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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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
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
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
(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
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
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
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
条约。
2、区域国际法
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名师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e.g.《联合国宪章》)
2、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拘束力,通常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3、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4、多边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国际条约法】
一、条约概述
(一)近代意义上由主权国家所缔结的第一项条约:《威斯特伐利亚合约》
(二)基本特征:
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a缔约主体广义上包含国际法主体,主要指国家,政
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有限的缔约能力。b国家
与外国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非国际条约而是一般合同,适用国内法。
2、缔结条约必须依国际法为准:缔约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尤其要符合缔约国主权平等这一根本原则。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
触者无效。
3、条约必须规定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具有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是衡量其是否属于国际条约的重要标准。
4、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书面形式是条约的必备条件,但口头协议并非无效,
可以由国际法规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二)条约法编纂:
现代条约规则的起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通过、1980年正式生效,被
称为“条约之条约”
(三)条约的名称:
1、名称不同,影响条约的缔约程序问题,不影响其“条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2、十种常见条约:条约、公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最后议定书、盟约、宣言、
联合声明
专约:有关国家就某一专门性事项所达成的国际协议;
协定:用于临时性事项,由几个当事国政府部门代表签署,不须经过批准程序。
议定书: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附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者本身即为一项独立
的条约。
最后议定书:制定国际公约而召开的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用于记录由与会国
代表签署,但无须批准。
盟约、宪章、规约:一般作为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机构组织约章的名称。
换文: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协议的名称,是最常用的渐变
缔约形式
宣言、联合声明:不一定属于条约,看内容是否涉及权利义务+主体是否是国
家
(三)条约的种类:
1、依缔约方数目:双边、多边
2、依条约性质:造法性、契约性
3、依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须经过批准)简式条约(不必经过批准即可
生效的政府间协定、换文)
4、依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闭锁性
5、以内容:政治性、经济性、法律性etc.
(四)多边条约的文字:作准文字:中、俄、英、法、西班牙(五大常任理事国:中俄英美法)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条约的缔结:谈判与议定、认证与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1、谈判与议定:
对缔约代表的要求:
A.实体:有缔约权,为全权代表(由国内法规定,我国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B.程序:持有全权证书。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持有人为该国进
行条约谈判、议定以及认证约文、签署条约的代表权限的官方文件。
例外:五类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但仅限正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
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在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相关国家)
C.认定:交换认证/东道国认证/认证委员会认证
2、认证与签署:认证后的约文任意一方不得随意改动,各种签署具有不同的意义
A.各种签署的效力问题
草签:①仅签代表姓名的首字母;②是一种非正式签署,不具有正式签署效力;
③不具有追溯力:条约签署日以正式签署日期为准。
暂签(待核准签署):①签全名;②不具有正式签署效力,但一旦经本国确认即
有正式签署效力③有追溯力:暂签日期可以被追溯为条约的签署日
正式签署:①经本国政府同意之后的签署;②规定自签署日生效的:正式签署即
生效、有拘束力;规定批准生效的:不产生拘束力,但缔约国不得采取足以妨碍
条约宗旨的行为(产生不作为义务)。
B.其他
①双边条约签署采用“轮换制”
②多边条约签署在规定期限届满后,非缔约国不得再通过签署而成为缔约国,必
须经过“加入”的程序才能成为新的缔约国
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A.批准:①是一种确认,并表示该国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
②一种任意性义务,签署并不必然产生批准义务
B.四种情况必须经过批准程序:①条约本身规定的②缔约国:在全权证书或在
谈判时已表示条约须经批准程序的、另经协议规定、③缔约代表作须经批准
之签署的
C.国内法:我国批准后还未完成“批准程序”,人大批准后还须经国家元首或
宪法规定的有权宣誓的主体。
(二)多边条约的加入
1、加入: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在条约签署期结束后参加该条约,并接受其约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