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协议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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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韩国韩式技术代表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双方共同开展韩国韩式六维提升瘦脸术,韩式隆鼻术,韩式双眼皮,韩式眼袋术,韩式下颌术,韩式富贵脸,韩式美眉术,韩式苹果肌。

二、甲方为技术操作实施方,乙方为技术推广开发方。

三、甲方负责对客户手术的操作并保证疗效及手术安全。

四、乙方负责技术的推广开发及宣传,并确保客户质量及收取费用。

五、甲方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团队及医护人员并保证客户要求效果正常,在术后口头医嘱出具书面形式的医嘱及注意事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客户资源并满足双方约定的市场客户要求。

七、开展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议定如下:

1.韩式六维提升瘦脸术全面部按六个部位划分,(颈部、下颌、两颊、苹果肌、两聂、鱼尾纹、额头部);

2.针对每部位基础收费10万元,全面部60万元;

3.美容院长打板案例每部位3万元,全面部5万元。

4.如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后在不低于8万元每部位,仍可按双方50%利润分配;

5.如客户对标准收费达不成协议,低于8万元,以每0.5万元为一个单位,乙方自动下调5%的利润分配。低于每部位6万元,甲方有权利选择放弃手术。

八、其他韩式手术技术合作收费标准:

1.韩式苹果肌10万元;

2.韩式下颌术10万元;

3.韩式富贵脸10万元;

4.韩式隆鼻术8万元;

5.韩式双眼皮3万元;

6.韩式眼袋术3万元;

7.韩式美眉术3万元。

九、其他韩式技术合作利润分配达到标准受费双方按50%的利润分配,如经双方同意在按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八折优惠操作手术,也可按各50%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如低于八折收费标准乙方利润自动下调5%如收费标准低于标准收费的6.5折,甲方有权力放弃手术。

十、其他费用的承担及分配:

1.甲方自行安排专家团队到达乙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及交通费用;

2.乙方负责甲方到达后的各项安排(食宿加返程的交通费用)

十一、收费方式

1.客户确定手术后,乙方应向客户收取标准收费的50%至30%的手术预约金;

2.收取预约定金后,如客户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手术约定,收取的预约定金可作为甲方或乙方因操作

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以票据票证为据),余下可返还给客户。

十二、结算方式:手术操作结束后,乙方在甲方离开前,将甲方应得利润及时结算支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并保持相应追诉欠款的权力。

十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双方合作的项目及条款预予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十四、如双方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其达成的条款为本合同的补充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涉及诉讼,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韩国韩式技术代表方乙方: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开展面部微整形一事,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共同合作,在甲方场地开展面部整形(包括注射等方式)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二、甲方在合作中提供场地、客户信息,乙方在合作中负责提供技术、实际操作、售后服务及相关器械、材料。

三、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之日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其他约定予以终止。

四、乙方确保:乙方具备开展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全部资质,所开展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五、乙方每三个月到甲方经营场所,对甲方联系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计于2013年8月离开本地,此后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甲方场地,之后每三个月后的15日前,乙方应到甲方场地开展服务,对甲方在其间联系确定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

六、甲方负责项目推广,联系客户,收取客户预付金,并参照附件一价目表所列价格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客户有相关要求时,甲方负责与乙方联系,对甲方与客户协商的价格,乙方应予同意。

七、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限到达甲方场地,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乙方与客户均在合同上签章。对已签订服务合同并已支付约定费用的客户,乙方负责实施服务合同约定的面部微整形项目,其间所需技术、操作、器械、材料、用品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除提供场地外,不参与具体实施过程。

八、乙方对为客户实施的面部微整形的安全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负

责达到实施面部微整形应有的结果,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乙方并负责对客户的所有后续服务。如甲方因任何原因对客户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九、乙方每次到甲方为该批次客户实施面部微整形后,对该批次客户收取的费用,由双方进行分配。双方对所取得的收入平均分配,即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所分配的收入是实际已收取的费用,尚未收取的费用在实际收取后双方平均分配。

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伍仟陆佰伍拾元止(¥:5650元),用于担保并支付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乙方行为可能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结算后退还乙方。

十一、对按照本协议实施面部微整形的客户,如对整形效果等提出异议、质疑,乙方负责解释、说明,甲方予以配合。如与客户不能协商一致发生退费,甲方及乙方均需将已收取的该客户的费用如数退回。

十二、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扣收保证金、继续履行义务等。

2、乙方未按照时限到达甲方场所的,每逾期15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650元。乙方逾期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三、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上签章确认,附件如下:

1、附件一、合作项目价目表

2、附件二、甲方营业执照及乙方身份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乙方:

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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