这五种款项之外,有时还会出现各种名目的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构成,固定资产投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中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了劳动保险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而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五项保险费。
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又可分为: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共五个部分。
其中规费一项也包含了社会保险费。
值得指出的是,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定价和销售。
建筑产品价格基础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而工程劳保费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非养老费用的重要来源。
由此可知,工程造价不论是从费用构成要素,还是从工程造价形成来看,都应包含劳动保险费用。
三、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首先,劳动保险费用系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因此,此项费用当然应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其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劳保统筹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预算。
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
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
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取费标准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再次,基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建筑行业目前的现状来看,也应当由业主支付劳动保险费用。
建筑业是与国家基本建设息息相关的行业。
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所有的建筑企业都是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组建。
建筑企业社会负担较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包袱,促进他们转换经营机制。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大多没有流动资金,完全靠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
建筑业的经营特点是流动性,因而最需要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解脱少数企业离退休增多、社会负担过重的困难,使企业能够增加市场竞争的能力。
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工作的实践证明,劳保费用统筹符合建筑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为确保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行业统筹与社会保险的衔接,解决了长期困扰建筑企业上缴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建筑企业更好地参加社会保险,为构筑牢固的社会保险“安全网”提供了可靠保障。
基于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工程造价构成的专业角度,还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抑或是从政策考量、社会价值角度来看,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都应当被纳入工程价款中,由业主承担。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