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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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请按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里的技术名称书写);
8、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9. 增设医学影像科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