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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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XX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所属企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所属企业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

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试运行投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订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导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负责对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和督办。

第七条XX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专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调度和督办;

(三)负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建设、试运行投产、竣工验收的审查和审批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组织、协调本专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按职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九条所属企业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和报批相关技术报告;

(三)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统计数据,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信息。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并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所属企业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所属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所属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干预所属企业依法依规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所属企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相关立项文件确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进行。

对于新选址选线的项目或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对重大环境制约因素进行论证,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工作成果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间成果,优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应当首先采取避绕措施;确实无法避绕的,应当进行多方案比选,制订工程、技术和环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并按规定申办相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且无有效解决方

案的,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所属企业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对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属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和公众参与应当遵守国家和XX公司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审核,符合报批条件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在报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XX公司进行技术预审。

第十七条XX公司技术预审由XX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技术预审应当在接到所属企业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并出具技术预审报告。

XX公司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预审不向所属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XX公司统一拨付。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所属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所属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大变动的界定和管理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所属企业应当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四章设计和建设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审批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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