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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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电力设备管理分会)负责全国发电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初审工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为资质认证机构。
第二章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标准
第三条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申请一级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检修机具及质量检测设备等资源,人均动力装备不少于
20KW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净资产在4800万元以上;
4、具有从事电厂设备维修或安装业务3年以上,并承担过5个以上600MW及以上机组设备维修安装业务的资历,完成质量和社会信誉优良;
5、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厂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不少于300人以上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其
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术专工不少于150人;
7、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持有电力设备维修作业证的人员不少于260人;
9、具有健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检修工艺导则;
10、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8人;
11、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能对委托单位的设备检修项目提出整体方案(检修项目策划书)。
第五条申请二级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检修机具及质量检测设备等资源,人均动力装备不少于
15KW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在2500万元以上;
4、具有从事电厂设备维修或安装业务3年以上,并承担过3个以上300MW及以上机组设备维修安装业务的资历,完成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
5、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厂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不少于200人以上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其
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术专工不少于120人;
7、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持有电力设备维修作业证的人员不少于120人;
9、具有健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检修工艺导则;
10、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
11、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能对委托单位的设备检修项目提出整体方案(检修项目策划书)。
第六条申请三级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检修机具及质量检测设备等资源,人均动力装备不少于
10KW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在1200万元以上;
4、具有从事电厂设备维修或安装业务3年以上,并承担过3个以上100MW及以上机组设备维修安装业务的资历,完成质量和社会信誉良好;
5、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厂设备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具有不少于100人以上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其
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术专工不少于70人;
7、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持有电力设备维修作业证的人员不少于70人;
9、具有健全的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检修工艺导则;
10、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11、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2、能对委托单位的设备检修项目提出整体方案(检修项目策划书)。
第三章资质企业承揽业务范围
第七条一级维修资质企业可承担各类容量机组的维护及大、小修业务,以及发电企业中的各种技术改造工程。
第八条二级维修资质企业可承担350MW及以下容量机组的维护及大、小修业务,以及发电企业中的中、小型技术改造工程。
第九条三级维修资质企业可承担200MW及以下容量机组的维护及大、小修业务,
以及发电企业中的中、小型技术改造工程。
第四章资质等级申请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等级,由承担设备检修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初审机构第^一条申请发电设备维修资质等级认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
3、企业章程;
4、企业净资产证明材料;
5、厂房、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设备、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购置主要设备、机具清单或租凭协议等);
7、计量器具、仪器鉴定或年检证明(合格证);
&维修人员执业证(含工程技术人员、技师人员职称证书);
9、维修人员从业证(含技术等级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证);操作证(汽机、锅炉、电气、继保、焊工、起重工等);
10、与申请资质认证内容相应的维修工艺文件(检修项目策划书);
11、承修的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件;
12、企业重组或合并证明文件;
13、合并前各单位检修资质证明文件;
14、检修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15、承担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含20〜30、60万千瓦以上机组检修业绩
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一)对申请一级资质检修企业的材料,初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合规性初审意见,由初审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二)对申请二级资质检修企业的材料,初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合规性初审意见,由初审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三)对申请三级资质检修企业的材料,初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合规性初审意见,由初审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