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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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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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共5篇)第一篇: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
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
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注: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
)他的这些观点,主要反映在《立法理论》第三卷“刑法典原理”中。
一、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是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边沁虽然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但他的兴趣不在于法律实务,而在于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立法学。
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制中的弊端的痛恨与不满,边沁开始思考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读了休漠的《论文集》以后,他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功利主义原理。
(注:参见[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版。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读后感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读书报告读了密尔的《功利主义》,似乎觉得这本书比他的《论自由》更加好懂一些,可能是因为对我来说自由有些抽象了,功利具体一些。
第一次看到“功利主义”这四个字,脑子中的第一反应就是现实主义,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做的一切往往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人们一般只关注自身的利益。
所以呢我就郁闷了,在我看来功利主义说白了就是财富,名利至上,那么为什么如此浅薄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在西方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呢。
于是我迫不及待得读起《功利主义》来,读后才发现真的是一叶障目啊。
在《功利主义》中,密尔所指的“功利”并不是我们世俗地对功利的理解,即“狭隘的仅仅存在于口语中的意义上使用的一词,将其看作快乐的对立面”抑或是“把一切都交给快乐来处理,而且是交给最粗俗的快乐”。
书中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所以我们不能光从“功利主义”四个字去肤浅地理解《功利主义》,否则很可能误解和曲解,庸俗地认为功利主义仅仅是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挑战和矛盾,包括信仰缺失、贫富差异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各地的雾霾频发不断)、道德底线不断被践踏……面对这种种中国社会问题,中国的一些所谓的公知往往谈及这些问题时说,这些矛盾就是由主张功利主义的思想导致,急功近利的发展导致社会的不协调的发展,导致社会出现裂痕,最终只是恶性循环。
我不能否定他们的观点,但是我想说的是他们在这里说的功利只能说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并不是密尔书中所指的功利主义。
这种用功利主义批评功利主义的情形屡见不鲜,说明人们很容易想当然将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混淆,同时也说明人们这种典型功利主义已经根深蒂固,只要一提起功利主义人们潜意识里就将它与典型功利主义等同起来。
无独有偶,一些人针对密尔的“最大幸福原理”: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其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是其对法律和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分析。
这个评述主要关注了法律的实用性和法律体系的功利性,以此作为评判法律的标准。
下面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进行详细探讨。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的价值目标,一切行为和规则都应该以追求这个目标为出发点。
在他看来,法律也不例外,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
在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中,他试图通过实用性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在边沁看来,法律应该满足人们的需求。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并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应该是实用性的,应该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如果一条法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不能促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那它就是无效的。
他甚至主张,如果一条法律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它应该被废除。
边沁进一步提出了确定法律的标准的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得出,而不是凭空臆断。
他强调了法律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是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根据实际结果来评估,而不是根据道德或宗教的准则。
他不认同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主张以实际效果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边沁还对法官的角色和司法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功利主义分析。
他认为法官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根据法律的实际效果来解释和裁决案件。
他强调法官应该站在社会整体的福利角度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考虑个别利益。
他还提出了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议,主张法官的任命和训练应该更加注重其实际效能,以确保司法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仍然对法学思想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了对法律的实用性和社会效果的关注。
他的观点也为今天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促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功利主义法学》是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所创立的一种法学理论。
边沁主张法律制定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即制定法律应使得社会总体享受最大的幸福感。
该理论强调法律目的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
“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
边沁认为每个人的功利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幸福感等价于以总和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个人利益。
因此,真正的幸福感是社会总体值的总和,并且社会幸福感应该被看做是法律目的的最终指向。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机制,通过规定一套明确、公正的法律规则,以解决社会问题。
规则的明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并因此做出理性且有序的选择。
此外,这些规则应该在应用时以公正的方式应用于所有人,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都为法律体系建立了基本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
其中一个批评是它忽视了道德和公义的重要性。
虽然得到最多的幸福感是一种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正义和道德是社会的支柱,如果忽视它们集成的影响,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一个批评是它可以被用来正当化权力的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认为某项行动的结果是最大化社会幸福感的,就可以轻易地推动一项行动,而无需考虑人们的个人权利。
这反映在面对公民的权利时如何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法学被认为是一个有力的法学理论,它将法律视为社会工具,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该理论强调公正和明确的规则,以及规则适用和适用于每个人的公正性。
虽然功利主义法学遇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它仍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
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
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
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
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法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旨在通过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来评判法律的价值
和有效性。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
他倡导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实现人们的利益和福祉。
这一观点与传统法学中以正义和公平为法
律价值标准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革。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灵
活性和可变性,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变化。
这与传统法学中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变性的观点
形成了对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受到了一定的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他的理论将法律的价值
仅限于幸福的最大化,忽视了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法律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而不仅仅是为了幸福。
边沁的理论很难确定最大的幸福是什么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幸福的程度。
每个人对于
幸福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如何在法律中统一和实现这种幸福是一个难题。
一些人质疑
边沁的理论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他的理论
主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幸福,并提倡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法律的
调整和改革。
这一理论受到了一些争议和批评,主要是忽视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最大幸福的难题。
边沁的理论也忽视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在实践中,
边沁的理论是否可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
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
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
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
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
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经济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立法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和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立法原则的研究,其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边沁提出的一种基于自由、平等和幸福追求的立法原则。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和幸福追求为目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
这种立法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旨在从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边沁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具体内容包括:1.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特征2.边沁在立法科学化方面的具体思想和主张3.现代立法实践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应用和局限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从多角度、多层面、多维度深入探讨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理论贡献,以及其在现实立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与效果。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相关文献的获取和系统阅读,分析边沁立法原则的形成和演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现实社会中阐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性,最终得出较为完整和客观的结论。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和边沁的立法科学化思想的研究和论证,为深入理解立法学理论、提高立法实践效率和效果、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对扩大立法学领域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
此外,本文还有望为政治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资源,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边沁的功利主义讲述人:吴金府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
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
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
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
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
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
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
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
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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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
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
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
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
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他被视为一个神童,因为他作为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英格兰历史并且在三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
边沁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
他认为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
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
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并着手写书。
《政府片论》是他最早发表的一部著作,也是第一部较系统的将功利原则运用与政治思想领域的著作。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三)主要著作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
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司法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导言前言第一章功利原理1.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2.什么是功利原理3.什么是功利4—5.什么是共同体的利益6.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7.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8.什么是功利法规或功利命令9.什么人是功利原理的信徒10.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和错等等11.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该原理正确12.但难得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该原理13.绝对无法首尾一贯地反驳该原理14.为克服对该原理所持的偏见而需采取的途径第二章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1.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2.一项原理可以什么方式成为错误的3.什么是禁欲主义原理4.什么人是禁欲主义原理的信徒5.该原理在某些人那里出于哲学缘由,在另一些人那里出于宗教缘由6.宗教狂奉行该原理的程度甚于道德家7.该原理的哲学表现在文人雅士中间影响最大,其宗教表现则最吸引俗人粗汉8.禁欲主义原理从未被上述任何一类人坚定地应用于政府事务9.禁欲主义原理恰恰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10.禁欲主义原理绝对无法贯彻到底11.什么是同情和厌恶原理12.这与其说是实在的原理,不如说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13.厌恶原理的信徒有何种情感14.就是非标准而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该原理15.该原理往往会和功利原理相符16.该原理最易失之严苛17.然而在某些场合失之宽纵18.什么是神学原理?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原理第三章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第四章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的类型第六章影响敏感性的状况第七章一般人类行动第八章意图第九章知觉第十章动机第十一章论人类的一般性情第十二章有害行动的后果第十三章不适于惩罚的情况第十四章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第十五章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第十六章罪过的分类第十七章刑法的界限(四)作为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石的----功利原理系统的功利原理,最早是在边沁匿名发表的第一步著作《政府片论》中被提出来的,该书在形式上批判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叙述,至多不过是说明法律的现状,实际上是在阐述的伪装下为现状辩护。
而法理学的真正职能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目的在于求得改进。
这种批判的标准只能由功利原则提供,即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去判断是非。
在《政府片论》中,边沁在评论布莱克斯通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时指出,在法律科学中,一种自然的分类应当首先抓住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或制度的目的与行动的趋向或背离幸福的特性。
法律制度之趋向或背离幸福的性质,是最容易吸引观察者并抓住他们注意力的。
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而背离幸福的倾向则是祸害。
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惟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
而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功利原理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边沁在第一章就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功利原理,他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者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这里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一是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指个人,还指一般的共同体,至于二者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个人的利益,就没有共同体的利益的存在。
同时,又不能局限与个人利益,应当建立“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起码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二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幸福概念,以及它与快乐的关系,“幸福就是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的结合”边沁是这样定义的,“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个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
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共同体,那么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三是功利原理不仅是知道私人伦理的法则,而且是政府从事实践工作、指定各项措施的原则,这就突破了私人伦理的局限,把它应用到立法、行政等领域,而后者才是边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的场所,他的立法理论就是以这一原理为基础的。
(五)作为功利原理的理论基石的----苦乐原理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一开始就声明:功利原理承认人始终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并且仅仅把快乐和痛苦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也就是说,边沁首先确认所有的人都受快乐和痛苦主宰,都有一种趋乐避苦的自然天性,由此得出了他的功利原理,即一种评判人的所有行为的标准。
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导致了人的快乐或幸福。
于是,功利主义内在地包含了快乐主义,因为功利原理说到底就是快乐或幸福原理。
(说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思考一下是否真如边沁所说的那样,人们做所有事最后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的,有没有违犯这一原则的例子?)舍己救人,边沁会说,帮助别人时你得到更大的快乐。
虔诚的动机,他说,看圣经里对天堂和地狱的描述,那就是趋利避害最好的写照,可见创造宗教的人就非常了解人类的这种心理,不然他们不会用哪种方式描述天堂和地狱。
不过有一个例子,是一个叫罗伯特诺齐克的人提出的,就是假如有一种机器可以和人相连接并且控制你的感受,让你一直保持快乐。
(各种提到的快乐)没有任何痛苦和副作用,那你愿意将自己与那个机器永远的相连接么。
这样你一生都在快乐中度过。
为什么人们不愿意?1缺乏自我控制和自由,失去自由将是一个很大的痛苦。
2人们不能确定到底结果如何,谁来控制电脑?这种不安全感。
也是痛苦的来源。
对快乐的论述古已有之,而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感觉经验出发,对快乐进行分类计算,建立了他苦乐原理。
他的快乐是从经验中观察总结出来的,并对快乐进行了归类。
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通常有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是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且每一种来源的痛苦和快乐都能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约束力。
自然的约束力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既没有人为的干预,也没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约束力来自代表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意志的人控制;道德的约束力来自共同体内某个人的自发意向,没有任何已确立或者共同商定的规则的根据,亦称为俗众的约束力;宗教的约束力则来自最高的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时所产生的力量。
在四中约束力中,自然约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而宗教的约束力如果是在现世对人的苦乐产生影响,那么也要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
可见快乐和痛苦可以因为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力量而产生,这些都是可以观察和体验到的,除了宗教约束力对人的来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