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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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一)对战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关贸总协定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共举行了八 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不断下降,据统计,发 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由45%下降到3.2%,发展中国家 也下降到10%左右。减税商品占世界商品贸易的1/5。
(二)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在一 定程度上成为该协定缔约方制定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 施及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依据。 (三)缓和或解决了缔约方之间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些 矛盾。 虽然在历次谈判中,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经常 争吵不休,相互指责,甚至扬言要对某些国家采用报复手 段,但往往经过长期的谈判,采取了磋商、调解的方法达 成了某些协议。
三、总协定的演变特点
自总协定生效以来,到1994年初已经主持了八次多 边贸易谈判,从历次谈判中,可以看出总协定发展和演变 的过程及特点。 (一)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 (二)美国在总协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其作用呈 下降的趋势。 (三)历次多边谈判中,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共 体、日本等是谈判主角,也是谈判的主要受益者。 (四)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范围在扩大,时间越拉越 长。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总协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 实行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和国民待遇条款中。
1、最惠国待遇条款。 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 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换言之,即要 其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 不给予歧视待遇。 分为有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后者是 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及豁免是有条件的, 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优惠待遇。 WTO的最惠国待遇事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第七章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作用以 及历次多边谈判,掌握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了解 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目标、职能以及机构设置。
课程内容讲解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 下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 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 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 际多边协定。
关贸总协定具有双重涵义:一是带书名号的,属于一 份多边协定;另一重是不带书名号的,是个国际组织,但 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关 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到1994年12月 31日结束其历史使命。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二战后,除美国之外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际都受到 了战争的严重创伤,战后的世界满目疮夷,惨不忍睹。恢 复国民经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迫在眉睫。 美国作为战后超级政治经济大国,为了对外扩张,称 霸世界,就积极策划、倡导和推动了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关 系有关问题的解决。为此,美国首先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 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ITO)。
于是1944年7月1日,在美国的积极策划下,由44国 代表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 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即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于1945年 12月27日成立。而ITO却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能成立。
从1946年10月到1948年3月,由23国代表组成的 宪章起草委员会最后审议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即《哈瓦那宪章》。该宪章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 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但该宪章一直没有获得 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批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 划因此夭折。在《哈瓦那宪章》起草和审议的同时,在美 国的倡议下,1947年4—10月举行了包括英、法、荷、 比、中国等23国参加的关税减让谈判,达成了123项关税 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这些国家的代 表签署了一项关于商品关税减让的多边协定即“关贸总协 定”。
(三)关税保护原则 总协定主张各缔约方应主要通过关税来保护国内工业, 也可以说,关税是缔约方保护国内工业的惟一合法方式。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缔约方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 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 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 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四)主要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但对发展中国际维护 自身的利益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总协定的许多条款是按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意旨制 定的,但是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贸 易上对话提供了场所。
2、国民待遇条款 是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 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 者所享有的待遇。
(二)互惠贸易原则 是指要求缔约方之间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普遍 地降低关税,以及在修改关税减让表的谈判中要实现互惠 互利;此外,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 关税及其他一些事项的谈判,新加入的缔约方要作出一定 的互惠承诺,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 予优惠的先决条件。
(五)公平贸易原则 总协定认为倾销和出口补贴是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允 许缔约方采取措施来抵消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对进口国造 成的损害。 (六)透明度原则 要求缔约方应及时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 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实施有关法律、法 规和判决时应坚持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
(七)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 例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本国的幼稚工业通过提高关税、 实行许可证等手段进行保护;允许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制度 有更大的弹性;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出口 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普惠制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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