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夏新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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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前言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开展重整有关各项工作。管理人负责管理夏新电子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

一、夏新电子基本情况

、公司的概况

夏新电子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 号文、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号文批准,在对原厦新电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夏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有限”)进行部分改组的基础上,由夏新有限等六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号文批准,以向社会公众募股方式设立。年月日,公司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年月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简称为“夏新电子”,股票代码为夏新电子。公司所处行业为消费类电子,目前主营业务以通讯终端产品手机为主。

夏新电子总股本为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占总股本的。夏新电子的控股股东为夏新有限,持有夏新电子股份股,占夏新电子总股本的。

夏新电子从年开始出现亏损,并逐渐陷入困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同时,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夏新电子被多起诉讼案件缠身,导致其主要经营资产及银行账户被司法查封、冻结,致使公司处于无法正常生产状态。因夏新电子年至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对夏新电子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年月日,夏新电子的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厦门中院于年月日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夏新电子重整,并以()厦民破字第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为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

、资产负债情况

()负债情况

年月日,厦门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夏新电子重整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日。

截至年月日债权申报期满,已完成债权申报登记的债权共笔,申报债权金额元人民币(本重整计划中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普通债权元,担保债权和对夏新电子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优先权”)元,税务债权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和统计的职工债权金额为元。

另外,根据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光华审()清字第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经过统计,除前述已申报债权外,还有约笔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金额共计约元。

()资产情况

夏新电子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存货、对外投资、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大评估咨报字()第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夏新电子资产清算价值为元。

夏新电子的部分资产已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算价值约元。

、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在重整程序中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了准确核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管理人聘请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夏新电子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夏新电子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以下简称“担保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在优先清偿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测算,夏新电子重整费用约元,共益债务约元(具体明细见本重整计划第六部分)。

夏新电子如果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夏新电子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元予以变现,其中担保财产和在建工程清算价值为元, 元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担保财产变现剩余资金与未设定担保财产的变现资金总共剩余元,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债权。在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清偿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后,剩余元用以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平均清偿比例约为。

二、经营方案

因夏新电子资产整体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所有资产将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为了解决夏新电子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必须引入重组方,由重组方向夏新电子注入优质资产。

、剥离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

夏新电子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的全部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公司负债,在依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夏新电子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被剥离。

、引入重组方

夏新电子将引入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组方,开展资产重组工作。重组方将向夏新电子提供亿元现金用于本重整计划项下的债权清偿。

、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重组方将通过认购夏新电子对其定向发行的股份等方式向夏新电子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夏新电子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出资人包括截至年月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夏新电子股份。夏新电子有限公司让渡其所持股份的( 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所持股份的(股,其中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全体股东共计让渡股。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 股(其中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

、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四、债权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夏新电子债权做如下调整:

、担保债权

截至年月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担保债权金额为元,工程款优先权元, 合计元。根据天健光华审()清字第号《资产负债清查审计报告》的统计结果,尚未申报的工程款优先权约为元。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则不足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用于清

偿其他债权人。工程款优先权可就特定工程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按照清算价值予以变现,则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

、职工债权

管理人初步调查,职工债权金额为元,按%比例清偿。

、税务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税务债权金额为元,尚未申报的税务债权金额约为元,按%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

截至年月日,已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金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元,因此,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共计约为元。如果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转入普通债权,则普通债权的债权金额将相应进行增加。

本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做如下调整:

()每笔债权中万元以下(含万元)部分的债权,该部分债权共计元,按照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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