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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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以下便是爱汇网小编所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考勤的相关制度,一起来了解下吧!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篇1

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是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发现人才、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考核制度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通过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为公务员的使用、培训、晋升、奖惩等管理活动提供了依据,激发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和效率的提高,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操作过程的不规范,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须探索加以改进。

一、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的实践看,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考核制度本身和具体操作工作两个方面。首先从制度本身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考核内容、标准不够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但从《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内容与各等次的考核标准看,表述不够具体,难以准确把握。表现在:一是不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论是领导岗位,还是业务岗位,考核内容一致、标准一致,没有体现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没有建立规范、具体、可操作的适合不同层次级别、不同职位的考核内容及标准框架体系;二是考核的标准大都是抽象的语言概述,没有根据各个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特点,量化考核标准,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

考核内容与标准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

2、考核的激励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考核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其落脚点在于使考核结果同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但从考核等次比例的分配与考核结果的使用看,其激励作用不够明显。一是优秀等次比例偏低。《考核暂行规定》指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从人才激励与人才资源开发规律的角度讲,这一比例明显偏低。由于优秀名额少,造成了考核中称职随便定、不称职不能定、优秀不好定的状况,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看起来似乎评出了优秀,但挫伤了大部分公务员的积极性,未能起到激励表彰多数、鞭策教育少数的目的。二是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不够科学。《考核暂行规定》指出,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这一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太长,已失去其激励作用;另外,与机关工勤及事业单位中的同类人员相比,在相同考核年限内晋升工资的机会与数额,公务员明显偏低(主要指县及以下),从公平的角度讲此规定不够科学。三是《暂行规定》对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使用中作用规定的较少,且激励功能偏弱。

从考核工作的具体操作来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以评代考走过场。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怕麻烦、求简单,于是就自行其是,不按文件规定办事,随意更改、简化考核内容与考核程序。有的单位只是机械地开个会议学学文件,测评一下,评出优秀了事;有的单位虽按程序进行,但个人述职只罗列工作,存在问题一带而过,缺乏总结分析。科室考评碍于情面,只讲成绩优点,不说缺点问题。民-主评议凭个人感情和感觉投票,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实事求是精神相悖。最终每个人的考核等次,只是根据年度优秀指标,完全依据民-主测评

结果而定。这样,势必造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2、平时考核难开展。

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平时考核由于在《考核暂行规定》中只是作了一般性要求,不直接导致奖励和惩戒,因而在考核中大都未引起应有重视,甚至认为可有可无而未开展。有的虽认为平时考核非常必要,但实际工作中比较难操作也不好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章立制,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各自制定的办法、制度,随意性强,缺乏应有的效力,考核中难以长期坚持下去。二是在考核的内容上,还缺乏明晰规定,在考核标准上,还没有具体的要素指标,在考核方法上,还未制定出便于操作的规程等,因而平时考核容易流于形式。三是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不大,还没有真正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优秀等次难确定。

在优秀等次与不称职等次的确定上,通常情况下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在优秀名额的分配上,一般的做法是,按照部门的实际在编人数和优秀控制比例,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分配,这样部门工作优劣没有区别,助长了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同时有的单位因人数少而沾光,因而也有失公平,因此这一办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二是优秀人员的确定,通常情况是单位主要领导年年有,一般同志轮流坐庄;再者老好人容易被推荐优秀等次,而工作突出,原则性强的往往难以定为优秀。三是对那些工作表现差,应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受到d纪政纪处分的,大都碍于情面,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其姑息迁就,做个好人,勉强定为称职了事。

4、分级分类考核未实施。

目前,公务员考核一般按管理权限进行,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考核,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单位考核,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是凡领导干部,不论是什么级别、什么单位与职位都有组织部门负责考核,凡其他工作人员均由本单位负责考核,这样就出现了工作性质不同、职位不同、职责不同、职级不同的公务员,在同一个笼统的标准下进行考核的局面,考核标准缺乏针对性,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情况缺乏可比性,最终考核结果缺乏客观性、公正性。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在考核方面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使这一制度不断得到改进完善。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务员考核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

公务员考核是人才评价的范畴,因此必须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德才兼备的要求,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为实施分级分类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二是按照《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即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务员考核要素体系,并做到考核所涉及的通用要素在项目、内容上应当统一完整,同层次、同类型、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做到尺度相当、要求统一、水平一致,而不同层次级别、不同类别职位的公务员应有不同的考核要求。从总体上讲,考核内容要增加刚性,减少弹性,注重实效性,避免随意性,并与各方面实际紧密结合。三是考核标准要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公务员考核的各等次标准必须适用性、可操作性强,尽量避免使用程式化、概念性语句,力戒形式主义、模棱两可。做到定性与定量结合,形式与内容统一,抽象与具体融合,使公务员考核各等次标准达到量化、具体、翔实,不产生任何歧义,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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