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精)

合集下载

十级工伤公司不给赔偿

十级工伤公司不给赔偿

十级工伤公司不给赔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十级工伤的情况下,公司不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明确自己的工伤情况,并要求公司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赔偿劳动者。

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工伤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便公司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

其次,劳动者可以咨询工会的帮助。

工会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解决劳动争议的服务。

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咨询,并请求其协助与公司进行沟通或提起劳动仲裁。

第三,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不给予工伤赔偿的情况。

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者可以向其反映自己的情况,并请求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公司仍然不给予赔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者作为工伤受害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咨询工会、举报劳动监察
部门以及法院起诉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2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2022版⼯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亡)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的申请时限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续一)的个人点评(精)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续一)的个人点评(精)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续一)的个人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个人分析金泽清序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说明】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地结合社会发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了继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和《人民法院报》上全文刊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笔者参加了市律协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与上海市劳动法会、上海律师协会等法律工作者一齐研究讨论该意见稿,因此本人综合各界意见与本人一些意见就该《意见稿》分析与各位共享。

同时说明,本文中的标题不是原文设置,只是笔者本人为了便于阅读制定的。

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案范围规定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答
纠纷;
5. 当事人应该前往哪个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答:劳动争议 案 件 由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劳 动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合同履行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续,且社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能 补 办 导 致 其 无 法 享 受
或者赔偿 金, 如 果 仲 裁 裁 决 涉 及 数 项, 每 项 确 定 的
加遗漏的人 为 诉 讼 当 事 人。 被 追 加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6.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 医 疗 费、 经 济 补 偿 或
者赔偿金,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休 息
具的受理 通 知 书 或 者 其 他 已 接 受 仲 裁 申 请 的 凭 证、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答:仲裁裁决 对 提 起 诉 讼 的 劳 动 者 不 发 生 法 律
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 劳 动 者,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 哪些案件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七 条:下 列
劳动争议,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法规政策解答·
彭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4-8-21 8:38:30 来源:人民法院报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答记者问

工伤答记者问

∙[赵大光]: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的另外一个重点。

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做了回答,也就是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至于怎么选择,恐怕要由受害方来根据他的意愿来做出选择。

我们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我们的意义就在这里,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是有争议的,而且争论很大,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后,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规定。

[10:47]∙[环球时报记者]:请您再解释一下关于第八条的一些相关规定,如果工伤是第三人所导致的,员工应该向第三人进行民事索赔还是应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这个保险待遇?谢谢。

[10:46]∙[赵大光]: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以上海这个案例作为典型案例。

我觉得这里面至少没有地域的歧视。

我们选案例也是看案例是否具有典型性,上海这个案例的价值就在于它回答了用工单位转包或者是多次转包,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以后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问题,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

它不仅转包,而且是两次转包,转包方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他聘用的人员发生了工伤,如何确定这个责任主体,这在实践当中是认识不一致的,需要统一规范。

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且征求了各方面意见,认为应当由有用工资格的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当然我们这个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它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之后,还可以向转包方去追偿。

所以这就解决了转包方也不能逍遥法外,特别是现在一些包工头,出了事情就跑了,责任由用工单位来负责,包工头都不承担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转包方。

因为有的时候找包工头找不到,或者他没有能力来承担这个责任,由有用工资格的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后向转包方来追偿这个责任。

工伤赔偿可以先起诉吗

工伤赔偿可以先起诉吗

工伤赔偿可以先起诉吗工伤赔偿可以先起诉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时,受害者和其家属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惑,其中包括是否可以先起诉工伤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雇主应当依法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资、医疗费、休假、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负责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

那么,是否可以先起诉工伤赔偿呢?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当受害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雇主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可以选择先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案件一般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受害者在制定诉讼策略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首先,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中介机构来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快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其次,如果调解无效,再考虑起诉。

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伤赔偿。

此外,在起诉工伤赔偿之前,受害者还应当收集和保留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证据主要包括医疗证明、工资单、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工伤事实和损失的材料。

有了充分的证据,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更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可以先起诉。

受害者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然而,在选择起诉前,应当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同时要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材料。

只有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推动社会对工伤问题的关注和改善。

工伤打官司能赢吗

工伤打官司能赢吗

工伤打官司能赢吗关于工伤打官司能否赢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官司的胜负取决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无法简单地给出“能赢”或“不能赢”的确定答案。

然而,在一些常见的情况下,工伤官司有一定的胜诉可能性。

首先,赢得工伤官司的主要依据是能够充分证明工伤与工作活动的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的情形。

因此,劳动者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医疗记录、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

其次,赢得工伤官司还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伤意外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要能够赢得官司,劳动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未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设施、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等。

只有证明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才能有机会获得赔偿。

此外,劳动者能否赢得工伤官司还取决于受伤程度和影响。

根据工伤等级制度,工伤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劳动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伤残程度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劳动者受伤后是否对工作能力产生了明显影响也是工伤官司中被重视的因素。

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受伤后工作能力受到了明显的影响,劳动者就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当然,赢得工伤官司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法律程序的合规性、证据的可靠性等。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并与合格的律师合作,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赢得工伤官司的机会。

然而,即使具备了上述条件,工伤官司的胜诉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证据不足、判决不公等问题,进而影响工伤官司的结果。

因此,在面临工伤官司时,劳动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衡风险和机会,并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配合。

总之,工伤打官司能否赢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因果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伤残程度和影响、法律程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现⾏法律没有规定的现象,为了让实践中的问题有法律依据,最⾼⼈民法院会颁布⼀系列司法解释,那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资料,下⾯,就⼀起来看看这些资料介绍的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1年4⽉30⽇起施⾏。

⼆○○⼀年四⽉⼗六⽇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条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单位在履⾏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的纠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没有订⽴书⾯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发⽣的纠纷。

第⼆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以当事⼈的仲裁申请超过六⼗⽇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不服,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

最高院: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附裁判规则)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以及相关裁判规则推送给大家本文共计 3650 字丨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劳动争议案件归属于民事案件,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执行。

但是,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一是此类纠纷的专业性太强。

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要求,有相当部分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在审理上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配合,人为增加了人民法院较快办理大量社会保险争议的难度。

二是此类争议的处理存在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人民法院既不能越俎代庖干预行政管理,也不能敷衍了事忽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三是社会保险争议裁判的执行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

社会保险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缴纳,以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作为参保对象,若是依据判决让用人单位单独为个别劳动者参保则会出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鉴于社会保险争议的上述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 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 D.仲裁委员会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B )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三年3.劳动争议由( 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企业注册地 B.劳动者户籍地C.劳动者住宿地 D.劳动合同履行地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 B.职工代表大会 C.工会 D.企业负责人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 B.5日、7日 C.5日、3日 D.7日、5日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D )内结束。

A.7日 B.15日 C.30日 D.45日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 C )内完成调解。

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就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

在起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因为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起诉的费用,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其起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

民事支持起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致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害,需要向法院申请赔偿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因为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起诉费用,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情况、起诉的合理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起诉。

二、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其他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要向法院申请解决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起诉费用,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起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致使当事人的身体受到损害,需要向法院申请赔偿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因为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起诉费用,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起诉。

四、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需要向法院申请维护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因为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承担起诉费用,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价值、起诉的合理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起诉。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一、填空题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 种;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14、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5、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积极应配合治疗和康复;二、单项选择题;1、什么是工伤保险 AA、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B、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C、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哪种费率 BA、统一费率B、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C、协商费率5、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 A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6、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AA、是B、否C、无所谓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BA、与用人单位私了B、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直接到法院起诉8、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A 补正材料A、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B、可以口头告知C、可多次告知9、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 A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10、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 BA、由经办机构负担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D、由个人负担C、用人单位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AA、60日内B、30日内C、20日内1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要宗旨是什么 AA、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B、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病康复C、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B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B、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C、只有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14、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 BA、从受伤时间开始计发B、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C、从完成工伤认定的次月开始计发D、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当月开始计发15、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16、职工认定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C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C、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7、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18、工伤职工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 B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20、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AA、15日B、20日C、30日2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什么时期的工资收入 D A、本企业平均工资B、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C、本人当月工资D、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多长时间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BA、半年B、一年C、两年2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2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C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B、社保经办部门C、用人单位25、新发生的工伤,虽办理了工伤备案相关手续,但未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其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AA、由所在单位承担B、由经办机构承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D、由职工个人承担26、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C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C、符合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7、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同意到 C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由谁支付A、所在单位B、工会组织C、工伤保险基金2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多久 CA、10个月B、12个月C、24个月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C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0、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C、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31、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AA、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3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A、原用人单位B、社会C、承继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几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DA、一至四级B、五至六级C、七至十级D、五至十级34、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BA、60日内;B、30日内C、20日内D、40日内3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需配置轮椅的,轮椅的使用年限为几年DA、使用年限为3年B、使用年限为5年C、使用年限为7年D、使用年限为10年3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 BA、由经办机构负担;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D、由个人负担;3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什么地方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AA、异地B、本地C、属地D、总部所在地3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CA、缴费水平高低B、参保时间长短C、伤残鉴定等级D、工作贡献大小3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依法应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AA、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B、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C、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40、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什么部门的证明BA、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B、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C、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4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种 DA、三种情形B、四种情形C、五种情形D、七种情形42、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A、先申请行政复议B、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直接到法院起诉4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目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BA、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B、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C、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4、伤残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保修期内由定点配置机构免费维修;人为造成损坏的,其维修和更换零件的费用由谁负担DA、由定点配置机构负担B、由经办机构承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D、由职工本人自理45、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由哪个主管部门确认 BA、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B、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C、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D、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46、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BA、从受伤时间开始计发B、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C、从完成工伤认定的次月开始计发D、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当月开始计发4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标准是多少 CA、100%—85%本人工资B、95%—80%本人工资C、90%—75%本人工资D、85%—70%本人工资4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抚恤金,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标准是多少 DA、70%或60%B、60%或50%C、50%或40%D、40%或30%49、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怎样规定的 CA、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B、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C、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D、工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主管行政部门作出;50、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是哪个国家C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三、判断题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3、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公安机关死亡证明;√5、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6、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是指那些与工作有关系的伤害;×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期间,其非工伤部位疾病的治疗费用,应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7、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期间,其非工伤部位疾病的治疗费用,应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8、8、新发生的工伤备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安监部门出具工伤证明,其就诊治疗费用暂由定点医院垫付;工伤认定后,其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9、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视同工伤;√10、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1、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待遇来实现;√12、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3、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14、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5、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16、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7、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18、任何企业和行业均不得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19、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0、职工治疗工伤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21、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均可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22、工伤职工被判刑并正在收监执行的,只要是未判处死刑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3、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均可申领抚恤金; ×24、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投资运营; ×25、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颁布; ×26、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7、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28、职工发生工伤时,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9、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职工所在单位,有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 √30、视同工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工伤没有区别; ×3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2、某职工2003年12月发生工伤,2004年5月经工伤认定且被鉴定为工伤致残十级,可以享受一次伤残补助金; √33、职工发生工伤,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4、省公司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6、省公司社保局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3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直系家属或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8、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9、视同工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工伤没有区别; ×40、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 ×四、简答题1、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支付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范围之内,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实行再分配,相互调剂使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范围是什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之外,还应附哪些相关证据材料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10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守哪些程序职工因工致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从开始到结束必须经过申请→受理→鉴定→结论→告知五个环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是申请:1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工伤职工个人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有关医疗资料;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二是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三是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1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处理;2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3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4通过临床检查诊断,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诊断;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四是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依据;五是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须加盖专用印章,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通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六级或十级伤残的,分别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六级或十级伤残的,除享受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职业康复等工伤基本待遇外,分别享受以下待遇:1一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六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本人工资; 3十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验,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答: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谈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谈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谈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您查询的关键词是:工伤 诉讼 完善
。如果打开速度慢,可以尝试快ist.asp?id=4638&l_c站的即时页面。)
第三种观点是补充责任。王利明教授倾向此种观点,即受害人对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可以同时请求,但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失的总额[4]。张新宝教授也曾谈到“当劳灾(工伤)保险成为雇主的法定义务后,工伤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就从民法侵权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5]。”高立克先生的观点是,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职工首先应当取得工伤保险金,剩下的数额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6]。最高法院部分法官的另一种观点是,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这种观点和《试行办法》第28条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首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然后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个程序性问题,依照《解释》第十二条,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就会与“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相矛盾。另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4)9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由此分析,湖北高院是采用补充赔偿的观点,程序上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可一并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先后顺序和民事赔偿不可诉的问题。

工伤赔偿纠纷案由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纠纷案由是怎样的

⼯伤赔偿纠纷案由是怎样的⼤多数⼯伤赔偿纠纷都是因为⽤⼈单位不肯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或者⽆法就⼯伤赔偿数额达成⼀致引起的。

这时候劳动者就需要运⽤法律维权了,是可以积极仲裁来解决纠纷的,那么,仲裁是有案由的,⼯伤赔偿纠纷案由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伤赔偿纠纷案由是劳动争议,需要先劳动仲裁发⽣⼯伤赔偿纠纷怎么处理⽆论⽤⼈单位是否为其雇⼯缴纳⼯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伤事故,⾸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单位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原则,⽽对未参加⼯伤险的企业和⽤⼈单位,《⼈⾝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伤保险的⽤⼈单位劳动者发⽣⼯伤事故,也必须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伤职⼯有权享有⼯伤保险待遇,⼯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单位⽀付,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发⽣争议,应当⾸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伤保险待遇和⼈⾝损害赔偿,法院⼀般按⼯伤保险优先适⽤原则进⾏判定。

2、请求⼯伤保险待遇,法院⼀般以《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员⼯违规操作能否属于⼯伤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落实⼯伤认定、⼯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的是⼯伤者“⽆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受到影响。

因此,如果企业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给受伤者⽀付各项⼯伤保险待遇,使⼯伤职⼯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错误的。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伤赔偿纠纷案由相关内容,⼯伤赔偿纠纷案由是劳动争议,对于此类⼯伤赔偿纠纷,必须先劳动仲裁,如果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仲裁是必要的前置程序。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

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

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或死亡的事件。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和其家属常常会考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那么,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赔偿金,并承担相关的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就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打官司来要求赔偿。

其次,工伤事故能否打官司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经过劳动部门的认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有些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伤认定问题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时就需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事故,比如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再者,工伤事故打官司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包括医疗证明、工伤认定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便在法庭上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劳动者还应当选择一位有经验的律师来代理自己的诉讼事务,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还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打官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并且诉讼过程可能会非常漫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在考虑是否打官司时,劳动者需要权衡利弊,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值得进行法律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能不能打官司取决于具体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需要注意收集证据、选择合适的律师,并权衡利弊来决定是否进行法律诉讼。

工伤民事案由规定

工伤民事案由规定

工伤民事案由规定工伤民事案由是指由于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并由此造成劳动者自身或其家属遭受损害的案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伤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负责。

用人单位的工伤民事责任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賠償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非亲属施暴、非法侵犯人身权益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享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遭受他人施暴、侵权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构成工伤民事案由。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受到其他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威胁生命安全危及身体健康,导致中止工作、采取紧急避险或者善后处理措施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费用,并应承担其他义务。

因此,劳动者受到他人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威胁,必须采取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安全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伤防护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伤防护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造成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民事案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对于造成劳动者工伤的行为负有基本的赔偿责任,劳动者遭受施暴、侵权等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工伤防护规定导致工伤,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防护和职业安全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答八、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能否在取得民事损害赔偿外,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这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

但是对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该《解释》未予明确。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

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0.6)第十五条: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赔偿有关差额部分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是,劳动者请求第三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之后,向第三人追偿的,应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
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提出】
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的玻璃安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招用王某等人进行施工。

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

现王某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工伤赔偿的规定,由李某、甲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王某要求工伤赔偿的起诉。

【评析】
实践中,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
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
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队伍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权利基础,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则只需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可直接受理;如果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前置仲裁,法院则不应受理;工伤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应经仲裁前置程序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2、《规定》前言即明确“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显然,《规定》针对的对象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
3、从法的位阶上看,《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如需修改,则应由立法法规定的主体和程序来实施,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类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位阶高于《规定》,且《规定》绝非也不可能是对《劳动法》的修改;
4、《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
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等法律规范内容相一致,体现了法律逻辑的一致性,体现的原则均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劳动者的保护;
5、《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出台的意义在于:对于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中,无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个人聘用的人从事发包工程遭受工伤情况下的用人单位确认,此类确认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应当说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即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不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应注意的是,在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中,职工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对职工造成伤害的实际侵权人仍然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规定》以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了用工单位和挂靠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但会出现免除实际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不公平现象,因此,为解决责任承担这一问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要求实际侵权人和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如前所述,不仅违反了法律程序规定,且在实体上,按照一般侵权法律关系的指引,应当适用《侵权责
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侵权类法律规范,但此类规范中没有能够支持当事人要求按照工伤赔偿的请求的法律条文。

6、《规定》支持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要求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意味着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包含范围较广,除工伤待遇外,还包括休息权、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各种权利,而《规定》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其他责任,因此不宜做扩大解释。

同时,若确认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提出补交社会保险费用、同工同酬等诉讼请求同样成立。

另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与未受工伤的同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亦有可能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并要求享受同工同酬、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等权利,由此带来的后果将严重冲击当前的经济秩序。

综上,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一些特殊行业、领域的劳动用工乱象,保障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在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以规避劳动法上用工主体法律责任时,劳动行政部门则不必须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即可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等行为
逃避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认为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支持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工伤赔偿的主张是错误的。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