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学
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卫生法学教学课件
❖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 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 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 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 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 非法行医的答复。
❖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 议的活动。
❖ (二)主要类型: ❖ 1、医疗纠纷诉讼; ❖ 2、医疗欠费诉讼; ❖ 3、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 4、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 ❖ 6、违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 7、其他 双方当事人都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 1、国防、外交; ❖ 2、抽象行政行为; ❖ 3、内部行政行为; ❖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百度版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作者:李仁喜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种,相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其制定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及不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行政法学》,叶必丰著,22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是行政救济的一种,也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抽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为什么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因抽象行政行为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制定过程受制因素较多,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其应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其难以达到合法、合理的标准时,就必须对其实施行政救济,使其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必要性(一)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党的“十五”大报告上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要实现这一目标,依法行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其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救济成为了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作用之一就是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内涵、历史发展、原则和作用等方面阐述行政诉讼法学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内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二、历史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存在,公民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诉讼制度也相应地处于萌芽状态。
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
三、原则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便民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司法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秉持公正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司法公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便民原则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便民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这些原则的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作用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权利救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寻求公正的裁判。
其次,行政诉讼可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最后,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
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2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3.开庭当天,被告刘某因突发急病赴医院检查,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C.作出缺席判决D.拘传被告刘某出庭参考答案:B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原告起诉的条件?()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D.属于法院主管参考答案:B5.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为本证。
()参考答案:×6.以下属于代理人法律特征的是?()A.立案审理B.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C.将案件退还给A法院D.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参考答案:B7.以下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是?()A.管辖协议无效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8.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效力如何?()A.失效B.暂不生效C.自动撤销D.生效,但二审可以改判参考答案:B9.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参考答案:C10.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临时增加反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A.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B.告知另行起诉C.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D.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11.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2.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辩论原则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处分原则1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甲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自考笔记_00261_行政法学_自考行政法学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的关系:外(2)2)公务员,行政相对方有服控告、申诉、采用公开考试、1款规定:“地县长、“国家公务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
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和判处刑罚7种。
之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
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
指公务员一经任用,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
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种学习与培训,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建议的权利,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7)辞职权。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人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1一方权利(权力象。
行政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行政法哲学
一
、
行 政 公 务 员权 利 和 权 力 的行 政 法 哲 学
权 利和权 力 , 向都 是法 学 和政治 学 的两个 基本 概念 , 一 也是 社会 和法 律生 活运转 所 围绕 的轴心 。权力 是
山意料技大学
学事 会 学 社 科 版
22 月期 第04 0年 2 1 1 卷第
A2O V10 p0 O2 r1 1 2 .N
其他 行政 法律关 系主体所 不 能拥有 的 。因此 , 予其 什 么权利 、 赋 怎样 的救 济 , 其他 的主 体就 会 产 生不 同的 对 作用 和结 果 。可见 , 它是 一个 “ 牵一 发 而动全 身 ” 的特 殊 主体 。法 国著名 法 学家 孟 德斯 鸠 曾言 , 一个 拥 有 权 “
不存在 “ 剩余 权力 ” 不 应允 许“ 力 推定 ” , 权 。其 次 , 利 行 为不 具有 直 接强 制 性 。 当权 利 受 到侵 害 或 损 害时 , 权 权 利 主体 只能 向国家 司法 等相 应机 关请求 救 济 , 不得 自行 向侵 害人施 以强 制 。相反 , 而 权力 的强 制性是 国家 机关直 接行 使 的 。而权利 的强 制性 必须 以 国家强制 力作 中介 , 间接 的 。最 后 , 利 与权力 的主体及 其行 为 是 权
从 权力 的施 行者 , 则便会 受 到权力 行 为者 的干 预 。权 利 的主体 一般是 公 民和法 人 , 否 其行 为 的性 质直 接体 现 其利 益 , 以获 利 为 目的 。 14 并 [3 82 由此 可见 , 权利 尽管 具有 本源性 , 相对 权力 的直 接强 制性 , 间接 的强 制 性决 定 了权利 主 体 往往 处 于 但 其 被保 护 的弱势地 位 。但是 权利 却是 对权 利 主体进 行保 护或 救济 的前 提 、 础 和依 据 , 基 也是 维护 和主 张 自己权 益 的根据 。因此 , 利 主体享 有怎样 的权利 、 权 多少 权利 是 权利 主体 法 律 地位 和 人 格 的外 在 表现 。然 而 , 一 另 方面 , 利亦会 产生 消极 作用 或具 有 负价 值 。权 利 主 体往 往 也 会 在 依 据 权 利 主张 、 求 和 保 护 自己 的权 利 权 要 时 , 犯 或损 害他人 的权 利 。是故 , 侵 法律 必须 对权 利 的内容 和范 围作 一定 界定 , 并使 权利推 定原 则合 理推衍 。
案例行政法教案
《案例行政法学》教案课程导入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
造纸厂认为罚款过重,应当通过什么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行政争议行政救济(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内救济:行政主体系统内部实施的救济)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八章行政复议学习目标:本讲学习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的有关问题,为在实践中运用好行政复议制度打下知识与能力基础。
学习要求:要求通过案例分析讨论,把握行政复议的概念、受案范围、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管辖等内容。
本节课授课内容:第一部分如何做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讲解本章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如何做案例分析一、考试题型:案例分析题(每卷二题,每题设三个小问题)。
二、考试时间:90分钟开卷。
(每题字数不少于500字)三、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每一道案例分析题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运用具体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想做好行政法案例,应该做好下面三个方面来要求一、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这是做好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础。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隋盼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2(000)032
【摘要】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公民,没有公民就不会存在国家。
国家和公民是相互依存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因为国家的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本性是不断扩张的,同时也有滥用的可能。
但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则是极易被侵犯的,所以公民急需要一种手段、一种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行政救济就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创造出来的积极而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救济"的意思就是指当你的权利受到危害的时候,对你进行的帮助。
所以说行政救济不仅是指对公民权利上的救济,也应该是对公民正当利益的救济。
【总页数】2页(P86-86,87)
【作者】隋盼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赖永红
2.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吴晓燕;韩承鹏
3.浅谈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J], 赵健
4.试论我国当前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 诸宇峰
5.当前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J], 王兆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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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笔记(一)讲义----有了这个就不用课本了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的概念(一)概念: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范围比国家行政的范围大。
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形以主体分类或以管理为分类。
二、行政与行政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
**西方的历史文化有关。
亚当-斯密,诺齐克最小国家。
三、行政与法治国:政府要服从法律,依法律规定而行。
**公民,则法律无规定都可以做。
第二节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涵义1、含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3、行政权: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4、行政关系的基本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与行政权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三节行政法学一、行政法学的涵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经典著作
行政法学经典著作
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
胡建淼的《行政法学》
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陈新民的《中国行政法原理》
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关保英的《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
叶必丰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
盐野宏的《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
陈振明的《公共管理学》
戴维·奥斯本的《再造政府》
拉塞尔·M·林登的《公共行政学新论:行政过程的政治》。
行政法学考前辅导--新
行政法学考前辅导--新一、单选题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及行政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
根据调整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程序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行政救济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的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
《政治与行政》一书的作者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古德诺)。
“宪法规定政府组织的静态,行政法规定政府组织的动态”为德国著名法学家(波特所言)。
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授权立法是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关系对其工作人员或其任命的人员违反行政纪纪律行为所作的法律制裁称为(行政处分)。
行政主体对不履行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处以财产上的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是(执行罚)。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的第一步骤是(表明身份)。
行政强制的对象可以是(物、人身、行为)。
行政听证程序的核心是(申辩和质证)。
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律有救济)。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是(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的核心是(管辖权)。
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人的范围(小于公民而大于公务员)。
根据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我国首次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是(1982年)。
对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由(授权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可把行政人分为(职权行政人和授权行政人)。
行政主体对行政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所立之法是(授权立法)。
第九章 行政法治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管理法制化, 要理解什么是行政管理法制化,首先分清几个概念 1、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据法律程 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 为准则。 为准则。 2、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 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和制度建立 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起来的社会秩序。 法制”重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起来的社会秩序。“法制”重在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3、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是强调合理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 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 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它的基本标志是法律具有 至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 至上的权威和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在内都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重在解决“ 有法必依”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重在解决“ 有法必依”, 主要表现在“依法治理”的执法和司法过程。 主要表现在“依法治理”的执法和司法过程。 4、人治,依靠执政者治理国家。 人治,依靠执政者治理国家。
第九章 行政法治
主要内容 1.行政法治概述 1.行政法治概述 2.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 3.行政执法 3.行政执法 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5.行政救济 5.行政救济
提出背景:20世纪以后,“大政府”的兴 起与发展,政府职能的普遍扩张,触及社 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权力越来越大,为了 有效监督和适度控制,避免专权与暴政, 行政法治便成为法制国家必然选择。
5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正原则 ▲ 公开原则 ▲ 及时挑战行政管理科学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
科科科科科
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1.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法学英语名词
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the law relating to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al power从摇篮到坟墓from cradle to grave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the body of general principles which govern the exercise of powers and duties by public authorities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行政救济和责任remedies and liability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 损害赔偿救济action for damages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 禁制令injunction宣告令declarations 强制履行职责enforcement duties人身保护状habeas corpus 调卷令certiorari 制止令prohibition行政裁判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法定调查制度the statutory inquiries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 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不相干的考虑irrelevant consideration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法律对于政府和公民应该是不偏不倚的the law should be even-handed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itizen.议会主权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法律之上legal paramountcy政府责任制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公法救济remedies of public law议会行政专员制度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on action后法优于前法any previous act of parliament can always be repealed by a later act政府服从法律government subject to law 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特权救济prerogative remedies 越权无效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违反管辖条件breach of jurisdictional conditions 不正当的委托irregular delegation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 to follow expressly prescribed procedure不适当的动机improper motive 违反自然正义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案卷表明错误error on the face of the record 行政法的渊源sources of power非法定权力nonlegal powers 法定权力statutory powers法定职责statutory duties 要求和条件requirements and conditions命令性的mandatory 指导性的directory 许可性的permissive 允许性的enabling除非出现充分相反的原因unless sufficient cause is shown to the contrary如果证明有那样行为的适当理由if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proper ground for doing so放弃或同意waiver and consent 不准翻供和已决事件estoppel and res judicata超越管辖权outside jurisdiction 附属问题collateral questions无证据与实质事实错误no evidence and error of material fact附属异议collateral challenge 专断、反复无常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直接异议directly challenge 部分无效partial invalidity 没有法律效力no legal effect证明的标准和举证责任standard and burden of proof 恶意或疏忽malice or negligence不可避免的损害inevitable injury 违反职责和滥用职权breach of duty and misfeasance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征收expropriation 强制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补偿责任和合同责任liability to pay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in contract规划限制planning restrictions 返还责任liability to make restitution行政裁判制度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公开公平公正openness fairness impartiality裁判所tribunal 仲裁人arbitrator 裁决和理由decisions and reasons for decisions 可定案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 普遍适用性general applicability行政裁判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审判式听证trial-type hearings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独立管制机构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ies成熟原则ripeness 初审权原则primary jurisdiction穷尽行政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030103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030103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的详细考试大纲。
我们将一步步思考考试涵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关的例子和说明,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考试。
一、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概述1. 考试目的和重要性: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是为评估考生对于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知识和理解能力而设计的。
它是法学教育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培养和评估考生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能力至关重要。
2. 考试形式: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通常采用笔试形式,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
考试内容涵盖宪法原理、行政法规、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二、宪法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详解1. 宪法原理a. 宪法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任务、人民主权、宪法权威等;b. 宪法的性质与地位:宪法的法律效力、国家治理的基础等;c. 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宪法解释的方式和效力、宪法修改的程序等。
例子:请说明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2. 行政法规a. 行政法规的概念与分类:行政法规的含义、层级和分类;b. 行政法规的制定与效力: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发布和效力;c. 行政法规的适用与解释: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
例子:举例说明一项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和效力。
3. 行政程序a. 行政行为的程序要素: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等;b. 行政决定的程序保障:听证、申诉和诉讼等;c. 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行政救济和行政复议的定义、程序和结果等。
例子:描述一起行政行为中程序要素不完备导致的争议案例。
4. 行政责任a. 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b. 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界定、责任主体和追究机制;c.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效果。
例子:说明一起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过程和结果。
三、考试复习与备考建议1. 理解考试要求:a. 通读考试大纲,并确保清晰理解每个知识点的要求;b. 针对每个知识点,思考并准备相关的例子和说明。
行政法学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原理。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在对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行政法律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5.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9.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0.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1.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行政优先权: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内容。
13.行政受益权: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包括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14.行政机关: 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5.行政组织:有两种含义。
①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②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16.行政机构: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7.中央行政机关: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8.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4、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7、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8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9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100、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107、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11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二、问答题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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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A 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前提条件。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能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争执。
B 行政救济须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
行政救济法的组成:
行政复议法: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赔偿法:指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补偿法:指由于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由国家对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分类
外部救济和内部救济
内部救济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组织内部管理中所做出的针对行政组织内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基于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管理关系,其表现形式如行政处分、人事变动或者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等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行政权而做出的法律行为,如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当然也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由行政组织本身实施的救济,它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监察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法纪,履行法定职责并实行惩戒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救济即诉讼救济,它是由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救济
即为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以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
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程序救济是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给予补救,即通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结束其违法或不当的状态,使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
比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使其丧失执行力。
对行政行为本身实施的救济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改正、责令履行等。
实体救济则是针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实施的救济,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实体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和补偿,此外还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
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实体救济或程序救济。
对违法的事实行为一般只能进行实体上的救济。
对那些没有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单独使用程序救济。
法律救济和非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成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而且国家机关基于依法行政或依法审判的原则,得以贯彻实行的救济,也可以成为法制化救济。
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非法律救济是指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有行政救济制度之目的的救济形式。
如市长公开电话、专门针对不当行政行为设立的控诉电话等等。
我国现行的救济法律制度在实体方面的设计主要有赔偿、补偿等;程序方面的设计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事前救济是指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使行政相对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充分地知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并切实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行政机关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
事后救济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和途径,对已经做出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采取撤销、变更或赔偿、补偿等方式给予救济,以使相对人的权利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况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体系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事前救济一般应该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加以规定,现代行政法关于事前救济的规定是以听证程序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