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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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

签发人:时空谷人前言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加强住宅园区的管理,创造一

个舒适、温馨、安全、清洁、优雅、有序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沈阳市的有关

政策和法律规定,签订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中的下列用语,除另有注释或有明显其它含义的以外,具有如下

含义:

l、园区:指座落干大东区小河沿路l 号,由沈阳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雅居"。

2、业主:凡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对本园区内的房屋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实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管理公司:受沈阳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沈阳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XX园的物业管理公司。

4、单位:指业主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法律事实依法占有,使用的园区内的房屋。

5、公共地方:指除业主单位以外,园区围墙以内的所有为业主所设定并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依法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的声明保

留之地方。

6、公共设施:指为园区及山主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地上附着物,架设及敷设的各专用系统及管线。

第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约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成为遵纪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条:为实现以上目标,业主与管理公司应全力配合、协作。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1、业主独立拥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单位及全部租金收益。

2、业主有权将其名下单位连同上述权利及利益,自由出售、馈赠、出租、抵押或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

3、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园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4、可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对住宅园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l、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名下单位时,须遵守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所必须的相关规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约的规定,负责缴交其名下单位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它基金款项。

3、缴纳其名下单位需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包括采暖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4、业主在出租、出售或准许他人使用房屋时,须提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新的业主遵守公约或重新签订本公约。

5、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电、煤气等供应及排水管道,暗渠、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

7、住户单位(非公共建筑部分)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写字楼、货物工厂或其它商业用途。

8、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不得阻碍房屋的正常维修。

9、楼宇内公共地方不得摆放家俱、货物、架设花架、室外天线或其它物品。

10、住宅区内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

11、住宅区内严禁业主饲养家畜、家禽。

12、不得往楼下抛弃杂物、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放到指定地点。

13、业主有义务教育并带动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约及其它管理规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过错给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危害的,业主除应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教育外,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遵守管理公司订立的其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管理公司的职责

l、负责园区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配套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2、维护园区内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3、保持园区内公共地方环境优美、卫生清洁。

4、负责园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园区内的保安工作,保持园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七条:管理公司的权利

l、根据本公约管理需要制订园区住户守则及其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2、有权对园内的车辆进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护、警备和特许的车辆外,其

它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驶往地下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在内的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

3、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4、管理公司根据园区管理收支情况,可适时的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此调整需经园区管委会和物价部门通过。

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以及依本公约制定的各有效之规定。

6、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或其它有效行动来催促业主缴齐各项欠款。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八条:业主逾期交纳管理费的,就按逾期交纳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滞纳金。

第九条:业主有其它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应支付违约金,对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

第十条:前款所称的违约金以处罚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 5 元-5000 元为限,管理公司可在园区内进行公告,违约金应用于园区内专项建设费用上。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履行职责时如违反公约,侵害业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外,还应负责消除由此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影响,对造成业主实际财产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外,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园区竣工后,经园区管委会确认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住宅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同意修订,但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管理公司依据与业主委员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或依据本公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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