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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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2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和2016年6月24日两次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说明1.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论文答辩后,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开始实施,2015年及以前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采用报到时的规定执行。

5.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做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6.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涵盖各理工类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学术期刊或EI检索的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得国家或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北京理工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简称北京理工大自考,是一种灵活多样、便捷快速的学位教育形式。

自考学士学位证是自主招生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所获得的证书。

下面我将从申请条件和流程以及学士学位证的重要性等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条件。

一、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条件1. 芳龄限制: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者的芳龄要求一般为18周岁以上,无芳龄上限。

2. 学历要求: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者应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也就是说,申请者需要具备全日制高中毕业证或者经过学校审核认定为与高中毕业同等学力的学习经历。

3. 报名条件: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者需要按照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个人健康状况表等相关材料。

4. 考试成绩:申请自考学士学位证需要在自主招生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具体各科目考试成绩要求由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没有对工作经验、成绩排名等有具体要求,但自学能力、学习动力以及学位取得之后对自身或职业发展的规划等方面也是自考申请者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申请流程1. 网上报名:在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用。

2. 确认报名:等待自考学士学位证的报名审核结果,如果通过审核,将会收到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发放的报名确认通知书。

3. 参加考试:按照指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自主招生考试。

4. 成绩查询与证书领取:在自考学期结束后,通过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认证学位证书。

三、学士学位证的重要性自考学士学位证是对申请者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重要认可和证明。

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竞争的加剧,拥有学士学位证对求职、晋升、创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优势求职:在就业市场上,自考学士学位证是求职者的一张敲门砖,能够展示自己的学识和才能,提高竞争力。

校学位[2007]7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7]7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7]7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07年7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 篇以上(含3篇)论文,其中:(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者,有2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或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2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或有3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

(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者,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

(3)申请管理、经济、人文类学科博士学位者,有1篇论文发表在SSCI、A&HCI 、SCI、EI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论文发表在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

2.申请硕士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其它学术成果的计算方法1.在本学科领域国际一流、高影响因子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其发表学术论文篇数可不做要求。

国际一流、高影响因子刊物的界定参见学校备案的《国际一流刊物或高影响因子刊物名录表》。

2.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可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3.如果学术论文未发表在SCI、E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E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

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校学位[2013]3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

增列、调整、优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注重可持续发展。

2. 坚持“服务需求”,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

3.将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

4.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的基本条件,严谨论证,特色发展,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二、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及类别1. 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 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三、自行审核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程序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由学校统一部署。

2. 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的拟增列点填写申报材料。

3. 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相关行(企)业专家2人、本校专家3人(至少含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1人),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专家组组成。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1. 申请条件概述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是由北京理工大学颁发的一种非全日制本科学位证书,适用于那些没有参加全日制本科教育但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群。

以下是申请该学位证的条件要求。

2. 学历要求申请人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无论是普通高中毕业生还是职业高中毕业生,只要满足这一要求,即可进行自考本科教育。

3.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需满18周岁及以上。

4.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相关工作经验年限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至少需要有2年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验。

5. 报名资格审核在进行报名注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个人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核。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只有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成为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的候选人。

6. 学习要求自考本科教育是一种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自律能力和学习能力。

在学习期间,申请人需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同时,还需要参加相关的实践环节和实验课程。

7. 考试要求为了获得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人需要参加一系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这些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

具体的考试安排和要求将在报名注册时提供。

8. 学费及其他费用在申请北京理工大学自考本科教育时,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持教育资源、教材、实验设备以及相关服务。

具体费用标准将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而有所不同。

9. 学位证书颁发当申请人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相关要求,并通过所有必要的考试后,北京理工大学将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这两个证书将是申请人在职场和学术界获得认可的重要资质。

10. 毕业生就业与升学拥有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的毕业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可以在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继续深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 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 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 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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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 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 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对暂缓注册 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 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 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 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 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 退学; (二) 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 4 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 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 考勤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育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排除论文评审中非学术因素的影响,逐步建立科学的学位论文审查程序,特对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做出如下规定。

一、匿名评阅对象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三份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另外两份学位论文可按正常程序同时进行评阅。

二、匿名评阅方法1.为保证专家有充分的时间评阅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以下简称论文作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一式三份博士学位论文(隐去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所属学科及研究领域,委托有关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聘请三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对已批准为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校学位办公室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匿名评阅。

2.因商业竞争等各种原因,导师可提出匿名评阅时回避的专家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经学科责任教授小组(暂无学科责任教授小组的,由论文作者所在学院负责,下同)审核同意,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聘请专家时回避所提出的专家或单位。

三、匿名评阅结果处理1.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共分两个方面:(1)总分: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总和,百分制。

(2)评阅结论:共有A、B、C、D四项选择,其中A为“符合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B为“基本符合博士学位论文要求,论文需进行一定修改后答辩”、 C为“距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有一定距离,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评审(学生修改不少于两个月后重新匿名评阅)”、D为“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申请答辩(学生修改不少于四个月后重新匿名评阅)”。

2.评阅结果处理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1)通过论文评阅,即全部论文评阅总分均为60分及以上、评阅结论均为“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准予答辩”,论文作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答辩。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硕士、博士部分). - 北京理工大学机电学院

(硕士、博士部分). - 北京理工大学机电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的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本科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由各院系对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提交学习成绩、指导教师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议书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等有关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可获得硕士学位。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以下三类: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一门外国语。

必修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 选修课成绩达60分为合格。

第一外国语必须通过水平考试或达到免修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一)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一)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一)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1. 什么是自考学士学位证?•自考学士学位证是指通过自学考试获得的本科学位证书,具有与全日制本科学位证书同等法律效力。

2. 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有哪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1周岁以上;•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证明;•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例如技师证、中专毕业证等);•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2到3年);•提供推荐人证明或单位证明;•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具备自学能力和学习意愿。

3. 如何申请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推荐人证明或单位证明等;•登录北京理工大学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材料;•缴纳相应的考试报名费用;•参加自学考试,并按要求通过考试;•申请学士学位证,经审核通过后,领取学位证书。

4. 自考学士学位证的好处是什么?•自考学士学位证对个人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职业竞争力;•自考学士学位证具有与全日制本科学位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受到社会认可;•自考学士学位证为个人提供了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学位的机会;•自考学士学位证证明了个人具备自学能力和良好学习意愿,反映了个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追求。

5. 总结•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国籍、年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工作年限、推荐人证明、身体和心理素质以及学习能力;•申请自考学士学位证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通过自学考试,经审核后可获得学位证书;•自考学士学位证对个人职业发展、学习深造具有重要意义,是个人自学能力和学习意愿的有力证明。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导读: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文件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位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继续/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办理。

三、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所学课程考试各门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后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通过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

4.学士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申报。

已经毕业(未取得学士学位)或结业者,在离校后一年内若通过回校重修或重考,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报学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校学位[2010]7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2010年1月15日校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说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那么上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3、受过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4、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者;5、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未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并参加学校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不及格者;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7、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8、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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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课程学习和要求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及导师审查同意,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两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会议应有记录。

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可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建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将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送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两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

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主席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如学生有副导师时,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人。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学生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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