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外汇集约化管理后有关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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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指引(附件1-5)

外汇指引(附件1-5)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024版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24版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核查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一致性
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资金来源与投资 项目的一致性,防止虚假投资或洗钱行为。
2024/1/25
03
关注异常资金流动
银行应密切关注客户资金流动情况,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或可疑交易时,
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3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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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额度申请及使用规定
申请外汇额度
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 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项目情况,协 助客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
汇额度。
使用外汇额度
客户在获得外汇额度后,应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外汇资金,确保资 金用途与申请时一致。同时,银 行应对客户使用外汇资金的情况
进行监督和管理。
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制度。
2024/1/25
19
风险识别、评估与报告机制
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中的潜在风险。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 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
2024/1/25
20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 不断完善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2024/1/25
借鉴和参考
同行业先进经验表明,银行可以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引入高效的业务处理 系统和流程优化,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30
创新发展思路探讨
2024/1/25
思路一
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透明度和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思路二
深入研究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创新资本项目外汇产品和服务,满 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常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常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常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指引
(2018年5月)
一、货物贸易外汇治理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治理
1.名录记录
业务流程: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记录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记录申请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记录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记录的可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国务院2020年第532号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集约化经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其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核准及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

二、财务公司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及外汇业务经营资格;(二)本外币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之和不低于等值5亿元人民币;(三)具有完备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须包括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四)具有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有两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六)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七)具有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技术条件;(八)具有适合开展结售汇业务的场所;(九)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公司可以申请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的结售汇业务。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外汇局实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名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1、2项材料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名录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1、名录变更申请书(无固定格式,说明变更事项即可);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企业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名录注销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A类企业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企业填写申报单证,进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注意事项: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二、贸易外汇登记业务A类企业以下业务应当在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一)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4、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该规程主要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和问题制定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实名制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遵循实名制原则,实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交易动态调查等措施,确保资金来源、流向透明。

3.风险可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处置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外汇业务的稳定运行。

三、操作规程1.外汇账户管理(1)货物贸易主体应在经批准的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账户。

开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性。

(2)外汇账户应进行实名认证,严禁代理开户,在开户时须进行相关身份信息的录入和核对,保证开户信息准确与实名。

(3)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账户管理机制,对账户日常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2.贸易结算管理(1)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手续。

(2)外汇买卖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银行进行,货物贸易主体应当依据实际贸易需求进行购汇、结汇,不得非法套汇、套利。

(3)银行应对外汇交易进行严格审核,核实贸易所涉及的货款和货物真实、合法,不得发生结汇的贸易无实际贸易发生的情况。

3.风险管理(1)银行应定期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建立档案管理,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和控制。

(2)银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恶意套汇、洗钱、走私等风险。

(3)银行应积极开展风险评估与管理,不断完善风险监测、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措施,实现风险可控。

四、结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全文)

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21年版〕目录第一局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局部外汇分〔支〕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一、跨境信贷业务 (13)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五、格式文本范例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2)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5)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7)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外汇登记表 (79)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2)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3)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7)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8)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应登记表 (89)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0)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1)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3)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4)第三局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6)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6)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7)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根本信息登记 (97)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本信息登记 (9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根本信息登记 (100)外商投资企业根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2)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根本信息登记、变更 (106)接收境内再投资根本信息登记、变更 (106)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7)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8)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09)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6)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8)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6)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置境内商品房结汇 (12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2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29)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0)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38)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3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0)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0)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1)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2)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3)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4)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6)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6)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7)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8)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0)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4)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6)外保内贷登记 (157)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8)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0)担保费收付 (161)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1)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2)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3)九、证券投资业务 (16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9)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0)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方案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7)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8)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8)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0)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0)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1)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2)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3)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5)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5)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6)十一、数据报送 (188)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89)表1 境内直接投资根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89)表2 境内直接投资根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5)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7)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199)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1)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4)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7)表8 资本工程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9)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1)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3)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4)第一局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汇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16.07.25
•【文号】中汇交发〔2016〕325号
•【施行日期】2016.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
准备金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6〕325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根据《关于加强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16]294号),自2016年8月15日起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远期卖汇业务产生的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后,按月对其上一月平盘额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

现印发《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请据此办理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操作。

附件:境外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交纳外汇风险准备金业务指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6年7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汇综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境内个人和单位委托,以外币的形式为境内外经济交往提供资金转移、结算和支付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办理、监控和归档等环节。

第五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六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和交易金额设置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增加核查环节、设置交易限额等。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受理环节,银行应在办公时间内接受客户申请,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资格。

第八条客户申请外币汇出汇款时,需填写《外币汇出汇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汇款金额、收款人信息、收款银行信息等。

第九条银行在受理外币汇出汇款申请后,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核实后的外币汇出汇款申请,银行应及时办理,确保款项按时到达收款人账户,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监控环节,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涉及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的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备查审计。

第三章风险防控措施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外币汇出汇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控,对异常交易进行及时发现、冻结和报告。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反洗钱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对不同客户类型和交易规模采取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加大审核力度、设置交易限额等。

第十八条银行应定期开展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外币汇出汇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由银监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1]2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现对 59号文所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条款提出如下操作指引:
一、关于59号文第三条
59号文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卿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规定,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海外代付仅指货物贸易项下海外代付。

59号文发布之日前发生上述海外代付的,其余额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控制。

59号文发布之日后发生上述海外代付的,其余额应纳入指标控制。

二、关于59号文第四条。

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DOC)

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DOC)

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5月15日)1.事项名称: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操作1.1.事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批。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1、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3)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

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

第三条辽宁省分局按管理范围负责辽宁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工作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所在地外汇局依照省分局授权,负责所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日常统计监测、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

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的部分境内运用。

第六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第七条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

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六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5月13日)目录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0一、企业主体管理 0二、错误数据处理 (3)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5)四、企业报告管理 (7)五、登记管理 (15)六、电子数据核查 (25)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28)(一)企业现场核查 (28)(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36)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38)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45)第二部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47)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47)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55)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59)四、捐赠项下外汇收支管理 (62)五、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66)六、现场核查 (69)第三部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71)一、个人经营性外汇管理 (71)(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71)(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72)(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外汇管理 (73)二、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管理 (74)(一)非经营性收汇管理 (74)(二)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5)(三)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 (78)三、个人结汇管理 (79)(一)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管理 (79)(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0)(三)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 (83)四、个人购汇管理 (84)(一)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管理 (84)(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管理 (85)(三)境内个人补购外汇管理 (87)(四)境外个人购汇管理 (88)五、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89)(一)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89)(二)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90)(三)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 (91)六、外币现钞管理 (92)(一)提取外币现钞管理 (92)(二)存入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管理 (93)(三)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94)(四)外币现钞携带证管理 (95)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和使用 (98)八、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101)第四部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03)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3)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04)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 (106)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07)第五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108)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108)二、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 (113)三、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115)(一)保险项下结售汇管理 (115)(二)保险项下收付汇管理 (117)第六部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 (118)一、试点业务准入管理 (118)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119)三、外汇备付金境内划转管理 (120)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 (121)五、试点业务报告管理 (121)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7.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梳理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
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7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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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集约化管理后有关业务指引集约化管理后,有关外汇业务上收到肇庆市中心支局办理,为便利企业,优化服务,特制定以下指引。

一、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出口收汇核销正常业务由辖内各支局自行审核办理(高要除外),特殊业务由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审核办理。

(一)远期外汇备案企业办理远期备案业务,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二)电子数据补录入1、企业办理报关单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②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2、企业申请办理收汇信息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3、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②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信息核对证明。

4、企业申请人民币入账凭证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人民币入账凭证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三)退赔外汇和签发已冲减收汇/出口核销证明1、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终止执行合同,须提供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书面退赔外汇申请;②出口合同;③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④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申请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资料:①书面退赔外汇申请;②出口合同;③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资料;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⑦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3、出口且已核销的,提供以下资料:①出口合同;②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资料;③销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税)证明;④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情况说明;②外方要求退汇函件;③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四)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企业办事人员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下列资料到中心支局申请办理:5、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化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6、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7、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8、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9、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10、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11、溢短装原因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⑥提单或其它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12、其它原因产生差额: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①差额原因说明函;②出口合同复印件;③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④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⑤核销专用联;①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出口收汇核销备查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核销备查,请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核销备查审批表;(2)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进行出口核销备查,请提供以下资料:①出口核销备查审批表;②法院裁决书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③逾期数据清单;④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3、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进行出口核销备查,请提供以下资料:①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②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③逾期数据清单;④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4、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两年以上不发生出口业务而又未申请办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手续,经核实确无下落(注销备查),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进行出口核销备查,请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逾期数据清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5、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资料(差额核销)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进行出口核销备查,请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2)差额备查申请书;(3)差额备查担保函;(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逾期监管出口单位在收汇后6个月后未申请办理核销手续或未核销总数达到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请向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核销手续:1、相关商业单据;2、外汇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已收汇未核销监管同上。

(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遗失监管出口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3、商业单证;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业务指引(只对高要支局适用)1、核销员用本人的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上网在中国电子口岸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核销员在网上完成申请后,再到肇庆市外经贸信息网下载“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表”并按内容填写,加盖企业公章。

3、、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应携带申领表、本人身份证、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申领。

4、、核销员领取核销单后,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拦内填妥单位名称及在“单位代码”栏内填上企业法人代码。

5、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仍然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的规定办理。

但在日常操作中需着重注意以下事项:(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企业在办理业务前,需填写以下表格: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详细如实地填写各项基本情况;2、《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3、《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按所办业务在规定栏打“√”);(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机构的外汇登记1、企业在办理业务前,需填写以下表格:(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详细如实地填写各项基本情况;(2)《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审批表》(按所办业务在前面打“√”);2、外汇局着重审核的内容:(1)承诺操作规程“审核原则及要素”中的第4点内容。

(2)外资投资合同是以外国投资者股权还是资产并购所设立。

(3)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等。

(三)资本金账户的注销资本金账户的注销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外汇局不用开出“核准件”,但要向外汇局办理备案,备案的资料有:1、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2、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3、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四)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1、企业一定要以外方投资者的名义申请;2、如果外方投资者支付的股权对价款到达所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国内银行,不须等待外经贸等部门审批手续完成,银行可即为其结汇而不须开立外汇账户过渡。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企业一定是外国投资者的名义申请。

(六)外方现汇出资询证办理该项业务,外汇局需注意以下事项:1、银行入账单,是否资本金账户款项;2、汇款银行如为境内银行,境内原币划转是否经批准。

3、银行询证函回函是否重复使用,真实。

四、非贸易外汇超指导性限额业务(一)境内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方面1、境内居民、非居民个人在外汇账户结汇时,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2)有关收入合法性的证明材料;(3)合规性用途资料(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

2、境内居民、非居民个人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本人身份证明、境外工作证明或雇佣协议、境外税务凭证。

(2)赡家款:本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3)捐赠款:本人身份证明、捐赠函、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等:本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明、协议、境外税务凭证。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学费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上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境外校方的录取通知书及学费通知单;(2)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3)本人身份证明。

4、居民个人将外币现钞账户的外汇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书面申请;(2)本人身份证明;(3)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非贸易管理境内机构支付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2、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单;(三)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管理非贸易等值在5万美元以上至50的(含50万)美元售付汇的业务,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中心支局申请办理:1、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2、税务凭证及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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