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夏新电子)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范文
破产重整工作工作计划范文第一章引言1.1 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波动的影响,许多公司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可以帮助公司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以实现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本工作计划旨在提供一种详细的方法,以指导破产重整工作的进行。
1.2 目标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实施破产重整工作,帮助公司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实现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具体而言,我们的目标是:- 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问题;- 制定适当的破产重整计划;- 实施破产重整计划;- 监督和评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1.3 范围本工作计划将涵盖破产重整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分析、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与公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合作,包括管理层、债权人和法院。
第二章财务分析2.1 数据收集为了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需要收集并分析以下数据:- 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公司的欠债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地位和前景。
2.2 资产负债分析通过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详细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其重要性和价值,以帮助我们制定重整计划。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资产构成和价值;- 公司的负债构成和金额;- 公司的不良资产和坏账。
2.3 现金流分析现金流是一个公司经营是否健康的关键指标。
我们将对公司的现金流进行分析,以确定其能否满足债务偿还和业务运营的需要。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公司的现金流量是否持续稳定;- 公司的现金流短期和长期展望。
2.4 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我们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能够实现盈利和偿还债务。
我们将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公司的成本结构和支出;- 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第三章计划制定3.1 目标设定基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我们将设定破产重整的目标,并与公司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共同达成一致。
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介绍一、破产重整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1、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平衡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2、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方案制定、表决与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由法院受理后制定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后,必须参照《破产法》第84条的规定,由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代表股份数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3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
3G或将外包 夏新电子重组倒计时
3G或将外包夏新电子重组倒计时对于濒临退市的夏新电子(*ST夏新,600057.SH)来说,山穷水尽之际,或许将迎来柳暗花明。
8月13日,夏新电子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夏新电子支付代偿款一案,经调解,夏新电子应于2009年8月5日前偿还中国电子代偿款项共计8810万元,若未在期限内还款,中国电子有权依法对其“amoi夏新”整体商标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公告表面看虽然令人感到一团雾水,但其背后透露出的却是夏新电子正在启动重组的信息。
”一位接近夏新电子的人士认为,“理清债权债务是重组的必要条件,即使是实际控制人也不例外,而在半年报公布前夕完成此项实质性重组程序,显然具有深意。
”夏新电子有关人士亦告诉本报记者,夏新电子目前根本无力偿还欠款,中国电子此举只是履行一个确定债权的程序而已,说明其拥有整体商标的优先受让权,这对夏新电子使用商标并无实质影响。
据其透露,公司目前正在等待重组,具体方向或将在8月29日公布的半年报中披露。
重组前期准备夏新电子自陷入困境以来,市场一直盛传多个版本的重组方案,这在今年4月底暂停上市后更是甚嚣尘上。
前述接近夏新电子人士表示,“此番中国电子通过司法层面解决与夏新电子的债务债权问题,表明中国电子和厦门市政府至少已有默契。
”事实上,夏新电子“起死回生”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根据相关规定,恢复上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但迹象表明,已连续4年出现经营性巨额亏损的夏新电子,其财务危机却在继续,截至去年底,夏新电子的主要生产线已停产并实施了大幅裁员计划,共有20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而今年一季报显示,公司负债合计2768706158.39元,股东权益合计为—1278858948.98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今年半年报的亏损还将加大。
夏新电子习惯性财务造假 四年三度遭证监局调查
有了钱后,夏新电子开始实施多元化战略,不仅大力投入3G手机的研发,还涉足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等领域。然而,最赚钱的手机业务与其他国产手机厂家一样,在2004年集体遭遇山寨机的袭击后,夏新手机开始走上下坡路。
对技术有狂热追求的李晓忠在危难时期拯救了夏新,让其名噪一时,但是当时李晓忠就瞄准了在当时看似超前的3G技术,并耗费巨资研发,此举迅速吸干了夏新电子的现金流,由于技术的不成熟和手机市场竞争的加剧,手机业务盈利能力一路下滑。最终导致夏新电子开始走向亏损。
“不过,象屿股份不一定很在意夏新电子的空壳,凭借它的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到明年上主板也是有可能的;夏新电子迟迟未公布重组方案,很可能是重组对价没谈妥。”孙秋波进一步分析认为。
红极一时到穷途末路
夏新电子今年前三季度亏损1.64亿元,要实现全年扭亏有一定难度。如果年底不能抛出重组方案,夏新电子将正式退出历史。
凭借这虚增的4077万利润,夏新电子在2006年的财报上显示其大幅扭亏。而2005年夏新电子巨额亏损6.58亿元。2007年在厦门证监局的介入调查后,夏新电子在2007年的财报中作出了令人吃惊的披露,对2005年、2006年财报进行的追溯调整,对过往的重大差错更改高达15项之多,经过这15项差错追溯调整后,夏新电子2006年净利润数字由盈利2517.6万元,变为亏损1.05亿元。
天相投顾分析师孙秋波分析称,目前正是国资委减少央企数量的关键时期,中电集团所处行业为电子信息这种竞争性行业,本身不排除中电集团、中国普天、大唐电信之间的重组,所以夏新电子作为亏损如此严重的下属子公司有可能被国资委摒弃。如果这次的重组方真是象屿集团,对夏新电子未尝不是一个大利好。
财报出错和证监会屡次调查只是现象,实质是夏新电子连续4年的巨幅亏损和公司治理混乱。2005年--2008年夏新电子分别亏损6.58亿元、1.05亿元、8.029亿元、7亿。
夏新
夏新手机将易主更名破产重整再进一步2009年12月22日00:40传言终于变成现实。
“夏新手机是我们拍下的,明年1月就开始运营。
”12月21日下午,联想移动前总经理刘志军告诉本报记者。
12月20日,在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701室举行的拍卖会上,刘志军背后的一家企业以参考价1.35亿元,将*ST夏新[5.380.56%股吧研报](600057.SH)最核心的主营业务,也是*ST 夏新破产重整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手机业务相关资产收入囊中。
“拍得夏新手机业务的是我们在厦门新注册的一家公司。
”刘志军不愿透露这家企业的名称。
根据拍卖公告,*ST夏新手机业务相关资产包,包括夏新持有的“夏新”商标、专利、夏新移动[0.20 0.00%]通讯有限公司75%股权、部分软件及管理系统与手机业务相关的部分生产检测设备、部分手机业务相关存货等。
此前,夏新手机业务相关资产包整体拍卖参考价为1.4678亿元,但在12月8日的首场拍卖中流拍。
此次以低于上次拍卖1100多万元的底价成交,亦无任何竞争对手。
债务缠身:据*ST 夏新分别于2008年8月29日和12月3日发布的公告,截至去年12月2日,*ST夏新已成为了共88起诉讼(仲裁)案的被告,而这些案件的原告都是没有收到*ST夏新逾期支付款项的债主。
根据公告,这88起诉讼(仲裁)案涉及金额超过8485.77万元。
而这些可能仅仅是*ST夏新所有欠债中的一小部分。
■ 严重亏损:*ST夏新去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共亏损约4.65亿元。
而且,该公司近来还曾深陷46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本金达2996.94万元,多由逾期款项导致。
2004年:净利润亏损327.7万元2005年:巨亏6.58亿元2006年,净利润531.2万元2007年三季报:巨亏4.62亿元■ 独董集体辞职:2008年12月20日,*ST夏新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郭艺勋、乔梁、王凤洲分别于近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A股投资者成功索赔第一案
A股投资者成功索赔第一案作者:暂无来源:《经理人》 2014年第5期借壳上市的公司,除了承担被收购公司的显性债务,还必须知晓其包括股民索赔在内的隐性债务,并针对性地做好风险控制。
在赔付股民时,也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手段,合理降低赔付成本。
文 / 徐峰 * 高岚*中国上市公司首例破产重整,并赔付投资者的第一案,我们是直接参与者。
这家上市公司的前身是夏新电子(以下简称夏新),其新身份就是今天的象屿股份。
这起索赔案的卖点就是,即使被索赔对象资产重组和股权变更了,也不能规避对投资者过去犯下的错误责任,而接盘者将承担还债的义务。
问题是,作为被索赔对象的新主人,在面对巨额赔偿时,会有什么样的态度和策略?雪上加霜夏新本是一家明星上市公司,在手机和DVD制造上一度引领行业,但电子行业日新月异,夏新没能跟上创维、TCL等同行的转型步伐,2006年至2008年连续亏损。
按照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第3年度连续亏损,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因此,夏新从2009年5月起被暂停上市。
就在当年11月,绝境中的夏新还收到证监会对其开具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夏新存在三项虚假称述:1.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披露中,存在误导性陈述;2.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3.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
后两项不法行为,导致公司利润虚增4000多万元。
基于此,证监会对夏新开出6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总裁李晓忠、副总裁黄智辉、副董事长王建军、林国良,以及董事张丰年、苏端、朱以明、刘瑞林等9人,施以罚款或警告。
危机并非止于此,半年后,有72位受损股民向厦门中院提交对夏新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标的近5017万元。
我代理了其中的3位股民,另外,我发现索赔者中还有两家机构:深圳市红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他们分别要求索赔104.45万元和145.05万元。
夏新会心甘情愿赔偿吗?公司易旗根据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夏新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11月17日届满,如果股民诉讼逾期,意味着将得不到赔偿。
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最新进展
首批投资者诉上海物贸(600822)虚假陈述获法院正式受理律师继续征集投资者维权(许峰律师团队)2015年7月1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上海物贸虚假陈述案已获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目前许峰律师团对,仍在征集上海物贸投资者参与索赔。
2015年6月12日晚间,上海物贸(600822)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虚增资产和利润总额,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对上海物贸(600822)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600822)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物贸提起索赔。
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事件起因:经查明,上海物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
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各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夏新电子利润造假案
夏新电子利润造假案一:引言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57,以下简称夏新电子)从名噪一时的手机巨头,沦落到破产重整,从最赚钱的上市公司到连续四年巨额亏损被勒令退市,其间的利润造假也经历2007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调查;2007年夏新的电子财务报表对2005年、2006年财务报表的15处重大差错追溯调整更正;2008年2月、7月厦门监管局分别发出整改通知书和200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处罚决议。
我们通过分析夏新电子利润造假案过程,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与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背景资料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1997)057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夏体改(1996)080号文批准,在对原夏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国际贸易公司、厦门电子器材公司、厦门电子仪器厂、成都广播电视设备(集团)公司等六个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1997年4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176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
夏新电子早期业务为生产黑白电视机。
1993年,夏新电子进入当时热门的录像机市场,3年后,夏新电子进一步进入新兴的的VCD市场,并一举进入行业前三名,1998年上市公司业绩排名中,夏新电子排名榜首。
1999年,由于VCD市场竞争加剧,影碟机出现全行业衰退,夏新电子2000年和2001年业绩大幅下滑,带上了“ST”帽子。
2000年5月,夏新电子转战手机市场。
2001年,夏新电子推出了当时热销的A8手机,将夏新电子拉出了亏损的泥塘,2002年夏新电子实现了净利润6.1亿元,每股收益高达1.69元,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名列榜首,一举成为中国A股市场上最赚钱的公司。
此后,夏新电子开始实施多元化战略,不仅大力投入3G手机的研发,还涉足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等领域。
卖手机的夏新转型 跻身物流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卖手机的夏新转型跻身物流业对于新生的“夏新科技”来说,如何在新的手机制造环境下寻求突破点也许是其成长的关键。
不过,“复活”之后即将变身物流公司的夏新已不再是人们所熟知的“夏新”。
通过重组盈利近7 亿元,并欲恢复上市,夏新如今的状况被称为“死里逃生”。
而“保牌”成功的夏新,其变身物流公司已进入倒计时。
夏新于2 月28 日晚间发布的一份年报显示:依靠债务重组,2009 年st 夏新实现净利润6.98 亿元,每股收益1.62 元,相对于2008 年巨亏7.73 亿元,夏新可谓摆脱了困境。
报告称,公司已具备恢复股票上市的条件,董事会决定在5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申请书。
这一切都与夏新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破产重整有关。
2009 年9 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申请,裁定夏新进行重整;11 月,夏新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资产进行大规模拍卖。
进入2010 年,夏新引入厦门象屿集团作为重组方,开展资产重组工作。
象屿集团的核心业务是物流。
据悉在重组完成后,st 夏新的主营业务将由手机变为物流,名称也将改为象屿股份。
这意味着,以手机业务在资本市场辉煌一时的夏新,在其押宝的3g 盛宴开席之际,却彻底湮灭。
从最佳到割爱夏新曾是cec 旗下业绩最佳的企业之一,成立于1997 年,以做vcd 出道,而真正成就其品牌的是手机业务。
2001 年,夏新推出a8 手机;2002 年、2003 年凭借该款手机,夏新创造了两年净利润11 亿元的神话。
2002 年夏新进军液晶电视产业,2003 年开拓笔记本市场,成为国内一家跨越通讯、家电、it 的知名电子企业。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探讨企业摆脱财务困境的出路——以“夏新电子”的发展轨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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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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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摘要】本文提供了一份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范本,旨在帮助企业在面临破产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重整。
方案内容包括背景信息、破产诊断、重整目标、重整方案、实施步骤以及法律程序等。
【正文】一、背景信息1. 公司基本资料在此处填写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公司经营状况在此处描述公司近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主要业务、财务指标等情况,从而对破产原因进行分析和诊断。
二、破产诊断1. 破产原因分析在此处详细分析公司破产的原因,包括市场竞争压力、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因素,以便更好地制定重整方案。
2. 资产负债表分析在此处列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对其进行分析。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情况,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状况,为制定重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重整目标在此处明确公司的重整目标,包括降低债务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恢复市场信心等。
确立明确的目标可以指导后续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重整方案1. 债务重组方案在此处列出公司的债务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债务重组方案。
具体方案可以包括债务延期、减免、债转股等,以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
2. 资产处置方案在此处描述公司的资产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资产处置方案。
具体方案可以包括出售非核心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等,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3. 经营改善措施在此处提出一系列能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措施,包括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改进管理等。
这些措施旨在优化公司的经营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
4. 资本注入计划在此处描述公司的资本缺口,并提出相应的资本注入计划。
具体计划可以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股权融资等,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
五、实施步骤1. 决策层面在此处描述重整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研究、评估、决策等。
确保重整方案得到决策者的认可和支持。
2. 实施层面在此处描述重整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重整方案的通知、员工培训、债务协商等。
确保重整方案能够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六、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重整在此处描述破产重整申请的法律程序。
夏新大起大落案例
大起大落的夏新电子能再次崛起吗?——夏新电子2002-2004年财务绩效、财务政策和财务战略分析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夏新电子)的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厦新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于厦门市体育路45号。
1997年夏新电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057。
夏新电子曾经以生产销售VCD名震一时,目前主营手机、小灵通、LCD-TV、DVD、笔记本电脑、MP3等3C融合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其中手机业务占其营业收入80%的比例,并且从2002年来在中国手机市场居国产品牌的前3至前5名。
2002年在中国的手机市场,夏新等国产品牌手机凭借出色的外观设计和和弦铃声,加上强势密集的广告促销,抢占了国外品牌市场的大半江山。
夏新在这场市场竞争中,由于注重手机的外观创新,率先推出一系列以夏新A8为代表的外观新颖的手机,抢占市场,取得骄人的业绩。
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44.86亿元,较2001年实现了300%的增长;净利润从2001年的-0.783亿元上升到6.07亿元。
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68亿,保持了较好的增长趋势,实现净利润6.14亿元。
但自2004年以来,由于不具备技术开发上的核心竞争力,新品上市速度慢和质量不稳定,使得以NOKIA、MOTO等为主的国外品牌在2003、2004年大举反攻,国产手机集体又陷入了冬天。
同时,中国手机厂商的牌照制到核准制的政策转变,无数的国产的家电厂商的进入必然又掀起一场激烈的价格大战,无疑使这个冬天更加严寒。
2004年以来夏新电子的“核心竞争力”逐步消失,市场分额不断下滑,尽管实现了50.54亿元销售收入,利润却急剧下跌至0.1585亿元。
每股盈利从2002年的1.69元跌到2004年的0.037元;ROE从2002年的68.25%下降到2004年的1.2%。
同时,其资产周转率等各项财务指标也在急剧下降。
表1是夏新电子2001年-2004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熟悉“夏新电子”历史的人,都知道夏新是玩“业绩大变脸”的高手。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司管理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厦民破字第01一H1号回复函.许可夏新公司继续营业并同意管理人对夏新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手机生产,销售的业务和相关资产公开选聘维护方.同时要求管理人在选聘手机维护方时应当注意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在选聘手机业务维护方后应当确保夏新公司资产和技术的价值不因维护导致任何减损.经公开选聘,厦门久久兴欣电子有限公司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维护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对负责夏新公司手机生产,销售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与该业务有关资产的维护工作.2009年11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召集召开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经债权人大会表决,《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具体比例为:优先债权人组94.44%的人数比例和91.93%债权比例:职工债权人组和税务债权人组100%;普通债权人组83.19%的人数比例和82.73%的债权比例.同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夏新公司投资人组会议上获得99.96%的支持.按照该重整计划,夏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全部股份.中小股东让渡其持有股份的10%.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和作为重组方提供资金的对价.同年11月20日.经夏新公司管理人申请,厦I]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夏新公司重整计划在夏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夏新公司出资人会议上已经获得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批准夏新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夏新公司重整程序.随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评析】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使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通过法定的强制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免受保全和执行措施.与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豁免或延期支付部分债务.从而获得重生机会.基于企业继续经营获得维持的就业机会,税收来源及其对国家,地域产业和经济的其他贡献也得到维护.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和破产理念的突破.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一个操作难题的解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允许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有该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行申请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但是.重整申请权只是一种诉讼请求权.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的实质条件,需由法院依据该法第二条审查其是否已经达到破产界限. 依照该条规定,两种情形下债务人企业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条件对破产清算和重整共同适用.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这一条件仅适用于重整.从表面看,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设定的门槛很低,只要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对其进行重整.但是,这一重整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以逾越的困难:首先,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场合下.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无法充分掌握, 要求其举证证明债务人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这~要求基本不可能满足;其次,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中均需要对债务人是否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司法实践中.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进行判断本身就已经带有一定专业性要求,要求法院对丧失这一能力的可能性进行评判的专业要求程度明显更高,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就此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极易引起争议.因此,目前这一规定的实际操作价值仍相当有限.迄今为止的多数重整案件还是以上述第一种情形即企业已达到破产界限作为申请和审查事由. 从相关条款的立法修改过程和理论界通说主张.对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理解是:该款规定中,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含重整)的实质审查要件有二,即: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一个选择性替代条件.据此分解,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进行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人民司法?寮倒20/2010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时,上述两种情形在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分别存在如下问题:一,债权人在申请时难以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日的财务状况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以表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二,由于债务清偿能力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现有状况,信用度高低程度,技术财产拥有程度等可供抵偿财产的手段或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评判的结果, 债权人不可能获取并提供足以表明债务人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的依据.按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上述问题可通过债务人异议制度获得解决:根据这一制度.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允许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其不符合破产条件,如债务人异议成立.法院应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问题是,在债务人既不提出异议, 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迳行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如否,法院以何依据认定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由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的实质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都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就带来了一个法院审查依据欠缺的操作难题. 虽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在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共同条件后两个可以分别单独适用的条件,但两者并非机械孤立.而是存在一定的联系的:资不抵债注重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对企业经营状态的一种概括,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定情况下,企业可能资不抵债,但仍具备良好清偿能力.这在资本密集型企业十分多见.在其他的一些情况下.企业则可能并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但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如某些企业虽具有大量高值设备或大量积压产品.但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可用于清偿债务.在企业极端的经营困顿状态下.资不抵债和丧失清偿能力往往同时存在,此时,在欠缺直接证据证明企业资产负债比的现状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债权事实和企业历史报表,分析认定企业当前实际已经丧失清偿能力.本案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时,债权人只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其负有的到期债务. 无法提供债务人截止申请目的财产信息或财务状况以表明其欠缺清偿能力.也无法对其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并据以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重整申请后既不提出异议, 也未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综合考虑了几方面因素:1.债务人对申请人负有巨额债务(8亿余元),除非其在此时具备十分良好的财务状况.否则清偿明显存在巨大困难.而且,申请人在申请前已经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函件后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清偿.也未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债务人是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影响巨大,应当十分慎重.而且, 该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表明,其在2008年底曾通过实际控制人的注资在短期内清偿了近10亿元债务.仅依上述事实尚不足以直接做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判断.2.债务人为上市公司.负有向公众如实披露财务状况的义务.我们查阅了该公司在此前披露的上一年度年报和当年上半年财报.上述报表所披露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可以体现,债务人在当时净资产和利润均已为负数,营业收入极低.已处于一种极端经营困顿状态.而债务人在收到重整申请和本院通知后既未提出异议又未举证证明其当前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改观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得清偿债务的能力.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裁定债务人重整.这一做法.为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获得了一个新的求证依据,适当地体现了资不抵债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者的有机联系,恰当地解决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中的举证难题.二,债务人资产的保护问题——反保全措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解决了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问题, 但对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其他法院或机关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却未做出规定. 理论上.对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已没有任何争议.结合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进入重整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制度设计028上,似乎已经没有了在此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空间. 但是.上述两规定并不能有效防止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前已经受理了以其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的其他法院出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或保护某种利益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而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也无法防止行政机关在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后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上述措施.一旦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被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债务人的重整工作无疑将遭遇巨大障碍,重整甚至可能因此失败.为确保债务人资产安全,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律尚未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案的审理中参考国外反向禁令的做法.创设了反保全制度,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登记机关等发出通知.在要求其将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的同时,在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不得接受对该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这一做法不仅具有充分理论依据,其收效也相当明显.夏新公司进入重整后,仍先后有数家外地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要求冻结该公司的账户或扣划存款,均被银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予以拒绝,最终放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三,债务人业务和资产的管理与维护——托管制度的引进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应履行对债务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职责.但是,由于破产管理人一般为相关部门派出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并不具备对债务人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在企业重整期间的继续经营中难以对债务人的经营进行有效管理. 而且,由其经营管理债务人企业还存在一个监督和经营角色的重合问题,也不利于确保程序公正. 尽管企业破产法为破解这一问题引入了美国的债务人经营(DIP)模式,允许债务人在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在债务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危机后,企业原有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常已大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债务人的管理班子和业务,技术力量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正常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其次, 即便债务人具备自行经营管理的能力.由于管理人对债务人业务和技术并不熟悉,实际上亦难以彻底实现对债务人经营管理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而债务人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重整,往往伴有管理混乱的问题,监守自盗仍无法得到有效防止.特别是在像本案债务人夏新公司这样一个高度依赖营销网络, 具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高科技企业中,管理人完全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难以有效管理公司经营事业并实现对无形资产的维护和保值.该公司在进入重整前内部管理已相当混乱.公司高管和技术,营销方面的管理和骨干人员大量流失,公司无法依靠原有管理层进行正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活动.如何保证债务人业务的维持和拓展并确保债务人的技术和资产不致发生流失, 就成了决定业务重整成败的关键之一.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经与管理人多次研究,探讨,适当参考国外一些类似案例中的经验和做法,首次在企业重整案件中创设了业务托管制度.由管理人在获得许可后公告公布条件,公开招标选聘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开发经验能力,与公司和重整均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夏新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手机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具体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与该业务有关技术和资产的维护工作,按照经营绩效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同时.管理人仍应依法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的决定权和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重整的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未来重大发展战略等事项的决定权等权力.经公开招标选聘.由同为国内手机行业领头企业联想移动前总裁率领的经营管理团队组成的管理公司中标,在经过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中立性审核后成为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维护方.该公司在受托后,立即派驻管理团队,投入对夏新公司手机业务的拓展和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 组织产品研发.在保证夏新公司重整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向原主要客户如期供货的同时争取到了这些客户的后续新订单,并开发,拓展了数家新客户,切实保障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技术,资产的保值.实践证明,这一突破性做法保证了夏新公司手机业务和资产的保值.挽救了夏新公司的手机研发,生产这一目前位于国内技术前端的业务不致因为企业的重整而受到影响,并带动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卜__I(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029。
夏新电子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2、营业毛利率(%) 3、销售净利率(%)
夏新 1.20 20.68 0.31
波导 13.25 15.40 2.02
东方 2.40 11.56 1.04
行业平均 -84.19 21.90 -7.72
三家企业作为国产 的重要品牌,主要指标根本好于行业平均水平, 但三家之中,夏新电子明显处于弱势,波导股份的表现最好。说明夏新 电子的盈利水平已在行业中不具优势,其在行业日后进一步的剧烈中如 何应对,是非常严峻的挑战。
二、财务指标体系“三维分析〞—— 行业比 较分析
表9: 20**年负债能力指标行业比较
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比率 2、利息保障倍数 3、负债权益比
夏新 67.30%
3.08 218.98%
波导 62.76% 76.46 172.02%
东方 41.86%
NA 78.46%
行业平均 65.48%
NA 156.80%
二、财务指标体系“三维分析〞—— 构成比
表12:夏新20**-20**年资产较负分债表析结构分析 〔单位:百万元
或%〕
指标名称
2004
2004结 构比%
2003
2003结 构比%
2002
2002结 2004/2003 2003/2002 构比% 变动比% 变动比%
货币资金
390.91
9.1
980.24
并在上证交易所挂牌上市。 1997年5月2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8800万元; 1999年度实施配股及送转增股后注册资本已
变更为35820万元; 20**年度实施每10股送2股方案后注册资本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法〔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通知法〔201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
近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行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依法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了大批优秀能动司法案例。
2011年,王胜俊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选编工作,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遵照王胜俊院长重要批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正式启动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专门成立了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XXX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万鄂湘、江必新、苏泽林、X*X、南英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
201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小组,认真推荐本辖区法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生效的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候选案例。
上市公司超日破产重整计划模版
上市公司超日破产重整计划模版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超日是中国一家主营化工原材料生产、销售、研发的公司,成立于1998年,于201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主营业务包括氧化剂、醇类、酯类、醚类、醛类等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研发。
然而,由于公司对于市场变化和行业趋势缺乏足够的敏感度和响应力,加上因为公司管理不当、财务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公司逐渐陷入经营困境,最终在债权人的逼迫下申请了破产重整。
为了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下述破产重整计划。
二、破产重整计划1、清产核资与财务调整清产核资是验证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重要手段。
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核算结果重新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并对已有的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进行全面清查和归纳,同时取消一切无法履行的合同,实现债务平衡。
2、资产重组为了调整公司资产结构,优化公司的业务模式,公司将通过剥离亏损资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等方式进行资产的重组。
具体措施包括:(1)优化生产规模:将相对低效的生产设备、生产线剥离出去,保留高效盈利能力的生产线,优化生产效率。
(2)削减固定成本: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降低固定成本。
(3)强化产品研发: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研发重心,开发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产品。
3、债务重组为了清理公司的债务,减轻公司的财务压力,公司将与债权人展开友好谈判,通过债务重组、减免等方式处理债务。
具体措施包括:(1)债约重大调整:公司将与债权人们进行磋商,调整债务期限,根据债权人们的实际情况,降低债务利率。
(2)资产置换:公司将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将部分负担较重的债务抵消。
(3)无息贷款:针对部分债务较高,但无明显变现价值的债务,公司将与相关债权人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使其变为长期的信用贷款。
4、股权变革为了重新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公司将进行股权变革。
浅析夏新电子财务困境的成因
夏新 电子 全 称 夏 新 电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由厦 新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国 电子 租赁 有 限 公 司 、 国 电 子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 门 电 子 中 中 厦
公 告 称 20 0 8年 财 报 再 度 出错 ,使 得 2 0 0 8年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净 资
为 “ 新 电子 ” 夏 。 随后 的 2 0 0 4年 起 夏 新 开 始走 下 坡 路 。 2 0 0 5年 到 2 0 0 7年 连
也 运 用 这 种 没 有 竞 争 优 势 可 言 的 落伍 的 营 销模 式 。 方案 公 司 和
广 告 公 司 在 进 行 手 机 品 牌 的 策 划 和 推 广 时 ,并 没有 使 出全 力 让 手机 销 量 更 高 。
二 、 新 陷 入 财 务 困境 的 主 要 成 因 夏
( ) 一 混乱 的公 司治 理
样 粗 放 的 占有 市 场 ,让 各 省 的手 机 经 销 商 来 圈地 而 没 有 维 护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续 三年 的亏 损 让 夏新 股 票 简 称 在 20 0 8年 5月 5日起 变 更 为 s T 夏新 ” 2 0 。 0 9年 5月 2 日,S 7 T夏 新 被 上 交 所 根 据 相关 规 定 暂 停
上市。
反 观 现 在 成 功 的手 机 品牌 诺 基 亚 和三 星 ,能 够 主 动 挖 掘 其
很 多 手 机 企 业 出现 资 金 链 紧 张 的 原 因 之 一 。 而 夏新 研 发 的手 机
20 0 1年夏 新 推 出 了热 销 一 时 的 A8手 机 ,这 款 手 机 奇 迹 般 的在 20 0 2年 将 夏 新 从 亏损 变 成 了 高盈 利 , 股 收 益 曾高 达 1 9 每 . 6 元 , 中国 A 股 市 场 中名 列 榜 首 。并 在 2 0 在 0 3年 8月 5 日起 更 名
关于核准夏新电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关于核准夏新电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正>2011年6月29日证监许可[2011]1025号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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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核准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厦门有格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夏新电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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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山穷水尽难重组手机市场今非昔比能否浴血重生
夏新山穷水尽难重组手机市场今非昔比能否浴血重生
吴非非
【期刊名称】《《IT时代周刊》》
【年(卷),期】2009(000)019
【摘要】在拖延了将近一年之久后,作为夏新电子的两大股东的厦门市政府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CEC)现已达成默契,开始了启动重组事宜。
【总页数】2页(P82-83)
【作者】吴非非
【作者单位】《IT时代周刊》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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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前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
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公司的概况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
年月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
年月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
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
夏新电子总股本为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从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
因夏新电子年至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年月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
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夏新电子重整,并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为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
、资产负债情况()负债情况年月日,厦门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夏新电子重整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日。
截至年月日债权申报期满,已完成债权申报登记的债权共笔,申报债权金额元人民币(本重整计划中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普通债权元,担保债权和对夏新电子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元,税务债权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和统计的职工债权金额为元。
另外,根据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光华审()清字第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经过统计,除前述已申报债权外,还有约笔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金额共计约元。
()资产情况夏新电子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存货、对外投资、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大评估咨报字()第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夏新电子资产清算价值为元。
夏新电子的部分资产已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算价值约元。
、偿债能力分析情况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为了准确核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管理人聘请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夏新电子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夏新电子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以下简称“担保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优先清偿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测算,夏新电子重整费用约元,共益债务约元(具体明细见本重整计划第六部分)。
夏新电子如果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夏新电子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元予以变现,其中担保财产和在建工程清算价值为元, 元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担保财产变现剩余资金与未设定担保财产的变现资金总共剩余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债权。
在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后,剩余元用以清偿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平均清偿比例约为。
二、经营方案因夏新电子资产整体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所有资产将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同时,为了解决夏新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必须引入重组方,由重组方向夏新电子注入优质资产。
、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夏新电子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的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公司负债,在依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夏新电子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剥离。
、引入重组方夏新电子将引入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方,开展资产重组工作。
重组方将向夏新电子提供亿元现金用于本重整计划项下的债权清偿。
、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重组方将通过认购夏新电子对其定向发行的股份等方式向夏新电子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夏新电子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出资人包括截至年月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夏新电子股份。
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所持股份的(股,其中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全体股东共计让渡股。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 股(其中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四、债权调整方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债权做如下调整:、担保债权截至年月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金额为元,工程款优先权元, 合计元。
根据天健光华审()清字第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的统计结果,尚未申报的工程款优先权约为元。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
工程款优先权可就特定工程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清算价值予以变现,则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
、职工债权管理人初步调查,职工债权金额为元,按%比例清偿。
、税务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税务债权金额为元,尚未申报的税务债权金额约为元,按%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截至年月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金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元,因此,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共计约为元。
如果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转入普通债权,则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增加。
本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做如下调整:()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下(含万元)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元,按照的比例清偿。
()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含万元)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元,按照的比例清偿。
()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元。
假定夏新电子的资产能够按照清算价值变现,在清偿担保债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以及万元以下(含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后,尚能剩余现金元。
该部分资金对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清偿,清偿比例约为%。
为了提高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重整计划安排将股东让渡的股股份与重组方提供的亿元现金用于追加清偿,让渡的股份按照夏新电子股票暂停上市前日加权平均价元股计算,则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以提高%。
综上,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
夏新电子债权人的实际清偿情况取决于债权和资产数据的最终确认。
已申报债权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申报债权原则上以《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资产以处置变现的实际结果为准。
五、债权清偿方案、担保债权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以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变现资金优先清偿。
如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高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的金额,则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可以得到全额清偿;如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的金额,就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未获清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受偿,届时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调整。
、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
、税务债权税务债权一次性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下部分(含万元)的普通债权,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以现金及(或)夏新电子股东让渡股份按其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股份分配或者由夏新电子将股份进行变现,以变现资金进行清偿。
六、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费用夏新电子重整费用预计约元,包括案件受理费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万元、聘请中介机构费用万元、管理人报酬万元、资产处置税费万元、股票过户税费万元等。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预计约万元,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万元,因继续营业需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万元,手机业务维护费用万元等。
夏新电子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和最终审核确定的结果为准,全额现金支付。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个月,自厦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期限的延长。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夏新电子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夏新电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日,向厦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厦门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个月,自厦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监督期内,管理人监督夏新电子执行重整计划。
夏新电子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财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资产处置在厦门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夏新电子将对资产进行处置,以筹集清偿债权和费用的资金。
()资产处置范围资产处置范围为夏新电子除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外的现有全部资产,包括应收款、存货、对外投资、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处置方式①公开拍卖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符合拍卖条件的夏新电子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
为提高资产处置价值,根据夏新电子资产性质或产业类型特点,将夏新电子资产分为若干个资产包分别拍卖。
拍卖底价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确定的清算价值为参考;前次拍卖未能成交的,下次拍卖降价幅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