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合集下载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 法 的调 整 范 围不 包括 社 区 性
十 ”。 “ 员 总数 二 十 人 以 下的 , 成 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 ( 如村委会 ) 和 农村合作金融组 织,也不 包括社会
团体 法 人 类 型 的农 民合 作 组 织 , 如
以有一 个企 业 、 事业 单位或 者社会
团体 成 员 ;成 员总数 超 过 二 十人 的 , 业 、 业单 位 或 者社 会 团体 企 事
决农 民专 业合作社 缺乏 的人 才 、 资 金 、 术、 技 信息 、 市场等 问题 , 本法规
的一种农业生产经 营组 织。这种组 织既 不同于以公 司为代表 的企业法
人 , 不 同 于社 会 团体 法人 , 不 是 也 更
所形成的财产 , 享有 占有 、 用和处 使
分的权 利 ,并 以上述 财产对债务承
措 施 , 促 进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细 和 适 度 规 范的 原 则 ,授 予农 民 专
这部 法律 明确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依 照 本 法 登 记 ,取 得 法人 资
格。
防止他人利用操纵
社 会 各 方 面 力量 的 积 极 参 与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发 展 提 供 了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使 其 获 得 了较 快 的 发
保障成 员主体地位 实现 的条件 和民 主决策程 序 、 登记 注册事项 、 国家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支持措施 ,以及 其他程序 事项 。 明确 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 为了明确 国家扶持 农 民专业合
作 社 的基 本政 策 ,为 其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境 ,本 法规 定 , 国 家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9第五章法律责任⋯⋯⋯⋯⋯⋯⋯⋯⋯⋯⋯⋯⋯⋯⋯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

专业合作社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 !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 省实际, 制定出台了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 ;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或 作社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 i者交易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
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范 ;以享有附 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 加表决权



螽 谢 ★
《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濂 鬃馥 磺 碗 酶 n赣 蠹 谢 静
衡姑 姒 霞 蠡 照惫 荫
2 1年 3 3 00 月 1日,山东省第 1 届人 ÷退 还记载在 该成员账户 内的 出资额和公 1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 次会议通过 i积金份额,并依照法律规定返还成员资 6 了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本条 ;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
作社承担责任。 ‘ 退社的, ”成员 农民专 { 业 产经营资 金需求, 可以在本社内部依法
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对外






_公众 存 款 或者 非法 集 资 。 产 品
进一步明确 了政府职责。 条例)规 销售 、 ) 加工 、 贮藏和运输, 农村公共供水 、 “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将 农 民专 业 农 业机械作业 及维修 、农业科 技推广等 农村家庭手工业 、 农业休 闲观光和 乍社作为 完善农村 基本经营 制度的 重 服务 , 丑织 形 式 ,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乡村 民俗旅 游 、沼 气等农村 可再 生能源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服 利用 以及其他 农业生产 经营服务 活动 自 几构和 队伍建设 , 制定扶持措施 , 鼓励 愿联 合的 ,可 以 申请设 立农 民专业合作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同时,该去还从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角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边界,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朋友还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略地理理解为“遵循合作社原则的企业”。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企业;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业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也就是说。

只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兴办合作社,才能算得上是坚持了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以适 当降低 . 代表 人 数不 得 低 于一 礼 的交 易量 ( ) 但 额 比例 返 还给 成 员 。 人 农 地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分 配 成 员代 表 大 会 代 表 r 成 员 大 会 盥余 的百 分之 六 十 以上 . } 1 根据 成 员 的 选举 产 生 . 巾农 民成 员不得 低 于 其 承 包 地 经 营 权 资 额 按 比 例返 还 给 水礼 成 员 分之 八 I。 一 农 村 社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可
霉i ,a@ 。t 霉。 z:h e i| 编st疗 尊 .赵始 c |。 heu .n j 辑(, n 拿 ol  ̄o 有 关 法律 、 规 和 草 依 法 程 的 规 定行 使 职 权 .对 成 员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会 议 、! 会 会 议 的 表 事 决 , 行一 人一 票 。 实 ’
可 分配盈 余的 使用 规定
弥 补 亏损 、 提取 公 积 金后 的 当年 盈余 . 为农 民 业 合作 社 的 可 分配 盈 余 村 礼 l 股 份 合作 礼 还 可以依 照 农 x l 搴 程 规 定 或 荇成 员 人 会 决 议 提 取 公
成员代 表大 会的设 立和职 权
农 々业 合 作 _: 员超 过 一 {成 1 益 金 . 于 本社 与 农业 生 产 经 营有 关 川 五 卜人的 . f _ 以按 照 章程 规 定设 立成 的 毖 础 没施 建 设 和 其 他社 Ⅸ 公 益 性 Ⅱ 员代 表 人 会 . 代 表 人数 不得 低 于 成 服 务 。 其 员 总 数的 分 之 t : 员超 过一 1 人 成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礼 应 当将 . 分 配 n T I. 的 . 代 表人 数 f 员 总数 的 比例 叮 盈余 的 分之 六 十 以 按成 员 与 本 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最新版)
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第1页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 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 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 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 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 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 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 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 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一、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 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扶 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 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 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 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 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 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 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 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 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为便于理清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究竟能享受到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税种为标准,详细梳理和解读当前涉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免征增值税。

(5)《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用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

合作社法课件

合作社法课件

3、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制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把党和国家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 一条扶持“三农”的渠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 法,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上个“户 口”,有利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和国家对 “三农”的扶持政策。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 要内容和核心。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 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内容。 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
这部法律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借鉴了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发展的成功做法,是一部符合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
目录
一、为什么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立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什么?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 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 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成员; 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
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 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 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本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是本法规定的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只有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由设立人组成。

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设立大会法定职权包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由全体设立人根据其宗旨目标,共同研究制定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

章程对全体设立人及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即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章程的规定应当成为所有成员的真诚意愿和内在自觉。

章程必须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

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称之为章程并发挥章程的作用。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根据本法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被选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前述两项职权,是法律赋予设立大会的必须履行的职权,是法定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的最基础性要求,但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作了弹性条款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山西农经//2019年19期基金项目: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校级重点课题“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研究———以法学人才培养为例”(19DJ-A01)。

作者简介:徐晓静(1978—),女,陕西蓝田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学。

张彦花(1984—),女,甘肃白银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

DOI :10.16675/14-1065/f.2019.19.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徐晓静,张彦花摘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背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联合社法人地位、指导服务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分析了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次修改的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9-0024-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背景新时期,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肩负着乡村振兴重要任务的合作社指明发展方向,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新的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2007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了起来。

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农民合作社越来越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大,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其范围已经超越了旧合作社法的规定。

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因此国家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2.111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式。

第八条新添加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的规定,即要求合作社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无关的任何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条文解读(乡村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条文解读(乡村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条文解读(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本条例的核心章节,共有四条,对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登记原则和登记管辖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原则性地对条例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作出规定。

一、条例的立法依据和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该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登记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有必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6年10月30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强调指出:“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探索发展,它们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登记机构很不一样,也不可能统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比较规范的一种市场主体,只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类。

”所以,本条例规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确认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而不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通过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双方在登记管理中的行为,来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

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主要体现在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行为上,通过规范这些行为,达到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目的。

二、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是立足于促进发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兴办了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合作社管理
(一)合作社管理的八个方面
• 1.在资质上: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公章、有牌子 ,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2.在办公场所上:办公用房固定,登记证书、章程、制度 上墙,要有满足需要的办公设施。 • 3.在机构建设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设置 工作职能部门。 • 4.在章程上:明确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 • 5.在制度建设上:一般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民主议事决策、生产管理、年度盈余返还、成员管理、目 标考核等规章制度。 • 6.在财务管理上:要设置财会人员、单独建账、单独开设 银行账户。 • 7.在成员管理上:凡是合作社的社员,要发放会员证。 • 8.在档案管理上: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按年度把各项资料 归集保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三)成员承担的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 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研究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有30%以上成 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以及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发生时,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代表)大会,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 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 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 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 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成员大会的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 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 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依法 返还该成员。但是,已经量化到成员账户的由国家财政直 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应当留存本社,不得返还,并于 年终结算时按照章程规定重新平均量化为本社成员的账户 财产份额。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份额,有捐赠约定的,按 照捐赠约定处理;没有捐赠约定的,由成员大会决定。 •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二、合作社成员
(一)成为成员具备的条件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 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
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二)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 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实施情况; •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 员大会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财务管理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 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财会人员。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 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 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 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比例返还,不能简单的按股取酬。
(三)设立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除具备一定的其本条件外,还 要具备以下的专业条件:
1.一般由该专业的带头人发起创立,发起人要有一定的号召力和 影响力; 2.成员以从事该专业的农民为主; 3.具有一定的规模; 4.允许跨地区成立。
(四)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 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九)法律责任
1.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 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 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 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 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二)设立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1.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占总 数的80%;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对外开展经营,对内提供产前、
产中、产后服务;
3.自愿联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平等合作,民主管理,不管出资多少,表决时一人 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5.盈余返还。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三)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转让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 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 定的,经理事长(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 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是,理事长 、理事、监事和经理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 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
(三)合作社的执行机构
• 合作社的执行机构是由成员大会选举 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对成 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 定,可连选连任。
1.理事会的职权
•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等,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
•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 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