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参保人凭本人有效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和医疗费记账结算。
2、对于持临时就医凭证就医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医院端录入参保人个人信息办理就医及结算。
3、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个工作日内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住院备案申请表》,并向其参保单位办理住院备案。
4、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需按要求同时上传相关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
5、对于生育医疗就诊的参保人,应参照本省、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参保人在其子女出生前已按规定办妥家属预参保登记,同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记账结算。
7、参保人(特定或离休人员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应在市直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申请并打印《广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交由参保人向其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8、在职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Q元;9、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皂正元;10、家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迦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11、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二M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应人员的住院比例支付。
12、参保人员发生的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3、离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资料中明确使用指征的,由医疗经费全额支付。
2019年医保考核题目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有27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7、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8、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3、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4、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采购 (2)第三章合同与价格 (3)第四章药品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健委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XX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XX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合同与价格第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
2019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划线部分为答案)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4、目前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有27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 帕金森症、肝硬化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7、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8、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0、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1、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3、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4、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 卫生部二00一年十一月前言。
2001年12月起,各地组织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都必须把《文件范本》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招标和议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标和议价时,也必须采用《文件范本》中的评标、议价标准和方法。
在使用《文件范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文件范本》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所有合格的药品供应商提供了公平竞争机会。
贯彻《文件范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换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模式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
二者的主要。
为制定的。
执行《文件范本》对于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纠风、药监、经贸、价格、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活动健康开展。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范本》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对《文件范本》进行修改时,涉及对《工作规范》相关内容的调整,必须报卫生部审查批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当事人对《文件范本》不能随意 (i)名词术语对照表 (iii)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程序示意图 (iv)第一章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1)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总事文编递交 (11)1.7开标与评标 (12)1.8 定标 (15)第二章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18)2.1 集中议价采购须知前附总主文编递交 (28)2.7 集中议价的程序和办法 (29)2.8 药品购销合同 (32)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36)3.1 总体方附附附表 (45)4.2 通用合同条款 (46)第六章书面评标报告格式 (53)5.1 书面评标报告的编制 (53)5.2 书面评标报告的内格封况况况(三) (56)5.3.5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7)5.3.6 开标记录(一) (58)5.3.7 开标记录(二) (59)5.3.8 招标药品一览明方览品品种 (65)5.3.14 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66)第七章应用文件参考格式 (67)6.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告 (67)6.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公览协标格式 (78)6.8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供应商报价函 (79)6.9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报价表 (81)6.10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 (82)6.10.1 申请人须印印印权权书 (85)6.10.7 药品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86)6.10.8 药品批发企业资格证明 (88)6.11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 (90)6.12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交通知知格格建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组织择优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提交药品采购历史资料召开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截止开标编制议价文件价格谈判分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定量评价确定入围品种定性评价确定中标候选品种本规范名词术语对照表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函投标报价表报价表投标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中标成交中标候选品种成交候选品种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成交供应商1.1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 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2 招标人名称地址1、名称:地址: 2、名称: 地地8 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9 评标标准1、质量( 分):(1) ; (2) ;……2、价格( 分): 3、服务( 分):(1) ; (2) ;……4、信誉( 分):(1) ; (2) ;……10 评标方法1、用综合评价方法;2、通过定量评价,得分最多的个品种为入围品种;3、通过定性评价,得票最多的品种为中标候选品种;11 定标方法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候选品种范围内确认中标品种。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0年度医保考核试题(B卷)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0年度医保考核试题(B卷)2020年我院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医保局开展的各项工作,为了更好地迎接医保年度考核,认真履行服务协议,贯彻执行新政策,请大家认真完成试题,谢谢!一、填空题。
1、______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填空题] *空1答案:社会保障卡2、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______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执行。
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______政策。
[填空题] *空1答案:广州市空2答案:参保地3、定点医疗机构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办理入院登记时,应要求其出示本人有效的______。
[填空题] *空1答案:社会保障卡4、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______元/人,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______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填空题] *空1答案:1000空2答案:6005、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急诊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
城乡居民和大中专学生起付标准为______元/次•年度。
[填空题] *空1答案:1600空2答案:1120空3答案:5006、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就诊建立______、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当______,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填空题] *空1答案:门诊特定病种病历空2答案:清晰、准确、完整7、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处方药量一般不得超过______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__日用量。
[填空题] *空1答案:7空2答案:38、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一般不超过______日量。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
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
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效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对纠正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各地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办法,规范管理。
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的不正之风、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规范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将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前言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和改革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从分散招标到集中招标,从小范围到大规模,从探索到逐步规范,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医用耗材流通市场,遏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现有模式已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低值医用耗材品规混乱、质量难以保证;行政成本、社会管理成本、企业投标成本较高;同一医用耗材产品在各地医疗机构价格不同;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仍然存在。
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
为进一步营造规范的医用耗材流通市场,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今年开始,我省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模式,并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针对当前医用耗材产品价格普遍虚高、质量标准不一和流通领域混乱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我省实际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在总结近几年全省各地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医用耗材采购模式的有益举措,按照“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的要求,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简捷、高效”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同时充分保障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利润,通过监管医用耗材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从根本上降低医疗费用,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力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社会问题。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报名第四条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
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配送关系确定第六条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采购第九条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专家建议》
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专家建议前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以较低廉的价格使用质量好的药品,是深化医改的重大决策。
随着集采常态化,药品范围不断扩大,各医疗机构在执行集采过程中,面临着集采约定量完成与保障群众用药多样化需求的双重挑战。
因此,各医疗机构对集采药品使用应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及群众用药需求。
依据《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20〕27号),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进一步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广东省药学会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集采科学管理(VPS)专家建议》(VPS:Volume-based Procurement Stewardship,带量采购科学化管理)。
一、目标1.落实国家集采政策,保证院内集采约定量顺利完成;2.以患者为中心,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及合理用药;3.为集采常态化背景下,医院管控提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方案。
二、医院VPS小组组织架构组长:主管院长组员:由医务、药学、临床、信息、医保等部门分工协作三、VPS小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制定本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对医务人员进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宣传教育;3.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完成情况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4.定期检查、调查和分析本院相关集采药品使用合理性,督促临床医师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5.制定医务、药学、临床科室等部门定期沟通的机制和流程。
四、科学管控原则1.确保医疗机构根据相应集采批次政策,按时顺利完成约定采购量;2.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对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要简单“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1];3.保证完成中选药品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约定比例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品种,兼顾不同类型的患者临床治疗需求;4.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处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相应的药品评价与遴选制度[2],对同类药物较多品类,依据医院治疗需求,进行品规梳理及精细化管理。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方法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提高药品选购的效率、公开性和透亮度,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选购管理,规范药品选购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平安,本方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实施药品集中选购的工作。
其次条药品集中选购是指医疗机构组织集中选购药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为医疗机构供应平安、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三条药品集中选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过程和结果的透亮度,保证患者获得合理价格的优质药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选购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选购的责任、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药品选购应依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平安。
其次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需求方案编制药品集中选购方案,确定选购品种、数量和时间方案。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药品供应商预审,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药品供应商,确保公开、公正、透亮的选购过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评审规章,评审药品供应商的资质、阅历、生产力量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选择具备资质、力量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药品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和价格。
第三章药品集中选购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集中选购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选购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集中选购的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准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四章药品的质量和平安管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质量和平安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管。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和质量,提高药品采购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医院的药品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医院根据临床需求、用药情况以及患者人数等因素,评估和确定药品需求。
2.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确认结果,医疗机构医院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等具体内容。
3.选定供应商:医疗机构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定合格的供应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4.签订合同:医疗机构医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具体条款,确保合同履行的权益。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依法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资质。
2.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
3.供应商应具备稳定的药品生产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交货。
五、药品采购规则1.优先选用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优先选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药品,确保用药质量和安全。
2.药品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3.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要求,确保用药合规。
六、采购成本控制1.医疗机构医院应合理控制采购金额,提高采购效益。
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更具竞争力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
2.制定合理的价格审核和监控机制,确保供应商报价合理、真实。
3.定期对采购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并向供应商提出降价要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七、采购绩效评价1.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价。
2.评价内容包括供货及时性、药品质量稳定性、价格合理性、售后服务等。
评价结果可作为供应商资质认定和采购合同续签的依据。
八、违约处理1.供应商未按时交付货物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违约处理。
2.供应商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的,医疗机构医院有权拒收,并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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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适用本办法。
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药品集团采购协议。
鼓励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军队及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采购需要可以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
第三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经办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商管理、税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维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并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设施;(二)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活动;(三)采集企业和产品基础信息、所属质量层次等相关数据,具体实施产品报名、竞价谈判、合同签订等交易事务;(四)提供交易各方货款结算服务;(五)受理和核实相关申投诉和举报;(六)提供交易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七)维护交易秩序,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规范各方交易行为;(八)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工作(包括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等信息材料);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九)建设维护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与相关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相关信息系统,并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十)完成有关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分类采购,参加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可以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暂不包括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一)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及省谈判目录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等,医疗机构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直接采购。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三)议价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前述药品简称议价品种),由医疗机构委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公开招标产生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集中议价,并按规定直接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自主或联合开展集中议价挂网交易。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选定议价品种采购方式后,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四)医保谈判采购: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集团谈判,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五)竞价采购:除第(一)、(二)、(三)、(四)、(六)项以外的药品,按药品集团采购目录列明的通用名、剂型分组、规格并结合质量层次,进行双信封评审竞价,医疗机构按竞价结果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采购。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七条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第二章集团采购目录和专家库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广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
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医疗机构药品年度采购计划,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目录。
集团采购目录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医疗机构预选、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其中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按照药品生产企业报名、社会公示、联合审定等程序确定。
集团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集团采购目录编制应当遵循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品;(三)优先选择符合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四)兼顾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不同人群临床用药需求;(五)包含广州地区医疗机构常规在用药品(不含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集团采购目录中剔除或替换:(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二)连续两个采购周期无实际采购的药品(涉及重大疫情等储备药品除外)。
第十一条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的通用名、剂型分组和规格。
剂型分组规则见附件1。
集团采购目录应明确药品分类采购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的原则建立集团采购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药品集团采购目录评审、药品价格谈判等业务。
专家抽取应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单位回避、相对稳定、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原则进行。
集团采购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专家库成员由广州地区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医学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和国内药品采购领域行业专家等组成,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熟悉药品集团采购政策和规定,了解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第三章报名及审核第十四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报名。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销售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企业资料:1. 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报名应提供以下材料:1.《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的品种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材料、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及药品近期(距离报名时间不超过12个月)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最新批次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2. 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
3. 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申请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另行公布)在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注册,企业配送资质信息面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药品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具有覆盖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参加药品交易医疗机构的药品及时配送服务能力;(三)近两年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未因在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信用广州网公示的失信黑名单;(四)近两年未被列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药品配送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基本情况表》、《承诺函》等报名材料。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提交企业及产品报名信息,并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校验。
校验相符后通过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进行公示,校验不通过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质量层次及入市价第二十二条集团采购目录药品分为三个质量层次,层次划分规则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提交最新的全国最低3个省级中标价(无中标价的,取挂网价格。
下同)。
未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当期交易;未按规定提交正确价格的,按提交虚假价格文件处理。
(一)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低价药品以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广东省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最近一个采购周期最低成交价、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三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除低价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以外的其他议价品种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为入市价。
(二)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谈判品种、竞价采购药品和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以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成交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入市价,如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上一采购周期无成交价,则入市价为全国最低省级中标价。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不含当期采购周期内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不设入市价。
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市社会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