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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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

1、火灾危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分为一类和二类。

2、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是评定火灾危险性的主要参数。生产火灾危险性共分为5类。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4、建筑高度的确定: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25%时,不计入建筑高度;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5、建筑层数:1)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自行车库、储藏室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2)当住宅建筑或设置的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有1层或多层的层高超出3m时,先对这些层按其总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大于1.5m时,按1层计算。

7、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举例;

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施工工艺、封闭油漆空间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丁、戊类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这两类仓库,当可燃包的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的25%或可燃包装的体积大于本身体积的50%时,仓库的危险性按丙类确定

8、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

11、1)地下或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的耐火等级分别不低于1.5h和1h。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屋面采用不然材料,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6)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12、最多允许层数:

1)对比样品:耐火极限1.5H以下薄涂层,1.5h以上厚涂层

2)检查涂装基层

3)检查涂层强度

4)检查涂层厚度

5)检查表面裂纹:薄涂层裂纹宽度不大于0.5mm;厚涂层防火涂料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大于1mm

6)检查涂层表面的质量

14、街区中心线间距160m以,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大于120m。

15、火力发电厂布置在厂区的点火油罐区,检查其围栅高度不小于 1.5m,利用围墙时,不小于2.5m。

16、钢铁冶炼企业煤气罐区四周必须设置围墙,当总容积不超过200000m³时,罐体外壁与墙体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当容积大于200000m³时,罐体外壁与墙体的间距不宜小于18m。漏天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m。

1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处理: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或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和库房所储存物品的数量;调整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4)设置独立的防火墙

5)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建筑相邻的原有旧建筑物18、厂房的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多层之间保持防火间距为6m。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及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民用建筑按本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6m.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不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面均为不燃墙体,当无外漏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防火间距按表规定减少25%。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较高一座外面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m。

6)厂区围墙与厂区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

19、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3、4项甲类 1、2、5、6项《5 大于5 《10 大于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

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

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15 20 12 15 三级20 25 15 20 四级25 30 20 25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3)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减少2m。

4)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

5)除乙类第六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

筑一二级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 6 7 9 三级11 7 8 10 四级14 9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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