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9〕78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20〕8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一、二年级在校生数的15%确定。
学校应按照《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我省22个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2个县具体包括保定市的涞水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望都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张家口市的宣化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承德市的平泉市、承德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生的奖助学金政策
四、资金发放及管理 (1)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按月发给受资助学生(存入学生个
人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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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我国中职主助学金政策简介
(2)完善资格认定程序,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和 受助资格,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家庭为农村户籍学生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已经农转非的学生需提供户 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生入学前为农村户籍。
(2)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由二级学院各教学系及班级负责。二级学院各 系和班级要对学生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逐一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享受 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受助学生汇总表》,于9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申请表》(电子版)及相 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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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 我国中职主助学金政策简介
一、资助对象 凡我院具有本市户籍、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中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
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 500元。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学生。 (2)享受城乡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 (3)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的学生。 (4)孤儿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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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职生的奖助学金政策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家有哪些政策可以帮助中职生完 成学业。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国家的奖助学金政策。 理解:在认知的基础上,理解国家设立这些奖助学金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运用:在认知和理解的基拙上,能够充分并且合理地运用国家的奖助学金。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专业化、职业导向的教育培训机会。
然而,由于经济原因,许多学生家庭无法负担中职教育的高费用,因此国家出台了中职助学金政策,以帮助有需要的学生完成职业教育。
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指在中职助学金政策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的经济资助额度。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A 档、B档和C档。
A档是最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较为严重的学生。
根据国家规定,A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申请A档助学金,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
B档是次高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学生。
B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
与A档相比,B档的资助金额稍低,但仍然可以为学生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C档是最低档次的资助标准,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
C档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元。
尽管相较于A档和B档,C档的资助金额较低,但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大的学生而言,仍然可以帮助他们减轻一定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它会根据国家经济状况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中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也得到了适当的提高。
此外,学生还需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获得中职助学金的资助。
通常来说,学生需要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良好,有一定的学习潜力和发展潜力。
学生应及时了解和准确填写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总之,国家中职助学金资助标准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中职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立的经济资助政策。
通过设立多个档次的资助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生的需求。
希望更多的中职学生能够得到该项资助,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省级、市级下发的关于助学金、免学费管理文件,现制定出我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如下: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XX县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农村户籍学生的15%确定人数。
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人数。
XX市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郑州居民家庭户口的学生(包含XX市五区六县)。
第二条资助对象的认定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者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其它原因不宜资助的,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要紧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郑州免学费以各专业学费为标准,予以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再每学期开学后申请与评定。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他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用新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新生与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含:农村户籍XX县区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的通知》(财教【2019】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9]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根据《XX省教育厅、XX省**办关于做好202X年春季学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X教秘[202X]11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2X年实施40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关于印发≪202X年XX市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教财[202X]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内资助的管理工作;资助办公室负责校内资助的日常事务。
二、主要内容1、资助对象及范围:(1)、我校在校在籍学生;(2)、家庭有特殊困难且有志完成学业的学生;(3)、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2、经费的提取与适用范围:提取的范围是我校事业收入的5%,我校要按学期足额提取资助经费。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使用的范围是减免代管费、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俭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3、原则与要求:(1)、校内资助是中职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严格执行校内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有困难、有志完成学业的学生继续在校读书。
(2)、事业收入5%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是国家资**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我校校内资助长效机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我校校内资助金分从30—1500元不同的等级,每学期评定一次。
4、资金管理:(1)、我校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内资助金。
(2)、学校设立校内资助辅助账,记录事业收入5%经费提取与使用的收支明细,账面与实际发放的资料一致。
5、申报程序:学生申请(提供相关困难证明)一班级初审一公示一部门审核一学校评议一公示一发放资助金。
6、校内资助金发放形式:(1)、通过银行卡、大会等形式发放;(2)、通过组织发放活动,教育、引导、激发和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勤奋好学,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生活简朴、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校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平均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优先评定范围(一)烈士子女;(二)孤儿;(三)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四)父母一方去世;(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六)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七)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六条限定评定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二)虚报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湘财教[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6〕77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2006年起,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1、持有农村特困户资助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学生;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或城市父母均失业下岗家庭学生;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学生;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6、烈士子女;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且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的思考
《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
学 1 内向学校提 出申请 , 周 并递交相关证 明材料 ;3学校受理 () 学生 申请 , 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 确定拟资助名单 ; ) ( 学校 4 将确定 的拟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 ) ( 5 公示无异议后 , 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 门审批 ;6学生 () 科 国家助学金 管理 办公 室为每位受助 学生 办理银行 储蓄卡 , 并 在拨款到账半月 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 中 ; ) ( 将受 7
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 , 资助了 8 万家庭 经济困难 的中职 0 学生 。20 年秋季开始 , 的资 助政策正式实施 , 了资金 07 新 加大
投入 , 提高 了受助标 准 , 大 了受 助范 围 , 扩 每年 享受 国家 助学 金 的 中职 学生人数 约 占 中等职 业学 校在校 生总 人数 的 9 %, O 达 到了 l60万人 。 0 8 , 0 2 0 年 中央和地方 用于中等职业学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 人代表 负责制 , 校长是第 一责任人 , 对学校 助学工作 负主要责 任; 学校要 制订本校 国家助学金具体 实施办法 , 设立专 门机构
和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 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 理银行储 要 蓄卡 , 直接将 助学金发放到受 助学生手 中 , 一律 不得 以实物或
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 , 以校内奖学金 、 学生工学结合、 岗实 顶
习、 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 的资助政 策体 系。国家助学金资助 的
对 象是 : 具有 中等职业 学校全 日制正式学 籍的在校 一、 二年级 所有 农村户籍 的学生和县镇 非农户 口的学生 以及 城市家庭 经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有关材料归
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级有关文件公函立卷备案。
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学校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会议记录等)分别立卷备案。
三、所有在校学生每人填写助学金申请表,按班级填写汇总表。
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逐一审查备案。
对符合资助政策学生的申请表和汇总表按班级汇总立卷备案。
四、对拟发放补助的学生名单按照学籍号码造册统计,张榜公示,并填写有关表格按月上报资助中心。
有关表格的电子文稿和纸质材料留存立卷备案。
五、为每个享受补助的学生办理银行卡,发放助学金。
学生领取记录,立卷备案。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9号各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j(财教〔2007〕85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精神,力口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上项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k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其他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五年制高职的一、二年级和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接受一至一年半职业教育的学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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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6月3日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
用。
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42.00 KB)
附2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doc (28.50 KB)
附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
② 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
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
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