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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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摘要]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刑事和解制度,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在适用方面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加害人真诚悔罪。刑事和解通过宽缓的处理方式对那些可以感化和值得宽恕的人,给予其悔过的机会,促使其回归社会。二是被害人真心谅解。被害人真心谅解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只有双方矛盾真正化解才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若被害人内心未能得到充分的抚慰而仅仅是为了得到赔偿,则双方的和解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暂时缓和,矛盾的根源没有得到解决,所以随时都有再次激化的可能。三是加害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刑事和解既着眼于修复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危害,也致力于消除加害人再犯罪的可能。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首先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的伤害;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这种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社会矛盾,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均可以适用,和解过程也相应的由公检法等机关主持进行。这一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

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刑事和解制度应用较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刑事和解体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等,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新的司法模式。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尝试在公诉案件中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法律价值

1.公正价值。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大大提升。同时,通过协商、讨论,能使加害人更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更利于加害人真诚的认错悔罪。通过双方的沟通,利于消除双方敌意。同时,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从宽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使其更快、更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正中包括正义价值。“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传统司法中法官作出的裁决无论在法律规范的角度如何权威,但由于它毕竟不是合意的产物,从纠纷真正解决的角度看,如果仅仅使用单一的非合意模式,可能会造成“正义的专制”。刑事和解不仅以纠纷的真正解决为出发点,而且充分考虑诉讼主体的现实利益,能让当事方在现实地考虑自我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与协商,正义实现的途径不再限于刑罚与服从,而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促使在对抗性的刑事诉讼中展开有实质意义的对话,在协商中形成处理意见,以此弥补刑事司法程序正当性的不足,为正义的多面性提供了现实基础。

2.效率价值。“刑事司法整体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审判准确地定罪量刑,即打击犯罪的效率;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抑制作用降低犯罪的发生率,即犯罪预防效率。”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该包括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亦必须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只有这样,这个救济制度中的资源利用才是有效的。同时,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意味着以较小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这也正是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所倡导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表现在三个方面:个案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及司法资源的成本节约。

3.符合现行法律、司法政策价值。刑事和解的施行体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第36、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0条中规定的法官调解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的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规定,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相符。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根本理论基础。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解决矛盾方式多元化,从根本上体现了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

又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价值取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是严格执行法律,其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刑事和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是高度一致的,对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社会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不同的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推行,是因为与传统刑事诉讼相比,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思想,因此它的价值兼容了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全面恢复。

1.有利于抚慰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这一定义仅是限于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被害人的权益的恢复特别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的恢复在刑事诉讼中地位较低。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提高,增强被害人在解决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重发挥被害人的作用。一方面,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以及加害人的赔礼道歉,被害人可以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另一方面,比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和解使经济赔偿更容易实现,加害人出于悔过,且为了避免不利后果,加害人将更积极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刑事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冲击和破坏。司法的重要功能和价值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和解是一个关注犯罪者和被害人关系的活动。他们在平等的诉说、沟通中,能够还原人与人之间丰富的情感及社会关系,加强社会和谐。

3.有利于促使犯罪者回归社会,预防减少犯罪。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旨在解决“违法什么法律”、“应受何种刑罚”,实现这些目标的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打上烙印。刑事和解与刑事制裁相比,更注重解决“谁受到了怎样的伤害”、“遭受何种损失”、“如何恢复他们的损失”,可以避免犯罪的标签化,有利于犯罪者复归社会,同时被害人对和解结果的满意,也可以有效防止私力救济和潜在的犯罪。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

2.马明亮.正义的妥协—协商性司法在中国的兴起〈中外法学〉.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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